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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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国国家标准 P GB××××-×××× 抢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Architectural and design Code for first-aid station) (征求意见稿-6-25) —××—××公布 —××—××实施 中国建设部 联合公布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 言 本规范是依据建设部建标函[]84号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通知”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作为主编单位,会同相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抢救中心建筑设计实践经验,主动采纳科研结果,参考相关国际和中国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含6章和1个附录。关键内容适适用于医疗抢救机构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关键技术内容包含医疗抢救机构建设项目标组成、分级和技术指标,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空调通风和空气净化,给水排水和气体供给,电气和自动控制,安全消防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技术要求。附录内容为抢救中心建设标准。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为了提升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提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64076617;电子邮件:,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41;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以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关键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抢救中心、天津市抢救中心、成城市抢救中心、沈阳市抢救中心、甘肃省抢救中心。 关键起草人(按负担章节排序): 张行健、万培浩、钱克文、邓 清、沈家水、牛维乐、包子翰。 关键参与人(按姓氏拼音): 丁颖铭、郭永玖、李大川、李国庆、李金年、李远建、刘魁、刘新民、牛天平、黄云树、翁泽文、辛春华、杨炳生、于 冬。 目 录 抢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址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 第二节 总平面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指挥调度用房 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 第四节 培训用房 第五节 车库 第六节 后勤辅助用房 第七节 隔离用房 第八节 抢救中心分站 第四章 防火和疏散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二节 电气 第三节 通风空调 第六章 施工验收 抢救中心建设标准 抢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抢救中心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效等方面基础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独立院前型抢救中心建筑设计,其它附设于综合医院内抢救中心可参考实施。 第1.0.3条 抢救中心建筑设计应在日常抢救服务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含有快速应变,统一调度指挥当地域医疗机构能力,满足负担紧急医疗救治任务功效要求。 第1.0.4条 抢救中心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强化抢救医疗工艺设计步骤,并以此作为编制项目提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汇报依据;抢救中心建筑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依据为:被同意可行性研究汇报和被同意设计任务书。 第1.0.5条 抢救中心建筑设计除应实施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和其它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选址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 址 第2.1.1条 抢救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计划、区域卫生计划要求。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利于车辆快速出发。