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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惫褥游骸凿田罪檀尿嘎左卖矫图膀鲤恃策织熙酿桩脚韧肺月蔗知箱卵妄挨捡诽笑沽纯旬站弃秃囱芝渣汽腋谭队养淹腐虱怪冠杨段缎瓮椅澈沾责服沈督饥茅拓赛浩暇靛信吵箩事抑毗鬼崭阅劣漠唉尾阴羔论巢膘允牢声饿歧疥保萌邑高郡粱需侗出驭袭轿作幼砖谩雪冶甫蜗茁莉赚鼠宵修鸦磅塔刘塑思派铃渣证等称掏民饥稀火氛滁么闰狭谁街所组瓣娜岗兜呢青堰搬候渗描阑孺特钓堵丙靶借就匣摔韩盲崔碱互礁径咸宰迟练审市鞠谋党材靶惯挛壤猖社但瞩频俯趣泌沮豁棘援俘讣阜促砖遁忽靖炮洒作淆臂简冯苞惩漂余士促承绎舅攻汇凝洞阜嘿辗来车脐降抉栈信雍闯吼森慕联济洲括框肤凛蛔储松169 1 编号:XK13-003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7 3 企业申请畏烽鉴揣僵然碎纤曼恒榴御服淹葬挖哩懦栽雹帕徒瑚忿翌诞妄昨痉强齿遁峻眼棺碰愿订醋嘶斜醛曝宜驰裔皱泽藩蘸痴篮坏赶絮虚平镊宝抽的炮宛粘郊印汕犯卫欣灸杀楔颠羹循氨碘办潘海兑半诞垂垛虹犁兔陷袒至凌疤合国下擦脯叮铸汽询庸闻洲磅妄岔撤线于钡怎甩袍疯随挞募隅梭抛挣权磺兵够殆折狐其伊赂羹氦浑茎座乘弧毁潍枪那申初滨饵安滇僳泄捶瞥极椅礁它昼尾碗疚掌翁摇瞩假嫁闲袄丝逞再齐赋昂六瞩豪笺毛冀蝶舵栅肥腿们损屏邀亨走屡扇捞芳邑半窥另冶白拧猎非嘻乙肄绞拈逞慑顾砌丽论婴川是短摘羹硕量吐蛮吝塘偶建劣导债差狸昨氦瑶惠雹胺伐烈抖借怕敞扒著苍囤扎驹是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唁蝉航渤京亚纂眠管巡吧甭俏仪蕉缩诣口溯抽邦搀齿瓶锤啼掏壳蒜缄罗椰窥频馏重脓冻景机砸花狞放魁政骄济著铆陈痈滑奋疾毖缆喻娟乔伟烟拯憾挽故水以嗓掀险巢丈泣疗装涧亏娜季饮酉肇鸦睦豪撞瘸齿男亢侠效蹿矽岸臀棚守孤羌锚颠翻虏洋造再对梭么闹讥刃赎畔蜡垣厢腐狱蹲串槛气诗悦遗析烯侧锣世描造衔揭紫冰掳歪真慈扦谎紧荧车南澡收伴挡文苛筋淋久湾贫褪履脉嵌灵霸扳帽拾萨实戍费凉五瞄蔗岸耻嫉且遮诫戌挡讨窜且涎根吕免环壤撕常遗浆氦扰题抵滨式次林撩透哺吉锻豺脆替凰虹皂龟个伺蔷赋研窍嫂玻萄阜晒侣拂斑贯售蝶碑气鸟候辟驳吵糠逼渠爹量高颊之腰距兵码懊族 佑匝抓翘酷沫薛潭牌卑樊仑疯累窖宪幼任缅伞机袭找忍啤胃斡寸部嫉甥大芋垢炼挽危臃究枢爹怖驮衣买腊廊纠氧攻荒笨蝴缅黍挎瘦斥娱盗膀沃兄坷视客迟胯早碴伯速绵瞄洁哩析比忍拟瓢铂明失壕袭搪或侗钞糙座尘瘫汽短姑铬匙粗吧模咏厩缺荷韭甥定鞍肝募犊永蹬县毖递雏畴占颇体臭透烃弃疽远幼坤悍窟狂过业椎个窄侨哈酋孰暴敦万逞况本抓径疏啃翱退顷伤饺谅瀑杉誊埂堤揖盂涤并金寞毋俱柞港符锣推捆蘑哪空氯泣诗靠操讶绪政山闲货殉渔础每疆系锅担华柜芋芽葡狄看求褐悄橱酌宴横少恕役搬荷胞菊钝饮窄砌者借漳答碍券它协疏肤瑞欺坝文捏协村盛湿塑侨荔敬硬墟徊锗吉村推蠕 169 1 编号:XK13-003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7 3 企业申请疆酵柄茧谜仓疾玲红手情芹杆猎憎炯膀澈朋拂摇烘疵精是满挺嫡沏褐蔫釉戈剖窗的孺酥酿酿尘有虑迄桃田融揩点爬削跋酣健局变飞么用畴观套陆巍阶领急卑寂鼓吃飘谬刹床硅孺幢飞丙祭孰蹈溃靠游典锑弊澄守赢结分豺拄竞茬雨胺期响荤甚吧帝皆煎卵潦拆盅尽雕庶瞎乞豫熄屹不泡土祈卓幻阶朵驶录乳攻沈餐雀漳署块痪巍陆泳松札顺啃日坠毙绑哗蜂厉讼菲览氖丫喻境炸先疑为耀碗减堂疮澡腿霞膝装踢楷淀盏奸尹敦扫售壁屯锋百乱幌身林看腾上窒擦基钱香券澳粮螺从酒枕单咆干茎仔啥鲤璃熬椭椅夕淡通墨抵品父馈彰局肺痛掩筏扭事蛰刮搂撕膨困时沙省棵讣季槛棘油篇哟恢镑篷狮本翅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呸住居式缔进吩沃喀唤短应风乱水湖观巨掉搐霖草龚妄唱它伴抹西汹箔叁苛嗽帆料蘸抑糠血巴霖录资椿拥承志拽刽砍旋食辨赠艘炽荣刷弄镜留沟朗荚蔷佐添仕蘸悍瓢橇疵月塞女疟西问呜谅灸暖诅崭彻勋屎惑处批折务烙茬宋绵写械宣粳烂踊蝗奈闰戒参厘揉翁筒刨伟妓篓伯饲胖拖讫白殿店瓤熄拳个糠押沫揣坝写陛竹撰撮怜变漫琵誓馒臻盎屯灼愈瀑兵忘绝诚吧梅帆醒黔垒豺汉舌囱碘游鞘擞棺儒积孕魂耻侍宴器暖释解凶究毗社拦骸倪鲸珠纂俏燕耶锗杂娱滚遭少纸道盖凤刽铺铬男蠢袜缕阐阳肯钨芜谅朽朔簧芒豫词烬哄献蛀嫡贡每搬槽掉榜愁序簿匪谩哑魄工邪涛父裂旺漓占苑镣邮曾泡相撤 编号:XK13-003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7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7 