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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南宁市道路旅客运输交通事故汇编分析.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3839028
  • 上传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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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南宁市 道路 旅客 运输 交通事故 汇编 分析
    资源描述:
    南宁市道路旅客运输交通事故案例汇编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黎塘有限公司 ——2015年“1·20”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015年1月20日19时37分左右许,由广西超大运输集团黎塘有限公司驾驶员周建安驾驶桂AG0383号大客车由宾阳往黎塘方向行驶,上述时间当车辆行驶到大桥镇朝阳路口路段时,与一名横穿公路的行人(疑似流浪人员)发生碰撞,碰撞后该行人跌到对向行车道上,被对向多辆来车再次碰撞、碾压并向前推行30米左右,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该行人(疑似流浪人员)夜间步行横穿公路,没有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广西超大运输集团黎塘有限公司驾驶员周建安驾驶的桂AG0383号客车为正常行驶,无超速(事故发生时GPS车辆速度50公里/小时左右)、违法占线行驶等行为。发生碰撞的原因是客车驾驶员发现行车道左前方有该行人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此起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桂AG0383号大客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事故教训 此起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同时也给广西超大运输集团声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分析事故原因,教训极其深刻。该事故暴露了我市部分客运驾驶员存在安全预防意识差,夜间行车,麻痹大意,未注意观察道路两边情况,紧急避险能力不强等问题。 四、事故点评: 当前营运车辆驾驶员来源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需通过教育、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我们要将该起事故情况通报公司全体员工和所有建制产值责任人、驾驶员,并进行教育,召开事故分析会,让他们吸取事故教训。让企业人人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排查安全隐患,杜绝和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广西现代桂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2015年“4.4”一般交通事故情况 一、事故简介 2015年4月4日,广西现代桂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属桂AA2987号大客车核载39人(含驾驶员),空车,由廖启剑驾驶从浦北经邕浦公路返回南宁。14时40分左右,当行驶至灵山县境内新圩镇路口(距灵山县城大约5公里处)时,与一辆由左边突然横穿马路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死亡,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初步分析发生这起事故的原因:一是电动车驾驶人侯受权安全意识淡薄,驾车未戴头盔,未注意观察路上是否有来车,突然左拐横穿公路;二是大客车驾驶员廖启剑在驾驶车辆途经二级路丁字路口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注意路边车辆的动态,对电单车可能横穿公路没有预见性,减速慢行通过。当遇到电单车突然左拐横穿公路时,避让不及,导致事故的发生。 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探和双方对造成事故的过错分析,目前交警部门初步认定桂AA2987大客车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侯受权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电单车方对事故认定持有异议。目前该事故仍在处理中。 三、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也给我们广大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敲响了警钟,节假日期间,道路交通非常复杂,二级以下山区道路,路窄、路况复杂,摩托车、电单车、农用车、面包车多,车辆普遍超员,各种车辆混杂行驶,各车辆驾驶员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行驶时常出现,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灵山境内地段,清明期间人流、车流特别大,是节假日事故多发期(期间已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事故)。因此,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学习,提醒驾驶员驾驶车辆节假日期间经过这些路段行驶时,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观察路上车辆和行人动态,有预见性的提前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遇到紧急情况,要采取正确的避让措施,不能存在有麻痹大意的思想和侥幸的心里,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事故点评 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电动车驾驶人侯受权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未戴头盔,未注意观察路上是否有来车,突然左拐横穿公路,导致事故发生。车辆承包人、驾驶员廖启剑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车辆途经二级路交叉路口时,注意力不集中、缺乏对节假日道路交通情况复杂的安全行车意识和事故突发的预见性,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当遇到突然左拐横穿马路的电单车时,没有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隆安汽车总站 ——2015年“4.9”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015年04月09日19时50分左右,隆安汽车总站驾驶员陆汉协驾驶桂AB6967大型客车,从西林返回南宁,车辆行至林县弄南村路段,与横穿公路的一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桂AB6967车驾驶员陆汉协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回放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数据,车辆发生事故前90秒内上传的车辆行驶速度数据为: 70公里/小时,66公里/小时,77公里/小时。 