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187-2020 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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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标准DBJ/T 15-187-2020备案号 J 15111-2020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the tramway traffic engineering facility(预览版)(预览版)2020-03-23发布2020-06-01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标准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the tramway traffic engineering facilityDBJ/T 15-187-2020DBJ/T 15-187-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5
2、111-2020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0年06月0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的公告粤建公告202023 号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 DBJ/T 15-187-2020。本标准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公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 年 3 月 23 日前言前言根据广东省住
3、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的通知(粤建科函20172904 号)文的要求,编制组以法律法规,相关城市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工程及有轨电车等为基础,在汲取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同时,紧密结合有轨电车的特点,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归纳制定了本规范,为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提供技术指导。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不涉及专利信息。本规范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含总则、术语、交通组织、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有轨电车交通信号、交通视频监控系统等。本规范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
4、联系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238 号万胜广场 A 塔 12 楼,邮编:510330,电话:020-83155082,邮箱)。本规范主编单位: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广州市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范晓云史海欧贺利工阮莹公吉鹏刘晓庆孔德朗叶芃杉赵军龚伟蒋家升王斐尧毛宇丰吴嘉湛维昭吴殿华朱志伟吴刚任祥宁辉简狄权王海鑫侯西蒙刘雪剑邹江源林龙锋滕显飞陈芃睿陈日文彭顺生任碧能倪冉陆桥谭庭浪刘安陈子亮邓嘉成周远帆刘宗广王世明陈天德罗强徐剑罗熙鸣邵琴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黎冬平何剑平徐明杰鲍风游江
5、山蔡国涛王锡根目录1总则.12术语.23交通组织.33.1一般规定.33.2有轨电车路权.33.3交叉口通行.43.4过轨通道.44交通标志.54.1一般规定.54.2有轨电车标志.64.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标志.64.4人行标志.75交通标线.85.1一般规定.85.2有轨电车标线.85.3机动车标线.85.4人行标线.86防护设施.96.1一般规定.96.2隔离设施.96.3防撞设施.97有轨电车交通信号.108交通视频监控系统.11本规范用词说明.12引用标准名录.13附:条文说明.14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12Terms and Definitions.
6、23Traffic Organization.33.1General Requirements.33.2Right of Way for Tram.33.3Intersection.43.4Track Passageway.44Traffic Signs.54.1General Requirements.54.2Tram Signs.64.3Motor Vehicles and Non-motor Vehicles Signs.64.4Pedestrian Signs.75Traffic Markings.85.1General Requirements.85.2Tram Markings.8
7、5.3Motor Vehicles Markings.85.4Pedestrian Markings.86.Protective Facilities.96.1General Requirements.96.2Physical Separation.96.3Warning andAnti-collision Facilities.97Traffic Signals of Tram.108Traffic Video Monitoring System.1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2List of Qutoed Standards.13Additi
8、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411 总则1.0.1 为规范有轨电车交通工程的路权、标志、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轨电车系统覆盖的城市道路及重要场所、旅游景区等涉及安全的交通设施新建或改造工程。1.0.3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路中、路侧敷设通行的有轨电车工程。1.0.4 各类交通设施的颜色、形状、尺寸、性能、设置原则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的有关规定。1.0.5 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
9、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2.0.1 交叉口 intersection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的平面或立体相交区域。2.0.2 交通参与者 traffic participant在交通工具中处于动态的人群或即将进入动态的人群,以及交通运输者。2.0.3 专用路权 exclusive right-of-way有轨电车在规定的道路范围及时间段内行驶,且禁止其他交通参与者随意进入的专用道路区域。2.0.4 可变路权 variable right-of-way有轨电车在规定的道路范围及时间段内使用专用路权,在特定条件下,将专用路权转变为共享路权,允许其他
