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正版)DB32_T4041-2021大气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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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CCS Z 60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404120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2021-05-14 发布2021-08-01 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布DB32/40412021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3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5污染物监测要求.96实施与监督.13DB32/4041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2、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批准。DB32/40412021III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固定污染源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文件。DB32/4041202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3、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国家或本省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及本省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4、(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9801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501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02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16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
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DB32/4041
6、20212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 镜检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3.1大气
7、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8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
8、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7.2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79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2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53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0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HJ 542环境空气 汞的测
9、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8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4
10、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5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6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DB32/404120213HJ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75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 683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4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5固定污染废气 铅的测定
11、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8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39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
12、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955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956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965环境空气 一氧化碳的自动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HJ 973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1006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 1043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HJ 1044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自动测定 紫外荧光法HJ 1079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
13、外吸收法HJ 1133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1153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DB32
14、/404120214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 h 所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4新建污染源new pollution source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染源。3.5现有污染源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3.6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7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
15、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8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2-2019,3.43.9VOCs 物料VOCs-containing materials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来源:GB 37822-2019,3.73.10密闭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
16、,或通过密封材料、密闭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 37822-2019,3.53.11DB32/404120215单位边界unit boundary单位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单位的实际占地边界。3.12固定式内燃机stationary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用于冷热电三联供、热电联产等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中的一种往复式运动机械,将燃料与空气注入一个或多个气缸燃烧做功,推动活塞连杆和曲轴,驱动发电机发电。3.13船舶制造业ship manufacturing industryGB/T 4754-2017中规定的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C
17、373)。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 新建污染源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的规定。现有污染源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的规定。表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监控位置1颗粒物石棉纤维及粉尘1.0或者1根纤维/cm30.36车间排气筒出口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出口碳黑尘、染料尘150.51沥青烟200.11其他2012二氧化硫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固定式内燃机、发动机制造测试工艺200/其他2001.43氮氧化物(以NO2计)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3000.77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固
18、定式内燃机、发动机制造测试工艺200/其他1000.474NMHCa船舶制造室内涂装工艺707其他6035苯船舶制造预处理及室内涂装工艺10.3其他10.1DB32/404120216表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续)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监控位置6甲苯船舶制造预处理及室内涂装工艺30.6车间排气筒出口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出口其他100.27二甲苯船舶制造预处理及室内涂装工艺252.5其他100.728苯系物船舶制造预处理及室内涂装工艺454.5其他251.69一氧化碳10002410氯化氢100.1811氯气30.07212光气0.50.07213氟化物3
19、0.07214氰化氢10.0515硫酸雾51.116铬酸雾0.050.00517汞及其化合物0.010.00118铅及其化合物0.50.002519镉及其化合物0.50.03620铍及其化合物0.010.0007321镍及其化合物10.1122锡及其化合物50.2223砷及其化合物0.50.01124铬及其化合物10.02525甲醛50.126乙醛200.03627丙烯醛160.3628丙烯腈50.329氯苯类200.3630硝基苯类100.03631苯胺类200.3632酚类200.07233甲醇501.834二氯甲烷200.4535三氯甲烷200.4536氯乙烯50.5437三氯乙烯200
20、.538四氯乙烯80239苯并a芘0.00030.00000940二噁英类0.1ng-TEQ/m3/aNMHC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DB32/4041202174.1.2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人为故意稀释排放。4.1.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基准含氧量折算执行GB 37822的规定。4.1.4 排放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最高允许
21、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4.1.5 排污单位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1)计算:Q=Q1+Q2.(1)式中:Q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4.1.6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
22、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4.1.7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及废气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废气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2.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和现有污染源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监控点限值mg/m3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NMHC6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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