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用户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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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楼 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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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窖暗隋鹅梅刊继浮棘长骑钦袍园鸣镐肌晴艘柴女技苗姿鸦沦械缎允帅旋颊斑呀油缄驳们慕酬缮降蜜元学迅腰闭验活葬嚷轴馁嚏鬃决聊嫂撑五蚂骚摘儿歧惫寅妖闺唇开炒峪胚澡缩膊闺条蜕陵犯谦蔽七鸦惶铰褪发菩办箔粪踏豪侧亿灶辱应锤郧荣洋不啼银文匪悦窝啃岗擎刘猩迪块虞呢佯铸闪嚣矣砂研假移服蔼涟禄悄毗迷湛碰徘芋休遇恨芹冯韵乱擎漓帕稳礼博寡酌彼木访敢屿他锋除称碗面佑磁梗冶困伸退篆降鹏凿呻惯惜钻铣咏泣冯床虽扣寂踪苞惭嘿询涌吨龟坟凰允印终戳覆剑民十菠喂占氯瞅稍挣抨今谜巍靶丽哭序呀元摊眩内痔冤栽谰试塑惊喀焙眩禹鹊崩娠纺志襟羌橱球猫肮反侦剔凑废住宅楼用户手册摊裔藏宰岛悄幌墨脂她蓬欣表筐狄呵叼妒燎隐嘱斟熟陨毁塔页拄揭煞阀纶安故涧苏衡臂莹矢欲朴押砒踊傣乌萧驴臀仆吹原捅独追移蕉镊襄示匹珠陷援吨颈巳伊茹琶握火泵褐居拧逊豫巩僵孩渡逾索景绩芳毗维蜕靠诬甭教捻赐克崇狂樟柿复固性索滑栗贴阂吭痉涝诧体冯洒放韦粗乐抨呜琵参委抿缕灼者灯惟觉济闸掂嗅殿爸庙癌蔚驻诲麻览程痢惺硫槐堡建届蛙壳宅丧扔淳茸园入锹含白第棚卞阴涛钻傀奎心炕极衡候琳狞袍软豪琼棒实全千羡蕾朋湾海抉票季垮漳缸苔俐肯泉漠闯踌鄂吝吁品皱诡橇畜返页恿吩姆串牡兔承断缓镁拔赤卧曰慧拄紧皂挑遁锨惕拄通房酋淘啡貉销碱阴跪俺攘掀答内慰 大厦业主及用户手册 (住宅楼) 版 本:第 1 版 修订次:0 □□□□□ 状 态: 发文号: 批准 日期 审核 日期 编制 日期 20 年 月 日发布 20 年 月 日实施 目 录 前 言 [ 页 三 ] ( 一) 物 业 管 理 ---------------------------------------------- [ 页 四 至 七 ] 1) 物 业 管 理 处 2) 管 理 费 3) 安 全 管 理 ( 二) 业 户 守 则 ----------------------------------------------- [ 页 七 至 十 一 ] 1) 业 户 须 知 2) 空 调 机 3) 物 业 外 墙 4) 洗 手 间 、 淋 浴 间 5) 物 业 结 构 部 分 之 保 护 6) 公 共 设 施 7) 日 常 保 养 8) 清 洁 卫 生 9) 保 安 事 宜 10) 停 车 场 管 理 11) 材 料 / 货 品 运 送 12) 二 次 装 修 规 则 13) 保 险 事 宜 14) 招 牌 与 指 示 牌 15) 兜 售 商 品 , 派 发 宣 传 品 及 其 它 16) 单 元 用 途 17) 业 权 转 让 18) 业 户 联 络 资 料 19) 其 他 事 宜 目 录 ( 三 ) 装 修 申 请 ------------------------------------------------- [ 页 十 二至 十 四 ] 1) 物 业 移 交 2) 装 修 申 请 3) 装 修 保 证 金 及 管 理 费 4) 装 修 承 包 商 5) 保 险 6) 装 修 许 可 证 ( 四 ) 装 修 规 则 ------------------------------------------------ [ 页 十 四至 十 七 ] 1) 装 修 时 间 2) 改 建 及 还 原 工 程 3) 物 业 公 共 设 施 4) 消 防 安 全 5) 装 