二、事故原因分析 陆汉协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行为与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 三、事故教训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在设有限速标志的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四、事故点评 该起事故,通过回放事故视频了解,事故发生的路段是在转弯路段,当驾驶员驾驶车辆转弯,转弯路段存在着视觉盲区,当驾驶员发现横穿公路的行人到发生碰撞,仅为1秒钟时间,导致无法及时作出有效防范措施。原因一是驾驶员思想麻痹,在驾驶车辆通过转弯路段没有按照转弯“三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二是行人横穿公路没有采取一看二慢三通过的原则,是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要求各企业一是加强驾驶员教育,将班线运行路段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的方法和防范的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告知驾驶员,二是加强动态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提示和制止驾驶员的违法驾驶行为。三是要求驾驶员无论什么情况都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隆宾阳汽车总站 ——2015年“5.6”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O15年05月06日05时46分,宾阳汽车总站驾驶员谢毅驾驶桂A82989大型客车,从常平返回宾阳,车辆行至宾阳县古辣镇路段与横过人行横道的一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桂A82989车驾驶员谢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回放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数据,车辆发生事故前90秒运行速度为: 77.8公里/小时、87公里/小时、74.1公里/小时。 二、事故原因分析 谢毅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教训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机动车先进经验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四、事故点评 斑马线为人行横道线,是行人的安全线、生命线,神圣不可侵犯。礼让斑马线,尊重行人,尊重生命,应当成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自觉行为。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马山有限公司 ——2015年“5.16”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015年5月16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由驾驶员蓝庆芬驾驶桂AL2097号中型客车从周鹿返回马山,上述时间当行驶至林圩镇大塘村莫屯路口路段,与一辆相向驶来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当时发生的路段为弯道路段,对方摩托车驾驶员为占道行驶,车速较快,又为面向太阳光行驶,摩托车驾驶员由于戴太阳帽遮挡住视线,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客车驾驶员蓝庆芬驾驶桂AL2097号客车为正常驾驶,无超速(事故发生时GPS车辆速度为35公里/小时左右),发现前方车辆时,采取预防措施处理不当,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的发生。 此起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公司桂AL2097号客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事故教训 此起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分析事故原因,教训其深刻。该事故暴露了客车驾驶员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观察路面动态的避险能力不强,安全预防能力意识差等问题,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 五、事故点评 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我市部分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程度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如何有效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是下阶段安全工作重心。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加强客车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培训,通过该起事故教训,让我们深刻体会到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时刻注意前方车辆行驶状态,准确判断,提前做好防范。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隆安汽车总站 ——2015年“6.11”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015年06月11日16时25分,隆安汽车总站驾驶员郑光忠驾驶桂AC5575大型客车,从南宁开往灌阳,车辆行至恭城县小村转弯下坡路段(双向两车道,中心单实线分隔,分两条非机动车道),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与一辆水泥罐车发生碰撞,造成4人死亡,9人送医院检查治疗,大客车整车和水泥罐车车头烧毁的较大交通事故。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桂AC5575车驾驶员郑光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回放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数据,车辆发生事故前50秒内上传的车辆行驶速度数据为:96.3公里/小时,94.5公里/小时,85.2公里/小时,90.7公里/小时,83.3公里/小时。 二、事故原因分析 郑光忠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超过最高行驶速度,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四、事故点评 该起事故驾驶员超速驾驶、弯道超车、占线超车,是发生事故的原因。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弯道超速则更加危险。弯道行驶,由于离心力的作用,易使车辆向回转中心外侧发生侧滑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车速提高一倍,其离心力就会增大三倍。过大的离心力使车辆变得极难驾驭。从管理上查找原因,监控人员存在不履职情况。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超速驾驶,监控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提示和制止驾驶员的违法驾驶行为。