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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样本.doc

  • 上传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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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财务会计 制度 样本
    资源描述: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起源: 作者: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公布单位】80103 【公布文号】----------- 【公布日期】1995-01-01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律师业发展,规范律师业会计核实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实,依据《中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多种类型律师事务所和其它律师机构(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验。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实和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设置财务机构。财务机构由主管财务领导、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六条 财务人员必需含有会计资格,凭会计证上岗。未配置合格专职财务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委托记帐企业代理记帐。  第七条 财务责任人、主管会计任免,应报经北京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同意。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标准,而被错误处理,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给予纠正;玩忽职守,丧失标准,不宜担任财务工作,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给予撤换。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资格,应报主管部门审查立案。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需在责任人监督下,和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需时,能够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实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实应该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会计年度根据日历年度确定,即自公布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有外币现金单位,应分她人民币、多种外币设置现金日志帐,进行明细核实。外币收支,应该按收款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名称、金额和折合率。  第十一条 会计核实工作,应该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统计正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该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实: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   (二)债权、债务发生和结算;   (三)财产、物资收发和增减;   (四)各项基金增减;   (五)各项收入计算和分配;   (六)经费收支和成本计算;   (七)财务结果计算和处理;   (八)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实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该依据权责发生制标准记帐。通常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费用,不管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全部应该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入帐;通常不属于本期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收入和费用计算应该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收入和和其相关联成本、费用,应该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实方法,前后各期应该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假如有必需变更,通常应该自新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会计汇报中给予说明。              第四章 记帐和帐簿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采取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全部应该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多种原始凭证必需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正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该设置日志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关键帐簿和多种必需辅助性帐簿。   多种帐簿应该依据审核无误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立即,内容完整,数字正确,摘要清楚。   多种帐簿中统计,如需要更正,必需严格根据会计人职员作规则进行。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采取电子计算机记账,其软件应该满足本制度要求,并含有案件、保密功效。   由磁性或其它介质存放多种数据和资料,应有备份,并定时打印成书面形式保留。              第五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实施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正当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原始凭证,给予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和本制度要求收支,不予办理。同时应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必需接收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资产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流动资产包含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和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六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应该设置日志帐,根据业务发生次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根据实际成本登记入帐。实际成本以买价加运输、保险等费用计算。   少许低值易耗品,能够采取一次摊销方法摊销;批量购入低值易耗品能够分期摊销。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包含建筑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原值在200元以上,不属于低值易耗品其它设备。