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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韩反倾销措施使用现状的比较分析.docx

  • 上传人: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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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 措施 使用 现状 比较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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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韩反倾销措施使用现状的比较分析                     赵 磊 戴利研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136) [摘 要]世贸组织在[]要求各成员国削减关税、取消贸易壁垒以及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国际贸易加以限制。各成员国普遍采取的方式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本文通过分析对比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现状,归纳总结出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共同特征以及差别。 [关键词]中韩反倾销措施;立案调查现状;特征与差异 [中图分类号]F753/757 []A []1672-2426(2014)02-0050-05 一、文献梳理 1994年颁布的《关贸总协定》中第六条规定:“倾销指的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出口价格低于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商业渠道销售的行为。”倾销被世贸组织列为不正当贸易竞争手段,并制定了严格的反倾销条例加以限制,用来保护贸易自由,促进贸易公平。 中韩两国自1992年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经贸领域合作不断深化。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同时,反倾销诉讼等贸易摩擦时有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韩经贸关系的良性发展。因此,国内学术领域也开始不断关注并围绕着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及其所带来的贸易救济效果展开深入探讨,关于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使用现状的相关研究成果逐渐增多。 研究中国反倾销措施使用现状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有:杨志琴(2003)根据中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现状,指出了中国反倾销措施所存在的立法不足,办事效率低,贸易救济力度不够等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朱允卫,易开刚(2005)根据30起反倾销案例归纳出了中国反倾销措施在使用过程中,具有立案数量大幅增加、涉案产品与国家和地区高度集中、标的巨大、胜诉率高和反倾销终裁税率较低等特点;丁勇,李磊,朱彤(2008)对中国对外反倾销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反倾销立案调查判决结果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论证;海闻,李清亮(2011)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年来对外反倾销案例为基础,对中国反倾销的调查时间、调查结果、征收税率以及国别和产品类别方面做了简要说明,并分析了具体特征;刘钧霆,赵磊(2012)对中国反倾销措施的运营体系和使用情况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并针对中国反倾销措施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研究韩国反倾销措施使用现状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主要有:杨坚(1994)较为集中的介绍了韩国反倾销措施相关组织机构设置和使用过程中的诉讼审理程序。对韩国如何认定倾销行为成立,如何判断倾销所带来的损害,如何对倾销行为加以限制等内容进行了简要说明;栾信杰(1996)分析比较了韩国反倾销相关法规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差别;沈培新(1998)针对韩国反倾销相关法规中关于实质性损害认定的具体执行标准进行了详细分析;宋利芳(2007)详尽的论述了韩国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使用情况,以及韩国遭受国外反倾销起诉的情况,并分析了韩国对外实施反倾销措施和被国外反倾销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显著特征;宋利芳还(2010)详细介绍了韩国反倾销管理体制和韩国反倾销措施实施的前提条件,以及具体的反倾销措施使用情况,并分析了韩国反倾销政策法规的实践特点及其给中国带来的影响。 本研究试图在国内众多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通过比较分析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现状总结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异同,以便为进一步研究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贸易救济效果提供可参考的基础研究成果。 二、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使用现状对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网站公布的数据统计,从1997年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开始,截止到2011年12月底,按照世贸组织规定的统计标准计算,中国共对外进行了反倾销立案调查297起,其中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198起,复审立案调查99起。另一方面,根据韩国贸易委员会公布的数据统计,从1988年4月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开始到2011年12月韩国对外共进行了反倾销立案调查225起,其中首次立案调查143起,复审立案调查82起。 (一)反倾销立案调查时间分布对比 1.中国从1997年出台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开始到2000年底共发起了反倾销立案调查16起,占案件总数的5.4%;2001年随着中国反倾销单独立法的完成,以及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从2001年到2005年进入了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第一个活跃期。在这一区间内,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高达140起,占案件总数的47.1%。从2006年到2011年共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38起,其中2006和2007两年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有所下降,2008和2009年再次达到峰值后趋于平稳。结合图2中中国对外反倾销措施使用区间段所对应的贸易差额分析,可以看到在贸易顺差较小的1999年到2004年前后,反倾销措施的使用频率较高,而当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增加以后,进出口差额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变,顺差增幅较大。 2.韩国的反倾销措施使用数量在1988-1992年处于缓慢增长阶段,1993-1997年则处于快速增长阶段,1998-2011年进入波动起伏阶段。1994年和1995年先后两次对《关税法施行令》做了进一步调整之后,韩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增幅明显。1997年达到了峰值,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后的短暂下滑又再次达到高峰。2000年和2001年韩国政府在倾销幅度和听证会程序上的调整措施使反倾销数量出现了短暂的下降后开始波段式震荡。同样将反倾销措施使用数量与(图4)同一时期的韩国进出口差额比较发现,韩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基本与对外贸易差额紧密相关并伴随着贸易差额的变化呈现出对应的变动。即,顺差增加时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有所下降,而顺差减少时,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有所增加。 (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象分布对比 1.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对象主要集中于韩国、日本、美国、欧盟各成员国和中国台湾以及俄罗斯等25个国家和地区。