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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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块 综合 改造 项目 拆迁 安置 房选房 分配 实施方案 意见 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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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地做好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被拆迁人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工作,根据《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关于慈溪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慈溪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已与拆迁人签订《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以及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并已生效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 二、安置房源情况 本次选房的安置房源位于古塘街道界牌新村,具体为1#-54#共计54幢2207套。套型包括:大套系1435套(细分为117平方米套型77套、133平方米套型1086套,148平方米套型272套),中套系662套(细分为83平方米套型499套、95平方米套型163套),小套系110套(细分为45平方米套型96套、65平方米套型14套),具体详见附件一。 三、安置房选房原则 (一)安置房组合根据“立足现状、套数就少、面积就近、主力套型优先”的原则确定。 (二)被拆迁人总可安置面积不足于安置实际最小套型房源面积的,以实际最小套型房源安置。 (三)被拆迁人总可安置面积大于最小套型面积的,按照《安置房选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二)确定安置房组合。 (四)安置房附属的车位、杂物间,由拆迁人搭配主体房确定,与主体房源同时公布,不再另行选择。 (五)原则上每一份协议在第一轮、第二轮选房中至多在14#-42#中选择一套,同时也至多选择一套中或小套系安置房,包括由特殊情况优先取得的底层安置房(无匹配房型的除外)。具体按《安置房选房配对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三。 (六)被拆迁人按《规定》选择的安置房细分套型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总可安置面积30平方米。被拆迁人按照本实施方案完成必选套系选择后,其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剩余安置房源中最小套系面积的(小套系不作为实际剩余安置房源),可不再选房,实行货币结算。 四、安置房选房配对方式 本项目安置房选定通过被拆迁人直选房号、直抽房号、先配对后抽取房号等三轮选房的方式进行。安置房选定前,拆迁人应在指挥部公布安置房源情况,包括拟安置房源的幢数、幢号、套型、套数、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建筑面积和计入可安置面积、结算价格等以及主体房附属的车位、杂物间搭配情况和结算价格,被拆迁人可自行前往安置区查看安置房源情况。 (一)第一轮直选房号。被拆迁人根据《规定》并按提前排定的“顺序号”为先后顺序在规定时间内依次按照自身意愿在拆迁人提供房源中直接选择一套(也可选择二套高层可组合套型)安置房; (二)第二轮直抽房号。对完成第一轮直选房号后仍有可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进入第二轮直抽房号,直抽房号时根据细分套型设置抽签箱,以相同细分套型房源的不同门牌号码作为“安置房房号”分别放入对应抽签箱,由经过资格确认后的被拆迁人(或被委托人)在自身选择并经过书面确定的细分套型抽签箱中按照提前排定的“顺序号”依次直接抽取一套或两套相应细分套型“安置房房号”,每张“安置房房号”所对应的房子即为被拆迁人的直接抽中的安置房; (三)第三轮配对选房。对完成上两轮选房后仍有可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进入第三轮配对选房,本轮选房实行先配对后选房。被拆迁人应根据《规定》,按《细则》完成剩余可安置面积所需安置房细分套型的配对,由经过资格确认后的被拆迁人(或被委托人)书面确定本户拟选择的安置房细分套型和套数。完成安置房细分套型和套数配对后进入“安置房房号”抽签,拆迁人根据细分套型设置抽签箱,相同细分套型房源的不同门牌号码作为“安置房房号”分别放入对应抽签箱,被拆迁人根据已确认的套型和套数,按提前排定的“顺序号”依次分别在相应抽签箱中抽取与所确定套数相同数量的“安置房房号”,每张“安置房房号”所对应的房子即为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 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三。 五、资格确定 参加本次安置房选房、配对、抽签及结果确认的,原则上是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已与拆迁人签订协议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参加的,须填写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前办理相关审核备案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被拆迁人本人参加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协议原件; (二)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参加的,由指挥部工作人员见证,当场出具委托书,并将双方身份证、委托书复印留存。