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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新).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3580331
  • 上传时间: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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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煤矿 职业 健康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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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6.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煤业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我煤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2.6.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2.6.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2.7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煤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8 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8.1急性职业病报告: 2.8.1.1职业防治科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8.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职业防治科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8.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2.8.2.1职业防治科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2.9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2.9.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队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9.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9.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抢险区。 2.10 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2.11.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11.2危害后果; 2.11.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11.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11.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2.11.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2 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 2013年度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结合我煤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劳资科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组织宣传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教育培训科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职业防治科和工会备案,由工会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发挥我矿新闻宣传作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等形式,发挥矿区宣传栏和广播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矿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每年5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 抓好对各科室,队组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职业防治科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要求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人员和职工参加。通过学习培训,使各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各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督促各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职业防治科监督检查各科室,队组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科,队、班组和每一个职工。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知情、知法,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科室,队组负责所在科室队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 各科室队组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古交辽源煤业有限公司。 1.3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煤业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1.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1.5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 供应科对矿的劳保用品安全性负责。 2 劳动防护用品 2.1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面罩; 2.1.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围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 供应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 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2.3 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 2.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2.5 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队组和个人不得代领。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1 劳资科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2 计划管理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3供应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4 供应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5 供应科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3.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 监督管理 4.1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室,进行查处: 4.2.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2.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4.2.7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4.3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4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 4.5 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安全管理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辽源煤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1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 2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 4 辽源煤业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 回风侧5~10m处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5辽源煤业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6 辽源煤业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 6.1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 6.2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3 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4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5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 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防治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 职业防治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防治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 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职业防治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 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职业防治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 职业防治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职业防治科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辽源煤业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煤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我煤业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根据我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3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我煤业各科室队组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煤业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报告,安全管理科核实后,根据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各科室,队组要及时向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劳资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5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6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劳资科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7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煤业应立即报告,职业防治科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防治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9 职业防治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煤业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10 对各煤业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职业防治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劳资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11 煤业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2 煤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3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人力资源科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14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我煤业职业防治科、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15 对本煤业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防治科对各科室,队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我矿《灵新煤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16 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防治科。每年按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7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我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 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集团煤业财务科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 1.1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 1.2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3 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 合理编制职业卫生健康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3 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4 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5 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辽源煤业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煤业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对煤业各科室队组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人管理。 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1 煤业属各科室队组职业卫生记录卡; 2.2 煤业属各科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3 煤业属各科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2.4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 2.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 2.6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 2.7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 2.8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10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12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2.13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 2.14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2.15 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 3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4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3.5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3.6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7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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