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科技项目申报清单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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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三十是科技人员; 3、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4、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 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并依法办理有关公证手续; 5、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6、民营科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市、县户口者,需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公安 部门签发的《暂住证》。 三、 优惠政策 1、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新产 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它优惠待遇。民营科技企业的科研、工业生产用地,当地政府给予办理优惠用地。 2、 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 承包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经技术合同管理机关登记,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3、 资信好、效益高、有偿还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所需的生产设备资金和流动资 金,可向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 在本市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济效益好的,对东莞贡献大或拥有重大科技 成果的市外科技人员,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 5、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其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鉴定和有关科技奖励。 …………… 四、 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 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 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 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 优惠政策 所得税减至15%。 四、申请时间:4月、9月 东莞市专利重点企业认定 为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根据《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和《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科[2007]68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专利培育企业认定条件 本项目资助我市专利意识比较强的企业,帮助其初步建立基本的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其应用专利知识和专利保护的能力。申报者必须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不属于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三)有较强的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具有一定的专利管理工作基础和条件; (四)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专利3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0件以上。 二、专利试点企业认定条件 本项目旨在进一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进我市企业自觉主动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创新、合法垄断市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申报者必须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不属于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型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研发型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本科学历以上工作人员超过10人; (三)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四)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专利5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0件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经费占研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政府资助:1、专利培育企业5万元; 2、专利试点企业10万元。 四、申报时间:3月份 东莞市专利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 一、 东莞市专利奖 1、 申报条件 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合法实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东莞市专利奖: (一)该专利于当年6月1日前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奖项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2、政府奖励:专利金奖20万;专利优秀奖5万。 3、申报时间:7月份 二、 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申报条件 凡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我市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与市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已通过法定机构鉴定、评审、评估或验收,或已取得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且技术水准或学术水平达市内领先以上,已对我市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知识产权没有争议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2、政府奖励:技术最高奖:50万;特等奖:20万;一等奖:10万;二等奖:5万;三等奖2万。 3、申报时间:3月份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凡要求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开展研究、开发、生产、出口和经营业务,可以由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或贸易单位一方或多方共同协商,向省科技厅申请对其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一、认定申请材料: 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企业审计报告 ⑷产品检测报告⑸产品用户报告(1~2份) 二、认定程序 ⒈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省科技厅自接到全部文件后,组织专家认定,由省科技厅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3联单申请单位持省科技厅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以及相关档,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 三、认定时间:3月份 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 一、认定条件: 1、申请市级企业工程中心认定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2)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并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3)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 (4)具有研究开发必需的场地和基本仪器设备; (5)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6)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有较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能运用现有知识产权; (7)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2、申请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已投入工程中心建设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 (3)在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达10人以上; (4)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和专利技术,必须拥有1项上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或1项以上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或至少1项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5)开发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应达60%以上,科技成果的新增产值占企业新增产值的50%以上; (6)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并研究开发出新产品,并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7)为企业或行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8)定期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二、政府资助:100万。 三、申报时间:3月份。 一、申报条件 (一)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 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依托单位所从事的业务须属于市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依托单位属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或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具有自主技术或自有品牌的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2011年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5千万元,且工业企业2011年缴纳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企业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2010年、2011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符合如下要求:2011年销售收入在5千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不低于4%,201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具有研究开发必需的场地和基本仪器设备;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30%,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有较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能运用现有知识产权;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2.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工程中心已投入的建设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在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达10人以上;必须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1项以上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或1项以上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奖励;已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并研究开发出新产品,并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为企业或行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定期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二、申报材料 (一)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项目申报材料 1.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项目申报表(须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 2.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考察时核对原件)。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以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4.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5.学术带头人、专职科研、检验人员的学历、职称、身份证以及与依托单位签订并经市人力资源局盖章备案的劳动合同等复印件(现场考察时核对原件)。 6.承担科研项目的有关文件和取得科研成果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现场考察时核对原件)。 7.加盖了公章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清单(清单中须列明各仪器、设备和软件的名称、型号、购置时间、原始凭证复印件所在页码、金额等以及清单中所列的全部仪器、设备和软件的合计金额,现场考察时市科技局等部门考察人员可以根据此清单核查实物和发票原件)。 8.在用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盖公章、现场考察时核对原件)。 四、受理时间 2012年4月10日至5月31日。其中4月10日至5月15日为网上受理时间,5月15日下午5时30分网上受理截止。5月23日镇(街)经科信局(科技办)截止受理纸质申报材料。5月31日下午5时30分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截止受理纸质申报材料。须通过了网上申报才能递交纸件申报材料。 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的问题,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 一、认定条件: (一)在东莞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二)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和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的能力。 (三)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减免税和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部分)占销售总额不低于5%,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建立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机构与体系,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不低于150万元,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有技术水准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员不低于5%,中级职称(硕士学位)人员不低于20%。 上述基本条件可根据我市产业结构及企业总体发展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二、政府资助:100万。 三、申报时间:9月份 东莞市上市后备科技企业认定 上市后备科技企业是注册地在东莞市,并依据一定的前提条件和评价标准遴选出来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专利试点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等企业单位。 