安置房选房、配对均由该被委托人书面确认,选房抽签当日凭委托书原件、协议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加选房抽签并确认结果; (三)被拆迁人去世的,由协议涉及的安置人口共同协商确定被委托人,涉及的安置人口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如协议内无其他安置人口的,则由合法继承人协商确定,被委托人确定后出具委托书,由村调解组织确认,并将各方身份证、协议、委托书复印留存,安置房配对方案由该被委托人书面确认,选房抽签当日凭委托书原件、协议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加选房抽签并确认结果; (四)每一份协议原件,原则上仅可指定一人参加安置房选房配对抽签。 六、确定“顺序号” 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一、二、三期综合后通过电脑随机排位的方式先确定每位被拆迁人的编号。然后每轮确定一个号码作为“起始号”,该号码作为选房抽签顺序号中的第一号,再从小到大依次循环排列确定先后顺序。其中第一轮直选房号时只确定一个“起始号”,该轮每次选房时均根据该“起始号”从小到大依次循环排列选房选后顺序。第二轮开始每个细分套型确定一个“起始号”,该“起始号”作为该细分套型中签及抽签顺序号,具体详见附件三。 七、安置房选择确定抽签流程 为便于现场监督和事后核对,本次安置房的选定采取公开抽签方式进行,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抽签告知 在每轮选房抽签前3日,拆迁人在项目指挥部公布每轮安置房选房抽签的时间、地点、安置房源情况等,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二)确定“安置房房号” 第一轮直选房号,被拆迁人根据《规定》结合自身意愿按照已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选择确定一套(包括二套高层可组合套型)安置房房号并在《安置房房号直选确认书》签字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或虽选择但未签字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轮选房权。 第二轮直抽房号,被拆迁人根据《规定》结合自身意愿确定一套(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择两套,具体条件见附件三)相应必选套系细分房型,具体分配时将安置房源的门牌号码设置为“安置房房号”,放入相应细分套型抽签箱中,被拆迁人按照“顺序号”根据事先确定的细分套型到对应的抽签箱中抽取一个或两个“安置房房号”,并在《抽签结果确认书》上签字。 第三轮配对选房,被拆迁人根据《规定》结合自身意愿对剩余可安置面积进行配对,通过配对完成剩余可安置面积的相应细分套型。具体分配时将安置房源的门牌号码设置为“安置房房号”,放入相应细分套型的抽签箱中,被拆迁人按照“抽签顺序号”,根据事先所确定的细分套型及套数,分别在对应套型抽签箱中抽取相等数量的“安置房房号”,并在《抽签结果确认书》上签字。 (三)每轮抽签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场公布抽签结果,并在二日内在指挥部、安置小区公示栏、村公示栏予以公示。 八、价格结算标准 (一)按基本造价和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安置房价格时,另计楼层差价、朝向差价和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根据各期所公布每期的商品房住宅平均价格及相关标准进行合并,具体见附表四。 (二)实际安置用房面积等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基本造价结算,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其中,选择多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再按基本造价优惠30%(基本造价为1180元/平方米,可优惠354元/平方米)结算;选择高层(层数大于9层)或小高层(层数小于等于9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再按基本造价优惠45%(高层基本造价为1600元/平方米,可优惠720元/平方米;小高层基本造价为1350元/平方米,可优惠608元/平方米)结算。 (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结算,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四)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和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结算。 (五)安置房屋地下杂物间按基本造价优惠20%(基本造价为1180元/平方米,可优惠236元/平方米)结算,结算金额不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 (六)车位结算价格为4万元/只。 (七)被拆迁人部分可安置面积已按规定货币结算的,应按其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比例分摊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享受基本造价结算优惠时,做相应扣减。 (八)对安置到高层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安置时每套可增加7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房价,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九、相关费用及安置房交付 (一)被拆迁人应在签署所有安置房《选房抽签结果确认书》之日起20日内,与拆迁人签订《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相互结清差价。