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2年修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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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国 船 级 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2 年修订内容2012 年 7 月 1 日生效北 京Beijing 1 第 1 篇 入级规则 第 1 篇 入级规则 2目目 录录 第第 2 章章 入级范围与条件入级范围与条件.1 第 1 节 一般规定.1 第 9 节 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1 第 12 节 审核.1 附录 1 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2 附录 2 授予ESP附加标志的船舶的强制船型结构图.3 第第 3 章章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5 第 1 节 一般规定.5 第 2 节 单件/单批检验.5 第 3 节 设计认可.5 第 4 节 型式认可.5 附录 1 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5
2、 附录 2 船舶法定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5 第第 4 章章 建造中检验建造中检验.7 第 2 节 检验与试验.7 第 3 节 舱室密性试验.7 附录 1 新建船舶的船体检验.8 第第 5 章章 建造后检验建造后检验.8 第 1 节 一般规定.8 第 2 节 检验种类与周期.22 第 3 节 现有船舶追溯性要求.22 第 4 节 船体与设备检验.22 第 5 节 普通干货船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22 第 6 节 油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22 第 7 节 散货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23 第 8 节 化学品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23 第 9 节 机械检验.27 第 11 节 船底
3、外部与有关项目检验.28 第 15 节 其他检验.28 第 17 节 滚装船检验补充要求.28 附录 1 船体结构换新衡准.30 附录 8 服务供应商认可程序要求.31 附录 11 ESP检验报告原则.31 附录 11A 检验计划.32 附录 11B 检验计划船东调查表.32 附录 13 油船、散货船等的测厚建议程序.32 第第 6 章章 附加标志检验附加标志检验.81 第 3 节 特殊设备附加标志检验.81 1 第 2 章 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 1 节 一般规定 2.1.3.1(17)、(22)修改如下:“(17)滚装船:滚装船:系指利用装卸货跳板使有轮车辆滚进和滚出的船舶。(22)散货船:散
4、货船:系指通常在装货处所具有单甲板、双层底、顶边舱和底边舱,且主要用于装运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兼用船。本规范第 10 篇不适用于矿砂船和兼用船。”新增 2.1.3.1(32)、(33)如下:“(32)C SR 船舶:船舶:系指符合本规范第 9 篇和第 10 篇规定,具有 CSR 附加标志的船舶。其中符合第 9篇规定的船舶也称为“CSR 油船”,符合第 10 篇规定的船舶也称为“CSR 散货船”。(33)无船级:无船级:系指船级被暂停或取消。”第 9 节 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 2.9.2.1(3)中“规定时间”后插入如下文字:“(该时间将通知船东)。”2.9.2.1(3)修改如下:
5、“如到期或过期的循环检验项目未完成,且未经 CCS 同意展期;”2.9.2.1(4)中“规定的期限”后插入如下文字:“(5年船级证书到期时,CCS将通知船东。)”新增2.9.2.1(7)、(8)、(9)如下:“(7)具有双重船级的船舶,当一家船级社因为技术原因而采取行动暂停该船船级时,该船级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船级社有关采取行动的原因和全部情况。当接到通知后,另一船级社也应暂停该船船级,除非其能证明该暂停是不正确的。(8)如果船舶在检验到期前按CCS规范要求进行搁置处理,则在检验过期时船级不被暂停。然而,如果搁置处理是在因检验过期而船级被暂停后,则船级将暂停至过期的检验项目完成。(9)当
