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法人〔2015〕857号关于印发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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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急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文件 天工法人〔2015〕857号 关于印发《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专业技术 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基地、直属单位、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统一管理,促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2015年11月2日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统一管理,促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包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集团公司实行评聘分开的管理体制。评聘分开指专业技术资格由具有相应评审权限单位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并由单位印发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由劳动(聘用)关系所在单位印发聘任文件进行聘任。 第四条 集团公司评审的专业技术系列有:工程(含工程、科研、实验、土建等)、经济(含法律)、会计、政工、卫生(医)系列。(见附件1) 工程系列是集团公司的主系列,其他系列是小系列。 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遵循自主申报、公开评价、专家评审、单位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六条 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应向一线技术骨干倾斜。同等条件下,年度评审指标优先满足此类人员,以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立足岗位成才。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对小系列中级及以上等级实行集中管理。集团公司成立各小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小系列进行统一评审。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管理机构包括: (一)集团公司职称评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职评办,对外可称: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各小系列办公室:经济系列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会计系列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财务部,政工系列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卫生(医)系列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全保障部; (三)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四)经集团公司授权的工程系列评委会及各小系列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的专业组。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集团公司职评办统一管理,各机构职责如下: (一)集团公司职评办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的评聘政策,制定评聘计划,部署评聘工作,确定各院、基地、直属单位、公司(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的评审权限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结构比例,对日常评聘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 (二)各小系列办公室协助集团公司职评办制定本系列评审政策,组织开展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评聘实施办法,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查、评审、推荐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负责审核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各专业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及贡献进行评价,量化打分,并将形成的统一意见报评委会; (五)各授权评委会负责对申报人员是否通过评审进行审议和表决,并将评审结果报职评办。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工程系列实行授权管理。授权各二级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具有授权范围内的系列、等级的审定权。(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受理集团公司以外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托评审须报集团公司职评办审批,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系列评审规定评审。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职评办有权对不按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降低标准、扩大评审范围等问题予以纠正。视情况可采取警示、批评、通报批评、收回评审权限、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同时要求复议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章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认定、评审、国家统一考试、考评结合等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 工程系列正高级统一称为研究员,政工系列正高级根据国资委的要求统一称为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经济、会计系列在国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础上设置正高级,在集团公司内部有效,名称分别为: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 第十六条 需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集团公司不再组织评审。如:经济、会计、卫生(医)等系列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工程系列中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对于国家规定的需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应先取得专业考试的合格成绩,然后方能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如高级会计师等。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需逐级申报,一个评审周期内不能晋升两个等级。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近一次聘期考核或近三年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及以上。 第十八条 学历、学位的认定(包括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取得党校毕业证书,且所学专业与所申报的专业一致、工作成绩突出者,可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参照同等学历,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条 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取得学历的毕业生,不包括电大、函大、夜大、业大、职大毕业生和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学历者),可按如下规定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大、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硕士学位获得者,参加工作后,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参加工作后,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参加工作后,可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一条 认定工作程序: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其认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报具有该系列、等级审定权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发文。 第二十二条 从集团公司以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在调入一年内,按认定程序予以认定,当年不得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相应的学历、资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申报属于破格申报。 