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版)DB11_T 2056-202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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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20 CCS Z 5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056202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id monitoring of ambient air total suspended particulate matter 2022-12-27 发布 2023-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056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系统构成与要求.2 5 点位布设要求.3 6 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2、.4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5 8 数据有效率与有效数据判断.8 参考文献.9 DB11/T 2056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莉华、安欣欣、景宽、李云婷、刘保献、姜南、王欣、金萌、袁建昭、张章。DB11/T 20562022 1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系统构成、点位布设、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
3、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
4、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DB11/T 1819 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3095、HJ 664、HJ 817和DB11/T 18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网格化监测 grid monitoring 为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的目的,根据不同监控需求及环境特征,将目标区域分为不同的网格进行点位布设,对各网格中相关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监测。3.2 网格化监测设备 grid monitoring equipment 用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设备,宜采用光散射的监测方法。3
5、.3 标准监测设备 equivalent monitoring equipment 为对网格化监测设备进行颗粒物质量浓度在线校准与定期检查,采用振荡天平或射线测量方法的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设备。3.4 在线校准 online calibration 对网格化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的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质量浓度校准。DB11/T 20562022 2 4 系统构成要求 4.1 系统构成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系统由监测点位系统、系统支持实验室、在线校准系统、质量保证实验室、比对平台和数据中心组成。4.2 监测点位系统 网格化监测点位系统由网格评价点、路边交通点和其它污染监控
6、点等组成。网格评价点由网格化监测设备、设备杆、围栏和安装固定辅助装置等组成。路边交通点与其它污染监控点由网格化监测设备和安装固定辅助装置等组成。网格化监测设备为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系统的感知测量单元,由进气口、气路、颗粒物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采样动力、流量测控、信号处理和数据传输等模块组成,采样口平均抽气速度应不小于 0.3 m/s。4.3 系统支持实验室 4.3.1 主要功能 对监测设备的备品备件进行管理,根据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对监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对发生故障的监测设备进行检修等。4.3.2 基本要求 系统支持实验室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配备必要的实验台和存储柜
7、,配备良好的通风设施。实验室供电电源标准电压为 AC 220 V22 V,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电阻4。4.3.3 仪器设备配备 系统支持实验室应配备测试与维修用设备和工具,及必要的备用设备和零配件。备用网格化监测设备的数量宜不少于设备总数的 10%。4.4 在线校准系统 4.4.1 主要功能 在运行过程中对网格化监测设备进行校准。4.4.2 仪器设备配备 在线校准系统应配备标准监测设备、符合 HJ 1263 规定的手工监测设备及其所需的配套装置。标准监测设备可以是固定或移动设备,设备数量根据网格化监测设备数量与监测环境等实际情况确定,宜不少于网格化监测设备总量的 2%,当设
8、备总量不足 150 台时,应不少于 3 台。本文件未规定的标准监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可参照 HJ 653、HJ 655 与 HJ 817 中对 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规定执行。4.5 质量保证实验室 4.5.1 主要功能 对网格化监测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校准和性能审核,对检修后的设备进行校准和主要技术指标的性能测试,并开展有关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措施的制定和实施。DB11/T 20562022 3 4.5.2 基本要求 质量保证实验室面积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配备必要的实验台和存储柜,配备良好的通风设施和废气排出口。实验室供电电源标准电压为 AC 220 V22 V,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
9、和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电阻4。实验室温度控制在 25 5 范围内,相对湿度控制在 80%以下。4.5.3 仪器设备配备 质量保证实验室应配备开展网格化监测系统质量保证工作必要的设备,包括流量计、温度计、湿度计和质量浓度校准装置等。4.6 比对平台 4.6.1 主要功能 对标准监测设备进行与参比方法的一致性比对。对网格化监测设备进行与标准监测设备的一致性和平行性比对。4.6.2 基本要求 比对平台是用于网格化监测系统相关监测设备性能比对的室外场地,应配置网格化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的供电系统,可容纳不少于 3 台参比方法采样器、3 台标准监测设备与全网设备数量 5%的网格化监测设备同时运行,参比方法采样
10、器与其他设备采样口间距不小于 2 m,标准监测设备与其他设备采样口间距不小于 1 m,网格化监测设备间采样口间距不小于 0.5 m,所有采样口高度一致。比对平台离地面高度应在 3 m20 m 范围内,周围应开阔,采样口至障碍物顶部与平台水平线夹角应不大于 30,周围环境 50 m 内无明显污染源。4.6.3 仪器设备配备 比对平台应配有不少于 3 台标准监测设备和不少于 3 台参比方法采样器。4.7 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包括设备监控系统与数据存储等模块。5 点位布设要求 5.1 点位布设基本要求 点位布设应满足科学性、完整性、代表性、可比性和稳定性的原则,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a)监测点周围环境应
11、符合以下要求:1)无高大障碍物阻碍空气流通,从监测点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水平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 2 倍以上;2)无电磁干扰,电力供应稳定,无线通信良好;3)环境地质条件相对稳定,避免受山洪和塌方等局地灾害影响,具备安全和防火措施;4)具备通畅和便利的出入通道。b)监测设备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水平面应保证 270捕集空间范围内环境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2)多台网格化监测设备共同监测时,各采样口间距应大于 0.5 m;DB11/T 20562022 4 3)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宜在 2 m5 m 范围内。5.2 点位布设要求 5.2.1 网格评价点 以监测网格内的空
12、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网格评价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网格评价点应在网格内均匀分布,用以表征本地人口居住区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b)网格评价点应建立在地面,四周应相对平坦,不能布设在建筑物的顶部、山顶及地势较高的坡面上。c)网格评价点周边 50 m 内应无明显污染源。5.2.2 路边交通点 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路边交通点应设置在车流量较大或易拥堵的道路附近,以及进出京重点路段等受交通源影响明显的地点。5.2.3 污染监控点 为监测主要固定污染源及工业园区等污染源聚集区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污染监控点的布设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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