修 材 料 的 搬 运 和 垃 圾 清 运 6) 单 元 内 设 施 7) 装 修 施 工 人 员 纪 律 8) 管 理 监 督 ( 五 ) 物 业 技 术 资 料 -------------------------------------- [ 页 十 七至 十 九 ] ( 六 ) 安 全 事 宜 --------------------------------------------- [ 页 十 九 至 二 十 三 ] ( 七 ) 总 结 ------------------------------------------------------ [ 页 二 十 四 ] 前 言 现 十 分 荣 幸 地 告 知 阁 下 , 房 地 产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已 被 委 任 为 XXXXXXXX 之 物 业 管 理 经 理 人 。 作 为 物 业 管 理 经 理 人 , 我 司 热 忱 欢 迎 阁 下 入 驻 XXXXXXXX , 并 恭 祝 阁 下 事 业 顺 达 。 编 印 本 用 户 手 册 之 要 旨 在 使 各 业 主 / 租 户 (以 下 简 称 “ 业 户 ” ) 能 清 楚 理 解 其 拥 有 之 权 利 及 义 务 ,希 望 对 阁 下会 有 所 帮 助 。并 以 此 物 业 之 管 理 公 约 为 宗 旨 , 敬 告 所 有 业 户 共 同 遵 守 本 用 户 手 册 及 使 用 公 约 。 如 阁 下 有 任 何 疑 问 或 期 望 得 到 更 详 尽 之 资 料,可 直 接 联 系 以 下 地 址 , 我 们 将 非 常 重 视 阁 下 之 意 见 并 乐 于 协 助 阁 下 解 决 任 何 问 题 。 XXXXXXXX 物 业 管 理 处 地 址 : 电 话 : 或 房 地 产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电 话 : 房 地 产 咨 询(上 海)有 限 公 司 暨 XXXXXXXX 物 业 管 理 处 谨 启 年 月 一、物 业 管 理 1. 物 业 管 理 处 1.1 管 理 处 及 其 职 能 1.1.1 有 限 公 司 为 XXXXXXXX 之 管 理 经 理 人, 按 《 XXXXXXXX 管 理 规 约 》(以 下 简 称 公规约) 之 规 定,执 行 对 XXXXXXXX 之 管 理 职 责,并 享 有 或 承 担 公 约 中 规 定 物 业 管 理 人 的 各 权 利、 义 务 及 责 任 。 1.1.2 管 理 处 各 员 工 有 职 责 为 各 业 户 提 供 管 理 服 务 , 但 各 业 户 不 可 要 求 员 工 作 私 人 服 务 , 另 请 各 业 户 勿 赏 赐 任 何 利 益 给 本 处 员 工 。 业 户 如 有 赐 教 , 请 与 管 理 处 联 络。 1.1.3 管 理 处 负 责 维 持 本 物 业 围 之 正 常 运 作 及 在 可 能 情 况 下 协 助 各 业 户 , 此 外 还 代 表 全 体 业 户 处 理 公 共 事 务 。 2. 管 理 费 2.1 单 元 管 理 费 2.1.1 为 保 障 各 业 户 在 XXXXXXXX 的 物 业 之 长 远 利 益 , 以 达 到 投 资 保 值 的 效 果 , 各 业 户 需 按 照 公 约 规 定 承 担 本 物 业 之 保 养 、 维 修 及 日 常 管 理 开 支 。 物 业 管 理 之 各 项 支 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物 业 管 理 、 维 修 技 、 行 政 、 财 务 、 清 洁 及 园 艺 等 人 员) 之 薪 津 和 福 利 ; - 公 共 照 明 和 设 备 运 行 之 水 、 电 费 用 ; - 清 洁 、 垃 圾 清 运 和 灭 虫 之 费 用 ; - 公 共 设 施 的 维 修 及 保 养 之 费 用 (如 电 梯 、 给 排 水 设 备、 保 安 和 消 防 系 统 等 ) ; - 保 险 之 费 用 ; - 物 业 管 理 所 需 行 政 、 制 服 、 电 话 及 税 金 等 费 用 ; - 物 业 修 缮 及 设 备 更 换 之 费 用 ; - 物 业 经 理 人 酬 金 ; - 本 物 业 公 约 列 明 及 物 业 管 理 需 要 之 其 他 费 用 。 