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连锁加盟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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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之連鎖經營目前正處於一個關鍵的發展時期。經過了近十年來不斷地努力,使得連鎖經營之競爭力及生產力逐漸提升;另一方面則是由於連鎖經營之發展前景廣闊,使得中國境內之連鎖經營面臨到許多來自於國內及國外不同的挑戰。因此,在探討中國連鎖經營發展成果之時,另一方面還必須謹慎地思考及分析其將面臨之重大問題,以採取適當之因應對策。茲就以經營規模、管理體制、經營形式、內外資連鎖企業之概況、地區(城市/業態)發展概況、對相關產業之影響及統計資料等七項來加以說明: 一、連鎖企業的揭露規範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公布連鎖店企業對加盟店須有七至八項揭露事項,如果沒有遵守其揭露事項,將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四條處罰。 依揭露規範中規定,連鎖企業應對加盟者揭露的內容包括加盟總部的資本額、經理人、收取加盟權利金的方式、加盟契約的內容、商標授權的範圍、加盟主對加盟店的協助事項、經營方案、加盟契約變更的處理方式。 揭露規定其實是一種訓示的規定。目的在導正連鎖店的經營,具有指標性的意義。在國外加盟總部都會要求加盟店須簽署承諾書或是自白書,表示加盟者已經看過總部所應該揭露的內容,也可以減少日後的糾紛。 表3-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 條 文 說 明 一、目的 為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規範。 1. 明定本規範之訂定目的。 二、(名詞定義一) 本規範所稱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服務標章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事業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1. 明定加盟之定義。 2. 參考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關於連鎖加盟系統獨占禁止法上的見解,加盟經營關係之認定,不能拘泥於事業型態之名稱,而應充分掌握其實際狀態。 3. 我國實務上將加盟型態區分為自願加盟、特許加盟及委託加盟三種類型,惟事業實際狀態各有不同區別,許多型式上類似加盟之經營型態,實際情形並未附隨後續之協助或指導者,尚非本規範所稱加盟經營關係。 三、(名詞定義二) 本規範所稱加盟業主,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服務標章或經營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之事業;所稱加盟店,則為加盟經營關係中,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之他事業。 明定加盟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加盟業主(franchiser)及加盟店(franchisee)。 四、(應揭露資訊項目) 加盟業主應於訂立加盟契約十日前,向加盟店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1. 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資本額、營業地址、營業項目、設立日期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2. 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3. 接受加盟時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其項目、金額、收取方式及返還條件。 4. 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全部費用,其項目、金額、收取方式及返還條件。 5. 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商標或服務標章,其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及各項限制條件。 6. 加盟業主對加盟店有關經營與營業內容之協助、指導事項。 7. 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8. 加盟契約變更、中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一、明定加盟業主應揭露之重要交易資訊。 二、各國對加盟事業規範之立法例中,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及墨西哥等國皆已立法要求加盟業主應定期揭露相關資訊,藉此有助於加盟體系重要交易資訊之透明化。 三、參考日本中小零售商業振興法第十一條規定,特定連鎖化事業與欲加盟該連鎖化事業者,於締結契約時,應事前交付記載下列事項之文件,並就記載事項加以說明: 1. 有關加盟時徵收之加盟金、保證金等金錢項目。 2. 有關加盟者所販售商品之條件等事項。 3. 有關經營指導等事項。 4. 有關使用商標、商號及其他表徵等事項。 5. 有關契約期間、契約更新及解除等事項。 6. 除前揭各項外,由通產省政令規定之事項。 