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_T 3527-2019后续照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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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A00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5272019 后续照管工作规范 Operating specification of follow-up care 2019-2-28 发布 2019-3-30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工作原则.1 4 照管对象.1 5 照管期限.1 6 工作机构.2 7 人员组成与职责.3 8 工作流程.4 9 工作要求.5 10 台帐档案.6 11 考评.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戒毒所及后续照管工作机构任务分工.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铜牌标识模版.11 附
2、录 C(规范性附录)插牌标识模版.1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对象信息表.1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后续照管服务协议书.1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预解戒人员信息对接通知书.17 附录 G(规范性附录)预解戒人员信息汇总表.18 附录 H(规范性附录)责令社区康复建议书.19 附录 I(规范性附录)跟踪回访记录表.20 附录 J(规范性附录)帮扶救助受理登记表.21 附录 K(规范性附录)戒毒典型培育对象信息对接通知书.22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戒毒典型培育对象地区分布统计表.23 附录 M(规范性附录)戒毒典型培育对象花名册.24 附录 N(规范性附录)戒毒典型培育操守保持情况统计表.2
3、5 附录 O(规范性附录)在册后续照管人员花名册.26 附录 P(规范性附录)后续照管数据统计表.27 附录 Q(规范性附录)回访帮扶情况统计表.28 附录 R(规范性附录)照管对象再就业情况统计表.29 附录 S(规范性附录)戒毒典型培育人数统计表.30 附录 T(规范性附录)工作日志.31 附录 U(规范性附录)个人档案封面.32 附录 V(规范性附录)戒毒典型培育协议书.33 附录 W(规范性附录)后续照管工作档案封面.34 参 考 文 献.3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戒毒管理局、江苏省质量和
4、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如军、王正清、张书、孙超、许富春、张汉东、马越、张燕琴、顾长青。后续照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后续照管工作的工作原则、照管对象、照管期限、工作机构、人员组成与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台帐档案和考核评价。本标准适用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后续照管工作。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2.1 后续照管 follow-up care 依托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社区矫正或安置帮教工作网络,以降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复吸率为根本目标,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联系提醒、沟通引导、帮扶救助等服务活动。2.2 后续照管工作机构 operating insti
5、tution of follow-up care 提供后续照管服务的专业组织,包括设区的市后续照管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县(市、区)后续照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及乡(镇、街道)后续照管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4 照管对象 4.1 在本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执行、被依法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已签订后续照管服务协议或戒毒典型培育协议的本省籍人员。4.2 在非本省戒毒所执行、被依法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愿意签订后续照管服务协议,经户籍地指导站批准同意接纳的本省籍人员。5 照
6、管期限 5.1 被依法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照管服务期限为 1 年;被采集社区康复人员,照管服务期限与社区康复期限一致。照管期限从报到之日起计算。5.2 照管对象与戒毒所或后续照管工作机构签订戒毒典型培育协议的,无照管期限限制。5.3 照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指导站批准可终止协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连续 3 个月联系不上或拒绝回访;照管期限内又吸食毒品;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其他违反后续照管服务协议行为。6 工作机构 6.1 机构设置 6.1.1 省级层面设置后续照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6.1.2 设区的市设置指导站,名称为江苏省 XX 后续照管指导站。6.1.3 县(市、区