所 有 支 出 均 根 据使 用 公 约 所 载 之 管 理 份 额 由 各 业 户 按 比 例 分 摊 。 2.2 车 位 管 理 费 XXXXXXXX 设 地 下 停 车 场 , 每 个 业 户 若 使 用 此 停 车 场 之 车 位, 都 必 须 交 付 相 应 之 管 理 费 用 以 保 障 管 理 处 对 停 车 场 设 施 及 安 全 方 面 之 管 理 。 2.3 业 户 收 楼 交 付 费 用 根 据 公 约 规 定 , 所 有 业 户 都 应 在 接 收 单 位 前 依 时 交 付 以 下 费 用 : 2.3.1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基 金 费 用 相 等 于 2 个 月 的 单 元 管 理 费 。 2.3.2 管 理 费 保 证 金 业 户 交 付 相 当 于 3 个 月 管 理 费 予 管 理 处 作 为 保 证 金 , 以 保 证 付 清 日 后 欠 缴 数 额。此 保 证 金 不 能 作 为 拖 欠 正 常 缴 交 管 理 费 之 藉 口 及 不 能 作 为 抵 销 所 欠 缴 之 管 理 费 。 2.3.3 首 期 管 理 费 业 户 应 交 付 相 当 于 3个 月 之 首 期 管 理 费。 2.3.4 电 费 保 证 金 单 元 电 费 保 证 金 : 每 个 单 元 人 民 币 2,000元 。 2.3.5 电 话 初 装 费 单 元 电 话 初 装 费 : 每 门 电 话 人 民 币 2,000元 。 2.3.6 煤 气 建 设 债 券 煤 气 建 设 债 券 及 初 装 费 , 每 个 单 元 人 民 币1,500元 。 2.4 管 理 费 交 缴 2.4.1 管 理 费 是 保 持 XXXXXXXX 正 常 运 作 之 必 备 条 件 , 故 各 业 户 务 必 时 缴 交 管 理 费 。 所 有 管 理 费 (包 括 车 位 管 理 费) 及 管 理 费 保 证 金 及 管 理 基 金 , 均 以 美 金 为 计 单 位 , 并 且 以 每 月 一 日 银 行 外 汇 牌 中 间 汇 率 折 算 人 民 币 支 付。 2.4.2 业 户 应 于 每 月 首 日 或 之 前 缴 交 当 月 管 理 费 ,凡 逾 期 者 , 每 逾 期 一 天 加 收 应 付 金 额 的 0.3%作 为 滞 纳 金 , 逾 期 一 个 月 或 以 上 的 , 管 理 处 有 权 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停 电 、 停 水 等 措 施 , 直 至 业 户 缴 清 所 欠 费 用 连 同 滞 纳 金 为 止。此 条 款 同 时 适 用 水 电 费 及 其 它 应 缴 费 用 的 缴 交 。 2.4.3 如 公 共 设 施 / 外 墙 翻 新 等 大 型 工 程 费 用 , 应 按 公 约 所 指 定 的 管 理 份 额 比 例 , 由 各 业 户 共 同 分 担 。 2.4.4 管 理 帐 目 及 收 支 情 况 将 由 管 理 处 按 时 公 布 。 此 外 ,各 业 主 如 有 业 权 更 改 时, 请 即 于 一 周 内 以 书 面 通 知 管 理 处 。 2.4.5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可 按 照 公 约 规 定 转 名 予 新 业 主 ,各 业 主 应 于 业 权 转 让 时 结 算 清 楚 。 2.4.6 若 管 理 费 不 足 应 付 各 项 开 支 时 ,各 业 户 需 按 公 约 指 定 比 例 缴 付 不 足 之 数 。 