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617.5-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5部分:托运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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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次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集合包装及混合包装的标记标志要求 包件标记与标志 集装箱、罐体与车辆标志牌及标记 运输单据附录(规范性附录)菱形标志牌图形附录(规范性附录)标志牌和标记悬挂位置附录(资料性附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格式附录(规范性附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参考文献 前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分为 个部分:第 部分:通则;第 部分:分类;第 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第 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第 部分:托运要求;第 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第 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本部分为 的第 部分。本部分按照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2、的包装标志和标签、托运要求,与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要求(见 );修改了“运单格式”规定,要求运单由承运人填写(见 ,年版 、附录);删除了“危险货物鉴定表”规定(见 年版 );删除了“危险货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应分别托运”规定(见 年版 );删除了“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有残留物的,仍按原装危险货物办理托运”规定(见 年版 );删除了“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提交危险货物装箱清单”规定(见 年版 );增加了“集装箱、罐体与车辆标志牌及标记”规定(见第 章);增加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规定(见 ,年版附录)。本部分由交通运输部运
3、输服务司提出。本部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科思创聚合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船级社认证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范文姬、吴金中、田诗慧、黄诗音、王笃鹏、钟原、贾祥臣、战榆林、李东红、陆民、赵朋文、沈小燕、彭建华、钱大琳、赖永才、任春晓、张会娜、张玉玲。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 部分:托运要求 范围 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的
4、一般要求、集合包装及混合包装的标记标志要求、包件标记与标志、集装箱、罐体与车辆标志牌及标记、运输单据。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托运要求。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气瓶警示标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部分:通则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部分:分类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
5、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 术语和定义 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标记 一种图形标志,标识于货物外包装上,提示运输信息、注意事项等,主要包括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以“”开头,简称“编号”)、货物名称,或高温、危害环境、放置方向等特殊信息。包件标志 粘贴(或喷涂)在包件外表面,形状呈菱形,标明包件中危险货物的主要和次要危险性。菱形标志牌 外形为菱形,用于标识运输对象危险特性的标志牌,喷涂或固定(粘贴、悬挂)于运输单元上,标明所载危险货物的主要和次要危险性。矩形标志牌 外形为矩形、底色为橙色,喷涂或固定(粘贴、悬挂)于运输单元上,标明所载危险货物的危险性