破格分为“学历破格”、“资历破格”、“学历和资历均破格”三类情况。学历破格是指申报人员的学历不满足申报要求;资历破格是指申报人员取得学历的时间、取得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满足申报要求;学历、资历均破格是指学历、资历均不满足申报要求。 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对破格人员应严格把关,资历破格的时间一般为两年以内(含两年),破格评审的条件按照各系列破格评审条件执行。对学历、资历均破格,且无突出贡献者,原则上不得申报。 对破格申报人员,近一次聘期考核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优秀。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其它破格政策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所从事的岗位与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人员,须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参加转系列评审。转系列评审应严格执行所申报系列的评审条件,评审的程序与正常评审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六条 转系列需先平转,转系列评审当年不能申报所转系列的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新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与原专业技术资格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对于转入系列为国家统一考试或考评结合系列的,按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该系列有特殊要求,否则不必参加低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需具备相应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考试级别、模块数量、有效期等按附件3和附件4执行。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各二级单位须根据《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结构比例分类意见》(见附件5),对下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结构比例进行审核,并报集团公司职评办批准生效。《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结构比例分类意见》中规定的结构比例均为上限,无特殊情况不得突破结构比例上限。 专业技术资格结构比例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如遇单位重组、重大工程项目立项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结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专业技术资格结构比例开展评审工作。已超比例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展已超比例等级的资格评审。单位确需超比例的,应在保证二级单位整体专业技术资格结构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以“突出主业,统筹协调”为原则,经集团公司批准,由二级单位对本级及所属个别单位进行统筹调剂。 各二级单位,需在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含所属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控制数、现有数、申报数及拟评审指标数报集团公司审批(见附件6)。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程系列及小系列评审工作程序: (一)集团公司职评办下发本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通知,提出评审及材料上报相关要求; (二)在申报时,本人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各二级单位将本单位(含所属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控制数、现有数、申报数及拟评审指标数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核实材料内容真实性,并将本年度评审指标数与个人申报材料一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填写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和各系列评审指标数统一上报各授权评委会。上报集团公司评审的申报人员,须由二级单位统一上报。其中,工程系列须由二级单位对同级别的申报人员进行评审排序;小系列由所在单位进行排序,同时有评审指标的小系列,需上报所在单位申报该系列所有人员的申报材料; (六)各授权评委会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对各单位本年度各系列、各等级评审数量进行审核,并报各授权评委会; (七)各授权评委会组织专业组进行评审,专业组听取申报人员答辩,并在量化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打分,将意见报授权评委会; (八)授权评委会结合单位意见、专业组打分及各单位评审指标数量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形成审定意见,报集团公司职评办备案; (九)专业技术资格经授权评委会对应的人力资源部门正式行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二类授权单位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评审,经授权的副高级工程系列评委会评审后,由二类授权单位将通过人员申报材料、推荐意见及评审指标数量报集团公司授权的正高级工程系列评委会。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控评审通过率。 (一)一线技术骨干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率最多不超过90%; (二)各级单位机关职称评审通过率不得超过70%,且机关管理人员当年评审通过数量不得超过总评审通过数量的20%(只承担管理职能的单位除外); (三)二级单位本部机关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率同时不得高于相应资格等级的二级单位总体通过率(不含本级); (四)集团公司总部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同时不得高于相应系列等级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的预计通过率。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具有评审权限的工程系列及小系列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参加集团公司以外的评审。集团公司无评审权限的小系列全部开展委托评审,即申报人员履行委托评审程序,通过集团公司以外具有相应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开展委托评审。未履行委托评审程序的,所在单位不得承认评审结果,不得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兑现相关待遇。委托评审通过的人员占单位结构比例控制指标。 第三十五条 委托评审的工作程序: (一)本人根据社会评审机构通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委托评审机构须是国家相关部委或地方政府所属的评审机构。如委托评审机构为其他企业或组织的评审机构,须由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供委托评审机构的评审权限证明; (二)经单位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委托评审机构出具委托评审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如委托评审机构要求由集团公司出具委托评审函,则由所在单位将申报人员情况及单位相应等级的控制数和现有数报集团公司职评办,集团公司职评办向委托评审机构出具委托评审函; (四)本人根据要求持相关申报材料及委托评审函至评审机构报名,参加评审; (五)专业技术资格经委托评审机构正式行文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评委条件: (一)评委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技术权威性,了解行业最新动态,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履行评委职责,自觉遵守评审纪律,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身体健康; (二)正高级评委会评委应具有本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评委会评委应具有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有本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委不少于二分之一;中级评委会评委应具有本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有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委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的组建与调整: (一)集团公司及各授权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委数据库。集团公司评委数据库管理细则见附件7,各授权评审单位参照执行; (二)评委会成员须从评委数据库中选取。