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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我国卫生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样本.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3832011
  • 上传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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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我国 卫生部 综合医院 建筑设计 规范 样本
    资源描述:
    中国卫生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中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I989年4月l日   相关公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通知(88)建标字第263号∶ 依据原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综合医院建筑谗计稞范》,经审查,现同意为部标准。编号JGJ 49-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设部 中国卫生部 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第1.0.1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效等方面基础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考实施。 第1.0.3条 同时含有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含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二十四小时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 医院规模、标正确实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设置,应根据同意设计任务书实施。 第1.0.5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第1.0.6条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和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 地 第2.1.1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计划和医疗卫生网点布局要求。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平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努力争取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扬所。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效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降低交叉感粱;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确保住院部、手术部、功效检验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环境平静; 四、病房楼应取得最好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绿化计划; 七、对废弃物处理,应作出妥善安排,并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要求。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周围应设车辆停放扬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和主体建筑有合适隔离。尸体运输路线应避免和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 环境设计 一、应充足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部署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周围,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环境设计。 第2.2.6条 病房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 职员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需分隔,另设出人口。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通常要求 第3.1.1条 主体建筑平面部署和结构形式,应为以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发明条件。 第3.1.2条 建筑物出人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关键入口处,必需有机动车停靠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l/l0。 第3.1.3条 医院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显著导向图标。 第3.1.4条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出24m时,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电梯和污物梯,应采取“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和关键用房贴邻。 第3.1.5条 楼梯 一、楼梯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效分区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l.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l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病房楼和观察室和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l0,并应有防滑方法。 第3.1.7条 通行推床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l0m;有高差者必需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l0。 第3.1.8条 半数以上病房,应取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足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 关键用房采光窗洞口面积和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l.l0要求。 主 要 用 房 采 光 表 表3.1.10 名称 比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 I/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l/7 更衣室、浴室、厕所 l/8 第3.1.11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要求∶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依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 护理单元配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位置,应努力争取降低噪声对病房影响。 第3.1.13条 室内装修和通常防护要求 一、通常医疗用房地面、墙裙、墙面、预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饬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试验室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和血库灌液室和洗涤室操作台台面,病理科染色台台面,均应采取耐腐蚀、易冲冼、耐燃烧面层;相关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取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方法。 五、太平间、病埋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和预防其它动物侵人揩施。 