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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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固定资产 管理 规范 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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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和利用效益,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公布《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措施》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关键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基础条件,是培养人才,确保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物质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并节省有效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 通常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础保持原来物质形态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要求标准,但耐用期在十二个月以上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处理。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不管是经过何种经费购得设备(包含自筹、捐赠、自制等);均属于国有财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进行管理。 1、房屋及建筑物类。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隶属设施。房屋包含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职员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含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隶属设施包含房屋建筑内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类。指多种含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设备。包含多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 3、通常设备类。指办公和事务用通用性设备; 4、生产设备类。指校办企业所用设备; 5、家俱类。指学生桌椅、床、办公桌椅、柜、沙发、班台、茶几等; 6、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图书资料等; 7、其它类固定资产。指未能包含在上述各项内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施校、院(部、中心)二级管理体制。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职权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2、负责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和完整; 3、负责制订固定资产配置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验收、调拨、调出、丢失、损坏、报废审批及处理; 6、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7、对实施企业化管理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等等。 各校区设备管理办公室为设备处派出单位,负责做好各校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管理学校房屋、建筑物及办公室、教室、寝室家俱类固定资产(如学生桌椅、床、柜等);图书馆管理学校图书资料。 各院、部、中心、处、所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关键责任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负有全方面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认真落实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固定资产,在学校要求权限内有调配权,但需到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立案,必需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3、配置专职和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账、物,依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定时或不定时地进行清查,确保账、物相符,认真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多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施严格交接手续,账、物清点无误后,签署交接文书,经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立案后方可调动。 第四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买价、调拨价和运杂费、保险费等计账;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计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根据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或相关凭证记账;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根据估价入账; 6、盘盈固定资产,根据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还未办理验收手续固定资产,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入账; 8、用外币进口设备,按当初汇率折合人民币币值后计价入账;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施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依据国家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依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发觉原来统计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价值变动,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相关账目作对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需依据学校发展规模及学科设置情况,根据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需要,全盘计划,确保关键。落实勤俭办学方针,避免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起源,统一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协同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依据验收单等凭证入账。 第十五条 接收捐赠或盘盈固定资产,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开具固定资产交接单、捐增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汇报单等凭证,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依据凭证,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责任人、经办员、领用人签字)到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入固定资产账;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责任人签字以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财务部门一律不能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降低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全部必需按要求推行报批手续。全校各单位使用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全部,处理权归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固定资产处理审批手续完备后,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理或授权归口管理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对使用单位长久闲置、多出或不能有效利用固定资产,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理或调剂。拒绝处理、调剂,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可提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相关经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及处理等项工作,全部要有专员负责,建立严格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建立全校统一固定资产一级账。各校区设备管理办公室对应地建立本校区固定资产二级账,统计本校区各类固定资产数量及价值。各资产委托管理单位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资产明细账,正确统计所管范围固定资产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各委托管理单位每十二个月十二月底前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给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推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使用性能和财产完整。对使用情况要常常进行检验,充足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用于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多种经营性活动固定资产取得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私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收入,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有权代表学校给予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要求给经济处罚或提议学校给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损失等情况。