6、识别号和 编号的标志牌。集合包装 为了方便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和存放,将一个或多个包件装在一起以形成一个独立包装单元所用的包装物。如将多个包件放置或堆垛在托盘上,并用塑料带、收缩膜或其他适当方式紧固;或放在箱子或板条箱等外保护包装中。对放射性物质而言,集合包装为由单一托运人使用的包装。主容器 装载 、危险货物的包装中,具有防渗漏特性的最内层容器。一般要求 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托运人应依据 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且确认该货物允许进行道路运输。使用的包装、大型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和罐体应符合 的规定,并按照本部分第 章和第 章的要求粘贴标记、标志。托运人应向承运人如实提供危险货物特性信息,以及 规定
7、的托运清单、法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牌的材质、性能及试验方法应符合 的规定。车辆标志牌的规格样式及使用要求应符合第 章的规定。集合包装及混合包装的标记标志要求 集合包装要求 应按以下要求对集合包装进行标记和标志:)集合包装上标明“集合包装”字样,或同时标明“”字样,文字高度不小于;)从集合包装外部无法清晰识别内装所有包件上的 编号、标志和标记的,按照 和 的要求在集合包装上标注 编号,按照 的要求粘贴危险货物对应的标志,如果所托运货物具有环境危害性,按 的要求粘贴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包件内装的不同危险货物对应相同的 编号、标志或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则只需粘贴一个即可;)从
8、集合包装外部无法清晰识别内装包件方向标记的,在集合包装相对的两面粘贴方向标记。集合包装中的每个危险货物包件,都应符合 的规定。集合包装不应损害包件的性能。标有方向标记的危险货物包件放在集合包装或大型包装内时,其放置方向应符合相应的标记。集合包装应符合 中 包件混合装载要求。混合包装要求两种及以上危险货物装在同一个外包装内时,包件上应按照每种危险货物的要求做标记和粘贴标志。若危险货物对应的标志相同,则只需在外包装上粘贴一个标志。包件标记与标志 包件标记 基本要求 包件的外部应醒目、耐久地标上内装危险货物对应的 编号。一般情况下,字母“”和编号的高度应不小于,但对于容量小于或等于 或净重小于或等于
9、 的包件或水容积小于或等于 的气瓶,标记高度应不小于;对于容积小于或等于 或净重小于或等于 的包件,标记的尺寸可适当缩小。无包装物品的标记应标示在物品或其托架或装卸、存储设施上。包件标记应满足以下要求:)清晰可见且易辨识;)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弱其显示功能。救助包装和救助压力容器应另外标明“救助”字样,或同时标明“”字样,“救助”或“”字样的高度应不小于。容积超过 的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应在其相对的两面做标记。第 类爆炸品的特殊规定第 类爆炸品应在包件上标记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标记应清晰可见且不易磨损。第 类气体的特殊规定 可再充装容器应清晰醒目且耐久地标记气体或混合气体的 编号和
10、正式运输名称,对技术名称要求如下:)对未另作规定的类属条目()下分类的气体,应标记气体的技术名称;)混合气体应在技术名称中显示危险性最高的一种或两种成分,其他成分不必显示。如果充装的是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可再充装容器应清晰醒目且耐久地标记其最大充装质量和容器自重(含充装时连接在容器上的配件),或总质量。可再充装容器应清晰醒目且耐久地标记容器下次检验的日期(年月)。上述标记可镌刻或喷涂在容器上,也可显示在耐用的信息牌标签上,并固定在容器外表面,或用其他的等效方式。危害环境物质标记 装有符合 中 危害环境的物质的包件,应粘贴有危害环境物质标记,标记应可耐久使用。如果单一包装或组合包装的每个内包装满
11、足以下条件之一,则不必粘贴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内装液体容量小于或等于;)内装固体净重小于或等于。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应粘贴在 编号附近,且应满足 和 的要求。危害环境物质标记为与水平线呈 角的正方形,符号树为黑色,符号鱼为白色,底色为白底或其他反差鲜明的颜色,最小尺寸为 ,菱形边线的最小宽度为,标记图例如图 所示。如果包件的尺寸较小,标记的尺寸和边线宽度可相应压缩,但标记应清晰可见,且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图 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图例 方向标记 除 规定的包件之外,内容器装有液态危险货物的组合包装、配有通风口的单一包装应粘贴方向标记。方向标记应粘贴在包件相对的两个垂直面上,箭头朝上。方向标记