授权的正高级评委会不得少于25人,副高级评委会不得少于21人,中级评委会不得少于17人; (三)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评委会主任须由本专业专家担任; (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参加评委会,但授权评委会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超过3人; (五)对评委会组建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应委托上级单位评审; (六)各级评委会的组建与调整需报上一级职评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专业组的组建及职责: 专业组由各授权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及各小系列办公室负责组建。专业组职责为按照评审工作安排,根据评审条件听取答辩、评议打分,并由其中的评委会评委向评委会介绍答辩和评议情况。集团公司专业组管理细则见附件8,各授权评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评审会召开原则: (一)召开评审会应遵循公正、权威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对工作业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等充分评议,保证评审质量; (二)出席评审会人数,高级评委会不得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不得少于13人; (三)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四)评审会投票,在各单位评审指标总量控制内,得到出席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小数点后数字只进不舍)为通过; (五)评审会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召开,小系列由各小系列办公室组织召开; (六)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一经查出,取消其评委资格; (七)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评审结果,由3名以上评委提出异议,报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进行复议; (八)各级评委会对其评审结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呈报表盖评委会印章。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时间从评审当年的8月31日起计算。参加国家考试和委托评审按照实际取得资格的时间计算。已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当年9月1日(含)后离退休的人员可以参加集团公司当年度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托评审的按照受托评审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收取评审费。无论评审通过与否,评审费不退还。收取的评审费只能用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面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在每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需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集团公司职评办。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四十三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管理责任主体,二级单位要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落实评聘分开及聘期制。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聘任依据为各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聘期考核结果,中级及以上同级聘任率不超过85%,低聘人员不计入低聘级别的聘任率,初级职称不控制聘任比例。二级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三级单位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聘任的须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3年,且不能超过被聘任人达到国家规定或集团公司及授权单位批准的延长离退休年龄。聘期内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四十六条 获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统计师资格满五年的,所在单位可研究对部分业绩和能力突出的人员进行高聘,在且仅在单位内部享受正高级职称的待遇。高聘的比例不超过(单位正高级总数/单位高级总数)*85%。 第四十七条 以下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一)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中的高级专家;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 (三)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经国家批准暂缓离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 (六)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七)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工作站合格的出站人员; (八)集团公司或授予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权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延长离退休控制指标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 (九)距退休不够一个聘期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 员工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异议,可书面向本单位人事部门反映,人事部门须给出书面答复。如仍存异议,可书面向上级人事部门申诉。 第五章 聘期考核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聘期结束后进行聘期考核。 第五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开展,可结合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开展,但须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 同行评议。各单位组建若干个以专家为主的同行评议委员会,对被考核人员的能力、技术水平等进行评议。 (二) 业绩考评。由业务主管领导按有关绩效考核办法对被考核人员的业绩进行评议。 (三) 评委评审。各单位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评审委员会,通过投票方式确定聘期考核结果。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最高决策机构。同行评议和业绩考核结果应报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评审委员会,通过召开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评审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结果。 第五十一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比例控制在参评总数的5%(含)以下且得票率不低于95%(含);得票率不低于80%(含)为称职;得票率大于50%(含),小于80%为基本称职;得票率低于50%为不称职。 第五十二条 聘期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 连续两次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下一次聘任时优先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聘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可直接续聘; (三) 连续两次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聘任为下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 聘期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可解聘或聘任为下两等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三条 低聘或解聘的人员须满一个聘期后,方可向单位申请同级聘任。 第五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调离本单位、不在岗或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到期且未续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自动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冲突的情况,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天工法人〔2009〕966号)、《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管理规范(试行)》(法人字〔2007〕72号)、《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管理规范(试行)》(法人字〔2007〕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评审级别及评审机构 2.各二级单位评审权限 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管理规范 4.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管理规范 5.