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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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规 章 制 度 (征求意见稿)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二〇一二年五月 北京 · 海淀 目 录 《组织机构设置》……………………………………………3-6页 《合作人及律师准入、权利义务和管理费标准准》………7-9页 《业务接待管理措施》……………………………………… 10页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11-14页 《办案程序》………………………………………………16-17页 《协议管理措施》……………………………… ……………18页 《财务管理制度》…………………………………………19-24页 《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使用管理措施》……………………… 25页 《介绍信使用措施》………………………………………… 26页 《律师服务质量考察制度》………………………………… 27页 《律师过失责任赔偿制度》………………………………… 28页 《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29页 《法律援助实施措施》……………………………………… 30页 《统计制度》………………………………………………… 31页 《人事管理制度》…………………………………………32-33页 《职员守则》………………………………………………34-37页 《律师业务合作及分配指导》……………………………38-39页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导》……………………40-46页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导》……………………47-49页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操作规程指导》……………………50-52页 组织机构设置 一、管理型机构:合作人会议、律师大会及常委会 1、合作人会议 合作人会议由主任合作人组成,是事务所决议机构。会议由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主持、安排会议议程。 2、律师大会 由事务所全体律师组成,是事务所咨询和辅助决议机构,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经律师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律师大会,议题由提议者确定,并提前半个月提交议案并通知全体律师。 半数以上律师参与,当次律师大会方为有效。关键确定上年度事务所总结、本年度及下年度事务所发展目标、计划及事务所各项优异评选(如优异律师)等,优异律师候选人提名由律师大会常委会其它包含全体律师权益事项,须经律师大会充足讨论,会后搜集意见并交合作人会议决议。 3、律师大会常务委员会 律师大会常设机构,在律师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律师大会部分职责。由高级合作人和一般律师3 人组成。一般律师委员由5名或以上律师向事务所推荐提名或经主任合作人推荐提名人选,律师大会选举产生。权力具体包含: (1)接收律师提议、意见,形成提议进行讨论,确定统一意见,报合作人会议决定。 (2)优异律师评选时,常委会委员和主任合作人含有提名1人权力。 (3)本所律师之间因合作而产生冲突矛盾,常委会委员有权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参考仲裁程序,由包含律师各自在常委会委员中选择1人作为仲裁员,并在常委会中共同指定1人作为首席仲裁员,无法共同选定时,由合作人会议决定首席仲裁员。3名仲裁员听取包含律师理由和证据后,投票作出处理决定。 二、服务型机构:公共关系部 1、案源组 工作为经过多个渠道为事务所整体取得有效诉讼(仲裁)案源和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最终能够和事务所签署正式委托代理协议或其它法律服务协议案源,案源引进者由事务所给案件或项目费用20%作为酬劳。 2、营销组 负责事务所整体形象推介,在多种公共媒介进行多个类型商业营销,具体工作内容、利益分配方法另行要求。 3、洽谈组 由事务所含有丰富洽谈经验资深律师组成,工作为帮助洽谈事务所或本事务全部洽谈需求律师案源或法律服务项目机会,目标是经过语言技巧、法律分析及人格魅力,帮助需求方愈加好取得法律项目并在合理基础上提升收费。 事务所将选择资深律师进入洽谈组,有洽谈需求律师可和洽谈组具体律师联络并达成合作及利益分配合意,必需时可共同签署事务所指定格式《业务合作确定单》。对于洽谈组酬劳,事务所指导性意见为本项目费用10%。(双方存在洽谈合作事实且无书面约定酬劳情况,适用指导性意见) 三、专业部门机构 各专业部门设部门责任人一名。部门职责和工作划分: (一)项目引入 事务所公共案源项目,依据案件性质直接划入各专业部门,性质冲突或模糊,产生争议,由合作人会议或常委会半数以上人员决定负责部门。 (二)项目分配和工作 部长向合作人会议推荐人选并由合作人会议决定该部门事务所公共案源项目标负责律师或团体。事务所公共案源项目机会洽谈和承接,标准上由同一名律师或团体进行。 (三)收入分配 由事务所分配公共案源或项目,收入(税前代理费、律师费、顾问费等)依次扣除: 1、事务所收取公共案源分成 (1)收入1万元以下(包含1万),事务所分成为收入25%; (2)收入5万元以下(包含5万),上述费用再加上超出1万部分35% (3)收入20万元以下(包含20万元),上述费用再加上超出5万元部分45%; (4)收入50万元以下(包含50万元),上述费用在加上超出20万元部分55%; (5)收入50万元以上项目或案件,事务所分成百分比由事务所和承接律师具体约定,但标准上不低于全部收入60%。 2、税费 剩下款项为承接律师收入,需依事务所要求缴纳对应管理费。 (四)具体部门划分 1、企业法律事务部 2、投资和贸易部 3、知识产权部 4、劳动法律事务部 5、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 6、中韩通商法律事务部 7、海商海事部、 8、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 9、资源和环境部 10、金融税务部 11、疑难案件实施部 12、刑事辩护部 13、行政诉讼部 14、交通事故部 15、医疗纠纷部 16、婚姻家庭部 四、行政性机构:办公室、财务室 (一)办公室 办公室是事务所行政事务管理和实施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公章管理、多种反馈信息搜集、劳感人事管理、相关性文件出具和收发、档案管理和前台接待。 (二)财务室 负责事务所财务管理、费用收支及成本核实等会计业务工作;实施现金管理制度,办理日常会计核实业务。负责报账、记账、算账、复查查对工作;负责事务所工资、奖金、多种补助发放及代扣代缴工作;负责财务、物资核查工作;监督检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和指标完成情况,严格计划用款和报批手续,发觉财务管理微弱步骤,立即向领导提出相关方面提议。 五、内部纠纷调解仲裁结构(很设机构): 本所律师之间因合作而产生冲突矛盾,参考仲裁程序,由包含律师各自在律师大会常委会委员中选择1人作为仲裁员,并在常委会中共同指定1人作为首席仲裁员,无法共同选定时,由合作人会议决定首席仲裁员。3名仲裁员听取律师理由和查看证据后,投票作出处理决定,该决定代表事务所意志。3名仲裁员意见完全不一时,报合作人会议决定。 合作人及律师准入、权利义务和管理费标准 说明: 1、本文件颁布后,新进律师、合作人根据此文件实施; 2、本文件颁布前事务所律师和合作人,实施事务所原有准入制度和管理费标准,并保持2年不变,第3年根据当年生效中相关文件要求和标准实施。 一般律师 管理费标准: A、收入20万以下,收入10%为A阶段管理费。 B、收入20万以上,收入8%为B阶段管理费。 举例:一般律师收入30万,则管理费为A+B=20×10%+10×8%=2.8万 合作人 一、合作人架构 1、主任合作人:完全意义合作人,拥有合作人法定权利、义务。主任合作人对事务所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作人会议中享受表决权,参与全部可分配利润分配。 2、高级合作人:对外享受合作人名义,对内合作人权利、义务转移给主任合作人,享受列席合作人会议权利并含有讲话权和提议权。高级合作人对自己过失负担无限责任,不参与利润分配。 3、一般合作人:对外享受合作人名义,对内合作人权利、义务转移给主任合作人,不享受列席合作人会议权利。合作人对自己过失负担无限责任,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主任合作人准入标准另行约定 三、高级合作人准入标准和权利 (一)准入:申请人向事务所主动申报并经合作人会议讨论经过 (二)权利 1、可列席合作人会议,了解事务所合作人最新决议并以提议方法参与事务所决议。 2、司法局给予合作人立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给予合作人登记。 3、事务所网站挂高级合作人名,对外以高级合作人名义宣传(如名片、广告)。 4、律师大会常委会委员。 5、专业部门责任人候选资格。 (三)管理费标准 是指事务所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收入(税前,包含但不限于代理费、办案费、律师费、顾问费等,以下简称收入)中提取费用,货币单位:人民币 A、收入50万—100万,全部收入5%; B、收入100万—200万元,上述加上超出100万以上部分4%; C、收入200万—500万,上述加上超出200万以上部分3%; D、收入500万—1000万,上述加上超出500以上万部分2%; E、收入1000万以上,上述加上超出1000万以上部分1% ; 举例:某高级合作人年收入250万,则事务所收取管理费为: A+B+C=100×5%+100×4%+50×3%=10.5万 某高级合作人年收入1100万,则事务所收取管理费为: A+B+C+D+E=100×5%+100×4%+300×3%+500×2%+100×1%=29万元。 (四)管理费补足义务 当高级合作人在担任高级合作人期间年收入不足50万元时,该高级合作人需根据50万8%为标准缴纳整年管理费,实际累计缴纳不足部分给予补缴。 四、一般合作人准入标准和权利义务 (一)准入:申请人向事务所主动申报并经合作人会议讨论经过后,成为一般合作人; (二)权利: 1、事务所网站挂合作人名,对外以合作人名义宣传(如名片、广告)。 2、司法局给予合作人立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给予合作人登记。 3、专业部门责任人候选资格。 (三)管理费标准:是指事务所从律师工作收入中提取费用,货币单位:人民币 A、收入30万—100万,全部收入7%; B、收入100万—200万,上述加上超出100万以上部分6%; C、收入200万以上,上述加上超出200以上万部分5%; 举例:某一般合作人年收入30万,则事务所收取管理费为: A=30×7%=2.1万 某一般合作人年收入250万,则事务所收取管理费为: A+B+C=100×7%+100×6%+50×5%=15.5万 (四)管理费补足义务 当一般合作人在担任一般合作人期间年收入不足30万元时,该一般合作人需根据30万10%为标准缴纳整年管理费,实际累计缴纳不足部分补缴。 业务接待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我所律师业务接待工作管理,维护我所形象和声誉,依据国家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要求,特制订本要求。 一、本所全体人员在接待业务工作中必需做到举止端正、着装整齐、谈吐严谨。 二、所里接收案件实施统一指定标准;个人接收案件以个人办理为主,所里协调或接案人员和其它人协商标准。 三、本所开展律师业务工作人员必需是合作人、律师。 四、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律师业务,只能帮助执业律师从事辅助性工作。 五、当事人来电咨询时,由秘书做好统计,当事人来所时,由本所统一安排律师接待,需正式代理,根据所里公共案源分配管理措施实施。 