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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3576656
  • 上传时间:2024-07-10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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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广东省 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 行使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暂行规定
    资源描述: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工商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上,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依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但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形适用何种类、单处还是并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先应适用的处罚种类,同时又规定了可以并处的种类,但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并处没有明确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不同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不同的处罚幅度,或者可以单处、可以并处,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法律依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何种情形适用单处或者并处,已有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不同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不同的处罚幅度,或者可以单处、可以并处,并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的不同程度认定作了明确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应当处”、“并处”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处罚种类,以“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处罚数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何种情形应当适用何种处罚幅度,已有明确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可以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在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   在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目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由轻到重的基本排序为:(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参照以上排序区分轻重。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书面警示告知当事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所经营项目的各项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提前生产经营,且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企业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未超过10日,且在办理中的;   (三)企业为方便服务对象在异地设立的中转、仓储、分流(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等办事机构,以自已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分支机构相关手续的;   (四)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家庭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在办理中的;   (五)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法律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未超过5天,且在办理中的;   (六)企业未悬挂营业执照及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七)企业在经营中,将其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简略或者增加字样,但名称并无实质性变化且对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的;   (八)超范围经营,不属于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不以超经营项目为主营收入来源又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九)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规范(强制性标注除外),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并且客观上并未造成误认的;   (十)企业在产品上标注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已过期,但相关部门证明已同意继续使用并正在办理手续的;   (十一)擅自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被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经营数额较大的;   (五)违法经营引起群体性上访的;   (六)对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等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七)恶意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等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八)传销行为;   (九)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十一)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证据材料的;   (十二)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十三)擅自转移、隐匿、调换、毁坏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的;   (十四)作虚假陈述的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十五)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六)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七)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一般行政处罚的裁量权数据,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予以细化,并加载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   业务信息系统数据维护由省局各业务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法规处负责业务指导,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录入有关维护数据。   第二十二条 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办案机构、核审机构等审批责任人,原则上应当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确定处罚幅度。   在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核审机构应当对同案不同罚、畸重畸轻等行使裁量权不当的情形,提出核审意见。   核审机构提出改变处罚种类及处罚数额的核审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办案机构对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说明理由的,核审机构应当提出修改建议。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主动纠正。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定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责令纠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复议机构、信访机构等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有权依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规定所称“核审机构”含工商所法制员。   第二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   实施《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定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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