按国家要求必需进行清产核资,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北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基础物质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应落实“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标准,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其关键职责是: 1、依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验,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计划管理、账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评; 4、制订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根据政府采购要求,协调关系,确保学校利益,主动组织采购供给;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界定、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范围界定及分类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十二个月以上、使用过程中基础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通常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通常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通常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 4、专用设备是指多种含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设备,包含多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管其经费起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予等)全部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六条 仪器设备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总价入账; (3)仪器设备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5)按要求支付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效或提升质量时,按所开支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降低其原值。 (3)仪器设备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增减,均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并立即通知计财处调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计划管理和购置 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实施预算制度。经费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仪器设备需求单在每十二个月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提交下十二个月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 第七条 仪器设备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组织需求单位依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题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由需求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题经费购置单价在5—10万元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汇报,由申请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审核,呈报主管校长同意。 不管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汇报,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教授对购置仪器设备进行全方面、充足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校长审批。 3、计划调整和变更 因为计划提报单位(部门)任务变更或估计不正确;仪器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立即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部门)未立即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给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单位(部门)负责。 4、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北华大学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施工。详见《北华大学改造和自制仪器设备管理措施》。 第八条 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根据同意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订采购方案,根据《北华大学招投标管理措施》相关要求正确选择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 仪器设备验收和维护 第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给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北华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并立即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觉质量问题,应立即进行索赔或退换。珍贵仪器设备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需按外贸、商检部门相关要求在索赔期内进行验收,若发觉质量问题应立即索赔或退换。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和保养 1、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常常性检验、检测、保养工作。 2、维修、保养工作关键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时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统计;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存档。 3、财务部门每十二个月应划拨一定数量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其额度可依据仪器设备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0.5%—1%提取,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支配。 第五章 仪器设备账、物管理 第十一条 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根据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利用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明细账。各院(部、中心)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账,各试验室有设备分户明细账。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各校区办公室负责对所属校区内单位每十二个月清点仪器设备一次,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每二年组织一次全校性仪器设备清点查对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需指定专员负责仪器设备日常使用和管理,并制订对应操作规程和使用措施,建立严格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要求,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相关要求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对应纪律处分。对珍贵仪器设备,应建立珍贵仪器设备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评。未经专门培训人员不准进行珍贵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各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久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经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同意,可按相关要求,经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个形式开展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需到各院(部、中心)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依据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和财务部门每个月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使用单位和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应保持账物相符。 第六章 仪器设备变更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变更,系指仪器设备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变更必需根据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造成校内不能使用和回收设备更新而闲置,能够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办理。 第十九条 需要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判定,填写报废单,到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快速汇报主管部门、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和公安保卫部门,已参与保险仪器设备还要在24小时内汇报保险企业,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账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应严厉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合适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汇报者,除按相关要求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通常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同意。拆改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经同意报废、报损、多出积压仪器设备均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列专户管理使用,以补充设备经费不足。 北华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关键手段,学校各级领导和拥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位必需给足够重视,全方面管好、用好,使其充足发挥作用。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范围是:单台价格或成套设备价格在四十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国家科委要求厂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学校认为属于珍贵、稀缺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属校管设备,是学校共有财产,必需专管共用,严禁自成体系。校内单位需要使用时,代管单位必需主动支持,给方便。 