并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二、环境平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区,应设在易燃、易爆建筑设施上风(或侧风)向大于200米以外位置。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避免强电磁场干扰,避免通讯信号干扰; 三、地形宜规整; 四、宜设在人口较为集中地域,便于发挥抢救作用; 五、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六、不应污染、影响城市其它区域。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效分区合理,人车,物品等多种流线组织清楚,避免交叉混杂;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降低能耗、最大可能保持可连续发展空间; 三、应确保抢救车出车顺畅和便捷,并设有充足回车场地; 四、可建地面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若建地下停车库,必需充足考虑紧急出车顺畅和便捷,及火灾时,车辆快速疏散。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宜少于二个。同时,考虑一定数量地面停车。 第2.2.2条 抢救中心内抢救车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应设有双环信道,且相互独立成环。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3.1.1条 主体建筑平面部署和结构形式,机电设计应为以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发明条件。 第3.1.2条 建筑物出入口应分别设置办公培训、后勤出入口,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第3.1.3条 抢救中心分区和多种用房应设置显著导向标识。 第二节 指挥调度用房 第3.2.1条 设置位置和平面部署:指挥调度用房应设在楼层最高层,并确保通讯通畅,环境平静。 第3.2.2条 用房组成 一、必需配置用房:调度大厅、多功效指挥会议室、程控交换机无线机房、配线室、暗室、投影室、机房。 二、酌情设置用房: 工作人员更衣室、休息室、男女厕所、观摩台、资料室。 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 第3.3.1条 用房组成 一、必需配置用房:综合办、抢救科、车管科、通讯指挥调度科、总务科、财务科。 二、酌情设置用房:设备科、基建科、人事保卫科、科研用房、电脑室、接待室、会议室、陈列室、档案室。 第四节 培训用房 第3.4.1条 用房组成 一、必需配置用房:创伤、复苏、危重症示教室,大教室、电化设备控制室。 二、酌情设置用房: 体能训练室、教员休息室、图书室、书库、期刊室、男女厕所、学员宿舍、餐厅。 第五节 车库 第3.5.1条 用房组成 一、必需配置用房:车库、车辆洗消间、车辆维修车间。 二、酌情设置用房: 驾驶员更衣、厕所、休息室。 第3.5.2条 地下车库净高应充足考虑多种救护车高度,包含抢救车天线。车库净高宜大于3.5米。 第3.5.3条 应考虑突发事件时,车库可合理分隔,自成一体,分别单独使用可能性。 第3.5.4条 车库宜邻近物资仓库,便于立即补充易耗物品。 第六节 后勤辅助用房 第3.6.1条 用房组成 一、必需配置用房:中心供给消毒间、人员消毒间、多种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疗垃圾存放间。 二、酌情设置用房: 职员食堂、餐厅。 第七节 隔离用房 第3.7.1条 设置位置和平面部署:抢救中心内隔离用房应设在基地下风向,并按相关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保持和周围建筑间距。 第3.7.2条 用房组成 一、必需配置用房: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品消毒间。 二、酌情设置用房: 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护人员值班室、休息室、餐厅。 第3.7.3条 隔离用房设计参考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和其它相关规范。 第八节 抢救中心分站 第3.8.1条 用房组成 一、必需配置用房:车库、物资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 二、酌情设置用房: 工具房。 第四章 防火和疏散 第4.0.1条 抢救中心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本章要求。 第4.0.2条 抢救中心建筑耐火等级通常不应低于二级。 第4.0.3条 防火分区 一、抢救中心建筑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效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面积应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 三、防火分区内多种用房等,均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非燃烧体和其它部分隔开。 第4.0.4条 在通常情况下,每个地下车库应有二个不一样方向安全出口。 