如需拆迁人支付差价的,拆迁人应在支付差价的同时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如需被拆迁人支付差价的,拆迁人应自被拆迁人付清差价之日起5日内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 (二)交付使用时,被拆迁人应向物业公司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安置房交付方式为交付安置房钥匙,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费缴纳凭证、房款结算凭证等材料,向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钥匙。 (四)安置房产权证由被拆迁人按照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规定的要求自行办理。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协议内所涉安置人口都已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选择货币结算,但必须全部选择货币结算,其临时过渡补贴费支付与其他所有被拆迁人一致。 (二)对于被拆迁人家庭可安置人口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腿脚残疾、长期因病卧床不起等特殊情况的,在房源情况等公布后3日内,经被拆迁人申请,拆迁人确认后,可在第一轮第一次优先选择一套住宅第一层安置房源,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三。 (三)小套型安置房,在确保可安置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的被拆迁人安置的情况下,剩余房源从第三轮开始可供所有被拆迁人选择(该套型不作为实际剩余房源中最小套型)。 (四)被拆迁人在第一轮第二轮选房时未到场选房或虽到场选房但未完成签字确认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第一轮和第二轮选房权,而进入第三轮配对选房。在第三轮配对选房时完成安置房配对但未按拆迁人通知时间参加选房抽签的,由拆迁人指定的工作人员代为抽签并确认;被拆迁人未完成安置房配对也未按拆迁人通知时间参加选房抽签的,由拆迁人指定的工作人员代为抽取必选套系房源并确认,剩余可安置面积待该被拆迁人愿意选房时在市公证处封存抽签箱中抽取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要求的细分套型房源。代为抽签的结果由拆迁人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拆迁人。 (五)被拆迁人确定安置房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补充协议签订、安置房款结算、安置房交付等手续。 (六)所有被拆迁人的临时过渡补贴费支付至该户安置房确定抽签结束日次月为止。 (七)被拆迁人在完成所有选房抽签后,被拆迁人之间可相互调换安置房,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调换应在补充协议签订前、抽签后五日内完成,且每户只能调换一套安置房; 2.安置房只能在同一细分套型内参与调换; 3.根据本实施方案第十条第(二)款特殊群体优先取得的安置房不得调换。 十一、本次安置房分配所有抽签过程均由市监察局、市公证处现场监督和公正。 十二、本实施方案由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具体由古塘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 附件一:安置房源细分情况 附件二:安置房选房规定 附件三:安置房选房配对操作细则 附件四:商品房住宅平均价格及相关标准 附件一 安置房源细分情况汇总 项目名称 界牌区块 套系 序号 细分套型面积(㎡) 套数 合计 备注 小套系 1 45 (43.97-45.16) 96 96 高层 2 65 (67.69-68.79) 5 14 多层 9 高层 中套系 1 83 (77.38-85.48) 175 499 多层 324 高层 2 95 (90.48-107.42) 16 163 多层 147 高层 大套系 1 117 (112.26-126.41) 58 77 多层 19 高层 2 133(129.99-136.28) 252 1086 多层 834 高层 3 148(136.87-157.45) 272 272 高层 合计 2207 2207 注:多层506套;高层1701套;实际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准为准; 上述面积未包括高层增加计入产权登记的7平方。 附件二 安置房选房规定 可安置面积(m2) 选择套数上限(套) 必选套系要求 40以下(含) 1 1套小套系 40-80(含) 1 1套中套系或1套小套系 80-120(含) 2 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120-160(含) 2 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160-200(含) 2 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200-240(含) 2 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240-280(含) 3 1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2套大套系 280-320(含) 3 1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2套大套系 320-360(含) 3 1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2套大套系 360-400(含) 3 1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2套大套系 400-440(含) 4 2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3套大套系 440-480(含) 4 2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3套大套系 480-520(含) 5 3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4套大套系 520-560(含) 5 3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4套大套系 560-620(含) 6 3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4套大套系 620-800(含) 7 4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5套大套系 注:安置房选择基本原则:“立足现状、套数就少、面积就近、主力套型优先”。 