DB37_T 4241-2020 城镇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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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12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2412020 37 城镇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day care service for the disabled living in cities and towns 2020-12-04 发布 2021-01-01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服务对象条件.1 5 服务机构要求.2 5.1 通用要求.2 5.2 场所要求.2 5.3 设施设备要求.2 5.4 服务环境要求.3 5.5
2、管理要求.3 6 人员要求.3 6.1 通用要求.3 6.2 管理人员.4 6.3 专业技术人员.4 6.4 服务人员.4 7 服务内容与要求.4 7.1 生活照料和护理.4 7.2 膳食服务.5 7.3 康复训练.5 7.4 心理支持.6 7.5 文体娱乐.7 8 服务流程.7 8.1 服务申请.7 8.2 入托评估.7 8.3 签订协议.8 8.4 制定服务方案.8 8.5 提供服务.8 8.6 退托办理.8 9 应急响应.9 10 服务评价与改进.9 10.1 服务评价.9 10.2 投诉处理.9 10.3 服务改进.10 附录 A(资料性)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工作用表.11 前言 本
3、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济南市历下区残疾人联合会、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雷、刘光顺、陈小虎、何力明、徐功钦、宋志涛、徐宏。城镇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对象条件、托养服务机构要求、人员要求、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
4、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90122008 质量管理 消费者满意 组织处理投诉指南 GB/T 375162019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 GB 50763
5、 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1662013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镇残疾人 the disabled living in cities and towns 在城市市区及镇区居住、生活的残疾人。3.2 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 organization of day-care service for the disabled 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符合托养条件的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膳食服务、康复训练、心理支持、文体娱乐等服务,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日间照料机构)。4 服务对象条件 服务对象应
6、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智力残疾人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具有本地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 1659 周岁且无就业;自理能力较弱,有日间照料需求;身体及精神状况稳定,无需卧床;无传染病及其他严重疾病;对自己或他人无攻击性或伤害性行为;无酗酒等不良行为隐患。5 服务机构要求 5.1 通用要求 5.1.1 日间照料机构的审批与注册登记手续应齐全,合法运营。设置食堂的应获取相关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设置医疗设施的应到当地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或审批。5.1.2 日间照料机构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服务场所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 2 年以上,确保能够持续运营发展。5.1.3 日间照料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7、法规,执行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5.1.4 日间照料机构建设与发展应坚持公益优先原则。5.1.5 日间照料机构法定工作日应开放,服务时间每天宜为 6 h10 h。5.2 场所要求 5.2.1 设置与功能 5.2.1.1 日间照料场所设置宜邻近或在社区内,便于出入,远离环境污染源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威胁、周边无危险场所(如河流湖泊、高压电站等)。5.2.1.2 日间照料场所建筑应符合建标 1662013 的要求,无障碍设施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无障碍设施和残障辅助器具,应有使用说明或提示。5.2.1.3 日间照料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5
8、 m2,新建改建机构不低于 10 m2,设施宜独立使用并有户外活动场地。5.2.1.4 日间照料场所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和开展的服务项目,合理设置服务功能区域,包括康复训练区、医疗保健区、文体活动区、就餐休息区等。可根据需要设置劳动(生产)工作区、心理咨询区、教育培训区等。5.2.1.5 洗手间应设置适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如厕及洁手设施。洗手间及浴室应使用防滑地面材料。5.2.1.6 过道宽度应能保证使用轮椅或辅助行走工具时通畅,过道和各室之间不应设置门槛。5.2.2 场所标识 5.2.2.1 场所标识名称统一规范为“XXXXX 日间照料中心”。5.2.2.2 日间照料机构应设置消防、公共信息等标
9、志。消防设施标志应符合 GB 15630 的要求,公共标识应符合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9 的有关要求。5.2.2.3 标识和标志完整、清晰,便于服务对象辨认,所用的文字和图案应避免引起歧义和误解。5.3 设施设备要求 5.3.1 提供电视机、图书报刊、棋牌等基本娱乐设施和用品,宜提供上网设施和设备。5.3.2 应配置桌椅、储物柜、宣传栏、培训及成果展示区(柜)。5.3.3 配备空调或其他合适的室内取暖、降温、通风设备。5.3.4 配置适宜的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5.3.5 配置应急处理所需的急救药箱、轮椅等与障碍程度相适应的设备。5.3.6 配备适合