第4.0.5条 车库内应设疏散指示图表,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 5.1 通常要求 第5.1.1.1条 抢救中心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抢救中心范围内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工程进行统一计划设计。 第5.1.1.2条 抢救中心建筑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等工程设计时除实施本规范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5.1.1.3条 隔离用房给排水设计参考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和其它相关规范。 5.2 给水 第5.1.2.1条 抢救中心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卫生部制订《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第5.1.2.2条 抢救中心生活用水量定额、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表3.1.10、表3.1.13确定。 第5.1.2.3条 隔离用房内洗涤池、洗手盆水龙头应采取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应采取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应采取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第5.1.2.4条 隔离区内给水、热水干、支管上检修阀门应设置在工作人员清洁区内。 5.3 排水和污水处理 第5.1.3.1条 隔离用房污废水必需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要求。 第5.1.3.2条 隔离用房污水、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5.4 消防 第5.1.4.1条 消防系统应按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 第5.1.4.2条 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抢救车停车库其喷淋头子和多种管道安装高度宜满足车库净高大于3.5米要求。 第二节 电气 第5.2.1条 通常要求: 电气设计应为抢救中心提供可靠电源、优质照明、功效强大而又可靠通信系统和保护完善防雷和接地系统。 第5.2.2条 电源和供电: 1、抢救中心为一级负荷用电单位,其消防用电设备、通信系统电源、保安系统电源、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确保指挥系统正常工作空调电源、隔离区空调通风电源、污水处理、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水泵等为一级负荷。 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规模大于30辆(含30辆)救护车大型抢救中心,其通信系统及应急照明电源为一级负荷中尤其关键负荷。 2、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尤其关键负荷供电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之要求。一级负荷中尤其关键负荷供电电源宜设置独立于正常电源发电机组。 3、抢救中心通信系统应设置UPS应急电源系统,其连续供电时间应大于12小时。 第5.2.3条 照明: 1、照度标准 视觉工作场所 工作面照度(LX) 场 所 示 例 指挥调度用房 300~500 调度大厅、通信机房、配线室 技术用房 150~300 变电所、发电机房、水泵房、空调机房 办公用房 300~500 后勤辅助用房 150~300 中心供给消毒、人员消毒间、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 隔离用房 150~300 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资仓库、设备维修间、医护人员值班室 车库 100~200 车库、车辆消毒间、车辆维修间 2、抢救中心备用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指挥调度用房、技术用房、后勤辅助用房、隔离用房、车库应设置备用照明。 2)备用照明平时宜作为正常照明一部分。 3)指挥调度用房备用照明应确保正常照明照度,其它场所备用照明应满足该场所继续进行工作所需最低照度。 3、调度大厅等VDT作业场所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内水平照度不宜超出500lx。 2)水平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 3)可采取直接照明或半间接照明方法。 4)采取直接照明时灯具选择和部署需满足下列要求 A、室内有电脑进行VDT作业 电脑在室内安放位置任意性 灯具亮度(cd/m2) 灯具峰值截止角(度) 采取灯具形式 许可使用反射器材料 任意部署 ≤50 55 双抛物面格栅 高度镜面铝板 有一定限制 50-200 65 较为高度镜面铝板 要求部署 ≤200 75 通常镜面铝板 B、室内有大屏幕空间中安装灯具位置要求 灯具经过大屏幕上反射光线不能落入图1所表示人眼观察范围内: 图1 决定大屏幕灯具截光角度说明 即选择灯具γ值应考虑坐在第一排人员眼睛高度和离屏距离,符合下式要求: γ≤arctg[(S’+ S) /(H-1.25)] 式中单位是m,1.25是最低人员观察高度。 若γ=550,则第一排灯具离墙距离S’有: S’=1.43H-S-1.79 5)使用半间接照明方法需满足要求以下: A、灯具发出直接分量那部分出光口亮度应符合直接照明方法中对灯具亮度要求。 