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_T 3379-2018 沿江化工企业基本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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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100C72备案号:58768-2018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33792018沿江化工企业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asic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Chemical enterprises along the Yangtze River2018-5-10 发布2018-6-10 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2/T 33792018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35工艺系统及设施.46仓储设施.57管道布置.68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79安全管理.9附录 A(规范性
2、附录)危险工艺安全技术要求.11DB32/T 33792018I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祖建、夏尔淳、匡蕾、李伟敏、汪丽莉。DB32/T 337920181沿江化工企业基本安全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沿江化工企业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工艺系统及设施、仓储设施、管道布置、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沿江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企业,以及在役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
3、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T 8195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20800.1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GB/T 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3007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4、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35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475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 504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9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914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AQ 3021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化学品
5、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程AQ 3024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DB32/T 337920182AQ 3026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7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T 3033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4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46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SH 3015石
6、油化工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 3093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Y/T 6772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HG 30010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JT 416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J 212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S 165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5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8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S 196-11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沿江化工企业 chemical enterprise along the Yangtze river生产经营场所设立于沿长江的乡、镇
7、、区、化工园(化工集中区)内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3.2高危工艺 high-risk process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布的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裂化)、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胺基化、磺化、聚合、烷基化、新型煤化工、电石生产、偶氮化等危险工艺。3.3高危储罐 high-risk storage tank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罐。3.4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intensive supervised hazardous chemicals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
8、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DB32/T 3379201833.5个人风险 individual risk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3.6社会风险 societal risk群体(包括职工和公众)在危险区域承受某种程度伤害的频发程度,通常表示为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计频率(F),以累积频率和死亡人数之间关系的曲线图(F-N曲线)来表示。4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厂址选择4.1.1沿江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
9、展规划。4.1.2临江岸边布置的可燃液体、液化烃的储罐区,应位于临江的城镇、居住区、工厂、船厂以及码头、重要桥梁、大型锚地等的下游,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液体流入水体的措施。液化烃储罐距通航江岸边的距离应满足安全卫生防护要求。4.1.3沿江化工企业生产区、储罐区距水体的距离,应满足防洪、安全卫生防护以及城镇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管理等要求。4.1.4沿江化工企业沿江岸布置时,宜位于邻江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并不得影响辖区外毗邻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4.1.5沿江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有毒有害液
10、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等直接排出厂外的措施。地区排洪沟不应通过厂区。4.1.6码头位置选择及其陆域规划应满足其所在区域规划要求,并应符合 JT 416、JTJ 212、JTJ 237、JTS 165、JTS 165-5、JTS 165-8、JTS 196-11 的有关规定。4.1.7产生有害因素的沿江化工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的边界至敏感区(居民区、医院、学校等)边界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GB/T 8195、GBZ 1、SH 3093 的要求。4.1.8化工新建项目(含改、扩建)应按 AQ/T 3046 的要求进行定量风险评估。项目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值应满足 危险化学品生产、
11、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3 号)的要求。4.1.9涉及高危工艺的新建项目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新建项目应针对企业所处区域进行区域风险值计算,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3 号)的规定,整体区域风险宜处于可接受区,不得处于不可接受区。4.1.10下列新建项目不得在沿江设立:a)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b)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列入名录的恶臭污染物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化工项目;c)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d
12、)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e)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km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码头。DB32/T 3379201844.1.11下列新建项目不宜在沿江设立:a)涉及生产(产生)和储存爆炸品、氰化物类、剧毒气体、高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项目;b)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物质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项目;c)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国内首次使用化工生产工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4.2工厂总平面布置4.2.1 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特点和火灾、爆炸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运输等条件,生产、辅助、公用、