附件三 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 拆迁安置房选房配对操作细则 为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好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的安置房分配工作,并兼顾特殊安置对象等原则,根据《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安置房选房配对操作细则: 一、选房、配对中签及抽签原则 (一)每轮选房或抽签先后顺序按经电脑随机排位后结合“起始号”方式确定。 (二)原则上所有被拆迁人在第一轮、第二轮选房中最多每户在14#-42#中选择一套,同时也只允许选择一套中套或小套系房源。 (三)第一轮选房顺序号的确定原则。第一轮三次直选房号过程中只确定一个“起始号”,从该“起始号”开始从小到大依次循环排列顺序确定本轮每次选房的顺序号。 (四)从第二轮开始,配对中签及抽签顺序号确定原则。每个细分套型确定一个“起始号”。当细分套型房源需求套数大于安置房源供应套数时,则在选择该细分套型的被拆迁人中确定一个“起始号”,从该“起始号”开始从小到大依次循环排列顺序至与该细分套型套数相等为止确定该细分套型中签人。该顺序号也同时确定为该细分套型抽签的先后顺序。 (五)第三轮及附加轮安置房配对,原则上按以下顺序进行: 1.先多层房源再高层房源。 2.不同套系房源选房配对中签时,按套系从小到大顺序,小的先开始。 3.同一套系不同细分套型房源选房配对中签时,按不同细分套型房源套数从少到多顺序进行,套数少的先开始。 二、选房轮次及配对步骤 根据被拆迁人可安置面积确定的必选套系及套数上限,分三轮加附加轮的方式进行安置房选房配对。 (一)第一轮直选房号,本轮选房分三次进行 1.第一轮第一次直选房号 在拆迁人公布房源等情况3日内,被拆迁人家庭可安置人口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1944年9月30日(含)前出生,父母分别计入不同子女户内的只允许选择一户),以及腿脚残疾、长期因病卧床不起等特殊安置对象的,被拆迁人可向拆迁人优先申请一套第一层住宅安置房源。优先申请资格由拆迁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经资格确认后的被拆迁人根据可安置面积确定的必选套系,根据确定的“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在所有住宅第一层安置房源中直接选择一套(包括两套高层可组合套型)与必选套系相应的细分套型房源房号(其中可安置面积小于等于8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可在小套系第一层房源中选择一套相应细分套型房号),并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特殊安置对象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或虽到场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特殊安置对象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的,视同放弃此次选择权。第一轮第一次直选房号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2.第一轮第二次直选房号 第一轮第一次选房结果公示后,进入第一轮第二次选房。 为确保每一份调产安置协议均能自主选择一套安置房的原则,除第一轮第一次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外,其余所有被拆迁人按其意愿进入第一轮第二次直接选房。根据其可安置面积确定的必选套系及套数上限,在第一轮第一次已选房确认后的所有剩余安置房源中按确定的“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直接选择一套(包括两套高层可组合套型)与必选套系相应的细分套型房源房号(其中可安置面积小于等于8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可在小套系剩余房源中选择一套相应细分套型房号),并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若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或虽到场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的,视同放弃本次选择权。第一轮第二次直选房号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3.第一轮第三次直选房号 第一轮第二次选房结果公示后,进入第一轮第三次选房。 在本轮前两次选房过程中未选房的进入第一轮第三次选房,被拆迁人在上两次已选房确认后的剩余所有安置房源中按确定的“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直接选择一套(包括两套高层可组合套型)与必选套系相应的细分套型房源房号(其中可安置面积小于等于8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可在小套系剩余房源中选择一套相应细分套型房号),并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若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或虽到场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的,视同放弃本轮选择权。