第3.1.14条 厕所 一、病人使用厕所隔间平面尺寸,不应小于l.l0m×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取“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取“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洗手盆。 四、如采取室外厕所,宜用连廊和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3.2.1条 门诊部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步骤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降低交叉感染。 第3.2.2条 侯诊处 一、门诊宜分科侯诊,门诊量小可合科侯诊。0  二、利用走道单側侯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l0m,两側侯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3条 诊查室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60m。 第3.2.4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检验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三、计划生育可和产科适用检验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方法。 第3.2.5条 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少于l.50m2。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通常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3.7条 外科换药室宜分无茵室和通常换药室。 第3.2.8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4.80m。 第3.2.9条 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冽-般为6:4,男厕每l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l个。设置要求见第3.l.l4条。 第三节急诊用房 第3.3.1条 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联络通路。 第3.3.2条 用房组成 一、必需配置用房∶ 抢救室、诊查室、诊疗室、观察室; 护士室、值班更衣室; 污冼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用房及设施: 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 常规检验室、x线诊疗室、功效检验室、手术室;厕所。 第3.3.3条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m2。 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小于24 m2;门净宽不应小于l.l0m。 第3.3.5条 观察室 一、宜设抢救监护室。 二、平行排列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和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m。 第四节住院用房 第3.4.1条 出人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含接诊处、剪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步骤部署。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第3.4.2条 护理单元规模 一、通常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病床数较少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 第3.4.3条 护理单元用房配置 一、必需配置∶ 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诊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依据需要配置∶ 关键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理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示教室、小化验室。 第3.4.4条 病房 一、病床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通常不超出3床,特殊情况不得超出4床;双排通常不超出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出8床。 二、平行二床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6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l.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经过其它用房进人病房。 五、关键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出4床;儿童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出2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l.l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3.4.5条 护士室宜以开敞空间和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出30m,并宜和诊疗室以门相连。第3.4.6条 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莱设施。 第3.4.7条 护理单元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护理单元,男女病人百分比通常为6∶4,男厕每l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l2床设l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l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各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数量。依据使用要求确定。讲宜有紧急呼叫设施。 第3.4.8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洗涤消毒设施。 第3.4.9条 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 第3.4.10条 监护病房 一、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 二、监护控制室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 三、监护病床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m。 第3.4.11条 儿科病房 一、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二、应设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设施。宜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母亲陪住室。 三、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 四、病房分隔墙应采取玻璃隔断。 五、儿童用房窗和散热器应有安全防护方法。 六、浴厨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第3.4.12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病房、诊疗室、浴厕应和产科产休室、产前检验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经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四、应设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如条件限制,二者可兼用。应设产期监护室。 五、通常产房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5 5.10m,剖腹产产房宜为5.40m5 5.l0m。二者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和无“菌手术室”相同,但无观片灯装置。 六、洗手池位置必需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动态。 第3.4.l3条 产科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方法。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l.20m,并应有预防蒸气窜人婴儿室方法。 四、宜设隔离婴儿室和隔离洗婴设施。 