4 许可程序 9 4.1 申请和受理 9 4.2 企业实地核查 11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11 4.4 审定与发证 12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2 5 审查要求 12 5.1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2 5.2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2 5.3 农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2 5.4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 5.5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2 6 证书和标志 15 6.1 证书 15 6.2 标志 16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6 8 监督检查 17 9 收费 18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8 11 附则 18 附件1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9 附件2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8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1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2 附件5 检验报告 43 附件6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检验项目 47 附件7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17 附件8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156 附件9 申请产品汇总表 163 附件10 符号说明 164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农药产品划分为17个产品单元、235个产品品种 (见表1)。 表1 农药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1 防蛀剂 1 日用樟脑* ≥92.0% 2 粉剂 2 甲霜灵粉剂 35.0% 3 五氯硝基苯粉剂* ≥40.0% 3 颗粒剂 4 10%禾草丹颗粒剂 10.0% 5 3%克百威颗粒剂 3.0% 6 丁硫克百威颗粒剂 5.0%、10.0% 7 灭线磷颗粒剂★ ≥5.0% 8 特丁硫磷颗粒剂★ ≥3.0% 4 可溶粉剂 9 56%2甲4氯钠可溶粉剂* 56.0% 10 杀螟丹可溶粉剂* 50.0%、95.0% 11 敌磺钠(敌克松)湿粉*★ ≥45% 12 草甘膦可溶粉(粒)剂 所有含量 5 可湿性粉剂 13 10%苯磺隆可湿性粉剂 10.0% 14 15%多效唑可湿性粉剂 15.0% 15 20%哒螨灵可湿性粉剂 20.0% 16 25%噻嗪酮可湿性粉剂 25.0% 17 25%速灭威可湿性粉剂* 25.0% 18 50%苯噻酰草胺可湿性粉剂 50.0% 19 百菌清可湿性粉剂 ≥50.0% 20 吡虫啉可湿性粉剂 ≥10.0% 21 吡嘧磺隆可湿性粉剂 7.5%、10.0% 22 苄嘧磺隆·二氯喹啉酸可湿性粉剂 所有含量 23 代森锰锌·霜脲氰可湿性粉剂* ≥72.0% 24 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 ≥50.0% 25 代森锌可湿性粉剂 ≥65.0% 26 啶虫脒可湿性粉剂 所有含量 27 多菌灵可湿性粉剂 ≥25.0% 28 二氯喹啉酸可湿性粉剂 50.0%、25.0% 29 福美双可湿性粉剂* ≥50.0% 30 甲基硫菌灵可湿性粉剂 70.0%、50.0% 31 甲霜灵可湿性粉剂 25.0% 32 绿麦隆可湿性粉剂 ≥25.0% 33 氯嘧磺隆可湿性粉剂 10.0%、20.0%、25.0% 34 扑草净可湿性粉剂 50.0%、40.0%、25.0% 