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固定资产帐。固定资产应该根据原价登记入帐。   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税金作为原价。需要安装,其安装费用应该一并计入原价。   自制、自建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受捐赠取得固定资产,附有发票、帐单,根据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入帐;无发票、帐单,参考同类实物中国或国际市场价格入帐;如受捐赠系旧固定资产,应该根据原价和估量累计折旧之间差额入帐。   盘盈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估量折旧。   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以协议要求价款加律师事务所负担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税金作为原价;协议要求价款中包含了价款利息和手续费,应将利息和手续费从原价中扣除。   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固定资产,根据新发生相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该自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算折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不补计折旧。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直线法。   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通常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不宜采取分类折旧率,也能够采取部分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率依据固定资产原价、估量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估量残值通常应该不低于原价10%。   累计折旧应该单独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减项单独反应。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该另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该定时盘点,每十二个月最少盘点一次。盘存数假如和帐面统计不符,应该于查明原因后立即进行会计处理,通常在年底止帐前处理完成。盘盈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折旧和过失人或保险企业赔款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建工程,包含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还未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应该单独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应。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投资投入无形资产,根据协议、协议中所列金额和应负担提相关费用入帐。   购入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支付价款入帐。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应该自律师事务所开始受益起根据要求期限平均摊销。没要求期限,根据估计受益期或不少于10年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五条 占国家编制律师事务所资产按全民全部制机关管理。   兼职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事务所资产按集体全部制单位管理。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资产按个人(合作)全部制管理。              第七章 长久投资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长久投资,是指向其它单位投出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资金,包含直接向其它单位投出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和购入不准备在十二个月内变现股票和债券。长久投资应该单独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应。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内立即收回长久投资,应该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应。   向其它单位投资,应该根据实际缴付金额或投资协议、协议等约定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入帐。   股票投资,应该根据实际支付款项或投资协议、协议等约定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加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入帐。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应将这部分股利作为暂付款项,经过其它应收款帐户核实。   债券投资,根据实际支付款项入帐。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应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暂付款项,经过其它应收款帐户核实。   对于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其实际支付款项和债券票面价值之间差额,应该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对应调整利息收入和长久投资帐面价值。摊销方法能够采取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  第三十七条 向其它单位投资和股票投资核实,通常采取成本法。   长久投资股利或利息收入,长久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时,实际收到款项和帐面成本和已登记入帐应收股利或应计利息之间差额,均应作为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第八章 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流动负债,包含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短期借款、预收款和预提费用等,应该分别核实;应付款项,应该根据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纳多种费用和其它应付款等分别核实。   福利基金和其它负债性基金,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长久负债,包含长久借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应该分别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应。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以上应付款项,应该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久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应。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内立即到期长久负债,应该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应。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发生物质消耗、劳动酬劳及各项费用,全部应该按要求计入成本、费用。