13、仓储、办公及生活设施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4.2.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074、GB 50016、GB 50160、GB 50187、GB 50489、GBZ 1等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4.2.3 企业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应严格分开,并按相关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区应按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智能化二道门”建设的通知(苏安监 201737号)文的要求设置“智能化二道门”。4.2.4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GB 50187、GB 50489、GB 50160、GB 50183、GB 50016、GB 50074、GB 5049
14、3、AQ/T 3033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4.2.5 厂区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GB 50016、GB 50160的有关规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160的要求。5工艺系统及设施5.1一般规定5.1.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以及有工艺变更的建设项目,应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 HAZOP 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应用于设计中。5.1.2工艺系统设计应满足开车、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等过程的要求。5.1.3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
15、或紧急停车措施。5.1.4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类、乙 A 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 GB50493 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5.1.5企业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和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5.1.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装置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并满足关于
16、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 号)的要求。5.1.7企业应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设备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中文的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5.1.8装卸场所的装置及设施应符合 GB 50074、GB 50160、GB 50475 和 JTJ 237 相关规定。DB32/T 3379201855.1.9甲、乙、丙类物料进出装置单元、储罐处应设置具有远程控制和安全可靠的机械、手动功能的紧
17、急切断阀。5.2高危工艺5.2.1涉及高危工艺的生产装置应装备与其工艺相匹配的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SIS),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并应处于适用状态。5.2.2危险工艺安全技术要求详见附录 A。5.3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5.3.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要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设置紧急停车系统。保证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安全适用,满足对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的要求,涉及的安全仪表、监测监控设施应定期检测检验。5.3.2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
18、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 号)的要求。5.4重大危险源5.4.1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5.4.2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5.4.3重
19、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设置紧急停车系统。5.4.4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5.4.5重大危险源及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能覆盖全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保存不少于 90 天。5.4.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和 AQ 3035、AQ 3036 等行业标准的规定。6仓储设施6.1一般规定6.1.1储罐的选型、基础、罐体外保温层的
20、设计,应符合 GB 50914 和 GB 50160 的规定。6.1.2可燃液体储罐宜按照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隔堤。防火堤容积应按罐组内最大单个储罐容积计算。可燃液体、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或隔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大型储罐区宜采用路堤一体型防火堤。其构造设计具体内容应符合 GB 50351 的规定。6.1.3防火堤应设能够满足紧急状态下排水要求的紧急排水设施,如设计有效的紧急排水管道,或配置相关移动设备,并具备隔油或油水分离功能。6.1.4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74 的规定。DB32/T 3379201866.2高危储罐6.2.1应根据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储存形
21、式和可控程度等,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温度、压力、液位等带有远传超限报警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声光报警,自动泄压、紧急切断、紧急联锁停车等自动控制方式,或采用智能自动化仪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等自动控制系统。6.2.2应安装双液位、温度、压力仪表,独立的超限报警联锁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6.3厂内仓库6.3.1甲、乙、丙类仓库距其它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GB50160 的有关规定。6.3.2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粉尘、纤维等混合物的仓库,应采用
22、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6.3.3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6.3.4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6.3.5仓库应按本文件 5.1.5 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同时应设有温、湿度检测仪表。6.3.6仓库的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应符合 GB 15603 的要求。6.4危险化学品堆场6.4.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50160、GB50016 的规定。6.4.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 50160
23、、GB 50016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6.4.3堆场地面应平坦、坚实、易于清扫。面层宜采用混凝土面层。存放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堆场的地面应采取防腐材料。存放易燃易爆堆场应采取防静电措施。6.4.4桶装、瓶装甲 B 类液体或液化烃、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得露天存放。6.4.5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参照相关的技术标准执行。6.4.6储存易自燃的物料堆场,应有堆场总计算面积 10%的空地作为处理事故场地。6.4.7物料堆场应采取防排雨水的措施。6.4.8桶装堆场的
24、冲洗水应进入污水系统。6.4.9物料堆场应设置储存或处理消防等污水的设施。6.5危险化学品车辆停车场6.5.1危险化学品车辆停车场应按停放车辆储运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确定其火灾危险性,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67 的要求。6.5.2危险化学品车辆应根据储运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及物料特性分组停放,每组不应超过 20 辆,车辆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每排车位之间应至少保持 12m 的间距。每组之间保持 20m 间距。空车和实车不得同组停放。6.5.3危险化学品车辆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灭火设施、器材,并设置相应的遮阳、降温设施。6.5.4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或贮存区内不得设置汽
25、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7管道布置DB32/T 3379201877.1厂内管线7.1.1全厂性工艺、热力及公用工程管道宜与厂内道路平行架空敷设,循环水及其它水管道可埋地敷设;地上管道不应环绕厂房(设施)或储罐组布置,且不得影响消防扑救作业。7.1.2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消防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m、宽度不小于 6m。7.1.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地上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采取防止可燃介质积聚的措施,在进、出厂房(设施)处密封隔断,并设置标示;b)跨越道路的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段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7.1.4输送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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