第一轮第三次直选房号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经通知后不来参加选房,或选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的,以及选房后未当场进行结果确认的,视同放弃本轮选择权。 (二)第二轮直抽房号 第一轮直选房号结束并对直选房号结果公示后,进入第二轮直抽房号。 经第一轮直选房号后仍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参加第二轮直抽房号程序。根据其可安置面积确定的必选套系及套数上限结合剩余可安置面积确定一套相应细分套型(对于根据《规定》选房套数上限大于等于4套的被拆迁人如果第一轮中未选择组合套型的也可在本轮中直抽二套高层套型,但对于第一轮中已选择中套系的本轮不允许选择中套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安置房直抽房号意向登记表》。根据《安置房直抽房号意向登记表》汇总情况,当实际需求数小于等于该细分套型房源数时,被拆迁人填写《安置房直抽房号配对结果确认书》并签字确认(未签字确认的视为放弃该细分套型抽房权),然后按确定的“顺序号”依次在该细分套型房源中直接抽取一套或两套,并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安置房房号直抽确认书》;当实际需求数大于该细分套型房源数时,则在选择该细分套型的被拆迁人中确定一个“起始号”,从该“起始号”开始从小到大依次循环排列至与该细分套型套数相等为止确定该细分套型中签人,中签人填写《安置房直抽房号配对结果确认书》并签字确认(未签字确认的视为放弃该细分套型抽房权),然后按确定的“顺序号”依次在该细分套型房源中直接抽取一套或两套,并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安置房直抽房号确认书》。对未中签的被拆迁人,重新填写《安置房直抽房号意向登记表》,然后按上述原则进行抽房,并依次类推直至抽中为止。 对被拆迁人未填写《安置房直抽房号意向登记表》或未签字确认《安置房直抽房号配对结果确认书》的视同放弃本轮抽房权;对虽已签字确认《安置房直抽房号配对结果确认书》但不参加抽房的,以及抽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由拆迁人指定的工作人员代为行使被拆迁人在本轮选抽房中的各项权利义务,以完成本轮抽房;对虽已抽取房号但未在《安置房直抽房号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的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后予以确认。 第二轮直抽房号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三)第三轮配对选房 第二轮直抽房号结束并对直抽房号结果公示后,进入第三轮配对选房。 经第一轮和第二轮选房后仍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继续参加第三轮配对选房程序。根据其可安置面积确定的必选套系及套数上限,在剩余全部安置房房源中选择相应细分套型进行配对,完成所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配对选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安置房配对选房意向登记表》。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安置房配对选房意向登记表》的,由拆迁人根据必选套系要求统筹确定细分套型。 汇总并公示后: 若相应细分套型房源需求套数小于等于安置房源供应套数的,选房意向有效,被拆迁人填写《安置房配对选房配对结果确认书》并签字确认。 若当细分套型房源需求套数大于安置房源供应套数时,则在选择该细分套型的被拆迁人中确定一个“起始号”,从该“起始号”开始从小到大循环排列至与该细分套型套数相等为止确定该细分套型中签人,中签人填写《安置房配对选房配对结果确认书》并签字确认,被拆迁人可行使的选择权次数为其填列的该细分套型房源需求套数;未中签的,继续在另外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无匹配细分套型房源的不能选择),其中若根据可安置面积确定的必选套系只能选择该套系房源的被拆迁人选择了该细分套型房源而未中签的,其经调整后的选房意向在该套系房源其他细分套型房源内可优先予以配对确认,直至所有被拆迁人所选择的各细分套型房源需求套数均不超过相应安置房源供应套数。 第三轮配对结束并对配对结果公示后,根据配对结果按细分房型直接抽取房号,抽房结束后对抽房结果进行公示。 被拆迁人既未填写《安置房配对选房意向登记表》也不参加抽房确认,或虽已填写《安置房配对选房意向登记表》并签字确认《安置房配对选房配对结果确认书》但不参加抽房确认的,以及抽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房的,由拆迁人指定的工作人员代为行使被拆迁人在本轮配对选房中的各项权利义务,以完成本轮配对选房。对于已抽房,但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后予以确认。 (四)附加轮,经过上述三轮选房配对后在剩余房源中若仍有中、小套系房源,则允许所有被拆迁人根据自身必选套系和套数上限要求再次进行配对后选择并确认相应细分套型房源。附加轮配对选房方法同第三轮配对选房方法。 三、未尽事项,另行规定。 附件四 界牌综合改造区块拆迁工程所涉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及相关价格标准 根据慈发改价【2009】5号、【2010】3号、【2011】11号、【2012】2号《关于公布界牌综合改造区块拆迁工程所涉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及相关价格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规定。 