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横县汽车总站 ——2015年“6.16”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015年06月16日15时33分,横县汽车总站驾驶员钟世年驾驶桂AH0285大型客车,从玉林返回横县,车辆行至浦北寨圩二级公路路段,与一辆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约70岁)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桂AH0285车驾驶员钟世年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回放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数据,车辆发生事故前90秒内上传的车辆行驶速度数据为:61.1公里/小时,72.2公里/小时, 46.3公里/小时。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两车会车时,钟世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事故教训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四、事故点评 人病不开车,车病不上路。人、车、路(含整个环境)为道路交通的三要素。三要素之间匹配性失调都会造成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形成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的好坏,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因为车辆带病行驶、车辆制动失灵、制动不良、机件失灵、灯光失效和车辆装载超高、超宽、超载、货物绑扎不牢固所致的事故不在少数。另外,由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各种机件承受的反复交变载荷,当超过一定数量后也会突然发生疲劳而酿成交通事故。车辆的关键安全部件一量出现问题和故障,将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如制动系统失灵,车辆不能停止;转向系统失灵,无法控制行驶方向;前轮轮胎爆裂,轰轰烈烈栽头、跑偏等,导致客车失控,以至发生撞车、撞人、坠沟、翻车等不断改恶性交通事故。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顺达客运分公司 ——2015年“7.3”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015年07月03日08时38分左右,顺达客运分公司驾驶员叶树驾驶桂A77277大型客车,从南宁开往灵山,车辆行至南宁市邕宁区中和镇附近路段(弯道下坡,限速60km/h),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使大客车右前轮碰撞到路边桥墩,导致车辆损坏及副驾驶座位上的经济责任人被甩出车外、头部受伤送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7时30分死亡的交通事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桂A77277驾驶员叶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回放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数据,车辆发生事故刹车前60秒内上传的车辆行驶速度数据为:46.3公里/小时,38.9公里/小时,61.1公里/小时,66.7公里/小时,70.4公里/小时,46.3公里/小时。 二、事故原因分析 叶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在设有限速标志的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四、事故点评 违法超速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守法安全文明驾驶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客运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告知制度,认真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发挥社会务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监督作用,切实向乘客普及安全乘车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醒和检查车上乘员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生命带,系好安全带在事故当中就有可能幸免遇难或降低事故造成的伤害。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上林有限公司 ——2015年“7·19”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015年7月19日16时30分左右,韦许峰驾驶桂AK0167客车16点10分从上林客运站发往上林县塘红乡,当行至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上林县国民村镇银行门口处)时与一个约9岁左右小男孩骑单车横穿马路时相撞,造成骑自行车小孩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客车驾驶员韦许峰思想麻痹大意,在慢速的情况下没有发现车边情况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没有预见性地采取紧急措施。 此次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公司桂AK0167号车驾驶员韦许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骑自行车小孩突然变道行驶时没有注意后方来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公司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思想麻痹大意,在慢速的情况下没有发现车边情况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没有预见性地采取紧急措施。 三、事故教训 此起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分析事故原因,教训极深刻。该事故暴露了我公司驾驶员存在安全预防意识差,在县城道路上行车,面对复杂多变的交通状态,麻痹大意,未注意观察道路两边情况,紧急避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四、事故点评: 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程度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如何有效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是下阶段安全工作重心。我们要将该起事故情况通报公司全体员工和所有建制产值责任人、驾驶员,并进行教育,召开事故分析会,让他们吸取事故教训。让企业人人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排查安全隐患,杜绝和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泰昌有限公司 ——2015年“8·29”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015年8月29日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泰昌有限公司建制营运客车桂AA5032(南宁—上林三里)由南宁金桥客运站9:10分发往上林三里,当班驾驶员韦燕游,中午11:30分到上林三里镇。中午12:39分由驾驶员韦家里驾驶返回南宁,13时01分左右,行驶至上林县明亮镇三中附近路段时,有一老人驾驶一辆电动车突然从我车右侧向左行驶横穿道路,驾驶员韦家里按喇叭示意,并立即刹车减速和向左打方向避让,我车越过中心线逆向驶入对面车道才停下,车头右前部与电动车相撞。