7、)设置后续照管工作站,名称为 XX 市 XX 后续照管工作站。6.1.4 乡(镇、街道)设置后续照管服务站,名称为 XX 县(市、区)XX 后续照管服务站。6.1.5 戒毒所及后续照管工作机构具体任务分工见附录 A。6.2 场所要求 办公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相对独立,交通便利;分别设置办公区域与便民服务区域。应在办公区域醒目位置挂设站名标识牌,公开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等;场所布置整洁美观、庄重大方。6.3 标识标牌 6.3.1 铜牌 6.3.1.1 可选用铜、钛合金等材质。6.3.1.2 尺寸大小为 40(宽)60(长)cm。6.3.1.3 字体为方正粗宋简,字号为 136pt,色号为
8、黑 100。6.3.1.4 模板见附录 B。6.3.2 插牌 6.3.2.1 可选用 PVC、有机玻璃、铝合金等材质。6.3.2.2 字体为方正大黑简,色号为白色。6.3.2.3 底色为 C:100,M:50。6.3.2.4 模板见附录 C。6.4 设施设备 6.4.1 指导站、工作站和服务站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桌椅、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宜配备电动车、照相机、摄像机等业务装备。6.4.2 应对配发的设备统一标识、分类编号,定期进行实物核查。落实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制度,定期保养,及时维修。7 人员组成与职责 7.1 人员组成 7.1.1 指导站 指导站人员组成应符合以下要求:由站长
9、、副站长、内勤和专(兼)职社工组成;站长由设区的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站长分别由同级司法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戒毒所派驻民警担任;内勤由戒毒所另行派驻民警担任;专职社工由同级司法局会同戒毒所负责招聘;兼职社工由同级司法局统筹安排。7.1.2 工作站 工作站人员组成应符合以下要求:由站长、副站长和专(兼)职社工组成;站长由县(市、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站长由同级司法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专(兼)职社工由同级司法局统筹安排。7.1.3 服务站 服务站人员组成应符合以下要求:由站长和专(兼)职社工组成;站长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人担任;专(兼)职社工由司法所统筹安排。7.2 工作职责
10、7.2.1 站长职责 站长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主持本级站全面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工作计划,落实上级指示、决议;负责与上级业务部门、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联系;对本区域内后续照管工作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负责本级站工作人员的统筹、教育、考核、奖惩。7.2.2 副站长职责 副站长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制定本级站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推进时序规划;负责信息对接、跟踪回访、帮扶救助、社会宣传等日常工作;指导本级站信息报送及保密工作;指导本级站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对本区域内后续照管工作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组织实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7.2.3
11、 内勤职责 内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制定本级站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指导社工开展信息对接、跟踪回访、帮扶救助、社会宣传等日常工作;负责本级站信息报送及保密工作;负责本级站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参与本区域内后续照管工作机构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7.2.4 社工职责 社工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开展信息对接工作;负责本级站照管对象档案建立工作,制定照管对象后续照管服务计划;负责基础台帐的统计、上报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开展跟踪回访;协助开展帮扶救助。8 工作流程 后续照管工作流程包括信息对接、对象接收、照管服务以及期满解除四个环节,流程图见图1。图1 后续照管工作流程图 9
12、 工作要求 9.1 信息对接 9.1.1 信息采集 戒毒所应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戒前2个月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并填写对象信息表(见附录D),信息填写应全面、准确。9.1.2 宣传签约 9.1.2.1 戒毒所应将后续照管纳入入所教育、日常教育和出所教育。指导站应定期到戒毒所开展后续照管专项宣传。9.1.2.2 指导站应在戒毒人员出所前与其签订后续照管服务协议书(见附录 E),并发放后续照管服务联系卡。9.1.3 出所衔接 9.1.3.1 戒毒所每月应按规定时间将对象信息表、后续照管服务协议书、解戒人员信息对接通知书(见附录 F)、预解戒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录 G),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书(见附录
13、H)等文书资料,传送至解戒人员户籍所在地指导站。9.1.3.2 指导站收到上述文书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及时将回执联传送回戒毒所,并按其户籍逐级分转至相应工作站、服务站。9.1.3.3 服务站应协助戒毒所及时通知照管对象亲属、工作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按期到戒毒所将其接回。9.2 对象接收 9.2.1 服务站收到工作站分转的文书资料后,应及时明确跟踪回访责任人。9.2.2 服务站应督促照管对象按期到站报到,核对相关信息,了解思想状况,告之权利义务,并对照管对象进行登记。9.3 照管服务 9.3.1 跟踪回访 9.3.1.1 跟踪回访可通过电话回访、微信回访、见面回访、家庭走访或社区调查等方式进行,每月
