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试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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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全许办(2003)70号文批准,增加“江西省化工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及化学试剂监督检验所”和“湖南省化学试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承担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04)06号文批准,增加“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2、 经全许办(2003)90号文批准,对《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修订细则2.2和2.4中通讯录,细则7.5中判定报告,附件1产品申证单元,附件2中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附件3中检测设备,附件6中1.1、1.2、检验依据,附件7中4.3抽样、封样规定和附件7附表2中抽样量内容(详见全许办(2003)90号文附件)。 现将《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化学试剂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OO二年八月 目 录 1. 总则……………………………………………………………………… 2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 3. 企业取得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4. 申请和受理……………………………………………………………… 4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 7. 审定与发证……………………………………………………………… 7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 9.收费办法 ………………………………………………………………… 9 10.附则……………………………………………………………………… 10 附件1 化学试剂产品申证单元……………………………………………11 附件2 化学试剂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15 附件3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23 附件4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32 附件5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33 附件6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检验规则……………………50 附件7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53 附件8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抽样单………………………56 附件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58 附件10 收费标准 …………………………………………………………59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分装)并销售化学试剂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分装)并销售化学试剂产品。 1.3 化学试剂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按类别分为2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根据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分部的工作;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201,010-84885009 传 真:010-84885201 网 址: 联 系 人:陈瑞英 杜玫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化学试剂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化学试剂产品审查分部)。化学试剂产品审查分部设在国家化学试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负责起草、向企业宣讲《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承担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化学试剂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5号 邮政编码:100022 电 话:010-67718953 010-67741074 传 真:010-67786281 网 址: 联 系 人:刘冬霓 句颖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化学试剂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工作;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化学试剂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化学试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5号 