10、服务对象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5.3.7 配备满足运动功能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劳动能力训练、社交能力训练等要求的基本设施、设备和工具。5.3.8 劳动(生产)工作区应配置固定的座椅、加工台、文具、黑板等符合安全规范的职业训练工具以及适宜服务对象阅读的教辅材料。5.3.9 休息区应配置符合服务规模的卧具及床上用品,有防暑降温设施;机构应保持床上用品清洁、平整、干燥,必要时随时换洗。5.3.10 室内家具和设施应无锐角或加装软性防撞设施。5.3.11 定期对服务设施和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5.4 服务环境要求 5.4.1 能根据服务对象特点进行环
11、境布置和绿化。5.4.2 室内外活动场所通风、采光良好。5.4.3 机构内干净、整洁、无异味。公共区域每日定时清扫、消毒。5.4.4 服务设备和用品摆放有序,保持通道畅通。5.5 管理要求 5.5.1 完善基本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卫生管理制度、权益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5.5.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机构设备设施安全、人身与财产安全、卫生安全、医疗安全、信息安全等管理应符合 GB/T 375162019 中 7.2 的相关要求。5.5.3 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公开、公示。社会捐
12、助、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有规范的使用记录,定期公开财务报表。5.5.4 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合同管理机制,明确服务协议内容和管理程序。5.5.5 建立服务对象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服务对象个人基本情况、托养服务协议书、健康情况、医疗记录、服务过程记录、康复训练情况等。档案应及时更新,动态管理。5.5.6 制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地点、流程、质量要求和指标等,并按照标准要求提供服务,开展服务质量评价。5.5.7 制定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岗位工作标准,明确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并上墙公示。5.5.8 设置固定的社会开放日,在预先约定的
13、情况下接受公众参观。5.5.9 建立采访接待制度,规范采访接待程序,由专人或部门负责接待采访。6 人员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从业要求 6.1.1.1 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证书。6.1.1.2 接受过残疾人基本生理与心理知识培训。6.1.1.3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善待残疾人。6.1.2 仪表与行为 6.1.2.1 统一着装,佩戴服务工牌。6.1.2.2 保持微笑,使用文明用语。6.1.2.3 对残疾人服务耐心细致、体贴周到有爱心。6.1.3 人员配备 6.1.3.1 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1 人;服务人员
14、比例不低于服务对象总人数的 10%;专业技术人员(含兼职)应根据日间照料机构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配置,包括医师、康复治疗师或护士、心理辅导人员、就业服务指导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6.1.3.2 建有食堂的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厨师、营养师。6.1.3.3 可根据实际需要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相应资质。6.2 管理人员 6.2.1 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康复医疗类等相关学习或培训经历,并有 2 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6.2.2 熟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熟练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6.2.3 每年至少参加 1 次管理培训。6.3
15、专业技术人员 6.3.1 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水平能力证明或接受过相应专业技能培训。6.3.2 具备提供残疾人社会工作、医疗或康复、就业指导、心理咨询或疏导等专业服务能力。6.3.3 每年至少参加 1 次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或专业培训。6.4 服务人员 6.4.1 熟悉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政策,掌握安全卫生等基本知识。6.4.2 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能熟练运用。6.4.3 每年至少参加业务培训 1 次。7 服务内容与要求 7.1 生活照料和护理 7.1.1 生活照护 日间照料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护服务,包括:穿衣,
16、如协助穿衣、更换衣物等;修饰,如洗头、洗脸、理发、梳头、修剪指甲、剃须等;口腔清洁,如刷牙、漱口、清洁口腔等;饮食照料,如协助进食、饮水或喂饭等;排泄照护,如定时提醒如厕、提供便器、协助排便与排尿等;压疮预防,如为残疾人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及时清洁皮肤及阴部等。7.1.2 代管代发药品 7.1.2.1 代管代发药品,应有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签署的有效委托书。7.1.2.2 接收、代发医疗药品或协助用药时,服务人员应查阅、核对服务对象的就诊病历卡、医嘱等,并做好详细登记。7.1.2.3 服务人员应注意观察服务对象用药后反应,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医务人员。7.1.2.4 药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避免
17、丢失、损坏和过期失效。7.1.3 户外活动 7.1.3.1 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室外活动。在天气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每天协助服务对象到室外活动不少于 1 小时。室外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外出前提醒服务对象如厕,准备好服务对象外出的衣物及其他外出用品;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配备相应辅助器具,掌握其使用方法,并在使用前进行相应检查;室外活动时尽量选择路面平整的地段,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确定活动的方式、活动的内容等。7.1.3.2 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服务对象行为和健康状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提醒、协助或保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联系监护人。7.2 膳食服务 7.2.1 膳食供应 7.2.