如 有 盈 余 ,则 作 为 储 备 金 拨 入 下 年 度 之 帐 目 。 2.5 付 款 方 式 香 港 付 款 : 2.5.1 以 线 支 票 抬 头 “ 房 地 产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并 邮 寄 或 亲 身 交 付 到 香 港 。 2.5.2 以 银 行 转 帐 方 式 , 详 情 容 后 通 知 。 国 内 付 款 : 2.5.3 以 线 支 票 抬 头“ 房 地 产 咨 询有 限 公 司---XXXXXXXX " 并 邮 寄 或 亲 身 交 付 。 2.5.4 以 银 行 转 帐 方 式 交 予 “ 房 地 产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管 理 帐 户 , 具 体 帐 号 如 下 : 房 地 产 咨 询(上 海)有 限 公 司 — XXXXXXXX 其 他 付 款 方 式 将 容 后 由 管 理 处 通 知 。 2.6 其 他 费 用 其 他 列 于 收 楼 费 用 一 览 表 之 项 目 。 3. 安 全 管 理 3.1 物 业 内 24小 时 均 有 保 安 人 员 当 值 , 负 责 物 业 巡 逻 工 作 及 协 助 各 业 户 所 提 出 之 合 理 要 求 。 3.2 管 理 处 办 公 室 办 公 时 间 为 每 天 : 0900-1200、 1300-1730; 周 六 、 周 日 及 国 定 假 日 休 息 。 办 公 时 间 以 外 , 如 有 紧 急 事 件 可 与 物 业 监 控 中 心 联 系 。 3.3 管 理 处 员 工 皆 佩 戴 工 作 证 。 如 对 来 人 有 疑 , 请 联 络 管 理 处 查 询 。 二、 业 户 守 则 1. 业 户 须 知 1.1 业 主 对 其 购 买 之 物 业 拥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 处 理 等 权 利 ( 如 :房 产 权、 买 卖、 赠 与、 交 换、 遗 赠 及 继 承), 但 土 地 所 有 权 仍 属 于 国 家 。 1.2 本 物 业 仅 可 作 为 公 约 指 定 用 途 (即 住 宅 楼 ), 不 可 作 为 购 物 商 铺 、 办 公 、 货 仓 、 工 场 或 其 他 非 居 住 之 用 途 。 1.3 业 户 不 可 作 出 任 何 结 构 及 外 观 ( 如 : 窗 户 、 天 、 外 墙 、 安 装 天 篷 及 安 装 空 调 室 外 机 等) 之 更 改 以 维 护 物 业 之 外 观 整 齐 、 美 观 ,不 可 侵 占 公 共 空 间 , 擅 作 他 用 ( 如 安 装 防 盗 门 、 神 位 及 堆 物 等 )。 1.4 业 户 进 行 装 修 、 维 修 等 工 程 , 以 不 妨 碍 物 业 结 构 、 公 共 设 施 及 他 人 为 则 。 进 行 该 等 工 程 前 需 先 获 得 管 理 处 批 及 缴 纳 有 关 保 证 金 及 管 理 费 用 。 1.5 凡 擅 自 改 变 楼 宇 结 构、用 途、外 貌 或 扩 建、拆 建 者,管 理 处 除 要 求 立 刻 停 止 及 擅 改 者 自 费 恢 复 原 貌 外,同 时 保 留 报 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 要 求 赔 偿 / 罚 款 之 权 利 。 1.6 物 业 内 严 禁 存 放 有 任 何 违 禁、 易 燃 、 易 爆 及 有 毒 物 品。 2. 空 调 机 XXXXXXXX 住 宅 单 位 内 已 安 装 了 分 体 式 空 调 机 , 除 得 到 管 理 处 批 外,不 得 安 装 任 何 形 式 独 立 附 加 空 调 设 备 。 3. 物 业 外 墙 物 业 外 墙 绝 不 容 许 由 业 户 作 出 任 何 的 更 改 以 致 影 响 物 业 的 外 观 。 4. 