包含:   (一)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工资。   (二)兼职律师酬金。   (三)临时聘用人员工资。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   (五)管理费用。包含: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维修费、运输费、零星购置费等。   (六)业务费用。包含:办公费、邮电费、书报杂志费、宣传广告费、差旅费、会议费、教育费、培训费及其它业务性开支。   (七)税金。   (八)上缴会费、注册费、登记费、公告费等。   (九)交际应酬费用。   (十)保险费用。   (十一)其它应列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一条 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工资是指依据实际业务收入数额,按“百元收入工资含量”所要求百分比提取工资。   兼职、特邀律师酬金是指按要求百分比从收入中提取酬金。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能够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交际应酬费用并列入成本。提取百分比为收入总额1%。              第十章 收入和利润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收入包含业务收入和其它收入。   业务收入包含法律顾问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收入;代理刑事案件收入;办理行政诉讼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收入和咨询、代书收入等。   其它业务收入关键是存款、债券利息收入。  第四十四条 业务收入实现,担任法律顾问,以每个月实际收入顾问费数额为准;办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非诉事件和咨询、代书,以案件终了为业务收入实现。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利润总额,包含营业利润和其它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为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营业成本后毛利,再减去费用,加上其它收支净额。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通常应该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经主管部门同意,能够按季或按年计算利润。   本条所指主管部门,系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税务机关。   利润计算,在年度内,采取表结法;年度终了,采取帐结法。  第四十七条 年底止帐以后发觉应调整本年度会计事项,应该在下年度相关帐户中进行调整,并在报表中对应反应。包含以前年度损益计算,应该调整未分配利润和应交税金帐户。              第十一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统一要求设置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见附表二)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十二章 会计汇报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汇报包含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会计报表包含会计月报表和会计年底决算报表。会计报表格式、内容由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印发。   会计月报表包含:   (1)资产负债表(附表三)   (2)收支明细表(附表四)   会计月报表应于月终了后5日报出。   年底决算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送主管部门。   2.财务情况说明书通常每十二个月报一次,随年底决算报表同时报出。如遇有清算业务,清算终了应立即报送会计汇报。   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全部应加盖单位公章、责任人章和主管会计章。   财务情况说明书关键内容包含:   (1)业务收入总额及收入购成;   (2)其它收入情况;   (3)资金使用、分配情况;   (4)税、费交纳情况;   (5)债权、债务情况;   (6)财产盈亏损废情况;   (7)资金变动情况和周转情况;   (8)其它有必需说明情况。   3.财务收支明细表中“其它收入”系指利息收入、证券收益和其它非业务收入;“福利费”系指医药费、医疗保险、养老金保险等集体福利性开支;“管理费用”包含零星购置、租赁修理费用、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等。              第十三章 清算业务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清算业务,包含经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分离、撤销和转制。  第五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合并,除应办理机构、人员合并外,还应同时办理帐户、资金、固定资产及其它资产汇总和合并工作,同时清理债权和债务。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分离,首先应划清全部制性质,在主管部门主持和监督下,对资产进行分割。严禁将国有资产划归集体和个人;同时,预防借分离之机私分或转匿国家或集体资产。对于集体全部制律师事务全部偿占用、借用国有资产,必需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撤销时,应由主管部门清理接收该所资产。律师事务所不得借撤销之机,私分、转匿国家或集体资产。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集体或部分转变全部制性质,应由主管部门会同有资产评定资格部门对该所资产进行评定、清理登记,妥善保管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私分、自行变卖、出借、转让或调换。  第五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自清算开始,应该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报送会计汇报。清算终了,编制并报送清算损益表和财产分配表。              第十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建立同时,应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照章纳税。  第五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建立同时,应向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各项收费,应严格实施经物价部门审定收费标准。不准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准自行提升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收费必需使用经税务部门审定统一收费发票。   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各项收入,必需全部登记入账,不准留帐外资金。  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要求时间和百分比向主管部门交纳会费。律师注册应按要求交纳注册费。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档案包含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汇报、查帐汇报、财务会计制度和经营管理等相关其它关键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必需按要求建立会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必需妥善保留,不得丢失损坏。