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1133-2014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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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00.15 Q:13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1332014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manufactured sand 2014-11-05 发布 2015-03-01 实施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联合发布 2 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编编 号:号:备案号:备案号:主编部门: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2、: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5 年 01 月 01 日 3 2014 北京 4 前前 言言 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2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2 20 号)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建设用砂资源情况,本规程修订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先进标准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共分为 6 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人工砂,5、人工砂混凝土,6、人工砂砂浆。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
3、实施,由北京建筑大学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到北京建筑大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 1 号,邮编:100044)。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威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致用恒力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5 北京陆建鸿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北京市预拌砂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润得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泰达环保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陈家珑 周理安 陈硕晖 徐宝华 周文
4、娟 杨荣俊 罗金财 李 飞 章银祥 韩金梁 何惠勇 朱国民 柳 沁 陈 旭 陈洪亮 严新兵 张 权 郝效勇 吴建民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王栋民、李 悦、路来军、郑 权 韦庆东、张俊生、陆建雯 6 目目 次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人工砂.4 4.1 技术要求.4 4.2 质量验收.5 5 人工砂混凝土.7 5.1 一般规定.7 5.2 配合比设计.7 5.3 制备和运输.8 5.4 浇筑和养护.9 5.5 质量验收.9 6 人工砂砂浆.10 6.1 一般规定.10 6.2 配合比设计.10 6.3 制备和施工.10 6.4 质量验收.10 本规程用词说明.12 引用标
5、准名录.13 条文说明14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3 4 Manufactured Sand.4 4.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4 4.2 Quality Acceptance.5 5 Manufactured Sand Concrete.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7 5.2 Mix Proportion Design.7 5.3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8 5.4 Casting and Curin
6、g 9 5.5 Quality Acceptance.9 6 Manufactured Sand Mortar.1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0 6.2 Mix Proportion Design 10 6.3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10 6.4 Quality Acceptance.1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1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3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4 1 1 总 则 1.0.1 为贯
7、彻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资源、环境和技术经济政策,应对北京市建设用砂资源短缺的形势,合理利用铁尾矿和建筑垃圾等废弃资源,满足建筑工程用砂需求,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中采用人工砂进行混凝土和砂浆的制备、施工及质量验收。1.0.3 在建筑工程中应用人工砂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人工砂 manufactured sand 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 4.75mm 的岩石、矿山尾矿或建筑垃圾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2.0.2 混合砂 mixed sand 由人工砂与天然砂或多种人工砂混合配制成的砂。2
8、.0.3 铁尾矿砂 iron tailings sand 铁矿石经磨细、分选后产生的粒径小于 4.75mm 的颗粒。2.0.4 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 4.75mm 的颗粒。2.0.5 石粉含量 fine content 人工砂中粒径小于 75m 的颗粒含量。2.0.6 亚甲蓝(MB)值 methylene blue value 用于判定人工砂中粒径小于 75m 颗粒的吸附性能的指标。3 3 基 本 规 定 3.0.1 人工砂的生产与应用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的标准、规范。3.0.2 人工砂的选择
9、应符合利用其所制备的混凝土、砂浆及其他水泥制品的性能要求。3.0.3 人工砂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4 4 人工砂 4.1 技术要求 4.1.1 除铁尾矿砂和再生细骨料外,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人工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 的规定。4.1.2 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再生细骨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的规定。4.1.3 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铁尾矿砂,不同孔径方孔筛累计筛余应符合表 4.1.3 的规定。除 4.75mm 和
10、600m 筛档外,各孔径方孔筛的累计筛余可以略有超出,但各级累计筛余量不得超出 5%。铁尾矿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细砂和特细砂两种规格,细度模数为 2.21.6 的为铁尾矿细砂,细度模数为 1.50.7 的为铁尾矿特细砂。表 4.1.3 铁尾矿砂的累计筛余 方筛孔尺寸 累计筛余/%4.75mm 2.36mm 1.18mm 600m 300m 150m 细 砂 100 150 250 4016 8555 9475 特细砂 50 150 200 252 5520 9030 4.1.4 铁尾矿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 4.1.4 的规定。表 4.1.4 铁尾矿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 项目 指标 石粉
11、含量(MB 值1.4 或快速法试验合格)a /%15.0 石粉含量(MB 值1.4 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5.0 泥块含量/%1.0 a 此指标根据使用地区和用途,进行试验验证后,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4.1.5 铁尾矿砂中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等杂物,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 4.1.5 的规定。表 4.1.5 铁尾矿砂中有害物质限量 项目 指标 5 云母/%2.0 轻物质/%1.0 有机物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以SO3质量计)/%0.5 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0.02 4.1.6 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坚固性试验,铁尾矿砂的质量损失应不大于 10%。4.1.7 铁尾矿细砂的压碎指标应
12、不大于 30%。4.1.8 铁尾矿砂的碱集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 的规定。4.1.9 铁尾矿砂的松散堆积密度、表观密度、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可根据现场需要进行检测。4.2 质量验收 4.2.1 人工砂的质量验收分为进场检验和型式检验。4.2.2 人工砂的进场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和松散堆积密度。4.2.3 人工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坚固性、压碎指标、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碱集料反应、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根据需要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3、1 新产品投产时;2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3 停产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恢复生产时;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5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4.2.4 人工砂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进行进场检验,并检查当年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4.2.5 人工砂的进场检验和型式检验的组批规则为:1 按同种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每 600t 或 400m3为一批;2 日产量超过 2000t,按 1000t 或 600m3为一批,不足 1000t 或 600m3亦为一批。4.2.6 人工砂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为:6 1 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程 4.1.14.1.8 节规定的,可