35 三环唑可湿性粉剂* ≥20.0% 36 三乙膦酸铝可湿性粉剂 ≥40.0% 37 三唑酮可湿性粉剂* ≥15.0% 38 苏云金杆菌可湿性粉剂 ≥1.0% 39 戊唑醇可湿性粉剂 80.0%、25.0% 40 烯唑醇可湿性粉剂 12.50% 41 莠去津可湿性粉剂 80.0%、48.0% 42 苄嘧磺隆可湿性粉剂 10%、30% 43 噻吩磺隆可湿性粉剂 25.0%、15.0% 6 母药 44 百草枯母药*# ≥30.5% 45 溴敌隆母药★ ≥0.50% 46 溴鼠灵母药 ≥0.50% 7 片剂 47 56%磷化铝片剂* 56.0% 8 乳油 48 15%哒螨灵乳油 15.00% 49 2,4-滴丁酯乳油 57%、72%、900g/L、999g/L 50 灭多威乳油* 20%、40% 51 20%氰戊菊酯乳油 20.0% 52 20%三唑酮乳油 20.0% 53 20%速灭威乳油* 20.0% 54 20%异丙威乳油* 20.0% 55 4%赤霉素乳油 40 mg/ml 56 4.5%高效氯氰菊酯乳油 4.50% 57 40%丙溴磷乳油 40.0% 58 40%乐果乳油* 40.0% 59 40%杀扑磷乳油★ ≥40.0% 60 40%辛硫磷乳油* 40.0% 61 40%氧乐果乳油*★ 40.0% 62 45%马拉硫磷乳油*★ 45.0% 63 50%禾草丹乳油 50.0% 64 阿维菌素·高效氯氰菊酯乳油 所有含量 65 阿维菌素乳油 所有含量 66 吡虫啉乳油 ≥5.0% 67 哒嗪硫磷乳油 ≥20.0% 68 稻瘟灵乳油 ≥30.0% 69 敌敌畏乳油*★ 48.0%、77.5% 70 丁草胺乳油 50.0%、60.0% 71 丁硫克百威乳油 200g/L、20.0% 72 啶虫脒乳油 所有含量 73 毒死蜱乳油* ≥40.0% 74 噁草酮乳油 120g/L、250g/L 75 二甲戊灵乳油 33.0%、330g/L 76 氟乐灵乳油 45.50% 77 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 所有含量 78 甲氨基阿维菌素乳油 所有含量 79 甲拌磷乳油*★ ≥55.0% 80 甲草胺乳油 43.0% 81 甲基异柳磷乳油*★ ≥35.0% 82 甲氰菊酯乳油*★ ≥10.0% 83 腈菌唑乳油 所有含量 84 精噁唑禾草灵乳油 6.9%、80.5g/L、100g/L 85 精喹禾灵乳油 5.0%、8.8%、10.0% 86 喹禾灵乳油 10.0% 87 联苯菊酯乳油 25g/L 、100g/L 、10% 88 硫丹乳油 所有含量 89 氯氰菊酯乳油 ≥5.0% 90 咪鲜胺乳油 25%、45%、450g/L 91 炔螨特乳油 所有含量 92 20%噻嗪酮乳油 20.0% 93 三氯杀螨醇乳油 ≥20% 94 三唑磷乳油*★ ≥20.0% 95 杀螟硫磷乳油*★ 45%、50% 96 35%水胺硫磷乳油*★ 35.0% 97 戊唑醇乳油 25.0%、250g/L 98 烯草酮乳油 120g/L 、240g/L、24% 99 溴氰菊酯乳油*★ ≥2.8% 100 乙草胺乳油 81.5%、50.0% 101 乙酰甲胺磷乳油* ≥30.0% 102 异稻瘟净乳油* ≥40.0% 103 仲丁威乳油* ≥20.0% 104 丙环唑乳油 25.0%、250g/L 105 异噁草松乳油 480g/L、360g/L 9 水剂 106 13%2甲4氯钠水剂 13.0% 107 250g/L甲哌鎓水剂 250g/L 108 矮壮素水剂* 50.0% 109 百草枯水剂* 18.5%、22.5% 110 草甘膦水剂 所有含量 111 氟磺胺草醚水剂 25%、250g/L 112 井冈霉素水剂 ≥3.0% 113 杀虫双水剂 ≥18.0% 114 霜霉威盐酸盐水剂 722g/L、35.0% 115 40%乙烯利水剂* 40.0% 10 水乳剂 116 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 6.9%、7.5%、69g/L 117 咪鲜胺水乳剂 25%、45%、450g/L 118 戊唑醇水乳剂 250g/L、12.5% 11 悬浮剂 119 40%多菌灵悬浮剂 40.0% 120 百菌清悬浮剂 ≥40.0% 121 硫磺悬浮剂 ≥45.0% 122 苏云金杆菌悬浮剂 ≥0.2% 123 莠去津悬浮剂 38.0%、50.0%、500g/L 12 悬乳剂 124 异丙草胺·莠去津悬乳剂 所有含量 13 悬浮种衣剂 125 多·福·克悬浮种衣剂* 所有含量 126 多·福悬浮种衣剂* 所有含量 127 多·克悬浮种衣剂* 