第二章 购置和验收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时,首先由申请单位填写购置设备申请表,同时提出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含:购置理由,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效益估计等。申请表经主管院长(部、中心主任)审查后报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组成教授组充足讨论论证后,拿出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同意,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按政府采购要求落实采购。 第五条 设备到货后,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拆箱、验收并做具体记。,同时,把随机所带图纸、使用说明书等报送档案室存档。对仪器设备要逐项测试其性能,并写出验收汇报。如发觉问题要给予妥善处理,在要求时间内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 第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立即办理入账手续,使用单位从设备验收时间起,三个月内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对过六个月不安装调试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方法,确系人为原因造成,要查清责任并给处理。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需由专员管理,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立案。专管人员应是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含有对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评后能达成所管设备技术要求人员。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能轻易变动。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需单独建账,并建立完整技术档案,档案应包含:仪器设备出厂资料,从购置到整个寿命过程中管理、使用、维护、验收等统计。技术档案通常不外借。 第九条 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全部必需逐台指定操作规程。专管人员必需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定时进行检验、检修,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严禁带病工作。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通常不借出校外使用,必需借出时要经单位领导和设备处同意,实施有偿使用,并由专管人员携带,借出交还全部要严格推行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四章 报损和报废 第十一条 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专用人员应立即报试验室主任、院(部、中心)领导和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隐瞒不报造成损失者,按相关要求给处分。 第十二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报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做出技术判定,报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给报废。 第十三条 精度显著下降、技术落后,但仍可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降为通常设备使用,同时做好转帐等相关手续。 北华大学自制和改造仪器设备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停提升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搞好试验仪器设备建设工作,在充足开发觉有仪器设备前提下,提倡自行研制和改造仪器设备。 第二条 自制试验仪器设备是经过各试验室自行设计、加工制造或各自独立组织加工制造,面向学生试验教学仪器设备,并以此来新开教学试验或更新原有教学试验,使该领域试验教学提升到一个新水平。自制和改造试验设备是试验教学中颇为关键工作内容,它对提升试验教学质量、试验室建设、勤俭办学和试验室再发展等全部含相关键意义。 第三条 自制和改造试验仪器范围是:市场上难以采购到专用于试验教学仪器设备;中国市场上有供给,但价格昂贵,自制或改造能节省大量试验教学设备仪器设备;有重大试验教学效益,含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仪器设备。 第四条 自制和改造仪器设备立项标准是:优先考虑用于学生试验中量大面广基础课及技术基础课试验项目,同时考虑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上投资小见效快项目。自制和改造试验设备使用期限必需在三年以上。改造仪器设备经费,其改造经费不能超出改造仪器设备原经费50%。其技术性能,必需达成同类产品优异水平。 第二章 申请、审核和同意立项 第五条 为提升投资效益,降低失误,确保自制和改造仪器设备质量,各部门在申报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省标准,要在充足进行实用性和可行性论证基础上,提出自制和改造试验仪器设备项目,填报“北华大学自制试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说明该项目标目标、申请金额及计划完成时间等具体情况,经主管院(部、中心)长、主任签署意见,以项目标层次水平和急需程度为序,报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对各部门申报项目要进行审核,对投资在元以上项目,必需时还要征求教授意见或深入论证,复审或论证经过后,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报主管校长同意后,下达任务书并同时拨款。 第七条 自制和改造仪器设备投资在元以上项目,其所需资金指标由项目责任人掌握,在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单独立帐。跨年度项目,年底止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资金使用由项目责任人填写用款单,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领导签字后即可支付或报销。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同意立项院(部、中心)主管领导要对自制和改造项目全方面负责,要常常检验项目标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要立即处理实施过程中碰到困难和问题,从而确保质量、按期完成。 第九条 自制和改造仪器设备项目标责任人和参与者,全部要增强责任感,根据任务书提出时间要求和质量标准按时完成任务。自制和改造仪器设备也要尽可能采取国家标准,并注意通用性和交换性。 第十条 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每十二个月定时组织自制和改造仪器设备立项申请和论证工作。同时对上十二个月自制和改造仪器设备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和验收。 第十一条 在自制和改造试验设备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觉有违反自制试验设备经费使用标准,将经费挪作她用,将取消该自制试验设备项目、收回该项目标经费,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对应处理。 第四章 项目判定及管理 第十二条 自制和改行试验设备项目完成后,该项目责任人应立即填写“北华大学自制和改造试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验收判定书”,要求学校组织验收判定。 第十三条 对要求验收判定项目标所在院(部、中心)和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共同组织教授对该项目标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判定。 第十四条 项目经过验收判定后,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及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对应固定资产帐及设备档案。,档案要求文件资料要齐全(图纸、工艺、说明书等)。 第十五条 经过验收后项目,可依据学校相关要求,申请试验技术结果及教学结果奖或科技结果奖。所获项目结果,记入相关人员技术档案。 北华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要求 为了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提升利用率和发挥更大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一、维修标准 1、精密、珍贵、稀缺设备维修管理应采取“立即检测、定时维护、预防为主”标准。设备使用人,应随时监测设备运行,对故障作出科学估计,有计划地定时停机检验。上述大型设备应建立维修卡片,归入设备档案。 2、关键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设备使用人有目标地对易损部件进行常常性检验、维护,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降低维修费用,提升使用效益,果断杜绝设备带病工作。 3、通常设备(5000元以下),设备使用人应做到随坏随修,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进行。 4、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配有仪器设备专门维修人员,负责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对设备使用人无力维修设备,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专门人员将给予配合维修。 5、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省资金标准,采取校外、校内、自修相结合维修路径,立足自修,激励校内修,控制校外修。 二、申报维修 1、精密、珍贵、稀缺和关键设备在每年结束前30天(每十二个月六月),由设备使用单位和维护人,申报下年该设备维护、维修计划,并填写维修、维护申请单。 2、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机,预防故障扩大,并统计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具体统计故障现象。 3、全部仪器设备(包含科研设备,自筹资金购置设备),在故障发生后,均应认真地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报经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审批。 4、全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均应查找故障原因,属于个人责任并造成较大损失责任事故,应酌情处理,包含罚款或给以行政处分。 三、维修经费管理 1、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统一支配。 2、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依据各单位维修计划和仪器设备本身情况统一安排。 3、科研设备维修费由科研经费支付。 4、自管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本单位支付。 5、全部仪器设备维修前均应落实维修经费起源,不然责任自负。 6、除稀有仪器设备外,其它设备自使用以来,其维修费(累加数)超出该设备价格二分之一时,可申请报废或降级使用。 7、精密、珍贵、稀缺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销前,应有一至二名副教授(高工)以上职务人员验收签字。关键设备维修费用在报销前应有试验室主任以上职务人员验收签字方可办理核销业务。 8、校外维修仪器设备费用报销,材料费一栏应具体注明损坏部件名称、价值。损坏零部件按废品收回。 9、预防在维修工作中不正之风,对维修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收取回扣、索贿受贿行为要严厉处理。 