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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3717-2020 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Regulations of risk monitor on product quality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0-01-06发布 2020-01-30实施 ICS 03.120.99 A00 DB32/T 3717-2020 I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风险信息研判.2 5 风险监测计划制定.3 6 风险监测计划下达.4 7 风险监测抽样.4 8 样品管理.10 9 样品检测.11 10 检测结果确认.12 11 检测结果异议
2、处理.12 12 风险监测检验检测报告.13 13 风险监测材料报送.14 14 风险监测经费管理.14 15 风险监测后处理.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编写指南.1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方案评审程序与要求.2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承检合作机构工作评分表.2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委托书.2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通知书.2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28 附录 G(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样品确认通知书.36 附录 H(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结果确认通知单.37 附录 I(规
3、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未抽到样(终止抽样)情况说明表.38 附录 J(规范性附录)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任务认定表.39 附录 K(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参考检测方法确认指南.40 附录 L(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原始记录规范.42 附录 M(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异议处理文书.43 附录 N(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检验检测报告.47 附录 O(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分析报告编写指南.50 DB32/T 3717-2020 II 附录 P(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费用核算和购样清单.54 附录 Q(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后处理附件.56 参
4、考 文 献.57 DB32/T 3717-2020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编制。本标准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王常捷、黄星海、郭亮、叶平、邱皓璞、潘阮。DB32/T 3717-2020 1 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对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工作的风险信息研判、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风险监测计划下达、风险监测抽样、样品管理、样品检测、检测结果确认、检测结果异议处理、风险监测检验检测报告、风险监测材料报送、风险监测经费管理
5、、风险监测后处理进行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工作可参照组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GB/T 23694-2013 风险管理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风险 risk 风险是指不确定性对目标潜在的影响。3.2 产品质量风险 product quality risk 产品质量风险是指产品
6、质量及安全的不确定性对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的潜在伤害或影响。3.3 风险识别 risk identification DB32/T 3717-2020 2 风险识别是指发现、确认和描述风险的过程。3.4 产品质量风险监测 product quality risk monitor 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日常监管信息、舆情、消费投诉等反映的产品质量风险信息识别后开展的抽样、检测等工作。4 风险信息研判 4.1 风险信息收集 4.1.1 产品质量风险信息来源包括以下方面:a)生产企业报告的产品质量风险信息;b)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的申投诉、举报信息;c)市场监督管理
7、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d)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通报的产品质量风险信息;e)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并经过验证的产品质量风险信息;f)产品伤害信息;g)国外组织、部门、机构等发布的有关产品召回、预警通报信息;h)网络及媒体报道的产品质量风险信息;i)其他渠道采集的产品质量风险信息。4.1.2 任何单位和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产品质量风险问题。4.1.3 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风险信息的收集,在核准风险信息来源、内容等的基础上,及时将收集的风险信息及初步处理建议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4.2 风险识别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保护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
8、委员会、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及消费者对上报风险信息进行识别,风险识别内容包含以下方面:a)风险是否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并且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或者危害程度呈上升趋势的;b)风险是否涉及行业性、区域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4.3 风险信息处置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质量风险信息进行处置:a)不构成风险的,通报相关方;DB32/T 3717-2020 3 b)风险危害不明显或对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不构成潜在伤害的,发出生产和消费建议;c)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的,开展风险监测工作。5 风险监测计划制定 5.1 风险监测产品范围 本标准涉及的产品指适
9、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消费品、工业产品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识别结果,确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对象,重点关注如下风险信息:a)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并且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或者危害程度呈上升趋势的;b)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c)涉及行业性、区域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d)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e)受到消费者和社会普遍关注的;f)相关部门通报有质量安全问题的;g)其他需要优先纳入风险监测计划的。5.2 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要求 5.2.1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制定年度产品质量风险监测计划,分季度实施。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突发事件可临时调整