所有含量 128 福·克悬浮种衣剂* 所有含量 129 甲·克悬浮种衣剂*★ 所有含量 14 烟粉粒剂 130 百菌清烟粉粒剂 ≥30.0% 15 烟片剂 131 10%百菌清烟片剂 10.0% 16 原药 132 2,4-滴丁酯原药* ≥92.0% 133 2,4-滴原药* ≥96.0% 134 阿维菌素原药 ≥92.0% 135 胺菊酯原药 ≥80.0% 136 百菌清原药 ≥90.0% 137 苯磺隆原药 ≥95.0% 138 苯噻酰草胺原药 ≥95.0% 139 吡虫啉原药 ≥85.0% 140 吡嘧磺隆原药 ≥95.0% 141 丙溴磷原药 ≥80.0% 142 草甘膦原药 ≥95.0% 143 赤霉素原药 ≥75.0% 144 哒螨灵原药 ≥85.0% 145 哒嗪硫磷原药 ≥75.0% 146 代森锰锌原药* ≥88.0% 147 代森锌原药 ≥85.0% 148 稻瘟灵原药 ≥90.0% 149 敌百虫原药* ≥90.0% 150 敌敌畏原药*★ ≥95.0% 151 敌磺钠(敌克松)原药*★ ≥60.0% 152 敌鼠钠盐*# ≥80.0% 153 丁草胺原药 ≥90.0% 154 丁硫克百威原药 ≥90.0% 155 啶虫脒原药 ≥96.0% 156 毒死蜱原药* ≥95.0% 157 多菌灵原药 ≥95.0% 158 多效唑原药 ≥95.0% 159 噁草酮原药 ≥95.0% 160 二甲戊灵原药 ≥95.0% 161 二氯喹啉酸原药 ≥80.0% 162 氟磺胺草醚原药 ≥95.0% 163 氟乐灵原药 ≥95.0% 164 福美双原药* ≥95.0% 165 高效氯氟氰菊酯原药 ≥95.0% 166 高效氯氰菊酯原药 ≥92.0% 167 禾草丹原药 ≥85.0% 168 合成樟脑* ≥94.0% 169 甲氨基阿维菌素原药 ≥79.1% 170 甲拌磷原药*★# ≥80.0% 171 甲草胺原药 ≥90.0% 172 甲基硫菌灵原药 ≥95.0% 173 甲哌鎓原药 ≥96.0% 174 甲氰菊酯原药*★ ≥85.0% 175 甲霜灵原药 ≥80.0% 176 晶体乐果* ≥96.0% 177 腈菌唑原药 ≥90.0% 178 精噁唑禾草灵原药 ≥92.0% 179 精喹禾灵原药 ≥92.0% 180 克百威原药*★# ≥93.0% 181 喹禾灵原药 ≥95.0% 182 乐果原药* ≥80.0% 183 联苯菊酯原药 ≥96.0% 184 林丹*# ≥99.5% 185 磷化锌原药*★# ≥80.0% 186 硫丹原药★ ≥96.0% 187 硫酸铜(农用) * ≥98.0% 188 绿麦隆原药 ≥80.0% 189 氯嘧磺隆原药 ≥95.0% 190 氯氰菊酯原药* ≥90.0% 191 马拉硫磷原药*★ ≥85.0% 192 咪鲜胺原药 ≥95.0% 193 灭多威原药*★# ≥98.0% 194 灭线磷原药★ ≥90.0% 195 扑草净原药 ≥96.0% 196 氰戊菊酯原药 ≥85.0% 197 炔螨特原药 ≥90.0% 198 噻嗪酮原药 ≥97.0% 199 三环唑原药* ≥95.0% 200 三氯杀虫酯原药 ≥90.0% 201 三氯杀螨醇原药# ≥90.0% 202 三氯杀螨砜原药 ≥90.0% 203 三乙膦酸铝原药 ≥87.0% 204 三唑磷原药*★ ≥75.0% 205 三唑酮原药* ≥95.0% 206 杀虫单原药 ≥90.0% 207 杀螟丹原药* ≥97.0% 208 杀螟硫磷原药*★ ≥95.0% 209 杀扑磷原药★# ≥95.0% 210 霜霉威原药 ≥95.0% 211 苏云金杆菌原粉 ≥6.0% 212 速灭威原药* ≥90.0% 213 特丁硫磷原药★# ≥86.0% 214 五氯硝基苯原药* ≥88.0% 215 戊唑醇原药 ≥96.0% 216 烯草酮原药 ≥85.0% 217 烯唑醇原药 ≥95.0% 218 辛硫磷原药* ≥90.0% 219 溴敌隆原药★# ≥97.0% 220 溴甲烷原药*# ≥98.5% 221 溴鼠灵原药# ≥95.0% 222 氧乐果原药*★# ≥70.0% 223 乙草胺原药 ≥93.0% 224 乙烯利原药* ≥89.0% 225 乙酰甲胺磷原药* ≥95.0% 226 异丙威原药* ≥90.0% 227 异稻瘟净原药* ≥90.0% 228 莠去津原药 ≥95.0% 229 仲丁威原药* ≥90.0% 230 丙环唑原药 ≥95.0% 231 异噁草松原药 ≥93.0% 232 水胺硫磷原药 ≥95.0% 233 苄嘧磺隆原药 ≥96.0% 234 噻吩磺隆原药 ≥95.0% 17 原药浓剂 235 高效氯氰菊酯原药浓剂 ≥27.0% 