五、配乳室和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适用。 第3.4.14条 计划生育休息室 一、可自成一个护理单元,亦可同产科合为一个单元。。 二、手术用房由手术室、更衣室、准备室和无菌贮藏室(柜)组成。 三、手术室平面尺寸宜为3.30m×4.80m,采暖、空调、室内装修和设施应和“无菌手术室”相同。 第3.4.15 条 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二、每一个护理单元不宜大于30床,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病房内宜设浴厕。 三、走道两側墙面宜装靠墙扶手。 第3.4.16条 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并宜设少许单人病房。 第3.4.17条 灼伤病房 一、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之处。 二、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尽端,自成一区,或单独建立一个单元。 三、由处理室、抢救室、诊疗室、单人隔离病房、关键护理病房、康复病房、护士室、洗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柜)和器械室(柜)等组成。 四、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经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五、关键护理病房和康复病房每间不应多于3床,设专用厕所,并应有预防交叉感染方法。 六、应设观察窗。 第3.4.18条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依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准备和康复病床、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处和消毒品贮藏柜等组成; 二、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经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三、病人浴厕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四、净化室仅供一病人使用,应符合三级净化标准,并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五、应设观察窗。 第3.4.19条 血液透析室 一、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自成一区,平面应按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次序部署,不得混淆。如条件限制,准备、洗手、化验可合于一室,冼涤、污物可合于一室。 二、医务人员入口应设于清洁区,并设卫生经过室;病人入口应设于污染区,并设换鞋、更衣处。 三、血液透析诊疗室室内装修和设施和“通常手术室”相同;诊疗床(椅)之间净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得小于1.30m。 四、洗涤室地面、墙裙、洗涤池等应耐酸碱。洗涤池宜设专用冲洗设施。 五、宜设隔离透析诊疗室和隔离洗涤池。 第五节传染病用房 第3.5.1 条 20床以下通常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需单独建造病房,并和周围建筑保待一定距离。 第3.5.2 条 门诊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二、多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根据使用步骤和洁污分区部署,病人和医护人员通行路线和诊查室门宜分别设置。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3.5.3条 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根据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部署。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出4床。两床之间净距不得小于1.l0m。 五、完全隔离病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六、每一病区全部应设医护人员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亲属探视处。 第3.5.4条 消毒室 一、传染病房应设消毒室。 二、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20 m2,分发洁物和收受污物门应分别设置。 三、消毒室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淋浴设施。 第六节手术部 第3.6.1条 用房组成 一、必需配置: 通常手术室、无菌手术室、洗手室; 护士室、换鞋处、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厕; 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贮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库房。 二、依据需要配置: 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室; 术后清醒室或监护室; 医生休息室、麻醉师办公室、男女值班室; 敷料制作室、麻醉器械贮藏室; 观察、教学设施; 家眷等侯处。 第3.6.2条 设置位置及平面部署 一、手术室应邻近外科护理单元,并应自成一区。 二、不宜设于首层;设于顶层者,对屋盖隔热、保温和防水必需采取严格方法。 三、平面部署应符合功效步骤和洁污分区要求(洁污分区见附录一)。 四、入口处应设卫生经过区;换鞋处应有预防洁污交叉方法;宜有推床洁污转换方法。 五、通往外部门应采取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第3.6.3条手术室间数及平面尺寸 一、按外科病床计算,每25~30床宜设置一间。 二、教学医院和以外科为关键医院,每20~25床宜设置一间。 三、应依据分科需要,选择手术室平面尺寸;无体外循环装备,不应设特大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3.6.3要求。 手术室平面最小净尺寸 表3.6.3 手术室 平面净尺寸(m) 特大手术室 8.10×5.10 大手术室 5.40×5.10 中手术室 4.20×5.l0 小手术室 3.30×4.80 第3.6.4条 手术室门窗 一、通向清洁走道门净宽,不应小于1.l0m。 二、通向洗手室门净宽,不应大于0.80m;应设弹簧门.当洗手室和手术室不贴邻时,则手术室通向清洁走道门必需设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三、手术室可采取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取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和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有效遮光方法。 第3.6.5条 室内设施 一、面对主刀医生墙面应设嵌装式观片灯。 二、病人视线范围内不应装置时钟。 三、无影灯装置高度通常为3~3.20m。 四、宜设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装置。 五、无影灯、悬挂式供氧和吸引设施,必需牢靠安全。 六、手术室内不宜设地漏,不然应有防污染方法。 第3.6.6条 洗手室(处) 一、宜分散设置;洁净手术室和无菌手术室洗手设施,不得和通常手术室共用。 二、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嘴,并应采取非手动开关。 第七节放射科 第3.7.l条 X线诊疗。 一、X线诊疗部分,由透视室、摄片室、暗室、观片室、登记存片室等组成;透视、摄片室前宜设侯诊处。 二、摄片室应设控制室。 三、设有肠胃检验室者,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厕所。 四、悬挂式球管天轨装置,应努力争取保持水平。 五、暗室宜和摄片室贴邻,并应有严密遮光方法;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采取深色面层。 六、通常诊疗室门净宽,不应小于l.10m;CT扫描室门,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70m。 第3.7.2条 X线诊疗 一、诊疗室应自成一区。 二、室内许可噪声不应超出50dB(A)。 三、锢60、加速器诊疗室出入口,应设“迷路”。 四、防护门和“迷路”净宽不应小于1.20m,转弯处净宽不应小于2.l0m。 第3.7.3条 防护 对诊疗室、诊疗室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取材料厚度、结构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要求,设置安全可靠防护方法。 第八节核医学科 第3.8.l条 设置位置和平面部署 一、宜单独建造;如和其它部门合建时,应设于建筑物顶层或首层,自成一区,并应有单独出入口。 二、平面部署应按“三区制”(见附录二)标准次序部署。 