六、凡以本所名义签字盖章业务协议,承接人必需填写收案批办单,先由办公室主任初审,再经合作人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合作人均不在所时,由办公室主任电话请示合作人同意授权后,方可签字盖章。 七、相关律师接案问题。如我所律师接同一单位,或同一个当事人案,所内接案2名律师,应本着第一沟通,第二协商,第三处理标准,为所里利益相互帮助、相互了解。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相关《律师收费管理暂行措施》制订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要求标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1、代理民事案件; 2、代理行政案件; 3、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侯审,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代理人; 4、代理多种诉讼案申诉; 5、代理仲裁; 6、担任法律顾问; 7、解答非诉法律服务; 8、解答相关法律问询,代写诉讼文书和相关法律事务其它文书; 二、律师收费实施记件收费和接待百分比收费。 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该考虑以下关键原因: (一)花费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负担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能够依据不一样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额百分比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法。 (一)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根据服务件数收取服务酬劳收费方法。计件收费通常适适用于不包含财产关系法律事务。 (二)按标额百分比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据当事人争议财产数额,按百分比收取服务酬劳收费方法。按标额百分比收费适适用于包含财产关系法律事务。 (三)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确定单位时间收费标准,依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酬劳收费方法。计时收费可适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四)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据法律事务办理结果,从委托人取得财产利益中根据约定数额或百分比收取服务酬劳收费方法。办理包含财产关系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通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施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能够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施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助金、工伤赔偿案件。(四)请求支付劳动酬劳案件。严禁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群体性诉讼案件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判定费;2、公证费;3、异地办案差旅费;4、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其它费用。 四、律师为委托人代提供法律报务,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署协议,依据要求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并给委托人出具收据票据,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应该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定。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律师事务所必需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应该凭有效凭证和委托人结算。 五、律师事务所在和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书中,应载明计费方法,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和支付时限等。 六、委托因律师过失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律师事务所应该退还预收全部律师服务费用;非因律师过失而终止委托关系,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委托人,委托人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律师事务所应该依据承接该项法律事务实际支出进行对应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七、律师事务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根据法规补助相关要求,减收或免收律师事务费。 1、因公受伤请求赔偿(责任事项除外); 2、请求赡养、抚养而生活困难; 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养金、救助金; 4、其它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 八、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要求收费标准,明码,接收社会监督。 (二)收费标准(按京发改〔〕651号文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相关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试行)》通知 各相关单位: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相关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措施〉通知》(发改价格[]611号)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自5月30日起试行,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根据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根据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包含多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根据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额百分比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施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和委托人约定财产利益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根据一个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 (三)包含财产关系,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额百分比收费标准实施。 四、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一致,根据不高于要求收费标准5倍收费,协商不成,实施要求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显著多于同类案件; (二)案件包含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显著高于同类案件;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诉讼标额不超出10万元(含10万元)民事案件,给社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助金、工伤赔偿案件,请求支付劳动酬劳案件,和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要求。 办案程序 为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所实际,特制订办案程序。 一、和当事人签署协议完成,待代理费进帐后进入办案程序。 二、如代理费未到或部分到帐,但此时又急需办理,可由承接律师向主任说明情况,经主任同意后再行办理。 三、开出庭函和介绍信必需填写具体单位和事项,不得开空白出庭函和介绍信,如特殊需要,须经主任同意,不然将追究责任。 四、无罪辩护或疑难杂案,应召开律师会议进行讨论,并统计立案。 五、重大案件,结案后由承接律师向所里写出书面汇报,以备考评。 六、所里对外出具信函、文件,统一使用本所统一格式信笺。 协议管理措施 一、所内《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协议》和《聘使用方法律顾问协议》等简称协议。 二、所内律师和用户签署协议时,应领取协议书样本,逐项如实填写协议内容。 三、协议正本文本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交用户,一份由律师本人留存,一份由事务所存档。如承接律师在一周内未交回协议存档,办公室主任有责任向律师催交。 四、协议管理由办公室主任按每个律师分档保管,并按协议类别归纳后,集中归档。 五、每次签署协议盖章时,承接律师必需持有所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受理案件批办单向办公室申请盖章,并在《协议管理记录表》上签字。 六、凡经办公室登记盖章未用协议,必需如数退交回办公室保管员,律师不得私自撕毁。 六、相关协议管理问题。律师签署协议,应参考格式协议拟好事项,由对方单位盖章后,办公室不能出具空白协议。如遇特殊情况,如有风险内容,应根据《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使用管理措施》实施。必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有没有风险内容,报合作人同意后才能办理。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实,规范会计和财务行为,结合本所情况制订以下财务行为准则和制度。 一、财务管理准则 1、财务管理遵照《中国会计法》要求实施。本所财务行为和会计核实,接收北京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指导,监督和检验。 2、本所应在所在地物价部门,税务机关办理收费许可和税务登记证,严格实施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税法要求纳税。 3、会计制度采取公历计算,自每十二个月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制度。会计核实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 4、会计记帐采取司法部要求记帐措施。本所按主管机关要求,定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机关或检验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本所在每一会计制度终止后三个内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主任、主管会计签署后向主管部门上报。 