12、应为长方形,尺寸与包件的尺寸相适应,标记符号为两个黑色或红色箭头,底色为白色或其他反差鲜明的颜色,可选择在方向箭头的外围加上长方形边框,方向标记图例如图 所示。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方向标记应清晰可见。图 方向标记图例 以下包件可不粘贴方向标记:)内装压力容器的外包装;)装有危险货物的内包装置于外包装之中,每一内包装的装载量不超过,内包装和外包装之间有充足的吸收材料,足以吸收内包装中的全部液态危险货物;)内装主容器的外包装,主容器内含有 项感染性物质,且每一主容器的装载量不超过;)内装货物在任何方向上都不会泄漏的外包装(如温度计中的酒精或汞、气雾剂等);)外包装所装危险货物均密封在内
13、包装中,且每一内包装的装载量不超过。除标明包件正确放置方向以外的其他箭头,不应与方向标记同时粘贴在包件上。包件标志 标志使用要求 除非 中表 第()列特殊规定有要求,危险货物的包件应粘贴表 第()列给出的主要或次要危险性类别对应的标志。除 所规定的情况之外,标志符合下列要求:)如果包件的尺寸足够大,所有标志应粘贴在包件同一表面;)对于内装第 类爆炸品的包件,标志还应粘贴在紧邻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的位置;)粘贴标志不应被遮盖;)多个标志应彼此紧邻粘贴;)当包件形状不规则或尺寸太小时,可在包件上牢固系挂一个标牌来粘贴标志,也可采取其他等效方式。对于容量超过 的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应在相对的两个
14、侧面上粘贴标志。对于 附录 和附录 中已列明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标志还应满足下列特殊要求:)粘贴了 项标志已表明货物具备易燃特性,无须粘贴第 类易燃液体标志。另外,型自反应物质的包件应粘贴第 类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志,除非试验数据证明此类包装中的自反应物质不具有爆炸性。)粘贴了 项标志已表明货物具备易燃特性,无须粘贴第 类易燃液体标志。但还需粘贴以下标志:)型有机过氧化物应粘贴符合第 类爆炸品的标志,除非试验数据证明此类包装中的有机过氧化物不具有爆炸性;)若货物符合第 类腐蚀性包装类别和包装类别的包装标准,则需粘贴第 类标志。对于感染性物质包件,除粘贴 项感染性物质标志之外,还应根据该物
15、质的其他危险特性粘贴相应标志。标志规格和分类 标志的颜色、符号和式样应符合附录 要求。国际多式联运的道路运输部分,如果包件标志与本部分存在差异,但满足国际多式联运其对应运输方式的要求,可视为满足本部分的要求。标志应粘贴在反衬颜色的表面上,或用虚线或实线标出外缘。标志形状为与水平线呈 角的正方形(菱形),尺寸最小应为 ,菱形边缘内侧线的最小宽度应为,内侧线与边缘之间的距离为。上面两条边缘线的颜色与标志上部图形或符号相同,下面两条边缘线的颜色与标志下部类号或项号的颜色一致,标志图例如图 所示。在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标志的所有要素均应与图例比例一致。说明:对第 项、项和 项的标志,图例底角显示数字“
16、”。对第 项和 项标志,图例底角显示数字“”。标志的下半部分显示附加文字 数字 字母。标志的上半部分显示类别图形;对第 项、项和 项标志,显示项号;对符合 号式样的标志,显示“易裂变”字样。图 类 项标志图例 若包件较小,标志的尺寸可以缩小,但符号和标志中的要素应清晰可见。标志边缘内平行线与标志外缘线之间的距离为。边缘内直线宽度应为。内装第 类气体的气瓶,可根据其形状、放置方向和运输固定装置,粘贴符合 要求的标志。标志大小可按照 的规定予以缩小,以便牢固粘贴在气瓶的非圆柱体部分(肩部)。如有危害环境特性的,还应粘贴危害环境物质标记。标志和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可适当重叠粘贴,但应保证危险性标志文字和
17、符号不被遮盖。除符合 项、项和 项外,标志的上半部分应为图形符号,下半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第 类、第 类、第 类、项、项、第 类、第 类和第 类危险货物的类号或项号;)第 类中 项、项和 项,显示数字“”;)第 类中第 项和 项,显示数字“”。根据 规定,标志内可包含文字,如 编号或说明危险性的文字(如“易燃”),但这些文字不应遮盖其他标志要素。除 项、项和 项外,第 类的标志应在下半部分、分类数字上方,显示危险货物的项别和配装组字母。项、项和 项的标志,应在上半部分显示项别,在下半部分显示类别和配装组字母。第 类以外的标志,在类别图形下的空白处填写的文字(类别或项别除外)应仅限于表明危险货
18、物的危险性和搬运注意事项。标志的符号、文字和数字应清晰可见、不易磨损,并以黑色显示。但下述情况除外:)第 类的标志、文字和类号用白色显示;)标志底色为绿色、红色或蓝色时,符号、文字和数字应以白色显示;)项的标志,符号可用白色显示;)粘贴在装有 、和 气体的气瓶和气筒上的符合 项式样的标志(表 ),可以容器的颜色作为底色,但需和符号、文字等有明显的颜色反差。标志应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弱其显示功能。图 菱形标志牌图例(第 类除外)集装箱、罐体与车辆标志牌及标记 菱形标志牌 规格和分类 除运输第 类放射性物质外,菱形标志牌是与水平面呈 角的正方形,最小尺寸为 ,内有一条边缘内侧线、距边缘距离为
19、 ,菱形标志牌图例如图 所示。菱形标志牌内显示待运危险货物类别或项别(对第 类爆炸品,还应标明配装组字母),数字高度不小于。菱形标志牌尺寸可适当放大,但所有要素均应与图例比例一致。菱形标志牌应粘贴在反衬颜色的表面上,或用虚线或实线标出外缘。容量不超过 的罐体以及小型集装箱,菱形标志牌尺寸可缩小至 。各类别或项别的菱形标志牌式样应符合附录 要求。悬挂要求 一般要求 菱形标志牌应喷涂或固定(如插槽式、折叠翻页式)在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的外表面和车辆的前后及两侧壁。菱形标志牌应显示所运输危险货物的主要和次要危险性。装运第 类爆炸品的车辆或集装箱的特殊隔舱,悬挂菱形标志牌应满足以