各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结构比例分类意见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审批表 7.集团公司评委数据库管理细则 8.集团公司职称评审专业组管理细则 附件1 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评审级别及评审机构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集团公司各系列评审级别及评审机构如下表: 系列 级别及评审机构 备注 正高级名称及评审机构 副高级名称及评审机构 中级名称及评审机构 工程 研究员 集团公司、一类授权单位 高级工程师 集团公司、一、二类授权单位 工程师 集团公司、一、二类授权单位 经济 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 集团公司 高级经济师 集团公司 经济师 国家考试 正高级由集团公司内部开展 会计 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 集团公司 高级会计师 集团公司 会计师 国家考试 正高级由集团公司内部开展 统计 高级统计师 具有评审权限的地方或单位 统计师 国家考试 国家在此两个系列的高级职称中,未划分“正高、副高” 审计 高级审计师 具有评审权限的地方或单位 审计师 国家考试 法律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 集团公司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 集团公司 企业三级法律顾问 集团公司 政工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集团公司 高级政工师 集团公司 政工师 集团公司 正高级是国资委明确开展 卫生 主任医师 集团公司 副主任医师 集团公司 主治医师、 国家考试 卫生 主任药师(护师、技师) 具有评审权限的地方或单位 副主任药师(护师、技师) 具有评审权限的地方或单位 主管药师(护师、技师) 国家考试 教育 教授 具有评审权限的地方或单位 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 具有评审权限的地方或单位 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 具有评审权限的地方或单位 档案 研究馆员 具有评审权限的地方或单位 副研究馆员 具有评审权限的地方或单位 馆员 具有评审权限的地方或单位 图书资料 研究馆员 文化部 副研究馆员 文化部 馆员 文化部 出版 编审 新闻出版总署 副编审 新闻出版总署 编辑 国家考试 翻译 译审 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副译审 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翻译 国家考试 附件2 各二级单位评审权限 集团公司授予一院、二院、三院、四院、六院、十院一类评审权,具有工程、科研、试验系列正高级及以下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审定权。 集团公司授予七院、○六八基地、航天信息公司、华腾公司、航天通信公司、航天晨光公司二类评审权,具有工程、科研、实验系列副高级及以下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审定权。 集团公司授予深圳公司、航天汽车公司、河南总公司、航天精工公司工程、科研、实验系列中级及以下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审定权。 各系列(不含国家统考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其他系列、等级的评审、认定工作按集团公司所授权限管理。 附件3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更好地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跟踪、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5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既严格要求,又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一、须考试人员范围 参加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均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具体为: (一)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的评聘条件拟评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的人员;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拟聘任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申请转系列参加同级别评审、拟转系列有外语要求而原系列没有考试要求的人员; 二、考试种类 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人员,均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参加地方自行命题考试的,成绩无效。 三、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申报的专业系列和职务级别,应按照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级别划分及适用范围的规定,报考相应的专业、等级,原则上不允许跨级,具体见下表: 考试等级 A B C 适 用 范 围 1. 教育、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1. 教育、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 翻译系列申报高级(限第二外语)。 1. 除教育、科研、卫生、工程系列外,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 翻译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对于已跨级考试的成绩使用要求如下:高等级外语成绩可用于低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但低等级评审通过后,需重新参加高等级考试并合格,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翻译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需参加第二外语考试,申报其它系列不要求。 四、考试的语种 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分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与人文、理工、卫生3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种语种及类别应试。 五、考试合格标准 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考试合格标准如下: (一)在百分制下,评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合格分数线与国家合格标准相同,不低于60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考试: 1.全国劳动模范; 2.国家级专家; 3.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4.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5.入选国家特支计划专家; 6.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7.国家发明专利的完成者; 8.近三年中参加“TOEFL”和雅思考试分数达到满分的60分位线及以上申报中级任职资格,分数达到满分的80分位线及以上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9.近三年内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I)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通过高(A)级者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0.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25年的; 1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学历或出国访问学者一年以上的; 1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1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并经所在单位确认的; 14.取得外语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15.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16.符合认定条件,认定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六、考试合格分数有效期 1999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分数,长期有效。 附件4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管理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掌握计算机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的要求,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须考试人员范围 (一)凡需评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拟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申请转系列参加同级别评审、原系列没有考试的人员。 二、考试种类 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均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参加地方自行命题考试的,成绩无效。