三、污染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设施。 四、污染区人员出入口处应设卫生经过室。 第3.8.2条 试验室 一、分装、标识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部署,并应联络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和高、中活性试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试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位置应有利于组织试验室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四、通风柜排气口应高出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高度3~4m,并应设过滤装置。 第3.8.3条 诊疗病房 一、应自成一区,每病室不得多于3床,平行两床净距不应小于l.50m,病房内宜单设浴厕。 二、诊疗室应靠近病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配餐室宜设于病房入口前部。 第3.8.4条 防护 一、贮源、分装、标识、高、中活性试验室、洗涤室、注射室、γ摄影机室和诊疗病房防护,均应符合相关要求要求。 二、试验室地面、墙面、顶棚和试验台台面、通风柜内衬。均应采取易清洁、不吸附、无缝隙材料。 三、γ摄影机室应设专用侯诊处;其面积应使侯诊者相互间保持1m距离。 第九节检验科 第3.9.1条 检验科 一、临床检验室应设于近检验科入口处;为门诊服务临床检验,应有标本采取室和等候处。 二、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药品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珍贵药品和剧毒药品设施。 三、细菌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尽端。设无菌接种室时,应有前室;如设培养基室。操作台应右侧采光;接种室和细菌检验室、培养基室之间应设传输窗。 四、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设施;每一间检验室最少应装有一个非手动开关洗涤池。 第十节病理科 第3.10.1条 病理科由取材、制片、镜检、标本陈列、洗涤消毒,和病了解剖等组成。 第3.l0.2条 病了解剖室 一、病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和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二、取材台和解剖台之一端均应安装水池,另一端应有冲洗装置;病了解剖台,应在距水池0.70m处设泄水口。 三、病了解剖台两侧均可操作,教学医院应有观察设施。 第十一节功效检验室 第3.11.1条 功效检验室 一、包含心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宜分别设于单间内,无干扰检验设施亦可置于一室。 二、检验床之间净距,不应小于l.20m,并宜有隔断设施。 三、肺功效检验室应设洗涤池。 四、脑电图检验室宜采取屏蔽方法。 第十二节内窥(内腔)镜室 第3.12.1条 内窥镜室 一、上、下消化道内窥镜不宜共用一室。 二、洗手池和洗涤池应分别设置;观片灯应固定于墙上;宜有悬挂软管设施。 三、教学电视内窥镜室应另设电视室。 第十三节理疗科 第3.13.1条 理疗科设计应按《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相关要求设计。 第十四节血库 第3.14.1条 血库 一、宜临近手术部,并不得和产生放射线用房贴邻。 二、由贮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组成;规模较大者贮血和配血室宜分室,和走道之间应设前室。设于检验科血库应有合适卫生隔离。 三、有采血设施血库;应增设献血室、灌液室、血细胞分离室,和献血员休息室,并应自成一区。 第十五节药剂抖 第3.15.1条 药房设置 一、医院规模较大者,门急诊药房和中心药房宜分别设置;医院规模较小者,可集中设一药房。 二、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 第3.15.2条 门诊、急诊药房 —、中、西药房宜分开设置。 二、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三、服务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四、中药贮药室应通中药配方室。 五、西药调剂室可和西药配方室适用,一般制剂室、分装室应贴邻调剂室。 六、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 第3.15.3条 药库 一、珍贵药、剧毒药、限量药,和易燃、易爆药品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二、门宽度应适应运输车出入和冰箱搬运。 三、中药加工整理处和晒药场应近中药库。 第十六节中心(消毒)供销室 第3.16.1条 中心供给室由收受、分类、清洗、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和更衣室等组成;规模较小收受和分类可适用一室,贮存和分发可适用一室。 第3.16.2条 平面部署 一、应符合工艺步骤和洁污分区要求。 二、敷料制作粉尘不得影响其它用房。 三、消毒室应贴邻贮存、分发室,并宜有传输窗相通。 四、清洗室应分别设置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第十七节辅助用房 第3.17.1条 营养厨房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设施。 二、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病房楼内。 三、独立建造营养厨房和病房楼之间应有便捷联络廊;设在病房楼中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躁声和气味对病区窜扰。 第3.17.2条 洗衣房 一、平面部署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设置)、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叠、贮存、分发工艺步骤。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三、宜单独设置更衣休息和浴厕。 第3.17.3条 太平间 一、尸体停放数宜按总病床数2%计算。 二、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三、宜设遗体离别室。 第3.17.4条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揩施。 第四章 防火和疏散 第4.0.1条 综合医院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本章要求。 第4.0.2条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通常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出三层。 第4.0.3条 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效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面积除按建筑防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依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珍贵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l小时非燃烧体和其它部分隔开。 第4.0.4条 楼梯 一、病人使用疏散楼梯最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楼梯。 二、病房楼疏散楼梯间,不管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第4.0.5条 安全出口 一、在通常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一样方向安全出口。 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诊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距离,如均未超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第4.0.6条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4.0.7条 供氧房宜部署在主体建筑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通常要求 第5.0.1条 设备管线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计划,全方面考虑,合理安排层次、走向、坡度等,并应努力争取适应维修和改、扩建需要。 第5.1.2条 明设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依据不一样用途以不一样颜色分别标明。 第二节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5.2.1条 医院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94-85要求。 