14、不少于一次。跟踪回访情况应及时记录,填写跟踪回访记录表(见附录 I)。9.3.1.2 照管对象失联或拒访,服务站应核查原因,采取相关措施,尽快恢复联系。9.3.2 帮扶救助 9.3.2.1 后续照管工作机构应开展帮扶救助需求调查,并对帮扶救助事项进行登记,填写帮扶救助受理登记表(见附录 J)。9.3.2.2 帮扶救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资金、物资等临时性帮扶救助;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困难的,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帮扶;提供生理、心理戒毒康复咨询;有心理康复需求的,提供心理治疗,实施危机干预;提供
15、法律咨询。9.3.2.3 帮扶救助内容符合政策要求的,服务站应明确责任人、时间表和预期目标开展帮扶救助。如本站无法解决,应逐级上报。9.3.2.4 帮扶救助内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服务站应向照管对象解释说明。9.4 期满解除 照管对象照管期满,未签订戒毒典型培育协议的,服务站应对其操守保持、思想状况、社会交往等做出鉴定,并告知其后续照管终结。10 台帐档案 10.1 台帐内容 10.1.1 戒毒所台帐内容包括:预解戒人员信息对接通知书;预解戒人员信息汇总表;戒毒典型培育对象信息对接通知书(见附录 K);戒毒典型培育对象地区分布统计表(见附录 L);戒毒典型培育对象花名册(见附录 M);戒毒典型培
16、育操守保持情况统计表(见附录 N);责令社区康复建议书等。10.1.2 指导站台帐内容包括:预解戒人员信息对接通知书;预解戒人员信息汇总表;在册后续照管人员花名册(见附录 O);后续照管数据统计表(见附录 P)及附件;回访帮扶情况统计表(见附录 Q)及附件;照管对象再就业情况统计表(见附录 R)及附件;戒毒典型培育对象信息对接通知书;戒毒典型培育对象花名册;戒毒典型培育人数统计表(见附录 S)及附件;工作日志(见附录 T)等。10.1.3 工作站台帐内容包括:在册后续照管人员花名册;后续照管数据统计表及附件;回访帮扶情况统计表及附件;照管对象再就业情况统计表及附件;戒毒典型培育对象花名册;戒毒
17、典型培育人数统计表及附件;工作日志等。10.1.4 服务站台帐内容包括:在册后续照管人员花名册;后续照管数据统计表;回访帮扶情况统计表;照管对象再就业情况统计表;戒毒典型培育对象花名册;戒毒典型培育人数统计表;工作日志等。10.2 档案内容 后续照管工作机构档案内容包括:照管对象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后续照管服务协议书对象信息表跟踪回访记录表帮扶救助受理登记表等。封面格式见附录 U;典型培育对象个人档案内容包括戒毒典型培育协议书(见附录 V)对象信息表跟踪回访记录表帮扶救助受理登记表等。封面格式见附录 U;后续照管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戒毒所、指导站、工作站、服务站后续照管服务相关的台帐资料。封面格式见附
18、录 W。10.3 管理要求 10.3.1 纸质台账应统一格式,按年度、类别装订成册。其中,预解戒人员信息对接通知书正本及戒毒典型培育对象花名册应按原寄送单位、月份装订成册。10.3.2 电子资料应按便于查询、便于管理的要求集中归档。10.3.3 照管对象个人档案由服务站逐人建档,典型培育对象个人档案按“谁培育、谁建档”的原则,一人一档,动态更新。10.3.4 照管对象个人档案、年度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为 3 年,典型培育对象个人档案保存期限为培育期结束后 3 年。11 考评 11.1 考评组织 考评按下列方式组织:后续照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对指导站的考评;指导站组织实施对工作站的考评;工作
19、站组织实施对服务站的考评。11.2 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实际照管率、操守保持率、机构建设、人员对接、数据统计、基础台账、跟踪回访、帮扶救助、典型培育等。11.3 考评方式 采用听取汇报、查阅台帐档案、核对核心指标完成情况、抽取照管对象个体样本等形式进行半年考评和年终考评。半年考评和年终考评占年度考评的权重分别为 40%和 60%。11.4 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作为司法行政系统考评体系中“后续照管”项目考评,戒毒所和相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戒毒所及后续照管工作机构任务分工 A.1 戒毒所 A.1.1 补充、完善现行教材。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候访室、探访室等窗
20、口部位设置后续照管和戒毒典型培育影像、印刷品宣传资料。A.1.2 提前、分批邀请预解戒人员亲属来所,举办以后续照管为主要内容的亲属学校。A.1.3 采集预解戒人员基础信息,制作预解戒人员后续照管信息对接表。做好重点人员排摸、甄别、认定工作,并在后续照管信息对接表“后续照管建议”栏目中详细注明。A.1.4 组织签订后续照管服务或典型培育协议。A.1.5 做好与指导站信息对接和有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提前将后续照管信息文书资料寄送其户籍所在地指导站。A.1.6 做好典型的筛选、培育、宣传和专档建立、资料收集等工作。A.1.7 按规定条件选配派驻民警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A.1.8 足额拨付对接的指导站
21、聘用社工和日常办公经费,保障派驻民警因公出差等相关经费。A.2 指导站 A.2.1 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到戒毒所与地域内预解戒人员开展座谈、宣讲、签约等活动,并定期组织戒毒典型到戒毒所和社会场所进行现身说法。A.2.2 配合、主动参与戒毒所举办的亲属学校。A.2.3 与戒毒所做好信息对接工作,印制并委托戒毒所向地域内预解戒人员发放后续照管联系卡。A.2.4 配合戒毒所做好典型培育工作,做好本站并指导督促所属工作站、服务站做好典型的筛选、培育、宣传和专档建立、资料收集等工作。A.2.5 对照管对象在工作、生活、心理等方面出现的困难或困惑,酌情给予帮扶救助。A.2.6 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站、服务站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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