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_T 4122-2020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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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040 A 9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41222020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建设规范 2020-09-25 发布 2020-10-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选址与规划布局要求.2 5.1 选址.2 5.2 功能分区.2 5.3 规划布局.2 5.4 内部装修.2 6 库房区建设要求.2 6.1 普通物品保管区.3 6.2 贵重物品保管区.3 6.3 计算机设备及电子介质物品保管区.3 6.4 低温冷藏物品保管区.3 6.5 危险物品保管区.
2、3 6.6 涉案车辆保管区.3 6.7 大宗物品保管区.3 7 功能用房区建设要求.3 7.1 交接区.3 7.2 制单区.3 7.3 借阅区.4 7.4 远程示证区.4 7.5 估价与鉴定区.4 7.6 拍卖区.4 8 行政办公区建设要求.4 8.1 办公室.4 8.2 财务室.4 8.3 接待室.4 8.4 行政档案室.4 8.5 会议室.4 8.6 休息室.5 9 设施要求.5 9.1 保管辅助设施.5 9.2 包装处理设施.5 9.3 消防设施.5 9.4 电子识别设备.5 9.5 数据机房.5 9.6 供配电系统.5 9.7 入侵报警系统.5 9.8 视频监控系统.6 9.9 出入口
3、控制系统.6 9.10 突发事件应对设施.6 参考文献.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共泰安市委政法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泰安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公安局、泰安市政法委信息网络中心、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济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山东建筑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超、楼林鑫、王铁峰、王凌强、高正义、李振、刘吉东、张焱、丁国民、和黎明、张明状、王曙光、公伟、刘金琳、刘晓宇、周劲、尚斐、杨蕾、王辉。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
4、所的建设要求,包括基本要求、选址与规划布局要求、库房区建设要求、功能用房区建设要求、行政办公区建设要求以及相关设施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第三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涉案财物 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及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3.2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 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场所,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等。4 基本要求 4.1 应经政法委、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协商一致,统筹建设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4.2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的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需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经济适用,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
6、设规模和水平,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4.3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应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或依法租赁土地、场所经营且租赁期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 选址与规划布局要求 5.1 选址 5.1.1 涉案财物管理场所选址应便于涉案财物运输、保管,适当远离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生态环境敏感区,远离化工厂、易燃易爆危险场所。5.1.2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应分别设置人员和车辆进出的专用通道,进出场地道路状况良好,交通顺畅。5.1.3 应建在地质结构稳定,无地下暗河及周边洪水隐患区域内。5.1.4 避开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源以及发生火灾危险程度高的区域。5.1.5 避开低洼
7、、潮湿、落雷、重盐碱区域和地震频繁的区域。5.1.6 避开强电磁场的干扰,远离核辐射源。5.2 功能分区 5.2.1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宜分为库房区、功能用房区和行政办公区。应分区明确,总体布局合理,各区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5.2.2 库房区宜根据涉案财物的属性、类型、形态、规格划分不同保管区,一般应设立普通物品保管区、贵重物品保管区、计算机设备及电子介质物品保管区、低温冷藏物品保管区、危险物品保管区、车辆保管区、大宗物品保管区等。5.2.3 功能用房区宜设立交接区、制单区、远程示证区、借阅区、估价区、鉴定区、拍卖区等。5.2.4 行政办公区宜设有办公室、财务室、接待室、
8、行政档案室、会议室、休息室等。5.2.5 库房区、功能用房区和行政办公区之间应设有明显的区分标志标识。5.2.6 危险化学物品保管区应独立设置在四周不靠的建筑物内,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要求。5.2.7 各功能分区应配备可保证良好的通风和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蛀的设施。5.3 规划布局 5.3.1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库房区、功能用房区、行政办公区的用房规划布局,应考虑用房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有利工作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5.3.2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建设应当立足于发展需要,考虑前瞻性的基础上适度提高整体规划、硬件配置、软件建设的标准,最大限度的避免重复建设。5.3.
9、3 场所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5.4 内部装修 装修材料应符合GB 50222规定的难燃性材料和不燃性材料,应能防潮、不起尘、抗静电等。6 库房区建设要求 6.1 普通物品保管区 应根据涉案物品的物理形态配置货架或保管箱,用于存放无特殊保管要求的涉案物品。6.2 贵重物品保管区 6.2.1 应配置具备双人开启的保险箱、智能保险柜等保管设备,贵重物品应实行专柜专库保管。6.2.2 应配置恒温恒湿的专用设备存放贵重字画、文物等物品。6.3 计算机设备及电子介质物品保管区 应配备存放电子存储介质类物品(如银行卡、购物卡、硬盘、U盘、光盘、U盾等)的防磁柜,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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