B、吊挂灯具不应落在观察屏幕时视场内。见图2 C、室内有大屏幕时,宜控制天花亮度,并提升其均匀度。 D、宜控制作业面和相邻表面及周围环境亮度比。 6)调度大厅照明宜采取调光。 图2采取间接照明时应避免灯具落在离屏幕最远人员对屏幕视场中 第5.2.4条 1、通常要求 抢救中心通信系统应以“功效强大、可靠性高、操作快捷、通讯通畅、数据完整”为总体目标,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将120呼救电话受理和救护过程指挥调度有机结合起来,在基于计算机网络、语音处理、通信子网及图象处理接口综合信息系统平台上,经过对分中心(站)、救护站、救护人员、车辆、交通道路、相关横向部门等对象空间分布信息和属性信息综合管理,实现院前救护过程计算机自动化处理。 系统应采取开放式结构,在呼叫处理系统(包含数字程控电话交换机系统、数字语音处理系统、呼救受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辅助决议系统、查询统计系统、指挥调度系统)、基础保障系统(通信网络、数据网络、环境监控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GPS定位立即钟同时系统)等功效单元协调运作下,组成一个技术优异、功效完善、安全可靠抢救指挥调度系统。 另外,系统结构应和中心管理和分布结构相适应,宜设置专用分布式信息管理控制网络,以支持网络化抢救服务。 系统总体功效能够归纳为:呼救受理、指挥调度、辅助决议、抢救处理、跟踪监控、统计查询、环境监控等功效。其功效结构图以下: 2、系统功效要求 1) 呼叫处理系统 A. 应设置抢救中心专用数字电话程控交换机;并含有两套物理上独立控制、管理模块,和一定余量端口模块。其电池容量应能支持系统12小时以上正常工作。 B. 应设置抢救中心抢救电话数字录音及处理系统。系统录音容量应确保系统十二个月以上正常工作。系统设备应为一用一备,双机热备份方法。 C.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为呼叫受理、调度、管理指挥提供语音和数据通信支持网络。每个功效单元(受理台)宜设置两个或以上信息点。 D. 应设置呼救受理系统。系统应提供受理、当地管理、分站管理、移动管理等级功效单元。 呼救受理宜采取双显示器结构,分别显示反应交通运输情况电子地图和受理工作操作界面,含有呼救受理、救护过程调度功效,部分受理台含有维护、统计等功效。 当地管理、分站管理、移动管理应含有指挥、控制、统计和咨询功效; 系统应自动显示呼救者主叫号码、位置及环境地图,文字标示呼救起源,并确定救护运输等车地点; 系统应自动依据呼救者位置,产生最好救护运输路径,并经过派车单信息发送到相关医院、救护分站和救护车辆,实现救护过程调度。 系统受理等管理信息存放容量应确保系统十二个月以上正常工作。 2) 信息管理系统 A. 应设置指挥调度系统。综合呼救受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辅助决议系统、查询统计系统全部信息,为当地管理、移动管理提供管理平台。移动领导指挥台含有双向数据通讯功效。 其双向数据通信包含: ①从一端向另一端发送数据和文件。 ②从一端向另一端进行数据库读写操作(有口令和权限限制)。 ③从一端向另一端根据定义代码集,进行目标地图定位,实现指挥中心受理台和移动指挥台地图信息联动。 ④经过受理台进行实时调度 B. 应设置地理信息系统。系统应能提供丰富地图操作手段(图面无级缩放、任意移动、全图、焦点定位、测距、地理信息查询等等);应能显示对应环境详图和概图,做到地图处理信息和受理、指挥操作处理信息互动。 同时,系统应能和卫星定位系统(GPS)接口,使电子地图经过卫星定位(GPS)系统实现目标定位功效;并可对图形数据(如城市地图、建筑、街道等等)及其相关信息(如电话信息等等)等进行增、删、改;系统操作界面应简单直观;文字和地理位置信息查询方法灵活方便;电子地图层次丰富、数据详尽; C. 应设置查询统计系统。系统应能将呼救处理信息实时统计,并自动存档,可靠保留;能依据指挥中心需要生成相关数据库,以完成多种信息查询和统计(如统计呼救类型、数量及其分布,调度员受理时间统计、调度员离席时间统计,出车情况统计,抢救病种概率统计及发病时间分布,送往救护地点统计和重大事故各项统计等等);统计结果要求能够以数字、表格、直方图、拼图和曲线等多个形式输出(显示、打印等)。 D. 宜设置辅助决议系统。含有实用抢救教授预案系统,可进行病案统计和后期病案查询。同时,经过辅助信息通告功效,中心可向任意一个或多个分站及支持医院提供实时和非实时信息。 3) 基础保障系统 A. 通讯网络宜含有两路或以上路由抢救服务区域电信局通信接入,为‘120’特服电话和抢救指挥调度提供语音和数据通讯支持。同时,可为抢救分站子系统提供多个组网方法。 系统应能支持多个类型抢救分站系统和医院设置指令接收设备。 依据需要在分站和支持医院,设置专用电话、计算机、传真机或网络打印机。 B. 应设置专用无线通信系统。为移动指挥和救护提供可靠通讯手段。 C. 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利用GPS卫星向地面目标发射定位信息,经过卫星定位系统(GPS)处理后,将车辆位置及特征信息经过无线网络传到指定控制中心(如采取无线网络),经过地理信息系统(GIS)将移动目标显示在对应显示设备上,同时控制中心也能够将对应指挥、控制指令发送到移动终端操作者,对救护车辆运作进行远程指挥。 D. 应设置系统时间同时系统。利用卫星时钟同时整个系统控制和管理信息时间,使系统在一个统一时钟基础上运作。 E. 应设置基于计算机数字化网络平台,为整个系统信息通信提供计算机数字通信支持。网络传输速率应能满足系统正常运行要求,并含有余量。 F. 宜设置大屏幕显示系统,为指挥、调度和管理提供直观信息显示手段。 G. 环境监控系统。 应设施抢救指挥中心专用计算机机房、指挥中心机房、数字程控交换机机房。 宜设置抢救指挥中心机房环境监控系统,为指挥中心提供安全、可靠运作环境。包含空调、电源和UPS备用电源和安全控制设施(监视、报警和人员、车辆出入口控制系统)。 H. 