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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3674493
  • 上传时间:2024-07-13
  • 格式:DOC
  •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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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水产 苗种 生产 许可证 核发 办事
    资源描述: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41001-2017 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30日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许可证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用于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农业部令第46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4.用于繁殖的亲本必须符合种质标准; 5.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6.有与水产苗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水产苗种生产范围、种类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所获得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因证件遗失、破损,需要补发的。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农科局窗口。 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窗口。 交通方式:可乘8路公交车到建设路口站。 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 项 到期 复查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 √ √ √ 2 苗种生产场所的情况说明及使用权证明(含养殖场平面图) 原件 纸质 1 √ √ √ √ 3 苗种生产场站主要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及职称资格证书、相关培训合格证等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 1 √ √ √ √ 4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水质检测报告 原件 纸质 1 √ √ √ √ 5 主要生产品种的引进、生产及销售的简要说明 原件 纸质 1 √ √ √ √ 6 亲本符合种质标准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纸 质 1 √ √ √ √ 7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原件 纸 质 1       √ 8 申请人提供的详实准确的丢失说明    原件 纸 质 1 √ 10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原件 纸质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及送达 (一)审批结果: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或通知所在地乡镇(街道)统一领取、送达。 十、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一、中介服务(无) 十二、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三、资质资格(无) 十四、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核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考核(审核) 本考核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考核内容: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按照法律法规对其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A)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b)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C)材料的真实性。 考核时限:在行政审批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结论:书面考核全部符合条件的,对其作出结论,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修改的材料内容。 (四)审批发证 根据县政府批复意见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发证、登记造册。 十五、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76-3138143 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到砚山县渔政管理站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五)监督投诉 县农科局:0876-3124262;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3132168; 县委编办:0876-30563947;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砚山县渔政管理站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者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砚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机关: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地址:砚山县砚华路60号;联系方式:0876-3124262; 砚山县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100 诉讼机关:砚山县人民法院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网址: 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审批办理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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