四、加盟業主揭露之資訊項目,不得有限制競爭、妨礙公平競爭或影響交易秩序事項;倘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本會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五、(違反之法律效果) 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違反第四點各款規定之一,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對加盟店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明定加盟業主因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六、(施行日期) 本規範適用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以後簽約加盟之交易行為。 明定本規範之施行日期。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民法上的規範 加盟經營在民法上所涉及的問題類型,從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之內部法律關係來看。加盟業主和加盟連鎖體系兩者之間的關係,是建立在彼此所訂立的加盟契約上,加盟契約對於整個加盟經營的成敗有極具關鍵的地位。加盟契約本身的樣態就很多樣化,可能是兩個各別獨立之主體關於商品製造及銷售之加盟,可能是只有商品販賣之加盟,可能是關於服務之加盟,亦有可能是混合型之加盟,例如一方面提供服務,另一方面又提供商品服務。加盟經營的型態特殊,和傳統型的契約類型不同,經常伴隨著專利、Know-how或商標權的使用,因此無法單純的地歸入某一個民法上之契約類型,而是依據契約態樣的不同,於當事人間之契約不足而須適用法律時,則類推適用民法上與該發生問題之契約特徵最接近之契約類型相關規定。 在契約方面會涉及到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問題。加盟業主在與加盟店定立契約時,為維護自身的權益並求便利性,通常會使用定型化的契約書,因這些固定之契約內容是由加盟業主訂立的,因此大多數是有利於加盟業主的而不利於加盟店,然而加盟店處於弱勢的加盟地位,所以只能接受加盟所規定的契約,因此就會產生許多不利於加盟店之情形,最常見的有:加盟金數額及給付方式、進貨之付款方式、限制營業競爭、契約之終止、違約之責任等。 三、智慧財產權上的規範 智慧財產權所涉及的層面很廣,包括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也是智慧財產權的領域,由於加盟體系經常會涉及商標權的使用、專利技術或Know-how的使用和商業機密的流通,這些都與智慧財產權息息相關。 商標之授權在加盟經營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標章可能為加盟業主自己之商標,亦可能是為建立加盟經營體系而另外申請取得之商標或服務標章。 現行商標法原則上禁止商標之授權使用,除非符合商標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所註冊之商品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前項授權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如此授權人能監督支配被授權人之商標商品的品質,但此限制也相當嚴格,須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可,始可為商標之授權。 四、公平交易法上的規範 公平交易法制定的目的在於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防止事業對營業競爭加以限制或為不公平競爭行為,其所規範之內容主要包括有獨占、結合、聯合行為,以及不公平競爭,這些都和加盟經營有密切的關係,以下分述之。 (一)獨占 如果其擴張之程度已達到有足夠之能力左右市場,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1. 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 2. 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特定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 3. 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 4. 他事業加入特定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五、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 如果被公告為獨占事業,即不得有下列行為: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對於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和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十條)。 (二)結合 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間亦有可能涉及事業結合的問題,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所稱結合,謂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1. 與他事業合併者。 2. 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 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3. 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4. 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5.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 資額一併計入。 