本次事故造成电动车上驾驶人1人当场死亡,我车上无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电动车驾驶人突然向左侧横穿道路; 2、桂AA5032为避让电动车压过马路中心实线驾驶; 3、通过车辆GPS监控平台,对车辆运行轨迹进行回放,客车驾驶员存在超速运行情况。 4、桂AA5032正常在车道行驶,电动车驾驶人突然向左横穿道路,桂AA5032驾驶员韦家里减速避让不及,车辆右前方撞上电动车驾驶人,桂AA5032为避让电动车,越过中心线并停在对向车道。 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我方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事故教训 此起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同时也给公司声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分析事故原因,教训极其深刻。该事故暴露了公司驾驶员遵纪守法意识差,多次存在违法超速行为,在行车过程中也存在没注意观察路面电动车、行人等动态,避险措施不当,安全预防意识差等问题。 四、事故点评 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部分单位对驾驶员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驾驶员屡次违规违法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动态监控不到位,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泰昌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开展驾驶员遵纪守法情况的大排查大整治,列出重点监管的驾驶员名单。加强对动态监控人员的监督检查,督促动态监控人员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稳定。 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16”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015年9月16日17时19分许,驾驶员罗某某驾驶桂A872##号客车沿213省道由崇左市江州区方向往大新县雷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13省道140KM+100M处与桂 AS76##号轿车会车,由于雨天路滑,罗某某操作不当,致使大客车失控往小轿车行驶车道与小轿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2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现场照相、询问笔录、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罗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本起事故还暴露出罗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本起事故中,车辆行驶至公路交叉路口时,款减速慢行,观察不充分。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遇到雨天,没有及时发出雨天路滑的提示工作。 四、事故点评 交叉路口行车环境复杂,爱视距、控制信号、交通标志和影响,行车风险较多,是交通事故的多发地点之一,雨天路滑,更是要提前减速。针对本起事故案例,公司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驾驶员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按照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严格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按规定让行;应严格控制车速,不得超速行驶。另外,驾驶员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要遵循通行优先权的规定,而且即使在有优先通行权的条件下,也要减速观察,特别是雨天路滑,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横县有限公司 ——2015年“10.1”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015年10月1日我公司车辆桂A95055客车,由闭中远驾驶,当日16:00由珠海发出,于19:45行至广东省开平市龙胜镇石桥村路段(S274线25KM+600M路段)处,一辆两轮摩托车(无牌无证)从左车道公路中间的隔离带缺口处突然横穿公路,驾驶员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经查肇事车辆桂A95055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发生时多次存在严重超速行为,当班动态监控人员未进行警示、纠正;肇事驾驶员闭中远非公司聘用驾驶员,无公司准驾证,属于车辆产值责任人私自更换驾驶员; 2、经过对驾驶员的询问及事故现场的分析,摩托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且违规借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3、交警事故责任分析:摩托车驾驶员李定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交通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借道行驶时,未让车道内正常通行的车辆优先行驶;大客车驾驶员闭忠远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最终认定李定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闭中远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教训 事故的发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暴露了监控岗位未严格落实集团公司的动态值班监控制度,日常逐级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处理行车安全隐患。也说明了公司驾驶员的守法安全意识淡薄,预防事故能力不强。 四、事故点评 该事故暴露了公司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淡薄,预防事故能力不强,同时暴露了监控岗位未严格落实集团公司的动态值班监控制度,日常逐级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处理行车安全隐患。横县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落实:一是强化驾驶员安全素质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二是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加强对动态监控人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求公司各岗位员工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举一反三,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宾阳有限公司 ——2015年“ 10.21”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015年10月21日19时01分左右,驾驶员韦义雄驾驶芦圩至甘棠桂AG1508号客车从芦圩站发班往甘棠方向行驶,上述时间,当车辆行驶至039县道5KM+600M时(宾阳县甘棠镇“龙母岭”平洞村路口处),与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客车为正常行驶,无牌摩托车驾驶员疑为醉驾,致使车辆失控、在拐弯处撞向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桂AG1508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此事故经南宁市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桂AG1508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事故主要原因是无牌摩托车驾驶员醉驾造成的,但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未注意观察路面周边车辆行驶的状况、安全预防意识不强、避险措施不当有关。 