北华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校师生职员珍惜国家财产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有资产损坏和流失,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各级领导对本部门师生职员要常常进行自觉珍惜国家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教育,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检验力度,督促所属部门建立科学、严格保管和使用制度;设备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不停提升自己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对设备做到常常性检验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尽可能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予赔偿。在处理上,可依据具体情节合适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者可依法处理,情节轻微可视情况责令赔偿损失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已参与保险仪器设备还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汇报给保险企业。通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应在当日向学院(部、中心)和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汇报;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要立即汇报学院(部、中心)、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和学校主管设备校长。待事故原因查清后,事故单位要写出具体书面材料,逐层上报。不管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究对应人员责任。 第五条 一旦发生被盗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要首先向学院(部、中心)和保卫部门汇报,再向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汇报并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预防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需做好现场统计。 第二章 赔偿界限及处理标准 第六条 因为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和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要求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同意,私自动用或任意拆改仪器设备; 3、还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渎职,不负责任,在搬运、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或保管不妥; 5、老师指导错误或不立即; 6、因为其它主观原所以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金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严格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 2、一贯遵守制度、珍惜设备,因偶然疏忽造成损失; 3、事故发生后,能主动设法降低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很好。 第八条 因为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失,经判定或经相关责任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试验操作本身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损坏; 2、因设备本身缺点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 3、因为其它客观原因,而造成意外损失。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还应依据事故大小责令当事人(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检验,并酌情给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损坏丢失设备责任事故,属于多个人共同负责,应依据各人责任大小和态度,分别给合适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 赔偿费计算和审批 第十一条 凡属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依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计算金额: 1、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能够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估量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赔金。 (1)投入使用不足5年机械产品,通常按原值60%-80%赔偿;电子产品按40%-6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机械产品按原值40%-60%赔偿;电子产品按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1-20年机械产品按原值20%-40%赔偿;电子产品按10%-20%赔偿。 (4)已经使用20年以上机械产品,赔偿金额通常不高于原值10%;电子产品不高于5%。 (5)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不受上述百分比限制。 第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基础上,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汇报单”一式三份及必需证实材料和责任人书面检验。经学院(部、中心)签署意见后,送交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审核。设备原值在1万元以上,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重大损失事故,需报校长办公会议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立案。 第四章 赔偿费收缴及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费,由试验室及所在学院(部、中心)依据金额及责任人经济情况,拿出一个具体偿还方案报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调查证实,报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同意,可缓期偿还或合适减免。 第十四条 赔偿费偿还日期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学院(部、中心)负责催缴,学校计财处负责收款。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采取合适行政方法或直接从责任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五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帐目时,应做对应账面处理。 北华大学闲置及报废仪器设备处理要求 为了使我校各类资产发挥其应有作用,本着增产节省和增收节支精神,依据《北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措施》要求,对我校长久闲置及报废仪器设备做出以下处理要求。 一、闲置、报废、报损设备标准 1、闲置设备:通常指还能使用或修理后仍能使用,而具体使用单位又长久闲置设备;或因课程、教学内容、研究课题变动及试验任务变更,本单位不再使用设备。 2、报废设备:系指超出耐用期且确已丧失效能者;经技术判定确属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靠近、超出新购价格者;因为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标准而又不能改制她用,失去使用价值者。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可申请报废。 3、报损设备:系指因为人为或自然灾难等原因造成损毁设备。经技术判定,能够修复报损设备可成为待修设备,满足报废条件,按报废设备处理。 二、处理标准 1、我校闲置、报废、报损设备处理,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全权负责,各单位(包含经济独立核实单位)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处理。 2、闲置设备,按“先内后外”标准进行处理。院(部、中心)内不能加以利用再进行院(部、中心)外调剂处理。校内经济独立核实单位,标准上实施有偿调拨。校外调剂则按教育系统优先标准。 3、废旧物资及设备可采取集中或分散结合处理方法,经几家废品收购部门报价,按出价高者出售。报废汽车要经过国家指定部门回收处理。 4、凡有剧毒或带有放射性物质物品严禁出售,必需和相关部门取得联络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 5、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对于校内各试验室长久闲置不用设备或使用效益不高设备有权统一调配。 三、审批权限 凡单价在5000元以上闲置及报废仪器设备由主管设备校长审批,单价在5000元以下者(含5000元)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 四、闲置、报废、报损设备处理手续 闲置、报废、报损设备处理首先由具体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闲置或报废报损设备处理申报表”一式三份,报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理。 在审批前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提处理设备进行技术判定,报损、报废仪器设备需要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报损技术判定表》一式三份。判定工作由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统一安排。 五、处理时间 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拟每十二个月年末集中对报废、报损、闲置设备处理一次,各单位在处理设备前要做好申报和技术判定等准备工作。 六、处理经费使用标准 按国有资产相关要求,凡闲置设备校外处理一定要实施有价调拨(经同意用于救灾除外),通常按原价10%-20%定价或双方协商全部能接收价格。 闲置设备有偿调拨等回收经费,废旧物资出售回收经费,一律用于补充我校设备经费不足或相关上述物资处理中必需开支。 北华大学家俱管理措施 家俱类固定资产是我校固定资产一部分,为深入加强我校家俱类固定资产管理,愈加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保障教职员工作和生产生活需要,特制订本措施。 第一章 家俱管理标准 第一条 全校全部家俱实施两级管理,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家俱类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校区明细账和全校总账。全校全部单位对其使用家俱要指派专员管理,建立分账。 第二条 试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家俱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家俱总账管理及报废审批等项管理工作,负责各单位新添家俱计划汇总、报批、购置、调配、验收、建账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全校全部单位使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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