一、认定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注册的企业; (二)具备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有明确的科技发展规划,且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如下企业: 1、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2、经省经贸委认定的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 3、经东莞市科技局认定的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专利试点企业和专利优势企业; 4、东莞市相关部门、镇街推荐的其它优秀科技企业。 (三)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且董事会已有上市的决议和明确的上市计划; (四)企业关键所有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参加相关的上市培训课程,并聘请专业辅导机构进行上市预辅导或辅导,开展了相应的上市前准备工作。 二、政府资助: (一)纳入上市后备队伍的科技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二)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三)为了帮助企业减少上市成本,对于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上市企业注册地在我市的科技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连续两年的专项奖励,奖励额度以上市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额度为主要考核指标,由上市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时间: 第一批:3月份;第二批:10月份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 一、 认定范围 (一)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含医疗设备); (四)通用设备制造业; (五)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七)金属制品业。 二、认定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3年以上,企业总部或研发机构设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有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从事本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列举的一种或多种装备制造业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四)拥有自主品牌或独有的专利技术,工艺技术成熟,产业化能力强; (五)拥有企业研发技术机构和专业人才,具备一定的自主研发、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用于装备制造业技术研发方面的经费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 (六)申报前一年企业总资产规模1亿元及以上,主导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年创税利200万元及以上。 承担或配套我市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重点项目的装备制造业本土企业,经市经贸局审核同意,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申报时间:8月份 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 一、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 (三)委托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代理费。 (四)获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五)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六)获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二、政府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600 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00 元资助。委托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获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 元代理费。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 元。第六条 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 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它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 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1个国家或地区。) 3、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 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地区。) 三、申报材料: (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供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需核对原件)。同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三)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证明(需核对原件)。(五)涉外专利申请还应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专利权人的营业所或居所的身份证明。(六)专利申请经过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代理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和专利证书。 四、申报时间:5月份、11月份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它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具有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培育型企业是指自2005年1月1日之后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自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为培育期,企业在培育期内上年度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其中属于工业企业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2%。 二、研发投入资助范围: (一)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支出。(二)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四)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五)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六)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它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八)其它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政府资助: (一)培育型企业: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的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5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二)小型企业: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4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三)中型企业: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3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四)大型企业: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2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申报 一、申报条件: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用于已落实银行贷款的高新技术项目采取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一)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我市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的"两自"企业。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其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项目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 (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强,信誉好,还款及时。 (四)经在市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备案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项目已获得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2、企业自有抵押物不足,需要担保机构给予信用担保的高新技术项目、高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3、地方政府予以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的项目。 (五)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政府资助: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实施周期为一至三年。 科技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年应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三、申报时间:3月份 东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研究开发活动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属于国家和广东省限制和淘汰禁止类的产品、技术、工艺项目,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策。 (二)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应该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㈠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技术参数(标准)优于或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等技术参数(标准); ㈡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获得新知识、创造性的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㈢ 研究开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究开发活动形成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它形式的科技成果。 受理的项目研发经费是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费用。 二、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申报时间:11月份 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一、 申报条件: 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主取得出口订单,并通过代理或收购等形式委托我市企业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并有出口实绩。 二、 资助范围: 1、企业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展览专项。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展览主办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2人内公务费。资助标准:按50%资助,最高资助额30万元。 2、企业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展览专项。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5万元。 3、 企业认证专项。指当年获得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及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CMM)认证、CE(欧盟安全认证)认证、FDA(美国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认证)认证、UL(美国安全认证)认证、COS(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认证)认证等产品认证。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认证费、检验检测费、与企业认证相关的企业内部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费。 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 4、翻译、制作企业(产品)宣传材料(光盘)用于派发给国际采购商的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翻译费、制作费。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5<, FO, NT face, ="Times New Roman">万元。 5、利用境外传播媒体(不含网站媒体)发布企业(产品)广告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翻译费、制作费、广告费。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 6、利用境外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产品推介和交易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翻译费、企业网站建设费(含1年或以内期限线路租赁和维护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包括平台管理软件购置费、1年或以内期限会员费)。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5万元。 7、企业商标境外注册专项。指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同一个商标在各国(地区)注册费用合计最高资助额30万元。 ………… 三、申报时间:全年受理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资助条件: 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 1、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3、企业上年度销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减免税和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部分)占销售总额不低于5%。 二、资助范围: (一)技术转让费:指实施项目必需向外购买技术、专利的费用。 (二)试验费:指实施项目企业自主进行试验、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三)设备购置费:指实施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四)材料费:指实施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星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指实施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助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六)数据、印刷费: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书刊、数据、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七)租赁费:指实施项目租用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 根据评审结果分成一等、二等,分别按项目投资额的12%、10%给予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80万元。 四、申报时间:9月份 东莞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缴纳各项税金(含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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