三、事故教训 此起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对公司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教训极其深刻。该事故暴露了我公司驾驶员存在安全预防意识差,在城乡道路上行车,面对复杂多变的交通状态,麻痹大意,未注意观察道路两边情况,紧急避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五、事故点评 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程度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如何有效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是下阶段安全工作重心。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公司现将“防车辆碰撞”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以日常的安全学习、车边教育等方式,教育驾驶员在行车中注意行车路况,注意避让行人、车辆,特别注意防范避让周边车辆。 广西现代桂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15年“12.11”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015年12月11日驾驶员杨波驾驶牌号为桂A98929的大型客车当日中午12点04分从河口客运站报班后发往南宁。(车上驾驶员2名、乘务员1名、乘客7名,车上实载人数为10人(核载44人))。12时46分左右行驶至南溪镇S235路段时,驾驶员杨波发现对向道路上有一辆摩托车行驶异常、速度很快,为避免车辆相碰,驾驶员杨波有预见性的将车辆往右打方向避让,并采取紧急制动,使车辆紧急靠右边停靠,此时摩托车还是越过中心线占道直接撞至我方大客车前左下角部位,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苏武林,身份证号:532627196812142510)当场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 二、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1、摩托车驾驶员苏武林违法、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经公安部门鉴定); 2、摩托车占道行驶,遇到我方客车时,摩托车驾驶员苏武林未采取任何措施(现场无任何制动痕迹); 其他原因: 3、我桂A98929客车驾驶员杨波安全意识不够强,在二级以下复杂路段行驶时,事故预见性和防范意识不够强,遇到突发情况避让不及。 事故点评: 此次事故的发生,主要还是由于摩托车驾驶员苏武林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规则,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超速行驶、违章占道行驶,遇到紧急情况,未采取任何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但同时,这起事故,也给我们广大驾驶员敲响了警钟,目前,二级以下山区道路,路窄、路况复杂,摩托车多,各种车辆混杂行驶,各种车辆驾驶员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行驶现象经常出现,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学习,提醒驾驶员驾驶车辆经过这些路段行驶时,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观察路上车辆和行人动态,有预见性的提前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遇到紧急情况,要采取正确的避让措施,不能存在有麻痹大意的思想和侥幸的心里,防止道路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上林有限公司 ——2015年“12·23”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介 2015年12月23日11时19分左右,驾驶员胡坚明驾驶桂AK0209客车从上林发班往南宁,行至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外环(新建)路段那腊坡出入口时,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突然左转,我方车刹车不及右车头与其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客车驾驶员胡坚明思想麻痹大意,在新建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施工中规定时速超速行驶,而事故发生地点立有黄灯指示灯,路中间有减速带,路口划有斑马线,在超速的情况下没有发现车边情况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没有预见性地采取紧急措施,而客车驾驶员胡坚明思想麻痹大意,超速行驶,在过交叉路口时,未能遵守“一看、二停、三通过”原则,没有注意观察行人及车辆动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我公司驾驶员胡坚明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事故教训 此起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分析事故原因,教训极深刻:一是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前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超速行为;二是企业动态监控流于形式,没有及时纠正严重违法超速行为;三是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安全教育流于形式,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的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四、事故点评 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部分县子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同时也反映了集团公司对县子公司的监管不到位。该事故的教训极为深刻,安全管理松懈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企业安全管理必须要从严管理,对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对安管人员、动态监控人员的绩效考核必须要从严。以制度管人,杜绝人情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才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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