10、风险监测计划。5.2.2 检验检测机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产品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应符合附录 A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编写指南要求。5.2.3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技术评审专家库,组织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评审,评审程序与要求见附录 B。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承检机构的,按照政府采购规范和要求执行。5.2.4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专家评审得分、以往承检工作质量等因素,确定每类产品承检机构的牵头单位。牵头承检机构负责风险监测任务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评价、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具体包括:a)整合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实施方案;b)组织承检机构培
11、训;c)开展实验室间数据比较;d)汇总检测结果;DB32/T 3717-2020 4 e)撰写产品质量分析报告;f)监督和评价合作承检机构工作质量,承检合作机构工作考核表见附录 C;g)协助省局做好风险监测数据的评估和结果的应用。5.2.5 未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实施方案。6 风险监测计划下达 6.1 计划下达方式 6.1.1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召开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任务布置会,下达风险监测计划,下发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委托书(附录 D)、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通知书(附录 E)、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附录 F.1)或者销售企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
12、(附录 F.2)、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样品确认通知书(附录 G)、产品质量风险监测结果确认通知单(附录 H)。6.1.2 以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委托书编号为基础,按照抽查批次数对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通知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或者销售企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质量风险监测结果确认通知单进行统一编号、配套使用。6.2 机构内部任务下达 承检机构领取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任务后,应当组织学习掌握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分析可能遇到的问题,明确关键质量控制点,结合任务特点制定风险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风险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应当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基础
13、上明确和细化工作分工、过程安排、质量控制、特殊情况处理预案、行风纪律要求等内容。7 风险监测抽样 7.1 样品来源 7.1.1 风险监测样品来源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该类产品质量真实状况。7.1.2 根据风险监测目的需要,通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渠道抽取检测样品。7.2 抽样设计 7.2.1 消费品抽样以市场实体店和电商为主、生产企业为辅,工业品抽样以生产企业为主、市场实体店和电商为辅,合理确定抽样比例和批次。对特殊产品和有特殊监督抽查要求的,根据情况确定抽样领域。与监督抽查合并实施的风险监测任务,不再单独抽样,使用监督抽查样品进行检测。a)实施消费品风险监测,原则上生产企业、市场实体店、电
14、商的抽样批次数各占 1/3。生产企业抽样。江苏企业数超过抽查批次数 1/3 的随机抽取;江苏企业数不足抽查批次数 1/3 DB32/T 3717-2020 5 的全部抽取,剩余抽查批次数在市场销售产品和电商产品中平均分配。市场实体店抽样。根据抽查批次数,随机抽取抽样地区(每 10 批次抽 1 个设区市,零头数按 10 批次计算;130 批次及以上抽满 13 个设区市)。每个抽样地区原则上应当覆盖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专卖店或便利店(杂货店)4 类实体店,随机确定每类的受检实体店。电商抽样。原则上应当覆盖知名电商平台,主要选择销售量大、质量差评较多的产品,随机确 定受检电商。b)实施工业品风险监
15、测,抽样批次数原则上按照生产企业 60、市场实体店和电商各 20的比例分配。生产企业抽样。江苏企业数超过抽样批次数 60的随机抽取,合理确定大中小型生产企业比例;江苏企业数不足抽样批次数 60的全部抽取,剩余批次数在市场实体店和电商中平均分配。市场实体店和电商抽样。抽样范围包括本省和外省生产企业产品,抽样设计按照上述消费品风险监测的有关要求实施。在电商无法抽样的,调整生产企业和市场实体店抽样比例。在电商和市场实体店均无法抽样的,调整生产企业抽样比例。7.2.2 同一企业品牌的同类产品在同一抽样领域(抽样领域分生产企业、实体店、电商 3 类)不得重复抽样。7.3 抽样基本要求 7.3.1 承检机
16、构应当做好抽样前人员安排、培训学习、文书准备、工具配备、后勤保障等工作,严格按照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和抽样设计要求实施抽样。7.3.2 抽样人员应当持有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相关专业的检验员证,熟悉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了解掌握产品专业知识和抽样要求。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人。7.3.3 在生产企业和市场实体店抽样,抽样人员应当提前告知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但不得提前泄漏具体抽查对象信息,并根据工作需要请其安排监管人员予以协助。7.3.4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通讯和打印设备,将抽样过程所有信息和照片(或者视频)、截屏等证明资料上传“江苏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在承
17、检机构。7.3.5 抽样过程中,对有保质期的产品,抽取样品应当满足检测及异议处理时间的要求;对涉及标准变更的产品,应当抽取执行新标准的样品。7.3.6 发现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抽样,填写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未抽到样(终止抽样)情况说明表(附录 I),及时报送生产(销售)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抽查电商产品的同时报送电商平台;生产(销售)企业登记注册地在省外的,报送下达任务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a)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厂名和厂址;b)属于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未标注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编号。c)生产(销售)企业无统一社会信用证书(营业执照)生产经营。DB3