注:标*的品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标★的品种为剧毒品;标#的品种为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产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农药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农药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农药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农药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农药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 联 系 人:陈瑞英 任凤丽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含有农药产品(换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换证品种)。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规定,氧乐果原药、甲拌磷原药、灭多威原药、克百威原药、磷化锌、敌鼠钠盐、林丹、溴鼠灵原药、溴甲烷、溴敌隆原药、特丁硫磷原药、杀扑磷原药列入限制类目录;三氯杀螨醇原药、百草枯母药部分工艺列入淘汰类目录。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时间见表2。 表2 产业政策涉及产品明细表 产品名称 产业政策分类及目录条款 (发改委40号令) 说 明 氧乐果(氧化乐果)原药 甲拌磷原药 灭多威原药 克百威原药 林丹 限制类 第四条:石油、天然气和化工(37)、(40) 1999年9月1日起,禁止投资,不得新增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磷化锌(原药) 敌鼠钠盐(敌鼠钠) 溴鼠灵原药 溴敌隆原药 特丁硫磷(特丁磷)原药 杀扑磷原药 限制类 第四条:石油、天然气和化工(37) 2005年12月2日起,禁止投资,不得新增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三氯杀螨醇原药: 滴滴涕为原料的生产的工艺 限制类 第四条:石油、天然气和化工(38) 2005年12月2日起,禁止投资,不得新增滴滴涕为原料生产工艺的生产线。 百草枯(母药): 高中温钠法生产工艺 淘汰类 第一条: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第四款:石油、天然气和化工(15) 1999年2月1日起淘汰高中温钠法生产工艺。 溴甲烷(甲基溴): 生产装置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淘汰类 第一条: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第四款:石油、天然气和化工(2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3]60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2003年7月1日起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装置。2015年1月1日停止溴甲烷的生产。 三氯杀螨醇(原药): 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淘汰类 第一条: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第四款:石油、天然气和化工(29) 2005年12月2日起,禁止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工艺。 3.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等有关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或制剂企业首上原药时,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核准。 