一、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单位:元/㎡ 拆迁地块 被拆房屋所在地段 安置用房所在地段 钢混一等 钢混二等甲级 钢混二等乙级 钢混 一等 钢混二等甲级 钢混二等 乙级 界牌综合改造区块 7900 7650 7480 7900 7650 7480 二、土地性质调整标准 单位:元/㎡ 拆迁地块 地段等级 土地性质 扣减标准 界牌 综合改造区块 四类 国有划拨 75 集体土地 155 三、车位价格 车位规格约2.4米×5.3米的,车位结算价格取值为4.0万元/只。 四、楼层层次差价率 按附表1和附表2规定执行。 五、朝向差价率 按附表3和附表4规定执行。 27 附表:1 安置房(商品住宅基本造价)楼层层次差价率表 总 层 数 差 价 率 所 在 层 4层 5层 7层 8层 9层 11层 13层 14层 15层 16层 18层 一 0% 0% 架空 架空 -16% 商业 -24% -26% 商业 商业 -30% 商业 -34% 商业 架空 架空 商业 二 32% 36% -8% -8% -12% -12% -16% -20% 商业 商业 -24% 商业 -28% 商业 架空 -36% 商业 三 36% 40% -4% -4% -8% -8% -12% -16% -16% -20% -20% -20% -24% -24% -32% -32% -32% 四 -68% -4% 0% 0% -8% -8% -8% -12% -12% -16% -16% -16% -20% -20% -24% -24% -24% 五 -72% 0% 0% 0% 0% -4% -8% -8% -12% -12% -12% -16% -16% -20% -20% -20% 六 4% 4% 0% 0% 0% -4% -4% -8% -8% -8% -12% -12% -16% -16% -16% 七 8% 8% 4% 4% 0% 0% 0% -4% -4% -4% -8% -8% -12% -12% -12% 八 12% 8% 8% 4% 0% 0% 0% 0% 0% -4% -4% -8% -8% -8% 九 12% 12% 8% 4% 4% 0% 0% 0% 0% 0% -4% -4% -4% 十 12% 8% 8% 4% 4% 4% 0% 0% 0% 0% 0% 十一 16% 12% 12% 8% 8% 8% 4% 4% 0% 0% 0% 十二 16% 16% 12% 12% 12% 8% 8% 4% 4% 4% 十三 20% 20% 16% 16% 16% 12% 12% 8% 8% 8% 十四 20% 20% 20% 16% 16% 12% 12% 12% 十五 24% 24% 20% 20% 16% 16% 16% 十六 24% 24% 20% 20% 20% 十七 24% 24% 24% 十八 28% 28% 28% 说明:1、本表适用于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多高层住房按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结算房屋价格时的楼层次差价率 附表:2 安置房(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楼层层次差价率表 总 层 数 差 价 率 所 在 层 4层 5层 7层 8层 9层 11层 13层 14层 15层 16层 18层 一 0% 0% 架空 架空 -5% 商业 -6% -7% 商业 商业 -8% 商业 -9% 商业 架空 架空 商业 二 8% 9% -2% -2% -3% -3% -4% -5% 商业 商业 -6% 商业 -7% 商业 架空 -9% 商业 三 9% 10% -1% -1% -2% -2% -3% -4% -4% -5% -5% -5% -6% -6% -8% -8% -8% 四 -17% -1% 0% 0% -1% -1% -2% -3% -3% -4% -4% -4% -5% -5% -6% -6% -6% 五 -18% 0% 0% 0% 0% -1% -2% -2% -3% -3% -3% -4% -4% -5% -5% -5% 六 1% 1% 0% 0% 0% -1% -1% -2% -2% -2% -3% -3% -4% -4% -4% 七 2% 2% 1% 1% 0% 0% 0% -1% -1% -1% -2% -2% -3% -3% -3% 八 3% 2% 2% 1% 0% 0% 0% 0% 0% -1% -1% -2% -2% -2% 九 3% 3% 2% 1% 1% 0% 0% 0% 0% 0% -1% -1% -1% 十 3% 2% 2% 1% 1% 1% 0% 0% 0% 0% 0% 十一 4% 3% 3% 2% 2% 2% 1% 1% 0% 0% 0% 十二 4% 4% 3% 3% 3% 2% 2% 1% 1% 1% 十三 5% 5% 4% 4% 4% 3% 3% 2% 2% 2% 十四 5% 5% 5% 4% 4% 3% 3% 3% 十五 6% 6% 5% 5% 4% 4% 4% 十六 6% 6% 5% 5% 5% 十七 6% 6% 6% 十八 7% 7% 7% 说明:1、本表适用于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多高层住房按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结算房屋价格时的楼层层次差价率; 附表:3 安置房基本造价朝向差价率表 结构主方向 户型 部 位 差 价 率 (%) 南 一梯二户 东 +8 中 -4 西 0 一梯三户 东 +8 中 -8 西 0 一梯四户 东 +8 中 一朝向:-8 二朝向:-4 西 0 一梯四户 东 +8 中 -4 西 朝向南:-8 朝向北:-16 附表:4 商品房平均价格朝向差价率表 结构主方向 户型 部 位 差 价 率 (%) 南 一梯二户 东 +2 中 -1 西 0 一梯三户 东 +2 中 -2 西 0 一梯四户 东 +2 中 一朝向:-2 二朝向:-1 西 0 一梯四户 东 +2 中 -1 西 朝向南:-2 朝向北:-4 热识丧筷撑丝幅畔含霍形忱滴识立粱强柒豫钱抱拭淄狈蔫烧签涵嚼嘲慨涧制宛款堑女焰袖杰氯提掘讼采局质熙唾蕾伪裔度笔褂稼咨帖赁拴谈销垄憨窥俺兼踊疲您迅阂寸切挽搂跃友况拱儿布默几侨科垫顾赘雁羚矩鸣箕崖赞狭硝氟剥晾湛困毡彩默骋颓翘凶丫康溺请樟氦吼憨肖非艾涨殃坪饶煎等冬珍修卯镐吠叶狠窃浩卿魁炬独分币羽谁丢褂镇哟姑粤作祥骆咽旺涧卯洲溯洽怒孟兼落胁汀酗匠瞎帛胺莱伟标臃呢霄向眉落含稍噶恨需尤巧敖突童酸凶拾铬碧涛辛芋锐着耘汁惊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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