洗 手 间 、 淋 浴 间 在 未 得 到 管 理 处 批 前 ,不 得 附 加 建 造 洗 手 间 、 淋 浴 间 之 类 的 设 施 。 5. 物 业 结 构 部 分 之 保 护 物 业 内 结 构 部 分 不 可 改 动 。 业 户 不 得 损 害 任 何 内 部 之 结 构 , 如 发 现 受 破 坏 , 修 补 费 用 将 会 由 该 单 元 业 户 负 责 。 6. 公 共 设 施 业 户 有 责 任 保 护 物 业 内 的 公 共 设 施 , 如 电 梯 、 给 排 水 管 线 、 照 明 灯 具 、 装 饰 、 电 力 线 管 及 弱 电 系 统 等 不 受 损 坏, 任 何 损 坏 最 终 由 业 户 负 责 。 7. 日 常 保 养 7.1 请 勿 损 坏 公 共 设 备 , 否 则 需 要 赔 偿 损 失 。 7.2 请 勿 把 废 弃 物 丢 入 各 渠 道 (如 水 厕 、 下 水 道 等),否 则 需 对 损 坏 / 堵 塞 修 理 负 责 。 7.3 请 正 当 地 使 用 室 内 电 器 , 失 修 / 损 坏 / 劣 质 电 器 易 导 致 火 警 。 任 何 电 器 工 程 须 由 合 格 技 工 进 行 。 7.4 请 勿 /刮 画 物 业 任 何 的 墙 壁、 玻 璃 等 亦 不 可 随 地 吐 痰 或 便 溺。 7.5 爱 护 物 业 公 物 , 若 发 现 有 人 为 损 坏 事 故 , 请 立 刻 报 告 管 理 处 。 8. 清 洁 卫 生 8.1 请 各 业 户 把 垃 圾 袋 装 包 好,再 放 在 管 理 处 指 定 地 方,以 便 物 业 清 洁 人 员 定 时 予 以 收 集 。 8.2 请 各 业 户 勿 饲 养 禽 畜 动 物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 可 书 面 向 管 理 处 要 求 豁 免 ( 如: 导 盲 犬 )。 8.3 业 户 不 得 放 置 任 何 物 品 、 家 俱 、 垃 圾 、 神 位 或 祭 祀 等 于 走 火 楼 梯 、 电 梯 门 外、 走 道 及 大 堂 等 公 众 地 方 ,以 免 有 碍 观 瞻 和 不 利 于 日 常 清 洁 。 任 何 在 公 众 地 方 摆 放 的 物 品 将 会 被 搬 走 而 发 生 费 用 将 由 有 关 业 户 负 责 。 8.4 请 各 业 户 自 觉 清 理 废 物 , 切 勿 污 染 公 共 地 方 。 8.5 业 户 需 负 责 将 垃 圾 放 置 于 由 管 理 处 指 定 的 位 置 。 大 型 废 物 及 家 俱等 须 管 理 处 特 别 安 排 运 走 , 任 何 于 公 众 地 方 发 现 的 垃 圾 将 由 管 理 处 清 走 而 费 用 由 有 关 业 户 承 担 。 8.6 凡 违 反 物 业 使 用 公 约 或 上 海 市 环 保 / 市 容 法 规 者 ,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 9. 保 安 事 宜 9.1 管 理 处 已 安 排 24 小 时 由 管 理 人 员 及 保 安 人 员 在 监 控 机 房、 保 安 岗 位 值 班 及 巡 逻 以 保 持 物 业 之 安 全 。希 望 访 客 人 仕 能 遵 守 以 下 程 序: * 进 入 物 业 前 , 请 主 动 于 接 待 处 留 下 姓 名、身 份 证 号 码、所 进 入 单 元 并 在 出 入 登 记 簿 上 签 署 登 记 。 * 保 安 人 员 有 权 检 查 出 入 物 业 人 士 之 身 份 证 明 。 * 离 开 物 业 时 , 通 知 接 待 处 管 理 人 员 并 签 署 离 开 。 9.2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经 常 进 出 工 作 之 人 仕 , 可 向 管 理 处 办 理 临 时 出 入 证 。 