10、交通参与者进入使用的道路区域。2.0.5 共享路权 shared right-of-way有轨电车与其他交通参与者共同享有使用权利的道路区域。2.0.6 有轨电车专用道 tram dedicated lane专门为有轨电车使用的车道。2.0.7 控制线 control gauge有轨电车设备限界外 1.5m 的控制范围。2.0.8 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 tram traffic light指导有轨电车通行或禁止的装置。2.0.9 有轨电车专用相位 tram dedicated phase在一个信号周期内,用于有轨电车通行的相位。2.0.10有轨电车优先 tram priority指有轨电车在交叉
11、口范围内优先通过;通过绿灯延时、红灯缩短、插入专用相位等技术手段实现。2.0.11过轨通道 crossing area设置于有轨电车线路区间或车站,提供行人或特殊车辆通过的轨道通道。33 交通组织3.1 一般规定3.1.1 有轨电车路权应分为专用路权、可变路权、共享路权。3.1.2 路权的形式应按交叉口和路段分别进行划分。3.1.3 有轨电车交叉口通行方式宜分为绝对优先、相对优先。3.1.4 有轨电车所在的同向进口道不宜设置左转待转区。3.1.5 有轨电车工程应设置过轨通道,并考虑信号灯控制,过轨通道按位置可分为车站过轨通道和区间过轨通道,人行过轨通道应靠近人流密集区域进行设置,并考虑与周边既
12、有过街设施结合。3.1.6 过轨通道可采用地面过轨通道和立体过轨通道,并考虑人行驻足停留和非机动车通行。3.1.7 应在车行道与轨行区间的行人等候通行处设置驻足停留区,迎车面无隔离设施的区域应考虑设置导流带。3.1.8 过轨通道根据有轨电车运营组织情况可兼作应急救援抢险通道。3.1.9 有轨电车路权形式及交叉口通行方式应结合线路布置形式、运营调度计划、站点布设、交叉口及路段通行能力、交叉口及路段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选择。3.2 有轨电车路权3.2.1 采用地面敷设的有轨电车线路,在交叉口范围内宜采用共享路权,路段宜采用专用路权,当路段单向车道数2 条且路段设计速度小于 40km/h 时,宜采用专
13、用路权,并设置机动车限行。3.2.2 下列情况宜采用可变路权,允许其他交通参与者使用有轨电车专用道,同时设置标志、标线指引:1有轨电车专用道与其他通道之间无隔离设施,路段交通流量有明显的高低峰时段分布,且路段饱和度系数0.7,宜在高峰时段采用专用路权,平峰时段采用共享路权。2有轨电车专用道与其他通道之间无隔离设施,且路段已设有公交专用道,宜与公交线路共享专用道。43.2.3 在确保行驶安全的前提下,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可共享有轨电车专用道。3.2.4 当有轨电车在路段上采用路侧敷设时,宜采用专用路权,与支路、人行道相交区域的开口段宜设置信号灯控制。3.2.5 宜在交叉口范围内实现路权形式转换。3
14、.2.6 当有轨电车在路段上采用专用路权时,宜采用隔离设施。3.3 交叉口通行3.3.1 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分为 A、B、C、D、E、F 六个等级,通行优先原则应结合所在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服务水平进行划分。3.3.2 当有轨电车所在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 C 级及以下且相交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 B 级及以上,宜采用有轨电车绝对优先。3.3.3 当有轨电车所在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 B 级及以上且相交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 C 级及以下,宜采用有轨电车相对优先。3.4 过轨通道3.4.1 相邻两处过轨通道间距不宜大于 500m。3.4.2 地面过轨通道最小宽度为 5m,可根据行人数量以 1m 为一级
15、加宽。3.4.3 应急救援抢险通道,宜靠近交叉口设置,宽度为不大于 10m,同时设置活动式车止柱。3.4.4 驻足停留区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 1.5m,并设置警示设施。3.4.5 当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立体过轨通道:1 乘客通过流量达到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规定的要求。2 有轨电车车站与周边地块、其他交通方式车站错层衔接,且满足立体通道的工程设置条件。3 乘客进出站行走距离和跨越机动车道总长度超过 30m。54 交通标志4.1 一般规定4.1.1 各类交通标志及支撑结构不得侵入有轨电车设备限界及道路建筑限界。4.1.2 有轨电车系统
16、内的标志宜与市政道路既有或新建的标志共杆设置。4.1.3 有轨电车的各类专用标志应具备特有的信息显示,避免与其他道路交通标志信息重叠。4.1.4 各类标志的前置距离可根据有轨电车制动距离、道路的设计速度和条件类型确定,也可按所处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或运行速度,以及道路具体条件适当调整。4.1.5 有轨电车各类专用标志应采用 V 类反光膜。4.1.6 在隧道、立交桥或高架桥下方等区域,可采用主动发光标志。4.1.7 本规范中新增的标志情况如表 4.1 所示。表 4.1 交通标志情况表序号类型名称备注1警告标志注意过轨通道标志提醒有轨电车驾驶者注意前方的过轨通道。2禁令标志禁止跨越轨行区标志提醒
17、行人禁止跨越轨道区域。3禁止沿轨行区行走标志提醒行人禁止沿轨行区行走、逗留。4指示标志过轨通道标志指示过轨通道位置。5分车道指示标志指示各交通参与者按规定车道行驶。64.2 有轨电车标志4.2.1 警告标志1可在地面过轨通道前适当位置设置注意过轨通道标志,面朝有轨电车行驶方向。2可在有轨电车停车线前适当位置设置交叉口标志,面朝有轨电车行驶方向。4.2.2 禁令标志有轨电车限制速度与道路不同时,应在限制速度起点(限速)及终点(解除限速)处设置有轨电车限制速度标志。4.3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标志4.3.1 警告标志宜在交叉口进口道前适当位置设置交叉口标志,并在下方同时设置“有轨电车”的辅助标志。4.
18、3.2 禁令标志1应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开口处设置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2有轨电车采用接触网供电且在交叉口范围内不满足道路限高要求时,宜在交叉口进口道前适当位置设置限制高度标志,同时设置辅助标志和限高设施,并在实施管制的交叉口前适当位置设置绕行标志。4.3.3 指示标志1宜在采用共享路权或可变路权的路段设置分车道指示标志。2宜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开口处设置有轨电车专用道矩形标志,若有轨电车与机动车间无物理隔离时,应同时设置专用道标线,有特殊条件规定时,应补充辅助信息或以辅助标志表示。3宜在有轨电车专用道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分界处设置有轨电车专用道圆形标志、机动车道标志和非机动车道
19、标志,版面上箭头应指向相应的区域或车道。4宜在有轨电车行驶路段车道数变少的区段起点处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74.4 人行标志4.4.1 警告标志在过轨通道以外的有轨电车上下行轨行区的中间或两侧,宜间隔 200m 设置注意有轨电车标志,面朝道路两侧,一个区段内不宜超过 3 处,宜与禁止跨越轨行区标志同时设置,可用于各类交通参与者。4.4.2 禁令标志1在过轨通道以外的有轨电车轨行区两侧,宜间隔 200m 设置禁止跨越轨行区标志,面朝道路两侧,一个区段内不宜超过 3 处。2应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开口处设置禁止行人进入标志。3应在过轨通道两端设置禁止沿轨行区行走标志,面朝通道进口方向。4.4.3 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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