6、船舶拟在任何定期的检验过期时前往拆船厂拆船,船级暂停可暂时中止,并且允许船舶从搁置和最后的卸货港单航次压载航行至拆船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现场验船师认为船舶适合预定的航行,则可以签发一份注明航行条件的短期入级证书。”新增2.9.2.4(3)如下:“(3)对于按照SOLAS第II-1/3-1条规定,在199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该通知将说明由于船级暂停或取消将导致某些法定证书失效。”2.9.3.1(3)句末新增如下文字:“从船级暂停到船级恢复期间,船舶不具有船级。”新增2.9.3.3如下:“2.9.3.3 具有双重船级的船舶,当任何一家船级社决定恢复船级时,应通知另一家船级社。”第 12
7、 节 审核 2.12.1.1 的第 1 句修改为“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代表,如认可的认证机构(ACB)代表、IACS 观察员等,以及欧盟委员会(EU)代表或船旗国政府代表对 CCS 进行垂直合同审核时”。2 附录 1 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 表 A“船舶类型附加标志”中“Bridge Crane and Heavy Equipment Carrier”附加标志修改如下:附 加 标 志 说 明 应满足技术要求 Bridge Crane and Heavy Equipment Carrier 大件运输船 具有较大的甲板面积,专门用于在甲板上装/卸并进行海上远程运输桥吊和重型设备等尺度/重量相对很大的成套
8、大件和项目设备的运输船舶 本规范第 8 篇第 18 章 表 A“船舶类型附加标志”中“起重船”说明栏中补充说明如下:“对在有限航区内作业的起重船,授予下列作业航区附加标志:(1)在 1 类航区内作业:Lifting Within R1;(2)在 2 类航区内作业:Lifting Within R2;(3)在 3 类航区内作业:Lifting Within R3;(4)仅在港口水域作业:Lifting Within Harbor。”表 A“船舶类型附加标志”中“对开式泥驳”说明栏中补充说明如下:“如为机动船,则以“ship”替代“barge”。”表 A“船舶类型附加标志”中“液化气体船”的说明栏
9、中,新增如下说明:“根据货物围护系统的型式,分别加注附加标志:A 型独立液货舱 Type A Independent Tank B 型独立液货舱 Type B Independent Tank C 型独立液货舱 Type C Independent Tank 整体液货舱 Integral Tank 薄膜液货舱 Membrane Tank 半薄膜液货舱 Semi-menbrane Tank 内部绝热液货舱 Internal insulation Tank”表 A“船舶类型附加标志”中“浮船坞(Floating Dock)”附加标志修改如下:附加标志 说明 应满足技术要求 Floating Doc
10、k with FL(XXX t)浮船坞(举力 xxx 吨)供修造船舶用的能半潜和起浮的水上建筑物。是一种两端开敞、横断面呈槽形的特殊船体。坞体由坞墙和坞底组成。坞墙和坞底都是由若干纵横构件和面板构成的浮箱,沿纵横向分隔成若干个水密舱,舱内充泄水,以增加(减少)船坞中压载水的水量,使其下沉或上浮而把船放下水或托出水面。浮船坞入级规范(2009)表 A“船舶类型附加标志”中“铲斗式挖泥船(Dipper Dredger)”说明栏补充说明如下:“如采用反铲挖泥设备,也可授予 Back-hoe Dredger 附加标志”表 B“航区限制附加标志”中“PC N”附加标志说明栏中,原数字 1、2、3、3、4
11、、5、7 中第二个 3及 4、5 相应更改为 4、5、6;表 C“特殊任务附加标志”中“X Boat”附加标志“应满足技术要求”栏中补充说明如下:“船长 20m 以下的船舶应满足“沿海小船建造规范”要求。”表 C“特殊任务附加标志”中“Training Ship”、“Fish-Factory Ship”、“Research Ship”附加标志“应满足技术要求”栏修改为“本规范第 2 篇第 2 章及有关要求”。3表 C“特殊任务附加标志”中“Traffic Ship”附加标志“说明”栏中补充说明如下:“对悬挂圣文森特船旗的此类船舶,附加标志采用“Crew Boat”。”表 C“特殊任务附加标志”
12、中新增附加标志如下:附 加 标 志 说 明 应满足技术要求 SPS 特殊用途船舶 按 IMO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或主管机关接受的标准签发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的船舶可授予该附加标志。该附加标志可单独授予,也可作为某些船型的特殊任务附加标志。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或主管机关接受的标准 表 E“特殊性能附加标志”中新增附加标志如下:附 加 标 志 说 明 应满足技术要求 FL 最小疲劳设计寿命 对于选取最小疲劳设计寿命在25年及以上的船舶,可以从 25 年开始计,以 5 年为间隔授予附加标志,如 FL(25)、FL(30)等 船体结构疲劳强度指南 MCRS 耐蚀钢 原油船货油舱按 IMO MSC289