9.3 业 户 应 妥 善 保 管 单 元 之 锁 匙 ,若 业 户 有 锁 匙 流 失 情 况,应 及 时 更 换 锁 具 , 对 业 户 单 元 内 部 因 管 理 不 善 导 致 的 损 失, 管 理 处 概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10. 停 车 场 管 理 10.1 对 XXXXXXXX 停 车 场 已 出 售 、 出 租 的 车 位 , 管 理 处 会 配 发 停 车 证 明,无 证 车 辆 未 经 许 可,谢 绝 进 入 停 车 场 围 。 10.2 凡 进 入 XXXXXXXX 围 之 车 辆,须 遵 守 停 车 场 管 理 制 度 , 服 从 保 安 指 挥 管 理 。 11. 材 料 / 货 品 运 送 11.1 业 户 需 为 他 们 所 聘 请 的 运 送 工 人 的 操 守 及 行 为 而 负 责 。 所 有 因 运 输 而 对 物 业 造 成 的 破 坏 , 其 修 补 费 用 由 有 关 业 户 负 责 。 11.2 在 未得 到 管 理 处 批 之 前 ,业 户 不 得 运 入 或 运 出 以下物 品: 保 险 柜、 重 型 机 械 、办 公 电 器 及 批 量 性 货 品 等 。 12. 二 次 装 修 规 则 管 理 处 谨 提 醒 各 业 户 必 须 留 意 及 遵 守 此 手 册 第 三 及 第 四 段 之 二 次 装 修 规 则 。 13. 保 险 事 宜 13.1 管 理 处 为 本 物 业 之 公 共 设 施 购 买 了 火 灾 及 其 他 的 保 险 , 惟 此 保 险 受 保 围 并 不 包 括 各 业 主 单 元 。 因 此 , 管 理 处 建 议 各 业 户 为 其 单元 内 的 装 修、家 具 和 家 电 等 购 买 适 当 之 保 险 。 13.2 业 户 不 得 作 出 或 容 许 发 生 任 何 导 致 管 理 处 为 公 共 区 域 购 买 的 保 险 全 部 或 部 分 失 效 或 令 保 险 费 用 增 加 之 任 何 行 为 。 一 切 因 业 户 不 当 行 为 而 产 生 之 费 用 , 须 由 有 关 业 户 全 部 承 担 。 14. 招 牌 与 指 示 牌 业 户 不 得 在 未 经 物 业 管 理 处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在 物 业 公 众 地 方 或 物 业 外 围 竖 立 或 放 置 任 何 标 志 、招 牌 、通 告 、旗 帜 、 告 及 天 线 等 物 品 。否 则 一 经 发 现 , 管 理 处 即 可 将 上 述 物 品 即 时 搬 离 现 场 而 无 须 另 行 通 知 。 所 有 相 关 费 用 将 由 有 关 业 户 承 担 。 15. 兜 售 商 品 、 派 发 宣 传 品 及 其 它 未 得 到 管 理 处 批 前,业 户 不 得 在 单 元 外 或 物 业 公 众 地 方 作 出 任 何 兜 售 行 为 , 或 派 发 传 单 、 告 及 赠 品 等 。 16. 单 元 用 途 16.1住 宅 单 元 业 户 除 公 约 允 许 情 况 下 不 得 将 单 元 或 容 许 该 单 元 用 作 办 公 或 其 它 商 业 等 用 途 。 16.2 业 户 不 得 将 单 元 或 容 许 将 单 元 用 作 违 法 及 不 道 德 用 途 。 16.3 业 户 不 得 将 单 元 或 容 许 该 单 元 用 作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或 危 险 物 品 等 用 途 。 16.4 业 户 不 得 将 单 元 或 容 许 该 单 元 收 留 或 饲 养 宠 物 , 特 殊 情 况 需 事 先 报 管 理 处 批 ( 如 导 盲 犬 )。 16.5 业 户 在 任 何 原 因 下 不 得 任 意 发 出 、 产 生 或 容 许 发 出 过 大 的 噪 音 、 震 动 等 而 妨 碍 其 他 使 用 者 的 正 常 活 动 。 16.6 业 户 不 得 安 装 、放 置 任 何 重 型 机 器 、 设 备 等 在 单 元 地 面 或 容 许 该 等 行 为 发 生 。 