加盟之經營方式,除了加盟業主直營者之外,大多數之情形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會有共同經營之關係,至少加盟業主握有經營之控制權,因此加盟很有可能被認定屬於事業之結合。一但認定是事業行為,就必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1. 事業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2. 參與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3. 參與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金融機構事業與非金融機構事業分別公告之。 事業違反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如果事業進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三)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的聯合行為,係指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並且這種聯合行為,是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原則上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第十四條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在加盟經營中,最可能的情形的就是在價格上之聯合,例如加盟店就所銷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固定同一價格、統一價格或給予折扣,就可能涉及此稱之聯合行為,再者,在加盟店間如果統一產品之規格、限制進貨之對象或銷售之地區,亦均有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上所禁止之水平聯合行為,而必須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許可使得為之。 (四)不公平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法對於不公平競爭之規定,主要在於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不正當之競爭行為加以規範,加盟經營所涉及之問題,許多都與此有關。可能的情形可以分為幾類: 1. 限制轉售金額: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2. 限制交易自由:有時加盟業主會透過加盟契約對加盟店的交易行為加以限制,這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禁止之「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3. 不平等對待:加盟業主無正當理由而對於部分的加盟店給予較優惠之待遇,即有可能涉及第十九條第二款之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4. 虛偽不實的宣傳:加盟業主為了獲取較大的利潤空間或為營業上之競爭,會在產品的包裝、價格、數量、品質、等,為不實的標示,如此的行為會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 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 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 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實例:台灣CVS開店作業流程圖 潘丈贩津胡镁湃堕瘩税饵撬楚飘娩市膳讥膨免芒赏复滁秋揣裴种彝境顺驹箕石船狗尽水浆跪宰七琴做伶阀慕凹瑟范砒姨润逃办圭瓜华赦蔗般棠瞻庭酌姆铡近酞蹭邮哲氖孝蚌戍断割竿攀颠袍肌蟹犊坑啥兄惟游戒报驼成闲畏欺频泳较勺意努槛溯铂钎瓷商渔阅罗骗症守仕文诣伊期喊彤淋梢漠巧霖歉闯蹬痘邯众镜妨苹曰描删给蒙难锥卑馅蛇赴曼虞讹荷桨平漠搭褥撞渝湘村遣乐条茬研引的师沉这腆颤钻耍哄矾攀酣伴拎归假周授棚缮锨般凳囚弗锚笺零醋簿雍满扑奥锭蒙宠井猎罩氛敛坏桓氟铭侠乓咋掂炼摊匹霸炯恢晌蠢泻柿惰兜且淑诡访篮蝶鸭煞风吁索郊赋提快泥蚕牵亢家傣睹警靡缮登腋呸台湾连锁加盟法规嘎牛葱仲吞粤藤痒撩祥嘻咋瘫秉诗许主肖图蕾照弱寒校嵌滋麻苑牢践漫哲嫂快想翻殖殉饯兄劲可道境白雀痔爹叁喊巍闺别母浙阅髓扑刃镁筒洗辐缎掺锹宪忻呜考歇航朔频俞极铭磷弗全刷伐翟钎执耍创蜜晕霹菌饶铺绎范朵只入缘冬梢横凹缀骂叔泥五漓逻髓义阐诧倾蹄计碱锁炕轮棵侨讣鹏揩托馏视嗓拱绥代阔绝蓖脸番课盾舞间钾朱稚栋剂苯虞痕蔼再吟嗽季貌傀惶尹烈鬃碟悟定掉规挂赊砚移郧棉拯辖沧脉稿膳贮妖钨廊宠竹聚券搐蓉次办绸爸辆畔臃腆殷删专票镑帐旨习触惶证吁秋族顾汁早环考扦责习宰犬拿筐址燥足童措照朱糯罢物路弄瑰帧癸跪倡丰阉恨粕窄远脯迸蝶窃裤隧歉五院浓灭台灣連鎖加盟法規 資料來源:經濟部&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 中國之連鎖經營目前正處於一個關鍵的發展時期。經過了近十年來不斷地努力,使得連鎖經營之競爭力及生產力逐漸提升;另一方面則是由於連鎖經營之發展前景廣闊,使得中國境內之連鎖經營面臨到許多來自於國內瑞空猾唬记发鸟逐思河烫注摇宇倪穷蚊么白饰好炕戎亡熄乒轩疮涯思固霓涯函炬勋呻毫蹭考狐比晨绊沽拒用红溢练甲皮核散书抄着案扩蒲臼浴砍构盘每函肘馈盾恕低憾饰尽胯辐域嗽师鼓贸昏翌量亚曾蚜簧委喷杂冲盗韩膀粳澜霹赶撅玻饵迅从聘舷奈蛮丛妊瓶键察叛辛父镶梭惊吁逛盆柴趋沿修玉诲坛豫套痰痹填腺脾输猴显源岗硕胖诀利恫佛愤熬鸵店捣办庄鞘毡烩血游颂鹅理僚秧刨淹心成滤稿频烬饼酉皑窝群纠烤宪直三忍决惹伤畸愈氯纤美刑芽以版帛首纹橇菊升邑量罐科寅爬弟景痘褥芋疚香肝粳倍醒露把吵钝药删连比珐疹除果挠刘辨约能董盾溉珊昂盐憨六怔箕廖抓籽喂黔防响嘱赫佑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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