13、(87)要求采用耐腐蚀结构钢替代保护涂层 原油船货油舱耐腐蚀钢检验指南相关要求 表 G“特殊设备附加标志”中新增附加标志如下:附加标志 说明 应满足技术要求 DFD 双燃料发动机动力装置 装有符合指南要求的双燃料发动机动力装置的液化天然气船舶,可加注该标志 双燃料发动机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南(2007)表 I“环境保护附加标志”中修改、新增附加标志如下:附加标志 说明 应满足技术要求NEC(II)符合 MARPOL 附则 VI 第 13 条第 II 级标准 NEC(III)NOx排放控制 符合 MARPOL 附则 VI 第 13 条第 III 级标准 GPR 绿色护照 船舶应持有经 CCS 验证的
14、符合2009 年香港国际安全和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要求的有害材料清单 BWMS 压载水管理系统 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必须经过认可,符合本规范相关安装和布置要求 SEEMP(I)船舶应持有一份按照 IMO 有关指南制定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SEEMP(II)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除船舶持有能效管理计划(SEEMP)外,船舶所在航运公司或船舶经营者应建立船舶营运能效管理体系,并获得 CCS 能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规范第8篇第8章第 3 节 AMPS 高压岸电 船舶配置了额定电压交流 1kV 以上、15kV 及以下的高压岸电系统,在靠港期间向船舶供电,并能保证在关停船舶发电机时,预期使用设备能够
15、正常工作,可授予该标志 船舶高压岸电系统检验指南 附录 2 授予 ESP 附加标志的船舶的强制船型结构图 2.1 中“典型船中剖面参见图 2.1。”后新增如下注:“注:不满足 MARPOL I/19 条要求的油船可根据国际和/或国家的规则要求按 MARPOL I/20 条和/或 MARPOL I/21 条逐步淘汰。”2.4(2)中“典型船中剖面参见图 2.4。”后新增如下注:4“注:不满足 MARPOL I/19 条要求的矿砂/油船可根据国际和/或国家的规则要求逐步淘汰。”图 2.4 新增图示如下:2.4(3)中“典型船中剖面参见图 2.5。”后新增如下注:“注:不满足 MARPOL I/19
16、 条要求的油/散货/矿砂船可根据国际和/或国家的规则要求逐步淘汰。”5第第 3 章章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 第 1 节 一般规定 3.1.6.1(2)条修改为:“表示该产品在验船师未在场情况下,由制造厂按CCS要求进行检验,并且检验结果经CCS确认合格;或该产品在验船师在场情况下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合格,但检验标志由受权产品厂在经检验合格后的船用产品上施加。”3.1.6.2 条修改为:“检验标志仅供验船师检验使用,检验标志根据认可后的检验计划授权制造厂检验人员使用。”3.1.7.1的第1句修改为“当按本章相关要求认可某一产品时,”;3.1.7.1(2)修改为:“认可专用标识直接使用在产品上或与产品密切
17、相关时,并不表示产品本身业经CCS单件/单批检验合格。”3.1.8.1(3)修改为:发生未经CCS批准的产品设计(见3.1.2.1(16)和文件(见3.1.2.1(17)的重大变更。条款号“3.1.18.3”修改为“3.1.8.3”。第 2 节 单件/单批检验 3.2.7.2(1)中删除“指南”文字。第 3 节 设计认可 3.3.4.1(3)最后一句修改为“如需获得型式认可,尚应按本章第4节进行评估”;第 4 节 型式认可 3.4.7.1中“制造厂应提交书面申请CCS”改为“制造厂应向CCS提交书面申请”。附录1中产品修改如下:附录 1 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 证件类别 认可模式 备注 序
18、号 产品名称 C/E W DA TA-B TA-A WA 6.8 安全阀 X X 13.2 装载仪 见本规范第 2 篇第 2 章附录 1 删除7.3a.1备注栏中“详见本文最后其他”文字以及7.3b.4备注栏中“M仅适用于钢制材料制造的”文字。附录2中产品修改如下:附录 2 船舶法定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 证件类别 认可模式 备注 序号 产品名称 C/E W DA TA-BTA-A WA 1.5 甲板或舱壁的贯穿件 O X X 随W应提供型式认可证书 1.8 A 级甲板分隔 O X X O 1.9 A 级舱壁分隔 O X X O 随 W 应提供型式认可证书 1.10 B级舱壁分隔 X X O 1.