20、下要求:)如危险货物属于两种或多种配装组,在其菱形标志牌上不需注明配装组。如运输的危险货物属于多个项别时,只需悬挂危险性最高项别对应的菱形标志牌。爆炸品危险性由高到低顺序如下:项、项、项、项、项、项。)当车辆或集装箱装有 项和配装组 项危险货物时,悬挂满足 项的菱形标志牌。)装运 项、配装组代码 的爆炸品时,不需悬挂菱形标志牌。对于装运多类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车辆,如果某种危险货物的次要危险性已由其他菱形标志牌所标明,不需重复粘贴菱形标志牌。当菱形标志牌与车辆所装运的危险货物或其残留物无关时,应对其移除或遮盖。当菱形标志牌悬挂在折叠板上时,其设计及固定方法应确保在运输过程
21、中,尤其是遭遇冲击或遇到意外的情况下,菱形标志牌不会折损或松落。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的菱形标志牌悬挂要求 菱形标志牌应喷涂或固定在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的每个侧壁和两端,并应符合附录 要求。装载两种及以上危险货物的多隔舱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应在每个隔舱相应位置的侧面悬挂相应菱形标志牌;同时,两侧壁悬挂的各种菱形标志牌也应悬挂在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的两端。装运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车辆的菱形标志牌悬挂要求 装运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的车辆,若从运输车辆外无法看清喷涂或固定于集装箱、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上的菱形标志牌时,则同样的菱形标志牌也应喷涂或固定在车
22、辆的两个外侧壁和尾部,并应符合附录 要求。菱形标志牌若清晰可见,则可不必在运输车辆上喷涂或固定菱形标志牌。容量不超过 的罐体以及小型集装箱,如果这些罐体或小型集装箱上喷涂或固定的菱形标志牌从车辆外部不可见,菱形标志牌需喷涂或固定在车辆的两外侧壁和尾部。运输散装危险货物的车辆、罐式车辆的菱形标志牌悬挂要求 菱形标志牌应喷涂或固定在车辆两外侧壁和尾部,并应符合附录 要求。罐式车辆有多个隔舱,并装有两种及以上危险货物时,应在两侧壁上,沿着每一隔舱相应位置,分别喷涂或固定相应的菱形标志牌。两侧边喷涂或固定的各种菱形标志牌,同时也应喷涂或固定在车辆尾部。如果两个或多个隔舱喷涂或固定的菱形标志牌是相同的,
23、则这些菱形标志牌仅需在车辆的两外侧壁和尾部悬挂一次即可。当同一隔舱需要喷涂或固定多个菱形标志牌时,这些菱形标志牌应紧邻。散装容器应悬挂与内装危险货物相对应的菱形标志牌。若罐体的容量小于 ,可用符合 要求的包件标志代替菱形标志牌。仅装运包件的车辆的菱形标志牌悬挂要求 装运包件的车辆,菱形标志牌应喷涂或固定于车辆的两外侧壁和尾部。空的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散货集装箱、厢式货车的菱形标志牌悬挂要求装运过危险货物但未消除危害的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散货集装箱、厢式货车,应继续悬挂上一次运输所使用的菱形标志牌。矩形标志牌 矩形标志牌的规格 矩形标志牌材质应反光,板底长、高,并有宽
24、 的黑色水平边缘线将其分 为两部分,周边边缘线宽。使用的材料应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弱其显示功能。若车辆没有足够大的表面悬挂矩形标志牌,可将标志牌的底板长度缩小为、高度缩小为、黑色边缘线缩小为。对于运输散装固体物质的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和 规定的矩形标志牌可用自粘板、喷涂或其他等效方式,但应符合矩形标志牌的规格要求,中耐火性规定除外。矩形标志牌显示了危险货物的危险性识别号和 编号。危险性识别号和 编号为黑色数字,高、宽。危险性识别号应刻于矩形标志牌上部,编号刻于矩形标志牌下部;中间为 粗的黑色横线。底色为橙色,边缘、水平线和数字为黑色。危险性识别号和 编号应清晰可见,放在大火
25、中烧 后应不影响其显示功能,但所有要素均应与图例比例一致。带有危险性识别号和 编号的矩形标志牌图例如图 所示。图 矩形标志牌图例 矩形标志牌允许的尺寸浮动范围为。危险性识别号由 个或 个阿拉伯数字组成,要求如下:)危险性识别号的双写数字表示重点强调此类特别危害性。)某一物质的危害性由单个数字表示时,数字后应加。)某种危险性识别号以“”打头,表示该物质会与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对于这类物质,只有在专家允许后,才能用水进行应急处理。)中表 中第()列中的危险性识别号及含义如表 所示。表 危险性识别号及含义危险性识别号含 义 导致窒息的气体或无次要危险性的气体 冷冻液化气体,窒息性 冷冻液化气体,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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