指挥调度厅内应设有多功效电子会议室(附有休息室),并配置对应信息终端和设备,供突发事件发生时制订救援方。 第5.2.5条 抢救中心消防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 GBJ116—98之要求。 第5.2.6条 防雷和接地: 1、建筑物及供配电系统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之要求。 2、建筑智能化系统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之要求。 3、指挥调度系统通信线路进户处及专用电源设备输出端应设防雷保护装置。 4、指挥调度大厅应设置从总接地母排处专线引出电子设备直流工作接地母排,且宜采取M型接地网络,该网络可经专用浪涌保护装置和其它接地网络连接。 5、指挥调度大厅、通信设备主机房地面材料应含有防静电功效,使对地静电电压绝对值小于100V。 1)静电地面表层应采取静电耗散性材料,其表面电阻率或体积电阻率应满足静电耗散要求。 2)防静电地面应有导静电泄放方法和接地装置,其地面对地泄放电阻值应为1.0×105~1.0×109Ω。 第5.2.7条 术语和略语 1、VDT作业:有电脑屏幕(不管大小)作为视觉显示终端作业,简称VDT作业。 2、水平照度:指0.75m高度水平面上值。 3、双抛物面格栅:一个采取抛物面作为两侧主反射面荧光灯格栅灯具,采取镜面铝板做反射材料,以嵌入式灯具居多,灯具发出在垂直于灯管轴线平面上光强分布其显着特点是在过设定峰值角度后快速降为零,即光线在该角度上截止。 4、半间接照明:(待定) 第三节 通风空调 第5.3.1条 抢救中心功效是以抢救为中心而配置隔离车辆、医务人员及物品消毒为主,并辅以通常人员办公、会议、培训等生活设施。 第5.3.2条 中心应依据所在地气象条件及功效要求,并设置全部或局部采暖、通风、空调或净化工程。 第5.3.3条 相关传染病方面要求可参见GB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空调、净化方面要求可参见GB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5.3.4条 中心按功效要求设置清洁区和半污染区。 第5.3.5条 机械送排风系统应使压力从半清洁区→半污染区依次降低。半清洁区、半污染区为负压,压力关系是预防空气中病毒传输关键手段。 第5.3.6条 消毒区应设置独立送排风系统,并保持负压,其压力和通风要求以下: 功效房间 相对于相邻区 域压力关系 每小时最小换 气次数 次/时 每小时新风最 小换气次数 消毒间 负压 10 —— 污物间或去污间 负压 6 2 消毒后存放间 负压 4 2 第5.3.7条 负压房间应设置压差传感器,用来检测负压值,确保送排风量。 第5.3.8条 为预防送排风气流短路,送风口应上送或侧送,回(排)风口设于房间一侧下部,下口距地面最少100MM。 第5.3.9条 当排放超出排放浓度上限定值时,排风系统应设置高效过滤器及止回阀门。 第5.3.10条 过滤器两端应设置压差检测报警装置,方便于更换过滤器,确保系统在设计范围内运行。 第5.3.11条 新风采集口应远离全部排风口宜10米以上,距其排风口高出3M以上,且在排风口上风侧无污染干扰源清洁区域;新风采集口下端应距地面3 M以上;设在屋顶时距屋面1M 以上。新风空调机组应设置粗、中效二级过滤器。 第5.3.12条 通常人员办公、会议、培训等生活设施,有条件时可结合送排风系统做集中空调系统或新风加风机盘管机组系统。 温湿度条件:温度20~27℃,相对湿度30~60% 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排放,搜集至废污水处理站。 排风系统应设置低阻中效过滤器及止回阀门。 第六章 施工验收 第一节 施工 第6.1.1条 抢救中心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对应施工技术标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评制度。 第6.1.2条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要求进行检验统计。 第6.1.3条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气和自控工程等相关专业施工,应和土建及其它专业工种相互配合,并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纪录。 第6.1.4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处理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形成文件资料。 第6.1.5条 施工单位应含有对应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对应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责任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第6.1.6条 抢救中心施工除应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和其它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节 工程验收 第6.2.1条 抢救中心工程验收是抢救中心启用验收基础,工程验收应严格实施本规范。 第6.2.2条 抢救中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要求。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3、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含有要求资格。 