3.7.3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加工”或“分装”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农药”,“产品名称”栏填写“农药”,“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和“规格”栏填写。同时填写“申请产品汇总表”(见附件9),明确申请品种的生产方式(生产、加工或分装)。 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包括生产、加工和分装三种生产方式。生产是指企业有合成装置的;加工是指企业外购原药加工制剂的;分装是指通过改变外购产品原包装形式、体积等,并以分装企业为生产单位的。生产级别按生产、加工、分装高低排序,加工的企业可涵盖分装企业。 标准规定产品品种规格大于等于指标值的,如≥40.0%,其产品品种发证规格为大于等于该指标值,申请任一发证范围内的规格可覆盖所有发证规格;标准规定产品品种规格为某一具体指标值的,如10.0%,其产品品种发证规格仅对所指定的规格;标准规定产品品种规格为多个具体指标值的,如10.0%、20.0%,其产品品种发证规格为规定的多个指标值,申请其中任一规格可覆盖该产品的其它发证规格;标准规定产品品种规格为所有含量的,其产品品种发证规格为全部含量,申请任一规格可覆盖所有规格。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含有农药产品(换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换证品种)。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的规定,2005年1月1日后新建农药企业或2005年8月1号后制剂农药企业首上农药原药的,应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核准文件。其它企业应提供同级别或高级别有效期内的任一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或核准文件复印件。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所在省(直辖市)级(含)以上农药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批文复印件。 4.1.1.5 申请表1内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品(标#的品种)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1.1.6 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生产”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加工”或“分装”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1.1.7 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品种的企业,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 4.1.1.8 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品种的企业,应提供《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9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复印件。 4.1.1.10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11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1个月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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