14、判为该批产品合格;2 若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规程 4.1.14.1.8 节规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后,若检验结果符合本规程 4.1.14.1.8 节规定的,可判为该产品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若检验结果有两项及以上不符合本规程 4.1.14.1.8 节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 5 人工砂混凝土 5.1 一般规定 5.1.1 人工砂与天然砂或多种人工砂掺配使用时,宜按式 5.1.1 将人工砂调整为细度模数2.33.0 的混合砂,并充分混合,测试混合砂的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颗粒级配。=iiPMM 式 5.1.1 式中,M 混合砂的细度模数;iM 第i种砂的
15、细度模数;iP 第i种砂占混合砂的质量比例,%。5.1.2 再生细骨料不得用于制备预应力混凝土。5.1.3 人工砂混凝土的其他原材料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1 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的要求。5.2 配合比设计 5.2.1 人工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拌和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在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条件下,遵循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性能的原则,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规定,用绝对体积法计算。5.2.2 采用铁尾矿混合砂制备混凝土时,混合砂中铁尾矿特
16、细砂的质量比例宜按表 5.2.2 的要求控制,铁尾矿特细砂的细度模数较低时按掺加比例下限选取。表 5.2.2 制备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混合砂中铁尾矿特细砂的掺加比例 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 C25C30 C35C45 特细砂比例/%3060 2050 1040 5.2.3 单独采用铁尾矿细砂制备混凝土时,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水胶比可适当调整,调整量由试验确定。5.2.4 单独采用铁尾矿细砂或采用铁尾矿细砂占总砂质量的比例高于 40%的混合砂制备混凝土时,胶凝材料总量宜在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规定的基础 8 上适当调整,调整量由试验确定。5.2.5 单独采用再生细骨料制
17、备混凝土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40 的规定进行配合比设计。5.2.6 对于有抗冻、抗渗、抗氯离子、抗硫酸盐侵蚀、抗碳化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5.2.7 人工砂混凝土的砂率应根据人工砂的细度模数和石粉含量、水胶比及其他材料性能经试验确定。当人工砂为细砂或其石粉含量高时,宜采用较低砂率。5.2.8 对有抗裂性能要求的混凝土,应通过混凝土抗裂性能和早期收缩性能试验优选配合比。5.2.9 混凝土拌合物的凝结时间和坍落度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
18、并应进行拌合物坍落度经时损失试验,泵送施工混凝土的经时坍落度损失不应大于 30mm/h。5.2.10 出现下列情况,应重新进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1 当人工砂的品种或质量发生变化,存在较大波动;2 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3 混凝土生产间断 30d 以上。5.3 制备和运输 5.3.1 各类人工砂应分仓单独储存,其他原材料的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的规定。5.3.2 人工砂混凝土原材料的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的规定。5.3.3 人工砂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中的规定。5.3.
19、4 采用再生细骨料制备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5.3.5 人工砂混凝土的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规定。5.3.6 人工砂混凝土的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的规定。9 5.4 浇筑和养护 5.4.1 人工砂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规定。5.4.2 人工砂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规定。5.5 质量验收 5.5.1 人工砂混凝土的质量检验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
20、标准 预拌混凝土 GB/T 14902 的规定。5.5.2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5.5.3 人工砂混凝土的硬化后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10 6 人工砂砂浆 6.1 一般规定 6.1.1 人工砂可用于制备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采用再生细骨料或含有再生细骨料的混合砂制备的地面砂浆不宜用于地面面层。6.1.2 用于制备砂浆的人工砂的石粉含量应保持稳定。6.1.3 采用混合砂制备砂浆时,宜在砂浆制备过程中配制混合砂,混合前应按不同砂种分别堆放。6.1.4 人工砂砂浆的其他原材料
2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 的规定,再生细骨料砂浆的其他原材料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的规定。6.2 配合比设计 6.2.1 人工砂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的规定。6.2.2 再生细骨料砂浆或采用含再生细骨料的混合砂制备砂浆时,其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的规定。6.3 制备和施工 6.3.1 人工砂砂浆的制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 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的规定。6.3.2 人工砂砂浆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
22、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的规定。6.4 质量验收 6.4.1 人工砂砂浆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3 的规定。6.4.2 当人工砂砂浆用于建筑砌体结构时,其施工质量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 11 计规范GB 50003 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规定。12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执行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23、)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 条文中应按指定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写法为“应按”,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如非必须按指定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它写法为“可参照执行”。13 引用标准名录 1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4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5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6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8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24、6566 9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10 建设用砂GB/T 14684 11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12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13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GB/T 17431.1 14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15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 1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1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18 预拌砂浆GB/T 25181 19 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 2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 21
25、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22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23 重晶石防辐射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 50557 24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2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26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27 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1 28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29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30 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1 14 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15目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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