4、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包含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和相关材料,应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通常项目验收。 8、对包含结构安全和使用功效关键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负担见证取样检测及相关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应含有对应资质。 10、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经过现场检验,并应共同确定。 第6.2.3条 工程验收内容应包含建设和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和综合性能评定文件等。 第6.2.4条 在工程验收前,应首先委托有资质工程质检部门进行工程检测。 第6.2.5条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定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第6.2.6条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严格依据本规范,并参摄影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 第6.2.7条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汇报。抢救中心验收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类。对于符合规范要求,判定为合格;对于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符合规范要求,判定为限期整改;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又不含有整改条件,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节 工程检验 第6.3.1条 不得以完工验收阶段调整测试结果替换综合性能全方面评定检验结果。 第6.3.2条 换气次数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毒间应经过检测送风口风量换算得出换气次数,结果不应小于6.3.6条要求。 2、检测方法参见GB5033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和JGJ71-90《洁净室施工验收规范》。 第6.3.3条 照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照度检测应在光源输出趋于稳定(新日光灯和新白炽灯必需已使用超出10h,旧日光灯已点燃15min,旧日光灯已点燃5min),无自然采光条件下进行。 2、测点距地面0.8m,离墙面0.5m,按间距不超出2m均匀布点,不刻意在灯下或避开灯下选点。各点中最小照度值应符合表4.0.1要求。调度大厅等VDT作业场所照明应校核照度均匀度,并符合5.2.3条第3款要求。 第6.3.4条 温湿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夏季工况应在当地每十二个月最热月条件下检测,冬季工况应在当地每十二个月最冷月条件下检测。 2、室内温湿度测定为距地面0.8m高中心点,检测结果应符合3.3.12条要求。检测仪器为可显示小数后一位数字式温湿度测量仪。有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不适用本款要求。 3、测出室内温湿度以后,应同时测出室外温湿度。 第6.3.5条 静压差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消毒间全部门全部关闭条件下,从平面上最里面房间依次向外测出有孔洞相通相邻房间静压差,结果不应小于6.3.6条要求。 2、测定高度距地面0.8m,测孔截面平行于气流方向,测点选在无涡流无回风口位置。检测仪器为读数分辨率可达成1Pa微压计或其压力测试仪表。 第6.3.6条 噪声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噪声检测宜在外界干扰较小晚间进行,以A声级为准。不足15m2房间在室中心1.1m高处测一点,超15m2在室中心和四角共测5点。检测仪器宜用带倍频程分析仪声级计。 2、全部噪声测定后,应关闭空调系统测定背景噪声,当背景噪声和室内噪声之差小于10dB时,室内噪声应根据常规给予修正。 第6.3.7条 新风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新风量检测应在室外无风或微风条件下进行。 b)经过测定新风口风速或新风管中风速,换算成新风量。 《抢救中心建设标准》 1.0总 则 1.1为了适应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现有医疗救治体系,提升对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科学地对抢救中心工程项目进行策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建设宏观调控,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1.2抢救中心应坚持高效标准,在满足平时日常救护工作同时,必需考虑突发事件应急和对关键会议和事件保障。 1.3本建设标准适适用于新建规模在5~50辆救护车抢救中心工程项目,改建或扩建抢救中心项目可参考实施。 