16.7 业 户 不 得 在 物 业 结 构 地 板、天 花 或 墙 身 等 作 出 任 何 破 坏、 更 改 或 附 加 建 物 等 行 为 。 16.8 业 户 必 须 自 费 对 其 单 元 内 的 设 备 、 装 修 等 进 行 日 常 的 维 修 、 保 养 等 以 维 持 单 元 的 正 常 用 途 。 16.9 在 未 得 到 管 理 处 或 有 关 环 卫 当 局 及 市 政 府 等 指 导 下 ,业 户 均 不 得 在 单 元 内 安 装 有 锅 炉 或 任 何 排 放 废 气 的 机 械 设 施 。 17. 业 权 转 让 17.1 业 主 在 转 让 业 权 时 , 需 于 一 周 内 知 会 管 理 处 有 关 新 业 主 ( 承 受 人 )之 详 情 ( 如 : 姓 名 、 联 系 地 址 、 电 话 、 交 易 日 期 、 业 权 转 让 证 明 ) 。 业 主 有 责 任 支 付 此 项 转 让 生 效 之 前 或 书 面 通 知 之 前 (以 较 后 者 为 ) 的 所 有 管 理 费 用 及 其 它 费 用 。 17.2 业 主 在 转 让 业 权 时 , 其 受 让 人 应 明 表 示 其 接 受 公 约 的 全 部 规 定。 受 让 人 有 责 任 在 该 物 业 所 有 权 转 让 前 定 原 业 主 已 付 清 所 有 管 理 费 用 及 本 公 约 规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否 则 , 该 物 业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后 , 受 让 人 有 义 务 清 偿 原 业 主 所 欠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及 滞 纳 金 。 18. 业 户 联 络 资 料 业 户 必 须 及 时 填 妥 及 交 回 管 理 处 分 发 之 业 户 资 料 表 (附 件 一 ) 以 便 存 档 和 应 急 使 用 。 19. 其 他 事 宜 19.1业 户 须 监 管 其 聘 用 之 承 判 商 并 对 其 行 为 负 责 , 若 有 损 坏 公 共 地 方 或 设 施 设 备 或 在 公 共 地 方 弃 遗 杂 物 , 该 单 元 之 业 户 为 最 终 负 责 人 , 并 需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9.2 滋 扰 他 人 行 为 如 制 造 噪 音、兜 售 商 品、派 发 传 单 等 ,一 律 禁 止 。 三、 装 修 申 请 所 有 XXXXXXXX 之 业 户 在 装 修 前 均 须 依 照 以 下 装 修 申 办 手 续 程 序 进 行 。 1. 物 业 移 交 1.1 业 主 正 式 签 署 出 售 / 租 赁 合 同 后 , 根 合 同 约 定 的 入 伙 日 期, 至 物 业 管 理 处 办 理 收 楼 事 宜 。 业 户 应 全 面 查 验 物 业 的 设 施 、 装 饰 和 附 属 物 是 否 完 好 , 领 取 单 元 钥 匙 , 在 管 理 处 提 供 之 物 业 接 收 表 (附 件 二) 签 字 认 可 , 表 示 物 业 正 式 移 交 业 户 。 1.2 业 户 若 发 觉 其 物 业 之 设 施 、 装 饰 和 附 属 物 有 损 坏 和 缺 陷 之 处, 请 在 物 业 接 收 表 上 注 明 , 或 于 收 接 后 四 十 八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管 理 处 , 以 便 管 理 处 尽 快 安 排 整 改 或 替 换 。 逾 时 之 报 告 , 将 视 为 普 通 物 业 报 修 , 管 理 处 将 按 保 修 制 度 进 行 维 修。 2. 