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制造(HJ 980—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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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980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制造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flat glass manufacturing (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11-27 发布 2019-01-01 实施 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源强核算程序 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9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10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11 9 其他 1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 1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平板玻璃制造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技术及效果 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平板玻璃制造噪声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 16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3、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1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ii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制造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
4、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的平板玻璃以及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
5、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645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
6、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
7、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1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5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余热锅炉检修(包括清灰、锅炉炉管更换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故障或备用污染防治(控制)设施切换等非正常状况,
8、不包括点火启动烤窑阶段和放玻璃水停窑阶段。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4.2 污染源识别 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 1。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4.3 污染物确定 平板玻璃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26453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表 1。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
9、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对于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的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应考虑重金属等污染物。4.4 核算方法选取 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2 表 1 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 污染源a 有组织废气(正常排放)玻璃熔窑 二氧
10、化硫 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氯化氢、氟化物(以总 F 计)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汞及其化合物b、镉及其化合物b、铬及其化合物b、砷及其化合物b、铅及其化合物b、镍及其化合物b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 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 氯化氢、氟化物(以总 F 计)、锡及其化合物 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有组织废气(非正常排放)玻璃熔窑 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c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氯化氢、氟化物(以总 F 计)1.类比
11、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c 汞及其化合物b、镉及其化合物b、铬及其化合物b、砷及其化合物b、铅及其化合物b、镍及其化合物b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c 有组织废气(非正常排放)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 颗粒物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c 氯化氢、氟化物(以总 F 计)、锡及其化合物 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c 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c 无组织废气 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车间或装置 颗粒物 类比法 类比法 氨罐 氨 废水 总排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悬
12、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氟化物、总磷、总氮、总锌b、挥发酚d、总氰化物d、硫化物d、石油类e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脱硫废水车间排口(若有外排)总汞b、总镉b、总铬b、总砷b、总铅b、总镍b 噪声 各种风机、空气压缩机、破碎机、余热发电设备、碎玻璃装卸等噪声源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c 固体废物 脱硫、脱硝、废水处理、煤气发生炉、设备维护维修等装置或设备 脱硫废渣、废催化剂、污泥、焦油渣、废耐火材料等 类比法 实测法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
13、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 定进行核算。b 适用于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c 现有工程污染源有组织废气非正常排放源强核算和噪声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可类 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d 适用于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e 适用于使用重油为燃料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3 4.4.1 废气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玻璃熔窑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和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产生的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
14、算;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玻璃熔窑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排放的颗粒物采用类比法核算,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非正常排放时,对于玻璃熔窑废气,如有备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以及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玻璃熔窑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按正常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氮氧化物在符合 HJ 856规定的切换脱硝设
15、施时、脱硝设施启动 6 小时内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按直排核算,在脱硝设施启动 6 小时后按正常排放核算方法核算;如无备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直排计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按直排核算;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玻璃熔窑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直排核算。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非正常排放的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按直排核算;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非正常排放的颗粒物采
16、用类比法核算,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直排核算。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
17、定进行核算。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非正常排放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4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
18、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4.4.3 噪声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4.4.4 固体废物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19、核算。4.5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1=+niiiDDD (1)式中: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i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情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i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情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n污染源数量,量纲一的量。4.6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 物料衡算法 5.1.1 一般规定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5 核算参数应取核算时段内的有效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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