目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共有24个模块: 序号 科目(模块) 备注 1 中文Windows7操作系统 应试人员任选其一 中文WindowsXP操作系统 红旗Linux Desktop6.0操作系统 2 Word2007中文字处理 应试人员任选其一 Word2003中文字处理 金山文字2005 3 Excel2007中文电子表格 应试人员任选其一 Excel2003中文电子表格 金山表格2005 4 PowerPoint2007中文演示文稿 应试人员任选其一 PowerPoint2003中文演示文稿 金山演示2005 5 Internet应用(Windows7版) 应试人员任选其一 Internet应用(WindowsXP版) 6 FrontPage2003网页设计与制作 应试人员任选其一 DreamweaverMX网页制作 7 VisualFoxPro5.0数据库管理系统 8 Access2000数据库管理系统 9 AutoCAD2004制图软件 10 PhotoshopCS4图象处理 11 FlashMX2004动画制作 12 Project2000项目管理 13 用友财务(U8)软件 应试人员任选其一 用友(T3)会计信息化软件 三、考试模块数量要求 (一)对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计算机考试模块数量要求如下: 1.初级:两个模块 2.中级:三个模块; 3.副高级:四个模块; 4.正高级:五个模块。 (二)对195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计算机考试模块数量要求如下: 1.中级:两个模块; 2.副高级:三个模块; 3.正高级:四个模块。 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要求计算机考试。 (三)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计算机考试模块数量要求如下: 1.副高级:二个模块; 2.正高级:三个模块。 参加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要求计算机考试。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免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全国劳动模范; 2.国家级专家; 3.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4.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5.入选国家特支计划专家; 6.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7.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8.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9.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级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10. 符合认定条件,认定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考试通过模块有效期 考试通过的模块,长期有效;评聘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已取得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在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继续有效。 附件5 各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结构比例分类意见 一、科研事业单位 第一类 承担国家重点型号的总体或重要的分系统研究设计工作;研究设计水平在国内属于领先地位,主要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有一批国内著名的专家和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科研力量雄厚,设备先进;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此类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44%以下,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总量的30%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74%以下。 第二类 承担国家重点型号的总体或分系统研究、设计或航天重要基础研究工作;研究设计水平属国内领先地位,某些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或一等奖;有一定数量的国内著名专家和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科研力量雄厚,设备先进;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此类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42%以下,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总量的27%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71%以下。 第三类 承担集团公司及以上型号的总体或分系统或部件研制工作,或基础研究,或重要试验工作,或重要民品开发工作,有一定数量的学术带头人,科研力量较雄厚,设备较先进。 此类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38%以下,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总量的22%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70%以下。 第四类 与型号研制配套的情报、档案、出版、标准化、计量、测试、计算、勘察设计单位。 此类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34%以下,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总量的18%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64%以下。 第五类 其他从事一般研究设计、产品开发和服务保障工作的单位。 此类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24%以下,一般不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个别如设,应控制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总量的7%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60%以下。 二、医院 按不低于当地同类医院设置比例的原则掌握,暂定为: 第一类 医疗水平在集团公司内属于领先地位,人员素质较高,在本地区内有一定影响力。 此类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34%以下,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总量的16%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60%以下。 第二类 医疗水平在集团公司内属中上水平,人员素质较高,在本地区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此类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27%以下,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总量的11%以下,也可不设正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60%以下。 三、辖有厂所的院、基地机关 此类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40%以下,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总量的30%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65%以下。 四、企业单位 第一类 导弹总装厂、重要的分系统生产厂及国内知名的高科技企业。 此类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30%以下,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总量的16%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58%以下。 第二类 导弹部件专业厂、大型企业、高科技企业。 此类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27%以下,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总量的14%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54%以下。 第三类 其他各企业单位。 此类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24%以下,一般不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个别如设,应控制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总量的7%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51%以下。 — 39 — 附件6 集团公司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审批表 单位 专业技术资格总数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批复比例 控制数 现有数 申报数 拟评审指标数 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批复比例 控制数 现有数 申报数 拟评审指标数 批复比例 控制数 现有数 申报数 拟评审指标数 二级单位本级 所属单位 所属单位 … 总计 附件7 集团公司评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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