6、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和贪污公款。 7、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正当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以记载不正确、不完整有权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二、会计员和出纳员工作分工和基础职责 1、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审核监督,向主任反应和汇报本所财务情况,确定本所财务工作细则。审核会计记帐凭证,依据审核无误凭证登记明细帐薄,汇总会计记帐凭证,依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定时编制会计报表,多种收支明细表。 (2)会计核实根据日历划为月、季和年度期间。会计审核工作应该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核实对象,依据权责发生制标准核实,做到服务正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3)负责和开户银行查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整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4)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清缴。 (5)保管财务小章,填发支票。 (6)会计记帐方法采取借贷复式记帐法。会计薄设置为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日志帐。多种帐薄必需依据会计记帐凭证记帐,记帐凭证须原始凭证,多种原始凭证必需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正确。会计凭证和帐薄要求改错,数字须更正时必需按要求由会计人员进行。 (7)本所会计档案,不得丢失、损坏,未经同意不得私自销毁。 2、出纳员: (1)负责本所本全部业务收付,填制会计帐凭证,登记现金日志帐和银行存款日志帐。 (2)资产管理要求 1、本所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全部资产归合作人全部,未经合作人决定,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2、流动资产包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账上和预付款项及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个以下,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物具及设备,应设卡登记,采取一次推销方法摊入费用。 3、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十二个月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物具及设备。固定资产应设明细帐,按全部原价入帐。应按要求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列入费用。固定资产应定时盘点,每十二个月最少盘点一次,盘点数和帐面数不符时,应立即查明原因,进行会计处理。 4、本所流动负债包含多种应付款项,预收款和预提费用。本所投资者权益实收资本是指合作人集资筹集作为注册资本处理款项及盈余公积金等。 四、收入和支出管理要求 1、本年收入包含业务收入和其它收入,必需全部登记入帐,不准帐外私存。业务收入必需以开出财务发票为准,不准任何人以本所名义私自收费。 2、本所列支成本费用是指出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各项费用,包含: (1)专职律师分成收入及工作人员工资、奖金。 (2)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在耗品摊销费。 (3)管理费用包含:房租费、注册费、登记费、水电费、电话费、运输费、摊销及零碎购置费用消耗。 (4)业务费用包含:办公费、会议费、交通差旅费、培训费、应酬费及其它业务性开支。 (5)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金。 (6)各项保险费。 (7)兼职律师酬金。 3、专职、兼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酬金按要求百分比从其收入中提取。工作人员工资按聘用协议要求标准按月支付。 4、财务人员依据本所章程和合作人会议决议填制合作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个人月收支报表。 5、本所利润按月计算,其总额包含营业利润和其它收入净额。利润总额按税务部门要求缴纳所得税,能源基金和调整基金等。 五、财务管理几项具体措施和制度 1、现金、支票和发票使用管理措施(见附件一) 2、本所实施律师、顾问分成和台帐制度(见附件二)。 3、本所报销制度(见附件三)。 附件一 1、现金、支票和发票使用管理措施 为加强本所现金、票据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现金支票管理等国家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措施。 1、必需设置现金日志帐,现金收付必需逐笔记载,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2、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银行核定限额,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私人挪用。 