邮政编码:100022 电 话:010-67718953 010-67741074 传 真:010-67786281 Emil :jiancezhongxin9485@ 联 系 人:刘冬霓 句颖 陕西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 西安市西影路45号 邮政编码:710054 电 话:029-5542625 传 真:029-5542625 联 系 人:来冬梅 王燕 广东省化学试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下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内 邮政编码:510665 电 话:020-82317502 82314811转21 传 真:020-82312655 E—mil :hcclyjy@ 联 系 人:覃红阳 上海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上海市思南路30号 邮政编码:200020 电 话:021-53065629 传 真:021-53065629 E—mil :scts@ 联 系 人:俞美玲 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化工产品检测中心 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化工产品检测中心 地 址: 杭州市天目山路387号 邮政编码:310023 电 话:0571-85222410 传 真:0571-85222410 E—mil :hgzhijian111@ 联 系 人:郦晓燕 郑育欢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监督检验所 地 址: 成都市武侯祠大街30号 邮政编码:610041 电 话:028-85587235 85553506 传 真:028-85551667 联 系 人:游戎 李肖峰 申证企业可根据就近原则自行选择以上检验单位送样检验。 3. 企业取得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 3.3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2); 3.4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5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6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7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4)一式三份; 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4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1.5 条款3.8的批准书复印件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内容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4),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及补充表格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 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分别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部负责推荐审查人员,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9)。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及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5.2.6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生产条件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化学试剂产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7),对申请书补充表格中的申证产品进行核实,经确认后完成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8)一式三份(一份抽样单留企业,二份抽样单及一份经确认后的补充表格寄或随样品送检验单位),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因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技术、安全原因,审查组不能抽样或抽样后企业不能送样的,审查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规定,在保证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协调安排产品抽样、送样工作。 6.3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6)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及申证单元综合判定报告一式二份(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6.5 对于申证单元综合判定报告结论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及申证单元综合判定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方式:按申证单元填写证书,每个单元一张证书。 