19、11 B级天花板分隔 X X O 6证件类别 认可模式 备注 序号 产品名称 C/E W DA TA-BTA-A WA 6.9a 航行灯控制板 X X O 6.10b 号笛控制板 X O X O 随W应提供型式认可证书 7.2 货物软管 O X X O 随W应提供型式认可证书 5.11备注中“EIPP”改为“EIAPP”。7第第 4 章章 建造中检验建造中检验 第 2 节 检验与试验 新增 4.2.2.4 如下:“4.2.2.4 按本规范第 10 篇建造的散货船的附加检验要求:(1)应对临界结构区域进行施工监控;(2)应对临界结构区域的全焊透角焊缝增加50%的无损检测要求并进行验证;(3)应检
20、查诸如强力甲板上的舱口角隅开口等机械方式进行的切割;(4)应检查诸如主机机座面板、舷顶列板等光顺打磨的自由边;(5)应检查冷弯成型的结构件边缘;(6)如船体构件或材质变更,应要求相关图纸重新送审,并在完工图上正确标识。”第 3 节 舱室密性试验 4.3.1.2 中“建造”改为“建造和重大修理”。4.3.3.2(2)最后新增“如果 CCS 对试验中涉及的人员的安全感到满意,可同意压力达到 0.02MPa 稳定状态后,在不降低压力的情况下进行试验。”附录 1 新建船舶的船体检验 10.2(1)修改如下:“(1)完工结构图纸,包括构件尺寸和材料明细,以及适用的腐蚀余量、焊缝位置、横剖面详图、所有部分
21、焊透和全焊透焊缝的位置、需要密切注意的区域和舵(见本篇第 5 章第 5 节、第 6 节、第 7 节、第8 节及第 16 节);”8第第 5 章章 建造后检验建造后检验 第 1 节 一般规定 5.1.5.1(7)中“tnet”修改为“tren”。新增 5.1.5.1(19)(22)如下:“(19)换新厚度换新厚度(tren)1:系指最小许用厚度,mm,若结构构件低于此厚度,则应予以换新。(20)点腐蚀:点腐蚀:系指分散的腐蚀点/区域,其腐蚀程度大于其周围区域的总体腐蚀程度。点腐蚀密度的定义见图 5.1.5.1(20)。5%密度 20%密度 10%密度 25%密度 15%密度 图 5.1.5.1(
22、20)点腐蚀密度图(21)边缘腐蚀边缘腐蚀:系指板材、扶强材、主要支撑构件和开孔的自由边的局部腐蚀。边缘腐蚀示意图见图 5.1.5.1(21)。图 5.1.5.1(21)边缘腐蚀(22)凹槽腐蚀凹槽腐蚀:系指扶强材与扶强材、扶强材与板材的焊缝连接处典型的局部厚度减少。凹槽腐蚀示意图见图 5.1.5.1(22)。1 对 CSR 船舶,具体见本规范第 9 篇第 12 节和第 10 篇第 13 章;对非 CSR 船舶,具体见本篇第 5 章附录 1。9 图 5.1.5.1 凹槽腐蚀 ”删除 5.1.5.2(3),原 5.1.5.2(4)相应修改为 5.1.5.2(3)。5.1.5.3(2)修改如下:“
23、(2)双壳散货船:双壳散货船:系指一般在货物处所具有单甲板、双层底、顶边舱和底边舱构造,主要拟用于装运散装干货,包括矿砂船和兼用船1等这类船型,其所有货舱采用双舷侧作为边界(不管边舱的宽度)的船舶。本规范第 10 篇不适用于矿砂船和兼用船。”删除 5.1.5.3(3),原 5.1.5.3(4)相应修改为 5.1.5.3(3)。5.1.7.3(1)修改如下:“货舱/货油舱和压载舱的主要结构图(对 CSR 船舶,这些图应包括每一结构构件的建造厚度和换新厚度。图上还应清楚标明所有自愿增加厚度。船上保留的船中剖面图应包括所有货舱横剖面的最小许用船体梁剖面特性)”5.1.8.1 句末新增如下文字:“(1
24、)对 CSR 散货船,船舶的总纵强度应在船龄达到 15 年后的特别检验时(或在船龄达到 15 年前的第3 次特别检验时),通过采用测量、换新和加强(如适用)的结构构件厚度,根据本规范第 10 篇第 13 章规定的船体梁总纵强度标准进行评估。(2)如(1)要求的,结构构件换新或加强后的船舶总纵强度的评估最终结果(如该换新或加强是由初次评估结果引起)应作为船体状况评估报告的一部分。”5.1.9.3 修改如下:“5.1.9.3 测量点位置和数量(1)适用范围 本条仅适用于 CSR 船舶。对于非 CSR 船舶,测量点的数量和位置要求应根据船龄和相关结构构件按 1对兼用船和具有纵舱壁的兼用船附加要求在本
25、章第 6 节中规定。10照本章适用规定。(2)测量点的数量 根据不同的船舶结构构件和不同的检验种类(特别检验、中间检验和年度检验)考虑测厚范围,规定结构最重要项目的测量点位置。(3)测量点的位置 本规范第 9 篇和第 10 篇对与船体梁总强度计算有关的系统性测厚和有关近观检验的具体测厚提出了要求,表 5.1.9.3(3)ac 对这些要求的适用范围作了说明和/或解释。为便于理解表 5.1.9.3(3)ac 中给出的说明和/或解释,图 5.1.9.3(3)af 显示了单舷侧散货船的典型布置,图 5.1.9.3(3)gl 显示了双壳散货船的典型布置,图 5.1.9.3(3)mp 显示了双壳油船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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