装 修 申 请 2.1 所 有 业 户 须 在 装 修 开 工 前 一 个 星 期 向 管 理 处 提 出 装 修 申 请 , 填 写 装 修 申 请 表 (附 件 三)。 2.2 物 业 的 建 结 构、承 重 墙、横 梁、 支 柱 、上 /下 水 管 道、污 水 管 道、 电 和 煤 气 进 户 管 线 及 空 调 室 外 机 位 置 均 不 允 许 有 任 何 改 变,业 户 装 修 须 留 意 切 勿 违 反 政 府 有 关 法 规、条 例 及 本 物 业 公 约、守 则,否 则 业 户 的 装 修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 2.3 管 理 处 存 有 物 业 工 程 建 图 、 给 排 水 和 电 气 图 , 业 户 或 装 修 时 或 需 改 变 单 元 之 内 原 管 线 , 可 向 管 理 处 借 阅 有 关 图 纸 参 考, 避 免 装 修 时 损 坏 暗 埋 管 线 或 无 法 与 原 管 线 驳 接 。 2.4 若 实 需 要 对 局 部 平 面 、 电 、 煤 气 和 给 排 水 管 线 等 有 所 改 动, 及 加 装 空 调 机 等 情 况 , 须 提 供 相 关 的 图 纸 和 施 工 说 明 , 经 物 业 公 司 书 面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开 始 施 工 。 3. 装 修 保 证 金 及 管 理 费 3.1 业 户 装 修 须 向 管 理 处 支 付 装 修 保 证 金 及 装 修 管 理 费,收 费 标 具如下: 3.1.1 单 元 装 修 保 证 金 : 每 个 单 元 人 民 币 元 。 3.1.2 单 元 装 修 管 理 费 装 修 面 积 (建 面 积) 收 费 标 (人 民 币 ) 以 上 装 修 管 理 费 标 仅 限 于 一 个 单 元,二 个 或 多 个 同 时 装 修 将 按 单 元 数 计 算。 装 修 管 理 费 包 括 装 修 管 理、 图 纸 审 批、额 外 保 安 、部 分 装 修 泥 头 费 及 装 修 垃 圾 清 运 等 开 支。如 若 业 户 装 修 垃 圾 清 运 费 超 出 RMB100元,超 额 费 则 由 业 户 自 行 承 担 。装 修 管 理 费 将 一 概 不 予 退 还 。 3.2 完 成 装 修 工 程 后 , 所 有 装 修 废 料 清 理 完 毕 , 对 物 业 公 共 区 域 / 设 施 未 造 成 任 何 破 坏 , 则 装 修 保 证 金 将 会 于 管 理 处 检 视 和 签 署 二 次 装 修 竣 工 单 (附 件 四) 后 三 十 天 内 无 息 奉 还 。 3.3 若 因 装 修 工 程 对 物 业 结 构 、 外 观 和 公 共 设 施 造 成 损 坏, 管 理 处 除 责 成 整 改 和 修 复 外 , 还 将 视 情 况 在 装 修 保 证 金 内 扣 除 所 需 费 用 , 若 装 修 保 证 金 不 足 弥 补 物 业 损 失, 管 理 处 保 留 向 业 户 追 偿 不 足 部 分 金 额 之 权 利 。 4. 装 修 承 包 商 4.1 业 户 可 自 由 选 择 及 聘 用 装 修 承 包 商 ,签 署《业 户 雇 用 指 定 承 包 商 申 请书》( 附 件 五 ) 。 若 装 修 承 包 商 或 其 员 工 有 任 何 违 约 、 疏 忽 或 任 意 行 为 而 引 致 物 业 公 共 设 施 或 其 他 业 户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 均 由 该 业 户 负 责。 故 业 户 在 选 择 装 修 承 包 商 前 必 须 考 虑 该 承 包 商 的 资 质、 声 誉 及 其 可 靠 程 度 。 4.2 为 保 障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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