18、2/T 3717-2020 6 7.3.7 受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工作认定表(附录 J),经受检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7.4 生产企业产品抽样 7.4.1 抽样要求 7.4.1.1 抽样人员向受检企业出示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委托书和检验员证,同时送达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通知书。7.4.1.2 抽查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任何方式表明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的场所,在确定抽查产品批次基数的基础上,按照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方案要求随机抽样,并现场查验样品的状态和
19、数量。7.4.1.3 抽样人员应当用照片或者视频实时记录现场抽样情况。现场抽样记录应当清晰易辩、可追溯,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a)企业外观,包括企业厂门、厂牌、厂房等;b)企业统一社会信用证书(营业执照);c)实施行政许可和强制认证产品的证书;d)抽样人员取样信息,包含抽样人员和样品基数等;e)样品包装、标识或者铭牌,必要时打开包装后的样品状态、数量、配件等;f)抽样环境,有特殊保管要求的应当记录样品存放环境条件及控制措施;g)封样后的样品和封条;h)包含所抽样品、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人员的照片或者视频;i)受检企业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j)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
20、堆放状态;k)有特殊运输要求的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存放条件。7.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a)未列入风险监测计划;b)受检企业无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通知书所列产品;c)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d)样品自身信息与外包装或者合格证明不一致的;e)受检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产品属于非销售、全部出口或者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等情形的;f)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字样的;g)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4.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检企业可以拒绝抽样:DB32/T 3717-2020 7 a)抽样人员少于2人;b)抽样人员未出具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委托
21、书、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通知书和检验员证;c)受检企业或者产品与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通知书不一致;d)要求企业支付风险监测检测费或者其他费用的。7.4.1.6 承检机构在抽样时不得有以下行为:a)通过任何方式事先通知受检企业;b)超出计划范围抽样;c)抽取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d)抽取样品数量超出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要求。7.4.1.7 抽样后应对样品进行封样。封样时应当在封条上加盖承检机构公章或者抽样专用印章,由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共同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对不易加贴封条的产品,可以采用铅封、漆封、蜡封、钢印、拍照、录像或者其他特殊材料等防拆封、防调换措施,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封样
22、方式。7.4.2 抽样文书 7.4.2.1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填写规范(附录 F.3)现场填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抽样单应当由抽样人员、受检企业人员、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如有)签字,加盖受检企业有效印章(包括企业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含有企业名称全称的印章)。对受检企业可能影响检测、判定的产品信息、技术要求、环境状态、运输要求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主动询问企业并在抽样单中注明。抽样人员还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和抽样实际情况增加信息。7.4.2.2 因企业搬迁、转产、停产、倒闭或者其他情形未能完成产品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未抽到样(终止抽样)情
23、况说明表,并加盖企业有效印章或者经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确认。7.4.3 样品运输 7.4.3.1 抽样人员应当以妥善方式将样品全部运输回承检机构,并确保样品状态不发生变化。对有特殊运输和贮存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规范有效措施。对可能影响样品状态的,不得寄送,由抽样人员按要求带回。7.4.3.2 需要受检企业协助运输样品的,须征得受检企业同意后实施,承检机构负责保障样品完好并承担运输样品费用。7.4.3.3 对现场检测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将检测样品、备份样品规范地封存于受检企业。如样品出现更换、隐匿、损毁、私自处理等情形的,不予复检。7.5 电商平台产品抽样 DB32/T 3717-20
24、20 8 7.5.1 抽样要求 7.5.1.1 承检机构可以邀请、聘请消费者协助抽样,事先应当进行培训、备案。根据承担任务情况,可以安排 2 名抽样人员买样,也可以安排 2 名抽样人员和消费者共同买样。7.5.1.2 抽样人员按照风险监测方案要求购买样品数量,以承检机构或者消费者名义购买样品,索取并保留有效的购物发票或者凭证。7.5.1.3 样品到达后,承检机构应当对样品状态、数量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加贴封条。7.5.1.4 抽样人员应当以网络截屏、照片或者视频方式记录抽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a)产品信息;b)订单或者交易记录等销售信息;c)与销售或者客服人员聊天记录等网络交易过程信息(
25、必要时);d)快递单和拆快递包装前后样品信息;e)查验样品状态、数量、配件等信息;f)样品封样信息。7.5.1.5 填写销售企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记录电商平台、销售店铺、生产企业和抽取样品的相关信息。7.5.2 样品确认 7.5.2.1 承检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确认样品有效性,如样品存在 7.3.6 条款所述情况或不满足检测要求时,应及时上报任务下达部门。7.5.2.2 承检机构在收到有效样品 7 日内,应当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确认文书送达样品标注的生产企业进行样品确认,同时送达告知电商平台、销售店铺。送达文书包括:a)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样品确认通知书;b)销售企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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