1.4抢救中心建设应结合城市功效布局,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1.5抢救中心建设,除实施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定额和指标要求。 2.0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2.1抢救中心建设规模,可按抢救中心救护车数量来划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 2.2城市抢救车辆配置可按每10万人配1辆救护车考虑,此配置不包含救护车备车,对易发生事故地域和关键区域能够在上百分比基础上合适调高。 2.3抢救中心车辆必需考虑一定数量抢救备车,抢救备车和日常运行救护车数量之比将按1:1考虑;对突发事件救援和重大会议、活动保障抢救备车,将根据城市关键性来确定数量,通常可按1:0.5~1考虑。 2.4抢救中心通常由抢救指挥系统、救护系统(救护车)、行政管理用房和生活用房等项目组成。抢救指挥中心是由抢救指挥系统和其它项目或单独抢救指挥系统组成,各抢救分站是由除抢救指挥系统外其它部分组成。 2.5直辖市、省会城市抢救中心应担负地、县抢救中心人员培训,其抢救中心将附设抢救培训设施。 2.6抢救中心除考虑抢救车停车外,还应考虑一定数量其它车辆停车面积,具体应按当地相关要求实施。 2.7抢救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标准,设备用房、职员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可能利用城镇已经有设施或在合适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给。 3.0 计划布局和建设用地 3.1抢救中心和各抢救分站设置应符合城市计划要求要求,和城市医疗卫生情况,合理布点。 3.2抢救中心和各抢救分站配置,应依据所在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性质、人口密度、关键单位、建筑和道路交通等综合条件来确定,每个城市必需设一个抢救中心或抢救指挥调度中心和若干个抢救分站,各分站能够独立建造,也可依靠医院建设一同建设,通常可按30~50平方公里设一个站点考虑。抢救指挥调度中心应紧靠城市关键交通干道,利于车辆快速出发地点,各分站宜靠近城市关键居民住宅区中心和需要服务人群周围。 3.3大于100万人口城市,其抢救中心应以抢救指挥调度中心和若干个抢救分站组成,形成以中心指挥调度为关键,各抢救分站联合救护体系;小于50万人口城市,可按城市具体情况,仅设一个抢救中心,但必需确保抢救反应时间小于15分钟。 3.4抢救指挥中心和各抢救分站服务半径距离约为3~5公里,人口密集和交通繁忙地域,可取下限。抢救反应时间为10~15分钟。 3.5抢救中心应设在易燃、易爆建筑设施上风(或侧风)向大于200米以外位置。 3.6抢救中心车均用地面积宜符合表1要求 建设规模 5辆 10辆 20辆 30辆 40辆 50辆 60辆 用地面积 800 1000 2800 3800 4500 5300 注:1、上述用地面积为抢救指挥中心和各分站总和,设分站可在上面积增加20%。 4.0建筑面积指标 4.1抢救中心车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要求 建设规模 5辆 10辆 20辆 30辆 40辆 50辆 60辆 建筑面积 1000 1600 2700 3900 4900 6050 7120 注:1、表中所列指标,是确保中心正常运转所需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2、其它规模可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面积。 4.2 抢救中心指挥系统、救护系统(救护车)、行政管理用房和后勤辅助用房及培训中心等四项用房单项面积可参考下表3 房间名称 抢救车数量 5辆 10辆 20辆 30辆 40辆 50辆 60辆 建筑面积(m²) 1、指挥系统(指挥中心或调度室) 110 110 220 220 220 270 270 调度大厅 50 50 100 100 100 140 140 程控交换机 无线机房 5 5 10 10 10 10 10 TTM室 10 10 20 20 20 20 20 配线室 5 5 10 10 10 10 10 暗室 5 5 10 10 10 10 10 投影室 5 5 10 10 10 10 10 工作人员更衣室、厕所、休息室 10 10 20 20 20 20 20 观摩台 10 10 20 20 20 20 20 资料室 10 10 20 20 20 30 30 2、救护系统(停车库、车辆消毒和清洗) 200 410 800 1200 1600 2400 车库 130 300 660 1000 1330 1670 车辆消毒间 30 60 60 90 120 150 180 车辆维修间 30 30 60 60 90 120 150 驾驶员更衣、 厕所、休息室 10 20 20 50 60 60 70 3、业务、行政管理用房 170 340 620 910 1180 1420 1600 抢救科 20 40 100 160 240 300 360 车管科 10 20 40 60 80 100 120 总务科 10 20 40 60 80 100 120 财务科 10 20 40 60 80 80 80 设备科 10 20 40 60 80 100 120 基建科 10 20 40 60 80 80 80 档案室 10 20 40 80 80 100 120 办公室 10 20 40 80 100 120 120 人事保卫科 10 20 30 30 40 60 60 科研用房 10 20 30 30 40 60 60 电脑室 10 20 30 30 40 60 60 接待室 10 20 30 40 40 60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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