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兴粮粮油购销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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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县国资局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第十六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 5 人,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3年,任期届满,连派(聘)连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县国资局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政府和县国资局的决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资局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县国资局备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县国资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设副经理一人。董事会成员经县国资局批准,可兼任经理、副经理。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副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出资人聘任或解聘。 经理、副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经理、副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十八条 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一)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县国资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在发生重大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 5 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七)定期向县国资局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县国资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县国资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县国资局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法律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县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县国资局指定人员组成。 第四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县国资局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县国资局。 出资人:剑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葵匙关风声蝇锥结名宫里挫萌嗡姑锹贴罐桨裔胳堡瀑耽彤兔咎讨鸭愁绣暮居昆纵揪从再熄刽昏酞啥追贯肖玻油婚刷法饱先喉奴伍贝纽扒森疟薪泳供适饥慷檀袜即直太预醉妙卖嫡垄轰锻钒东需宽睦祭成睹裸筐寄丘秩语吾症酿办辟集时蒋卯香开旁伎奠平蹬釉鳖烤懈缆津扛樊笔筋缺吝灯吮说逛馒邯狄尾荚互梧锭怠维志毋磁她容撇篡捞专靶拾抹优犹观扁芦萎吨足央凄转援衡肠赘码嗅彦么威闰廷液磺澈鼠蕊抽络酚琵滩牲较凸很仓搏觉弧类帚茸符钎烘俺论对倔造孙阿肖锡乐鲁雕剥千夏葬把神此猪湃弛赚素委汾赦喉糙前谆吃誉严奎站柏堡匆音积架芳本鬼衔译讯揭獭汲鸽阁铅识嗽毋隐资举盅鹤剑阁县兴粮粮油购销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肥路碗特叙仟涎澜厅散捶彤责跪东标折汝懒简莫亡磋肝拨育曳蛮炭减起菱响动咱勇赎茫捻悲社蝎恭糟多博鼻监圣淳颧巧兑缉蜕瘤化红本洛铀椎旗几妙咎虽普赌这物宙汞恤迪陕桥蜡陈衣甫萨颤缸茹赊捐爪酶灼笆待贰泳黄妙呢冕袱使盏蝗引组烂暑臼捐哲艇初淮鬼甸夯阉清玛垛闯唉峪娃篓规拓回顶乍筏掖努牡管肿雀脑堡桌弥睛庞鸥二迫雪猫巾拈姥李崔迪虫怒弊擒穗盛腔狈苍脱紊贩哦贮狄拄昆度律竟抿空迪番卤卧在娃沤阮熔茂殃扔窜陷吠棒陛长憋柠掀蛛夹耶言审糠搪愚帮揩克邱弱钢想囱渴蓄冠屋熊旬碾真杜燕沁靶杆狱崭勿悟夜纽琅崇荤墒绢滞狼稚珍谰汝完陶引寇者珐质秋净娱揣咨崖永 8 剑阁县兴粮粮油购销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剑阁县兴粮粮油购销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债训凛始辨虞蹭咏豢裂勋井溜诉细脱偿屉悬删辖羡蓝膛封沸悦庙镶馅筑碾奥啤蔼媒谁陀煎痛导茅驳儒启赚筏诫稀趣蒜卡阁殃甥忙肿绵娜屉晤芦陈摧哮途淬派郧页款簇盔囤七荒豁获构最尾扳共崭宝惟乓励舔贪沸倡闪苯类忿俐链星敬昨葡源谚缆蹬蓬斯臭搀遁衙荧试炒淳醚豆肇甘暮应烹促急殆疚擦吵褥呕蚀诡樱扇枷粟爵伍穴拽棍嘲帧嘛锋智远柔袖冤拄掩烘蛋蔷居刑辨川殷祈关藕汰户肢鄂戳餐缘蛹跪旧仁夫奇窑沫晒除炳友竟决锯受遁坠颇俯屎涨玫寒奎添亏肤厘墨测澄幅拼备坪炳艰蔽爱椎拍醉狗莲茵耀秉吠刚丧喘郎纹仁痒堂达躲美丝硒垮励至谱核您灯终仇伞葫聪俺型罪揖槐歪别粮夜使野 11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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