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月报表最少保留15年。年度会计报表(包含清算会计报表)及其它关键会计档案必需永久保留。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留期满销毁时,应该抄具清单,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销毁。   销毁会计档案清单应该永久保留。  第六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时,会计档案应该移交主管部门保留。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三章相关会计核实要求,情节严重,给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伪造、变造、有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建立同时,不办理税务登记;偷税、漏税、抗税,由税收及执法部门按税法相关要求处理。  第六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制度第五十七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前收费属非法收费,由物价部门按要求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私自增加新收费项目、提升现行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六十八条 其它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制度实施前公布相关律师事务所会计、财务要求,凡和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附表一     律师行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房屋                              1.办公用房               35-45年       2.简易房                5-10年        二、办公设备                            1.复印打字设备             3-8年         2.办公及文字处理机           5-8年         3.电子计算机              5-8年         三、电器及影视设备                         1.音响设备               5-8年         2.录音机                8-10年        3.电视机                5-8年         4.录像机                5-8年         5.空调器                3-5年         6.摄影机                10年          7.电冰箱                5-8年         四、交通工具                            1.大中型客车              30万公里 8-10年  2.小轿车                20万公里 5-8年   3.摩托车                15万公里 5年     五、办公家俱               10-12年       六、地毯                 5-10年  七、通讯设备               8-10年    附表二         (一)会计科目表   ━━━━━┯━━━━━┯━━━━━━━━━━━━━━━━━━━━━━━━ 次序号 │  编号  │          名  称          ─────┼─────┼────────────────────────     │     │一、资产类                   ─────┼─────┼────────────────────────1    │101  │  现金                    ─────┼─────┼────────────────────────2    │102  │  银行存款                  ─────┼─────┼────────────────────────3    │109  │  其它货币资金                ─────┼─────┼────────────────────────4    │111  │  短期投资                  ─────┼─────┼────────────────────────5    │113  │  应收帐款                  ─────┼─────┼────────────────────────6    │115  │  预付帐款                  ─────┼─────┼────────────────────────7    │119  │  其它应收款                 ─────┼─────┼────────────────────────8    │129  │  低值易耗品                 ─────┼─────┼────────────────────────9    │139  │  待摊费用                  ─────┼─────┼────────────────────────10   │151  │  长久投资                  ─────┼─────┼────────────────────────11   │161  │  固定资产                  ─────┼─────┼────────────────────────12   │165  │  累计折旧                  ─────┼─────┼────────────────────────13   │166  │  固定资产清理                ─────┼─────┼────────────────────────14   │169  │  在建工程                  ─────┼─────┼────────────────────────15   │171  │  无形资产                  ─────┼─────┼────────────────────────16   │181  │  递延资产                  ─────┼─────┼────────────────────────17   │191  │  待处理财产损益               ─────┼─────┼────────────────────────     │     │二、负债类                   ─────┼─────┼────────────────────────18   │201  │  短期借款                  ─────┼─────┼────────────────────────19   │202  │  应付票据                  ─────┼─────┼────────────────────────20   │203  │  应付帐款                  ─────┼─────┼────────────────────────21   │204  │  预收帐款                  ─────┼─────┼────────────────────────22   │209  │  其它应付款                 ─────┼─────┼────────────────────────23   │211  │  应付工资                  ─────┼─────┼────────────────────────24   │214  │  应付福利费                 ─────┼─────┼────────────────────────25   │221  │  应交税金                  ─────┼─────┼────────────────────────26   │223  │  应付利润                  ─────┼─────┼────────────────────────27   │229  │  其它应交款                 ─────┼─────┼────────────────────────28   │231  │  预提费用                  ─────┼─────┼────────────────────────29   │241  │  长久借款                  ─────┼─────┼────────────────────────30   │261  │  长久应付款                 ─────┼─────┼────────────────────────     │     │三、全部者权益类                ─────┼─────┼────────────────────────31   │301  │  实收资本                  ─────┼─────┼────────────────────────32   │311  │  资本公积                  ─────┼─────┼────────────────────────33   │313  │  盈余公积                  ─────┼─────┼────────────────────────34   │321  │  本年利润                  ─────┼─────┼────────────────────────35   │322  │  利润分配                  ─────┼─────┼────────────────────────     │     │四、成本类                   ─────┼─────┼────────────────────────36   │401  │  营业成本                  ─────┼─────┼────────────────────────37   │405  │  营业费用                  ─────┼─────┼────────────────────────     │     │五、损益类                   ─────┼─────┼────────────────────────38   │501  │  业务收入                  ─────┼─────┼────────────────────────39   │503  │  业务支出                  ─────┼─────┼────────────────────────40   │504  │  税金及附加                 ─────┼─────┼────────────────────────41   │511  │  其它业务收入                ─────┼─────┼────────────────────────42   │512  │  其它业务支出                ─────┼─────┼────────────────────────43   │521  │  管理费用                  ─────┼─────┼────────────────────────44   │522  │  财务费用                  ─────┼─────┼────────────────────────45   │531  │  投资收益                  ─────┼─────┼────────────────────────46   │532  │  汇兑损益                  ─────┼─────┼────────────────────────47   │541  │  营业外收入                 ─────┼─────┼────────────────────────48   │542  │  营业外支出                 ─────┼─────┼────────────────────────     │     │                        ━━━━━┷━━━━━┷━━━━━━━━━━━━━━━━━━━━━━━━    附表三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司财表01)     单位:元 ━━━━━━━━━┯━┯━━┯━━┯━━━━━━━━━━┯━┯━━┯━━    资产    │行│年初│期末│ 负债及全部者权益 │行│年初│期末         │次│ 数 │ 数 │          │次│ 数 │ 数─────────┼─┼──┼──┼──────────┼─┼──┼──一、流动资产   │ │  │  │一、流动负债    │ │  │  ─────────┼─┼──┼──┼──────────┼─┼──┼── 现金      │1 │  │  │ 短期借款     │22│  │  ─────────┼─┼──┼──┼──────────┼─┼──┼── 银行存款    │2 │  │  │ 应付票据     │23│  │  ─────────┼─┼──┼──┼──────────┼─┼──┼── 其中:外币存款 │ │  │  │ 应付帐款     │24│  │  ─────────┼─┼──┼──┼──────────┼─┼──┼── 短期投资    │3 │  │  │ 预收帐款     │25│  │  ─────────┼─┼──┼──┼──────────┼─┼──┼── 应收帐款    │4 │  │  │ 其它应付款    │26│  │  ─────────┼─┼──┼──┼──────────┼─┼──┼── 预付帐款    │5 │  │  │ 应付工资     │27│  │  ─────────┼─┼──┼──┼──────────┼─┼──┼── 其它应收款   │6 │  │  │ 应付福利费    │28│  │  ─────────┼─┼──┼──┼──────────┼─┼──┼── 低值易耗品   │7 │  │  │ 未交税金     │29│  │  ─────────┼─┼──┼──┼──────────┼─┼──┼── 待摊费用    │8 │  │  │ 未交利润     │30│  │  ─────────┼─┼──┼──┼──────────┼─┼──┼── 其它货币资金  │9 │  │  │ 其它未交款    │31│  │  ─────────┼─┼──┼──┼──────────┼─┼──┼── 流动资产累计  │10│  │  │ 预提费用     │32│  │  ─────────┼─┼──┼──┼──────────┼─┼──┼──二、长久投资   │ │  │  │ 流动负债累计   │33│  │  ─────────┼─┼──┼──┼──────────┼─┼──┼── 长久投资    │11│  │  │二、长久负债    │ │  │  ─────────┼─┼──┼──┼──────────┼─┼──┼──三、固定资产   │ │  │  │ 长久借款     │34│  │  ─────────┼─┼──┼──┼──────────┼─┼──┼── 固定资产原值  │12│  │  │ 长久应付款    │35│  │  ─────────┼─┼──┼──┼──────────┼─┼──┼── 减:累计折旧  │13│  │  │ 长久负债累计   │36│  │  ─────────┼─┼──┼──┼──────────┼─┼──┼── 固定资产清理  │14│  │  │三、全部者权益   │37│  │  ─────────┼─┼──┼──┼──────────┼─┼──┼── 在建工程    │15│  │  │ 实收资本     │38│  │  ─────────┼─┼──┼──┼──────────┼─┼──┼── 待处理财产损益 │16│  │  │ 资本公积     │39│  │  ─────────┼─┼──┼──┼──────────┼─┼──┼── 固定资产累计  │17│  │  │ 盈余公积     │40│  │  ─────────┼─┼──┼──┼──────────┼─┼──┼──四、无形及递延资产│ │  │  │ 未分配利润    │41│  │  ─────────┼─┼──┼──┼──────────┼─┼──┼── 无形资产    │18│  │  │ 全部者权益类累计 │42│  │  ─────────┼─┼──┼──┼──────────┼─┼──┼── 递延资产    │19│  │  │          │ │  │  ─────────┼─┼──┼──┼──────────┼─┼──┼── 无形及递延资产合│20│  │  │          │ │  │   计       │ │  │  │          │ │  │  ─────────┼─┼──┼──┼──────────┼─┼──┼──资产总计     │21│  │  │ 负债及全部者权益总│43│  │           │ │  │  │ 计        │ │  │  ━━━━━━━━━┷━┷━━┷━━┷━━━━━━━━━━┷━┷━━┷━━    附表四          财务收支明细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司财表02)  单位:元 ━━━━━━━━━━━━━━━━━┯━━━━━━━━━━━━━━━━━━       收  入      │       支  出       ─┬─────────┬──┬──┼─┬──────────┬──┬──行│   项  目  │本月│累计│行│   项  目    │本月│累计次│         │发生│发生│次│          │发生│发生 │         │额 │额 │ │          │额 │额 ─┼─────────┼──┼──┼─┼──────────┼──┼──1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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