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及申证单元综合判定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化学试剂产品审查分部。 7.3 化学试剂产品审查分部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完成综合评审并视具体情况实施抽查。 7.4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根据综合评审情况,制定按比例抽查的抽查计划,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抽查情况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核实,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情况处理。 7.5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申证单元综合判定报告(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6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7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7条程序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7获得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1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化工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化学试剂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见附件9),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将收费收入集中汇缴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2)55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化学试剂产品申证单元 序号 申证单元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规 格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规 格 1 通用试剂 1 丙酮 Ⅱ.Ⅲ 26 氢氧化钾 Ⅰ.Ⅱ.Ⅲ 2 乙酸(冰醋酸) Ⅰ.Ⅱ.Ⅲ 27 碘化钾 Ⅰ.Ⅱ.Ⅲ 3 盐酸 Ⅰ.Ⅱ.Ⅲ 28 高锰酸钾 Ⅰ.Ⅱ.Ⅲ 4 硝酸 Ⅰ.Ⅱ.Ⅲ 29 硝酸银 Ⅰ.Ⅱ.Ⅲ 5 草酸 Ⅰ.Ⅱ.Ⅲ 30 氢氧化钠 Ⅰ.Ⅱ.Ⅲ 6 高氯酸 Ⅰ.Ⅱ 31 氯化亚锡 Ⅱ.Ⅲ 7 磷酸 Ⅰ.Ⅱ.Ⅲ 32 硼酸 Ⅱ.Ⅲ 8 硫酸 Ⅰ.Ⅱ.Ⅲ 33 发烟硝酸 Ⅱ 9 乙醇(无水乙醇) Ⅰ.Ⅱ.Ⅲ 34 乙醇(95%) Ⅱ.Ⅲ 10 甲醇 Ⅱ.Ⅲ 35 草酸铵 Ⅰ.Ⅱ.Ⅲ 11 氨水 Ⅱ.Ⅲ 36 硫酸铵 Ⅱ.Ⅲ 12 四水合钼酸铵(钼酸铵) Ⅱ.Ⅲ 37 三氯化锑 Ⅱ.Ⅲ 13 过硫酸铵 Ⅱ.Ⅲ 38 偶氮胂Ⅲ[2,7-双(2-苯砷酸-1-偶氮)-1,8-二羟基萘-3,6-二磺酸] Ⅱ 14 苯 Ⅱ.Ⅲ 39 十水合四硼酸钠(四硼酸钠) Ⅰ.Ⅱ.Ⅲ 15 四氯化碳 Ⅱ.Ⅲ 40 氯化镉 Ⅱ.Ⅲ 16 三氯甲烷 Ⅱ.Ⅲ 41 六水合氯化钴(氯化钴) Ⅱ.Ⅲ 17 乙醚 Ⅱ.Ⅲ 42 六水合硝酸钴(硝酸钴) Ⅱ.Ⅲ 18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Ⅰ.Ⅱ.Ⅲ 43 七水合硫酸钴(硫酸钴) Ⅱ.Ⅲ 19 甲醛溶液 Ⅱ.Ⅲ 44 二水合氯化铜(氯化铜) Ⅱ.Ⅲ 20 丙三醇 Ⅱ.Ⅲ 45 氯化亚铜 Ⅱ.Ⅲ 21 30%过氧化氢 Ⅰ.Ⅱ.Ⅲ 46 硝酸铜 Ⅱ.Ⅲ 22 碘 Ⅱ.Ⅲ 47 氧化铜(粉状) Ⅱ.Ⅲ 23* 氯化汞 Ⅱ.Ⅲ 48 线状氧化铜 Ⅱ 24 溴化钾 Ⅱ.Ⅲ 49 硫酸铜 Ⅱ.Ⅲ 25* 重铬酸钾 Ⅰ.Ⅱ.Ⅲ 50 氯金酸(氯化金) Ⅱ 序号 申证单元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规 格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规 格 51 氯化羟胺(盐酸羟胺) Ⅰ.Ⅱ.Ⅲ 77 磷酸氢二钾 Ⅱ.Ⅲ 52 氯化锂 Ⅱ.Ⅲ 78 磷酸二氢钾 Ⅱ.Ⅲ 53 汞 Ⅱ 79 焦硫酸钾 Ⅱ.Ⅲ 54* 黄色氧化汞 Ⅱ.Ⅲ 80 硫酸钾 Ⅱ.Ⅲ 55 六水合氯化镍(氯化镍) Ⅰ.Ⅱ.Ⅲ 81 二水合柠檬酸三钠(柠檬酸三钠) Ⅱ.Ⅲ 56 硝酸镍 Ⅰ.Ⅱ.Ⅲ 82 磷酸氢二钠 Ⅰ.Ⅱ.Ⅲ 57 六水合硫酸镍(硫酸镍) Ⅰ.Ⅱ.Ⅲ 83 磷酸钠 Ⅱ.Ⅲ 58 过二硫酸钾(过硫酸钾) Ⅱ.Ⅲ 84 四苯硼钠 Ⅱ.Ⅲ 59 草酸钠 Ⅰ.Ⅱ 85 磷酸三丁酯 Ⅱ.Ⅲ 60 乙酸酐 Ⅱ.Ⅲ 86 五氧化二钒 Ⅰ.Ⅱ.Ⅲ 61 柠檬酸 Ⅰ.Ⅱ.Ⅲ 87* 三氧化二砷 Ⅰ.Ⅱ.Ⅲ 62 异戊醇(3-甲基-1-丁醇) Ⅱ.Ⅲ 88 三氧化铬 Ⅱ.Ⅲ 63 DL-丙氨酸 生化试剂 89 乙二胺四乙酸 Ⅱ.Ⅲ 64 正丁醇 Ⅱ.Ⅲ 90* 重铬酸铵 Ⅱ.Ⅲ 65 硫酸铝 Ⅱ.Ⅲ 91 硫酸铁(Ⅲ)铵 Ⅱ.Ⅲ 66 磷酸氢二铵 Ⅱ.Ⅲ 92 六水合硫酸铁(Ⅱ)铵(硫酸亚铁铵) Ⅱ.Ⅲ 67 磷酸二氢铵 Ⅱ.Ⅲ 93 1,4-二氧六环 Ⅱ.Ⅲ 68 偏钒酸铵 Ⅱ.Ⅲ 94 1,2-二氯乙烷 Ⅱ.Ⅲ 69 乙酸异戊酯 Ⅱ.Ⅲ 95 乙二胺 Ⅱ 70 碳酸钙 Ⅱ.Ⅲ 96 50%硝酸锰溶液 Ⅱ.Ⅲ 71 活性炭 Ⅱ.Ⅲ 97 一水合硫酸锰(硫酸锰) Ⅱ.Ⅲ 72 还原铁粉 Ⅱ.Ⅲ 98 氯酸钾 Ⅱ.Ⅲ 73 三氯化铁 Ⅱ.Ⅲ 99 铬酸钾 Ⅰ.Ⅱ.Ⅲ 74 七水合硫酸亚铁(硫酸亚铁) Ⅱ.Ⅲ 100 六氰合铁(Ⅲ)酸钾(铁氰化钾) Ⅱ.