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消防竞赛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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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安全消防竞赛习题 1、《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 月29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1月1 日起开始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以此可见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高度重视。 2、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全治理”的方针。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新员工进厂必须经过安全三级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即:厂级培训、车间培训和班组培训。 7、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6、安全生产中所提到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17、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两个因素:物的状态不安全和人的行为不安全,但起决定性因素的还是人为的因素。所以我们要杜绝生产工作当中的三违现象。 18、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员工有权拒绝领导的违章指挥作业。 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物)伤害和保护别人不被伤害。 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互相照顾、互相监督、互相保证。 19、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以下情况不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20、发生安全事故要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1、安全生产法的七项基本制度介绍 七项制度:即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新闻单位及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八种权利和两项义务。 (5)、中介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 (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争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22、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指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在一定岗位上的劳动者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一种制度,也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23、生产工作人员有接触到危险化学品、粉尘、噪声以及放射性物质的岗位必须佩戴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预防员工不受职业病的伤害。 2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25、《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修正。制定、实施该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23 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予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7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岗位和放置地方的显眼位置应当张贴MSDS(危险化学品说明书)标签。危险化学品是属于易爆易燃物品,存放应当远离高温区域,做好应急措施;领用时应备案,而且用量不能太多。 2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9、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0、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31、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 爆炸的类型一般有两种,即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 第六类: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它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第八类: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33、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3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35、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36、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37、《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已于2005年8月18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3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39、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 40、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41、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43、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4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5、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谎报火情,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可以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下拘留处罚。 4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7、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8、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4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抢救火灾。 50、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51、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52、着火的三个要素: (1)、可燃物:纸张、油类、酒精、皮革、液化气等; (2)、助燃物:空气、氧化剂; (3)、点火源:烟头、高温设备、电火花、碰擦火花等。(燃着的烟头,其表面温度达到200°~300℃,中心温度可达700~800℃,它超过了棉、麻、毛织物、纸张、家具等可燃物的燃点,若乱扔烟头接触到这些可燃物,容易引起燃烧,甚至酿成火灾。) 以上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且各项比例合适,缺一不可,即某种可燃物在足够的氧化剂的同时达到该可燃物的燃点时就可以着火。 53、燃烧是物体持续放热、发光的一种化学反应。燃烧有四种类型:闪燃、着火、自燃、爆炸。 54、火灾的定义: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55、干粉灭火器指针到红色区域时不能使用,在使用前应该检查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56、灭火器具包含:二氧化碳灭火器 、1211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酸减泡沫灭火器 、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器挂具、 机械泡沫灭火器 、水型灭火器 、其他灭火器具等。灭火器担负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 57、灭火时消防器材的选择:(1)、扑救A类火灾即固体燃烧的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2)、扑救B类即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化学泡沫灭火器不能灭B类极性溶性溶剂火灾,因为化学泡沫与有机溶剂按触,泡沫会迅速被吸收,使泡沫很快消失,这样就不能起到灭火的作用.醇、醛、酮、醚、酯等都属于极性溶剂)。 (3)、扑救C类火灾即气体燃烧的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4)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5)、对D类火灾即金属燃烧的火灾,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还没有定型的灭火器产品。目前国外灭D类的灭火器主要有粉装石墨灭火器和灭金属火灾专用干粉灭火器。在国内尚未定型生产灭火器和灭火剂珠情况下可采用干砂或铸铁沫灭火。 (6)、扑救F类火灾,即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动植物油脂)火灾。灭火时忌用水、泡沫及含水性物质,应使用窒息灭火方式隔绝氧气进行灭火。 58、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原理 干粉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的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 4公斤装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的有效喷射距离约3——4米。 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原理是窒息法。 59、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原理 二氧化碳具有较高的密度,约为空气的1.5倍。在常压下,液态的二氧化碳会立即汽化,一般1kg的液态二氧化碳可产生约0.5立方米的气体。因而,灭火时,二氧化碳气体可以排除空气而包围在燃烧物体的表面或分布于较密闭的空间中,降低可燃物周围或防护空间内的氧浓度,产生窒息作用而灭火。另外,二氧化碳从储存容器中喷出时,会由液体迅速汽化成气体,而从周围吸引部分热量,起到冷却的作用。 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60、灭火器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62、消防器材管理三勤三定一不准: 一是定点摆放,不能随意挪动。二是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三是定人管理。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上报领导及时补充,做到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到人。 63、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窗、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64、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6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应小于4.0米。 66、 水不能扑救的火灾有: ①金属火灾不能用水扑救。因为水与金属(如钾、钠)作用后能使水分解而生成氢气和放出大量热,容易引起爆炸。 ②碳化碱金属、氢化碱金属不能用水扑救。如碳化钾、碳化钠、碳化铝和碳化钙以及氢化钾、氯化镁遇水能发生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热,可能引起着火和爆炸。 ③轻于水的和不溶于水的易燃液体,原则上不可用水扑救。 ④熔化的铁水、钢水不能用水扑救。因铁水、钢水温度约在1600℃,水蒸气在1000℃以上时能分解出氢和氧、有引起爆炸危险。 ⑤三酸(硫酸、硝酸、盐酸)不能用强大水流扑救,必要时,可用喷雾水流扑救。 ⑥高压电气装置火灾,在没有良好接地设备或没有切断电流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用水扑救。 67、 区分易燃与可燃液体:以它们的闪燃(闪点)温度作为区分标准。凡闪燃温度在45摄氏度以下的为易燃液体,闪燃温度在45摄氏度以上的为可燃液体。 68、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注意不准倒灌钢瓶,严禁将钢瓶卧放使用;不准在漏气时使用任何明火和电器,严禁倾倒残液;不准将气瓶靠近火源、热源,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对气瓶加温;不准在使用时人离开,小孩、病残人不宜使用,严禁将气瓶放在卧室内使用;不准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气瓶,严禁私自拆修角阀或减压阀。 69、 火场上扑救原则是先人后物、先重点后一般、先控制后消灭。 70、 消防安全“四知四会”中的“四会”是指: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自救。 71、 火灾死亡人数大约有80%是由于吸入了毒性气体而致死的。火灾产生的烟气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成分如:一氧化碳、氰化氢、二氧化碳、氯化氢、二氧化硫等物质,它最主要的作用是:刺激人的呼吸中枢,导致呼吸急促,引起头痛、神志不清、虚脱和肌肉调节障碍等症状。火灾烟气因为温度比较高,通常会集中在室内空间的上部分。 72、 烟气传播的方向是火灾蔓延的方向。 73、 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在60秒内出动消防车。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国务院授权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于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施行。 75、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76、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77、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8、 仓库不得与宿舍及食堂设置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79、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80、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81、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82、 对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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