3、转帐支票使用,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不准向外单位或人个借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延期支票;不准提前盖章待用。 4、转帐支票和财务小章由出纳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办公室专员保管。领用转帐支票需主管主任同意,领取人须在支票存根和登记本上签字,并立即交回使用转帐支票后产生发票。 5、转帐支票存根,作为会计原始单据,不得散失废弃,应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确保帐面、帐款相符。 6、本所一切业务收入全部应开发票或收据,应使用市税务局统一要求发票。不准任何以本所名义私开收据收费。 7、所开发票或收据通常实施款到后开出,如特殊情况需要先开出,由主管主任同意,持票人需出具欠条。 8、本所发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准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代开。 9、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现金、支票和发票,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及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本所相关要求,违者依其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10、本措施解释归主任办公会议。 附件二 2、律师、顾问分成和台帐制度(仅限于《合作人及律师准入、权利义务和管理费标准》颁布前本所原有律师人员适用) 一、收费标准为: 1)5000元,对应是15万,也就是说15万以内收5000元,收入达不到5000元也收5000元,超出15万收3%,不封顶。 2)1万元,对应是35万元,收入达不到35万元也收1万元万元,超出35万元收3%,不封顶。 3)2万元,对应是70万元,收入达不到70万元也收2万元万元,70万元以上收3%,不封顶。 4)不签署协议律师一律按20%收取。 以上四种方法。不管哪种承包方法全部收取1%公积金(包含合作人)。 二、相关风险控制预留金,10万元以下不扣;10万至50万以上扣20%;50万以上30%;额度大报合作人商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三、相关财务财面资金保留多少,每位合作人财面上应保持有5万元,凡低于5万元时,财务人员不得为合作人作任何支付;每个月扣除费用后低于5万元,财务人员应即日通知,合作人应于5日内补,逾期按日千分之五交纳逾期滞纳金。 四、公积金百分比,合作人可扣1%。以开票为准扣1%,5万元封顶。 二、台帐制度 1、设置律师和顾问个人台帐,一式两份。 2、台帐每个月一清,并由财务主管及律师本人共同签字确定。 3、律师对自己帐目有疑问须在当月提出,能够查帐。 4、律师只可在当月内查本人帐目,严禁查问她人收支情况。 附件三 3、报销制度 一、每七天一、三、五早晨为报销时间,其它时间不予报销。 二、报销票据应为税务局统一印制正式发票。 三、票据种类以差旅费、办公费、租车费、会议费为主,以本市内餐费及礼品费按每人收入1%报销。 四、报销金额超出1000元应报主任同意,超出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 五、报销数目应视每人帐面收入而定,应余留三个月基础支出,剩下部分可支付。 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使用管理措施 一、公章 1、本律师事务所公章一枚,由专员负责保管。 2、所内职员假如需要使用公章,应按要求在《公章使用记录表》中逐项填写清楚。无特殊情况,职员个人不得私自携带公章外出。 3、假如职员确有急事或特殊原因需要携带公章外出,应事先请示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携带公章外出。 4、携带公章外出,用章人必需在《使用公章记录表》中写明用章事由,并署名。由公章保管员跟随监印。 5、不得在任何空白信笺上加盖公章。 二、财务专用章 1、本所财务专用章一枚,由分管财务主任指定专员管理,并建立用印登记。 2、财务专用章除支票、收据用印外,其它用印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3、不准私自携带财务专用章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须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用章人按要求登记后,由专管财务章人,一同跟随监印。 三、律师承接风险代理、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问题需加盖公章,办公室要认真审查律师提交协议、律师要在批办单中具体填写风险事项交合作人审批,凡风险代理、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需2位合作人审批同意后才能盖章。 介绍信使用措施 一、本所介绍信由专员负责保管。 二、本所人员如需使用介绍信,应事先得到领导同意,然后按《介绍信使用记录表》内容逐项填定清楚。 三、职员通常不得携带空白介绍信外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携带空白介绍信,应由所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携带外出,并在《介绍信使用记录表》中一栏写明原因,回办公室后,上交已使用介绍信复印件存档备查。 律师服务质量考察制度 服务质量是我所生存和发展需要,为不停提升律师工作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考察制度。 一、通常做法律咨询回复必需正确无误,每个回复努力争取援引法名或对应法律精神,统计在册,以备查询。 二、所内承接各类案件要求卷宗内材料齐备、正当,结案后装订存档。 三、负担用户法律顾问应设置专门档案,每户一档,服务内容和用户对法律服务需求必需立即统计,立即处理,如在重大服务内容应立即向所领导汇报,所领导亦应立即做出决议。 四、和其它事务和中国同行进行交流或研讨一些项目时,事先必需请示所领导,经磋商提供决议或提出标准,切匆随意擅行,尤其不得有损于本所形象、声誉之行为。 