18、1.1 应为服务对象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符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生活习惯,不违背其民族、宗教习惯。7.2.1.2 制作和提供的膳食应保证安全、卫生,符合 GB 14881 相关规定。7.2.1.3 食品安全管理应符合食品安全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7.2.1.4 餐具应符合 GB 14934 要求,就餐完毕应及时清理,并保证就餐环境清洁卫生。7.2.2 协助进食 7.2.2.1 根据服务对象需要放置食物、餐具,给予必要的帮助,协助进食。7.2.2.2 对有视力障碍的,应告知食物的名称,将筷子或汤匙按服务对象喜好习惯放好,协助其进食。7.2.2.3 用餐过程应加强巡视,观察进食
19、情况,评估饮食营养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教育纠正抢食、暴饮暴食等不良饮食习惯。7.2.2.4 进餐后及时撤去餐具,提醒和协助服务对象洗手、漱口或做口腔护理。根据需要做好进食记录(如进食种类、进食时和进食后的反应等)。7.3 康复训练 7.3.1 基本要求 7.3.1.1 康复训练包括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交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7.3.1.2 建立适宜服务对象特点的康复计划,按计划开展康复训练。7.3.1.3 宜每 6 个月对服务对象进行一次康复训练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或改进康复训练计划。7.3.1.4 建立日常康复记录档案,包括服务对象基本信息、生活习惯、康复需求
20、、康复方案、康复训练情况及阶段性评估结果等。7.3.2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7.3.2.1 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制定适宜的培养与训练计划,并张贴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7.3.2.2 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基本生活自理活动训练,使其能够在协助和指导下完成洗漱、如厕、穿衣、吃饭等生活行为。7.3.2.3 在模拟家庭环境和劳动环境中指导残疾人学习简单家务和劳动,使其能够在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煮饭、拣择蔬菜、整理床铺、洗衣服、打扫卫生等活动。7.3.2.4 应与服务对象的家属或监护人及时沟通其训练的内容和情况,以便服务对象回家后,在真实家庭生活场景中能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复巩固训练。7.3.2.5 应制定
21、详细的训练考核标准,通过适宜方式定期考核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7.3.2.6 训练考评结果应记录存档,并依次调整或完善训练计划。7.3.3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7.3.3.1 通过使用文明用语、尊重他人、互助合作、文明着装等文明礼仪训练,使服务对象在仪容仪表、待人接物等方面得体、适度。7.3.3.2 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图书阅览、上网和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等活动,帮助服务对象知晓社会與情,更好地融入社会。7.3.3.3 指导服务对象了解和掌握生活的环境,在模拟超市、银行、医院、邮局、公共交通等简单社会场景中进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7.3.3.4 根据服务对象社会适应能力的恢复
22、和提升情况,适时调整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辅导计划。7.3.4 运动功能训练 7.3.4.1 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适当的以运动功能为主的训练,指导其规范使用矫形器和训练器具,帮助其巩固医疗康复效果,使其身体运动功能得到恢复或代偿。7.3.4.2 有条件的日间照料机构应定期对服务对象的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简单技术培训,使服务对象在机构之外也能够得到持续的运动功能训练。7.3.4.3 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情况,开展运动功能评估,适时调整运动功能训练计划。7.3.4.4 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转介到专业医疗康复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7.3.5 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 7.3.5.1 根据服务对象
23、特点和需求提供职业适应性测评,包括:身体功能、职业潜能、认知能力、社交与心理、工作适应和工具使用等。宜进行模拟工作环境或适应职场的实际能力评估,并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和职业潜能分析其职业能力优势,训练其职业技能、提升其职场适应能力。7.3.5.2 根据职业适应性测评结果进行职业康复训练,并提供职业规划指导服务。定期评估服务对象的身体功能和劳动能力,及时调整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计划,提供职业介绍、辅助性或支持性就业服务。7.3.5.3 对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应提供适宜的辅助性生产劳动项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安全保护应与服务对象的劳动能力相匹配。服务对象参与生产劳动之前,应根据个体实际情
24、况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7.3.5.4 应注意劳动工具使用的安全性,服务人员应在场指导,确保服务对象的安全。7.3.5.5 有条件的日间照料机构宜定期组织劳动技能展示、竞赛等相关活动。7.4 心理支持 7.4.1 为机构内服务对象提供心理疏导、健康关爱、团体辅导等服务,提高服务对象的心理健康水平。7.4.2 服务人员每天应与服务对象进行必要的交流沟通。7.4.3 宜在重要节假日组织开展适宜服务对象的集体活动。7.4.4 定期安排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志愿者到机构内进行活动,鼓励服务对象接待访客或外出参加社区或社会公益活动。7.4.5 对心理和行为出现异常的服务对象应密切关注,根据必要程度,召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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