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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三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doc

  • 上传人: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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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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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三节 事业单位 人员 聘用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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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IJ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十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己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可以说,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衡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   (一)招聘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二)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的人员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l.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4.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三)招聘范围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四)应聘条件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守法遵纪,品行端正。   3.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5.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外,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为: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五)招聘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考试。5.考核。6.体检。 7.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8.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人员聘用的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订立聘用合同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基础。   聘用合同可以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当事人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发生纠纷;也是处理人事争议的重要依据。   聘用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中建立了人事关系或者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上述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订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的内容   1.聘用合同的条款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l) 聘用合同期限;(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工作报酬;(5)保险福利待遇;(6)工作纪律;(7)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解除的条件;(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9)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述条款中,(l) 至(8)项为必备条款,(9)项为约定条款或者称可备条款,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作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则与必备条款具有同等效力。聘用合同缺乏约定条款不影响其效力。   2.聘用合同的类型   聘用合同按期限分为四种类型:   (1) 3年(含)以下期限的合同为短期合同。   (2) 3年(不含)以上期限的合同为中期合同。   (3)至工作人员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是指聘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合同期限可以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不一致,既可以长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也可以短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l二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己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3.试用期   试用期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l ) 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   (2) 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并且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千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一章和政策的规定。   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三)无效聘用合同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I.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2.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3.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无效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后,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聘用合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聘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减的行为。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I)由十不可一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己修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   聘用合同的终止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形时,聘用合同的效力自行终止。   有书‘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l)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一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六)聘用合同的续订   聘用合同的续订是指聘用合同到期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不终止、解除聘用关系,在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聘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提前中断履行或者不再履行的行为。   聘用合同可以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一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7)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卜1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口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千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具有上述司一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此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5.受聘人员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1.违约金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   (2)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3)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4)聘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对聘用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2.经济补偿金   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被撤销,受聘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6)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8)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此外,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被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而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并失业的,如果单位和个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聘用单位应支付被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上述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重新受聘的人员再次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按重新受聘的工作年限计算。   3.其他责任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原聘用单位的规定,保守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争议处理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中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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