五、凡本所律师不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和用户及服务对象发生纷争,做到“据理而不躁”。 六、任何人不得对服务对象内容和服务难易等进行排斥,只要对我所和社会有利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之门外。 七、所内对质量管理建立定时检验制度,坚持自捡和普检相结合措施,随时发觉问题随时纠正。 律师过失责任赔偿制度 一、律师不推行职责给当事人(委托人或聘用单位)造成损害,应该负担经济责任。 二、越权或未经授权所为代理行为,又不为当事人所追认律师应负担对应经济责任。 三、律师在代理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欺诈情况或欺诈行为,尤其是和第三人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责任。 四、律师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应负担责任。 五、本所对用户投诉查处制度。 1、本所执业律师在接收当事人(委托人或聘用单位)委托或聘用后,因过失责任造成委托人或聘用单位损失,当事人(委托人或聘用单位)到本所投诉,在本所接到当事人(委托人或聘用单位)投诉后要指派专员当事人投诉,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法处理。 2、本所实施有诉必查,有错必纠标准,本所设专员负责对当事人投诉律师查处工作,为维护我所声誉对当事人投诉情况经所调查证实,确有过失律师应赔偿损失,如发觉还有违法行为,应交律师协会和相关部门处理。 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为不停提升本所人员文化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制订学习和培训制度。 一、业务学习 1、本所要有组织有计划安排全所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并激励个人自学。 2、凡新到所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实习生等人员,在上岗以前进行业务考评,如职业道德教育、岗位责任等相关学习和教育。 3、通常国家、地域新颁布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新法律、法规和解释,所内要立即组织学习。 4、理论联络实际,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我所各类经典案件进行剖析,从而提升全体人员业务水平。 二、业务培训 1、凡北京司法局、律师协会安排业务培训,有资格参与律师全部要主动参与。 2、所内要有计划有组织对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进行业务培训。 3、专题培训和自选培训相结合。 4、培训费用由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习和培训领导 1、本所成立学习和培训领导小组,组长由合作人担任,组长再出4位律师作为领导小组组员。 2、领导小组依据所内人员业务水平、技艺、技能、项目开发等需要,编制学习和培训内容。 3、领导小组定时对所内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情况进行检验和监督。 法律援助实施措施 按国家要求负担法律援助是律师义务,为推行本项义务,特制订以下实施措施: 一、公民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取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我所任何律师均不得拒绝帮助,依法办理法律援助登记,推行必需手续。 二、通常法律援助要求应得到法律援助请求人,任何律师均免收咨询费、代理费。如请求人需律师做深入工作,如诉讼,调解等援助,其费用由所内经费列支(包含交通费)。 三、重伤残人、下岗人员、失学儿童、特困公民凡不在法律要求有权取得法律援助,但生活确有困难或无金额支付律师费用,我所仍然采取费用减免方法,以保障法律实施。 四、对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我所做援助案件时,我所律师应该主动做好法律援助案件、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我所全体律师、律师助理均应全力参与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活动。 五、凡主动负担法律援助义务活动,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 统计制度 一、统计事项: 1、全所办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数量、标额、收费额。 2、所内人员年纪、学历、执业期等结构变动情况。 3、发表论文数量、荣获社会奖项。 4、其它事项。 二、统计人员: 熟悉律师业务及统计工作,含有良好思想品德,并含有大专以上学历专、兼职人员。 三、统计工作程序 1、统计员每个月统计事项制表列出,月末向主任汇报。 2、年末将整年统计事项汇总列出,向所里领导汇报,并提出提议。 3、完成上级行政主管要求提供统计数字。 人事管理制度 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一、聘用条件 1、本所根据“双向选择、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标准和德才兼备用人标准录用人才,实施全员协议聘用制。 2、聘用专职律师:应含有大专以上学历,持有执业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有较高业务素质。 3、聘用法律顾问和聘用兼职律师:应是资深,经验丰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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