Ⅲ 75 顺丁烯二酸酐 Ⅱ.Ⅲ 101 六氰合铁(Ⅱ)酸钾(亚铁氰化钾) Ⅱ.Ⅲ 76 碳酸钾 Ⅰ.Ⅱ.Ⅲ 102 硝酸钾 Ⅰ.Ⅱ.Ⅲ 序号 申证单元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规 格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规 格 103 亚硫酸氢钠 Ⅱ.Ⅲ 129 邻苯二甲酸酐 Ⅱ.Ⅲ 104* 重铬酸钠 Ⅱ.Ⅲ 130 氟化氢铵 Ⅱ.Ⅲ 105 硫代硫酸钠 Ⅰ.Ⅱ.Ⅲ 131 氟化铵 Ⅰ.Ⅱ.Ⅲ 106 硫脲 Ⅱ.Ⅲ 132 石油醚 Ⅱ 107 甲苯 Ⅱ.Ⅲ 133 氧化镁 Ⅱ.Ⅲ 108 脲(尿素) Ⅱ.Ⅲ 134 邻苯二甲酸氢钾 Ⅱ 109 二甲苯 Ⅱ.Ⅲ 135 二水合氟化钾(氟化钾) Ⅱ.Ⅲ 110 酒石酸 Ⅱ.Ⅲ 136 吡啶 Ⅱ.Ⅲ 111 乙酸铵 Ⅰ.Ⅱ.Ⅲ 137 无水碳酸钠 Ⅰ.Ⅱ.Ⅲ 112 苯胺 Ⅱ.Ⅲ 138 氟化钠 Ⅰ.Ⅱ.Ⅲ 113 乙酸丁酯 Ⅱ.Ⅲ 139 无砷锌 Ⅱ 114 环己酮 Ⅱ.Ⅲ 140 氧化锌 Ⅱ.Ⅲ 115 乙酸乙酯 Ⅱ.Ⅲ 141 氢溴酸 Ⅱ.Ⅲ 116 葡萄糖 Ⅱ.Ⅲ 142 十二水合硫酸铝钾(硫酸铝钾) Ⅱ.Ⅲ 117 六次甲基四胺 Ⅱ.Ⅲ 143 氯化铵 Ⅰ.Ⅱ.Ⅲ 118 硝基苯 Ⅱ.Ⅲ 144 硝酸铵 Ⅰ.Ⅱ.Ⅲ 119 四水合酒石酸钾钠(酒石酸钾钠) Ⅰ.Ⅱ.Ⅲ 145 硫氰酸铵 Ⅱ.Ⅲ 120 三水合乙酸钠(乙酸钠) Ⅰ.Ⅱ.Ⅲ 146 碳酸钡 Ⅱ.Ⅲ 121 无水乙酸钠 Ⅰ.Ⅱ.Ⅲ 147 氯化钡 Ⅰ.Ⅱ.Ⅲ 122 碳酸氢钠 Ⅰ.Ⅱ.Ⅲ 148 硫酸钡 Ⅱ.Ⅲ 123 无水硫酸钠 Ⅱ.Ⅲ 149 溴 Ⅰ.Ⅱ.Ⅲ 124 无水亚硫酸钠 Ⅱ.Ⅲ 150 硫氰酸钾 Ⅰ.Ⅱ.Ⅲ 125 蔗糖 Ⅱ.Ⅲ 151 溴化钠 Ⅱ.Ⅲ 126 甲酸 Ⅱ.Ⅲ 152 硫氰酸钠 Ⅰ.Ⅱ.Ⅲ 127 氢氟酸 Ⅰ.Ⅱ.Ⅲ 153 5-磺基水杨酸 Ⅱ.Ⅲ 128 五氧化二磷 Ⅱ.Ⅲ 154 丁二酮肟(二甲基乙二醛肟) Ⅱ 序号 申证单元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规 格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规 格 155 三水合乙酸铅(乙酸铅) Ⅱ.Ⅲ 167 硝酸钡 Ⅱ.Ⅲ 156 氯化镁 Ⅰ.Ⅱ.Ⅲ 168 六水合硝酸锌(硝酸锌) Ⅱ.Ⅲ 157 硫酸镁 Ⅰ.Ⅱ.Ⅲ 169 硝酸锶 Ⅱ.Ⅲ 158 氯化钾 Ⅰ.Ⅱ.Ⅲ 170 八水合氢氧化钡(氢氧化钡) Ⅱ.Ⅲ 159 氯化钠 Ⅰ.Ⅱ.Ⅲ 171 硝酸铅 Ⅱ.Ⅲ 160 硝酸钠 Ⅱ.Ⅲ 172 环己烷 Ⅱ.Ⅲ 161 亚硝酸钠 Ⅱ.Ⅲ 173 二氯甲烷 Ⅱ.Ⅲ 162 结晶四氯化锡 Ⅱ.Ⅲ 174 N,N-二甲基甲酰胺 Ⅱ.Ⅲ 163 氯化锌 Ⅱ.Ⅲ 175 异丙醇 Ⅱ.Ⅲ 164 七水合硫酸锌(硫酸锌) Ⅱ.Ⅲ 176 2,4-二硝基苯肼 Ⅱ 165 溴酸钾 Ⅱ.Ⅲ 177 36%乙酸 Ⅱ 166 碘酸钾 Ⅰ.Ⅱ 178 4-甲基-2-戊酮(甲基异丁基甲酮) Ⅱ.Ⅲ 2 工作基准试剂 1 氯化钠 工基(容) 9 硝酸银 工基(容) 2 重铬酸钾 工基(容) 10 碘酸钾 工基(容) 3 邻苯二甲酸氢钾 工基(容) 11 三氧化二砷 工基(容) 4 无水碳酸钠 工基(容) 12 无水对氨基苯磺酸 工基(容) 5 草酸钠 工基(容) 13 氯化钾 工基(容) 6 氧化锌 工基(容) 14 碳酸钙 工基(容) 7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工基(容) 15 苯甲酸 工基(容) 8 溴酸钾 工基(容) 注:带*标记产品为剧毒化学品。 附件2 化学试剂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申证单元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相关产品标准及标准号 1 化学试剂 通用试剂 1 丙酮 GB/T 686-1989 GB/T 601-1988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2-1988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1988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04-1988 《化学试剂 酸碱指示剂pH变色域测定通用方法》 GB/T 605-1988 《化学试剂 色度测定通用方法》 GB/T 606-1988 《化学试剂 水分测定通用方法(卡尔·费休法)》 GB/T 608-1988 《化学试剂 氮测定通用方法》 GB/T 609-1988 《化学试剂 总氮量测定通用方法》 GB/T 610.1-1988 《化学试剂 砷测定通用方法(砷斑法)》 GB/T 610.2-1988 《化学试剂 砷测定通用方法(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法)》 GB/T 611-1988 《化学试剂 密度测定通用方法》 GB/T 613-1988 《化学试剂 比旋光度测定通用方法》 GB/T 614-1988 《化学试剂 折光率测定通用方法》 GB/T 615-1988 《化学试剂 沸程测定通用方法》 GB/T 616-1988 《化学试剂 沸点测定通用方法》 GB/T 617-1988 《化学试剂 熔点范围测定通用方法》 2 乙酸(冰醋酸) GB/T 676-1990 3 盐酸 GB/T 622-1989 4 硝酸 GB/T 626-1989 5 草酸 GB/T 9854-1988 6 高氯酸 GB/T 623-1992 7 磷酸 GB/T 1282-1996 8 硫酸 GB/T 625-1989 9 乙醇(无水乙醇) GB/T 678-1990 10 甲醇 GB/T 683-1993 11 氨水 GB/T 631-1989 12 四水合钼酸铵(钼酸铵) GB/T 657-1993 13 过硫酸铵 GB/T 655-1994 14 苯 GB/T 690-1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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