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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XX区借调人员工作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3628542
  • 上传时间:2024-07-11
  • 格式:DOC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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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XX 借调 人员 工作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XX区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肃人事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区属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 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 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四)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作人员,不包括临时工)。 (二)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三)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借调对象: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或有其它重大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处理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超过一年的必须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如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必须返回原单位工作,否则按长期不在岗论处,停发工资等相关待遇。 第七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管理权限,科级干部和党群部门工作人员借调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和管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借调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 借调部门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书面借调意见,并填写《XX区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经借调入、借调出单位分管区领导签字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领导或人社局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三) 借调到期或结束,由借调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借调单位和区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及时手续的,由区委组织部或人社局按照借调期限办理清退手续。 第八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的一切集体活动,享受借调部门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等不变,绩效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 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借调人员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向原单位反馈。在借调期间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原则上不予评优。 (五) 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六) 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借调部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 借调期满,未办理相关调动手续的。 (二) 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 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工作的。 (四) 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同意的。 (五) 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劳动、工作纪律, 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 借调人员因身体等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二) 根据工作需要(如新成立临时性机构等),由人社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抽调人员的,有关部门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 本细则出台前已借调到各部门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一律予以清退。 (四) 严格控制借调逆流工作人员,禁止非公务员身份人员借调到公务员岗位工作;禁止差额、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借调到全额事业单位;禁止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借调到差额事业单位。 (五)如单位有工作人员借调到其他单位,本单位不得从其他单位借调工作人员。 (六)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统一研究借人员工作,集中审批,防止借调工作人员过多过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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