第5.2.2条 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2要求。 生活用水量表5.2.2 病 人 设 施 标 准 最高用水量(升/日) 小时改变系数 集中厕所.盥洗 50~100 2.50~2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100~200 2.50~2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200~250 2.50~2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250~400 2 门急诊病人 急诊病人厕所、洗手池 15~25 2.50 注∶本表所列用水量不包含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和医院职员和病 人陪同人员生活用水。 第5.2.3条 下列用房洗涤池,均应采取非手动开关。并应预防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疗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诊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它有没有菌要求或需要预防交叉感染用房。 第5.2.4条 中心供给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洗涤池和污洗池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 穿越各类无菌室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设。 第5.2.6条 洗婴池热水供给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条 X线片洗片池漂冼池,应连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第5.2.8条 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8要求。 热水用水量表5.2.8 病 人 设 施 标 准 65℃用水量(升/日) 集中厕所、盥洗 30~60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60~120 集中浴室、病房没厕所、盥洗 120~150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l50~200 门急诊病人 洗手池 5~8 注:本表所列热水用水量不包含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和医院职员 和病人陪同人员热水用水。 第5.2.9条 医院污水必需根据《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 4792-84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5.2.10条 核医学科污水排放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础标准》GB4792-84要求。在地面上未经处理污水管道,应有防漏和防护方法。器皿洗涤和病人生活污水,应经过衰变等处理。 第三节采暖和空调 第5.3.1条 针炙科诊查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线诊疗室和诊疗室、功效检验室、内窥镜室等用房,均应采取“早期采暖”。 第5.3.2条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推荐值可参考表5.3.2要求。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表5.3.2 用 房 名 称 计算温度(℃)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 18~20 病房、病人厕所、诊疗室、放射科诊疗室 l8~22 儿科病房、待产室 20~22 病人浴室、盥洗室 21~25 手术室、产房 22~26 第5.3.3条 用散热器采暖,应采取热水作为介质,不应采取蒸气。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第5.3.4条 手术室、术后监护室、产房、监护病房、灼饬病房、血液透析室,和高精度医疗装备用房等,宜采取空气调整。 第5.3.5条 下列用房在采取空调时,应符合相关净化要求∶ 一、抢救室、观察室、病房、专科病房和通常手术室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效过滤器处理; 二、血液病房、无菌手术室、无菌室和细菌培养室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效、中效过滤器处理; 三、洁净手术室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和高效过滤器处理,并宜在手术区内组成层流气流; 四、灼伤病房、传染病房应采取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过滤器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5.3.6条 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持空气正压。 第5.3.7条 空调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取25~27℃;其相对湿度为60%左右。 第5.3.8条 采取空调手术室、产房工作区和灼伤病房气流速度宜≤0.2m/s。 第5.3.9条 核医学科通风柜应采取机械排风,排风口风速应保持lm/s左右。 第四节电气 第5.4.1条 医院供电宜采取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 急诊部全部用房; 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净化室、血液透析室; 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诊疗室、配血室,和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需连续供电精密医疗装备; 各部门消防和疏散设施。 第5.4.2条 医疗装备电源电压、频率许可波动范围和线路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不然应采取对应方法。 第5.4.3条 放射科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线。 第5.4.4条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效检验室等部门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总闸刀。 第5.4.5条 照度推荐值可参考表5.4.5要求。 照度推荐值 表5.4.5 用 房 名 称 推荐照度(lx) 病房、监护病房 15~30 侯诊室、病人活动室、放射科诊疗室、核医学科、理疗室 50~l00 诊查室、检验科、病理科、配方室、医生办公室 护士室、值班室 75~150   手术室、CT扫描室、放射科诊疗室 l00~200 夜间守护照明 5 第5.4.6条 成人病房照明宜采取一床一灯。 第5.4.7条 护理单元走道灯装置,应避免对卧床病人产生眩光。第5.4.8条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0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1x。 第5.4.9条 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电源插座和开关装置高度,离地面不得低于l.50m;病房内离最近病床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0m。 第5.4.10条 X线诊疗室、加速器诊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γ摄影机室等用房,应设预防误入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和机组连通。 第5.4.11条 成人病房和护士室之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 第5.4.12条 教学医院宜有闭路电视设施。 第五节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 第5.5.1条 供氧管道应采取紫铜管明设,铜焊或银焊焊接;穿过梁和墙时,应采取套管。 第5.52条 供氧管道不得和电缆、电话线和可燃气管道敷设在同一管道井或管道沟内;并应单独接地。 第5.5.3条 吸引管道采取镀锌钢管,宜明设;坡向总管和缓冲真空罐坡度不应小于3‰,并应避免上升坡度,不然应在管道低处转折点设小型集污罐。 第5.5.4条 系统供氧应设中止供氧报警装置,吸引真空泵应有备用泵及自控装置。 附录二核医学科洁污分区 核医学洁洁污分区表 分 区 用 房 名 称 清洁区 登记室、等候处、诊查室、非活性试验室、 办公室、资料室、贮藏室 中间区 功效测定室、侯诊处、扫描室、 γ摄影机室、计量室 污染区 卫生经过室、贮源室、分装(源)室、标识室、 高活性试验室、中活性试验室、低活性试验室、 动物试验室、洗涤室、注射室、诊疗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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