从1997年11月到2011年12月,针对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各成员国以及中国台湾共进行了226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案件总数的76.1%,剩余的包括俄罗斯、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在内的14个国家累计涉及反倾销立案调查71起,占案件总数的23.9%。 2.韩国对外反倾销措施使用对象,主要集中在中国和中国台湾、日本、美国、欧盟各成员国以及包括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印度、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在内的2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从1988年4月到2011年12月累计对中国、中国台湾、日本、美国和欧盟各成员国进行了159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韩国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70.7%,构成了韩国对外反倾销措施使用的主体。而同期对其他的包括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印度、泰国在内的16个国家累计进行了反倾销立案调查66起,仅占韩国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29.3%。 (三)反倾销立案调查产品行业分布对比 1.中国对外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产品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钢铁冶金、造纸、纤维以及食品添加行业。从1997年11月至2011年12月,中国共进行石油化工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209起,占案件总数的70.4%;进行钢铁冶金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22起,占案件总数的7.4%;进行造纸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21起,占案件总数的7%;进行纤维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16起,占案件总数的5.4%。进行食品添加类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10起,占案件总数的3.4%。上述五个行业产品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占据了中国反倾销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93.6%。 2.韩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在石油化工、造纸、机械电子以及纤维、初级产品、钢铁冶金产品行业占有非常大的比重。从1988年4月至2011年12月,韩国共进行石油化工行业类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61起,占案件总数的27.1%;进行造纸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37起,占案件总数的16.4%;进行机械电子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36起,占案件总数的18.2%;进行纤维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31起,占案件总数的13.8%;进行初级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18起,占案件总数的8%;进行冶金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13起,占案件总数的5.8%;进行其他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24起,占案件总数的10.7%。 (四)反倾销立案调查判决结果分布对比 1.中国首次立案调查后有158起案件被判定征收了不同程度的反倾销关税,占首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79.8%;4起价格承诺,占首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2%;23起倾销不成立,占首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11.6%;13起撤诉,占首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6.6%。期终复审立案调查的最终判定结果中,有64起延长征收反倾销税,占复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64.6%;15起终止了相关反倾销措施,占首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15.2%;另有20起复审立案调查正在进行,占首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20.2%。 2.韩国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的143起案件中,判定征收反倾销税65起,占首次立案调查数量的45.5%;价格承诺6起,占首次立案调查数量的4.2%;即征收反倾销税又实行价格承诺的11起,占全部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的7.7%;判决倾销不成立31起,占全部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的21.7%;撤诉29起,占首次立案调查数量的20.3%;驳回起诉1起,占首次立案调查数量的0.6%。复审立案调查的82起案件中,延长征收反倾销税的有43起,占复审立案调查数量的52.4%;延长价格承诺的3起,占复审立案调查数量的3.7%。延长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延长价格承诺的有8起,占复审立案调查数量的9.8%;终止反倾销措施的有28起,占复审立案调查数量的34.1%。 三、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特征及差异 综合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现状,将两国反倾销措施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共同特征及差别总结如下: 1.从时间分布来看,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都与进出口差额变化紧密关联,带有明确的改善贸易收支的目的性,同时受自身政策调整和外部经济环境影响较大。首先,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在使用数量上,都呈现出逐年递增、波浪式变动的总体特征。试着分别将同期两国反倾销措施使用数量与进出口差额进行比较后发现,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情况始终遵循着改善贸易收支的原则,即,当贸易顺差增加时,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开始减少,而当贸易顺差减少时,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开始增加。其次,随着反倾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反倾销措施执行机构职能的进一步完善,处理反倾销案件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无论是中国还是韩国都在国内反倾销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和反倾销措施相关执行机构职能调整之后,在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上有了明显的增幅。最后,外部的经济环境也都对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产生了直接影响。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都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增幅,充分体现出了当遭遇总体经济环境不景气时,反倾销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对国内同类产品相关产业所起到的保护作用。除了上述这些共同特征以外,从反倾销立案调查总体数量上来看中国虽然在反倾销立法及相关应用方面起步较晚,但在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上已经远远超过韩国,这一方面与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多于韩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遭遇不公平待遇的概率更大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加入WTO以后,中国企业随着贸易救济政策普及宣传力度的加大,以及政府相关立法措施执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的使用渐渐普及并日趋常态化。 2.从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对象上分析,中韩两国具有使用对象偏重于主要贸易伙伴,战略意图较为明显的共同特征。排在中国对外反倾销措施使用对象前五位的分别是韩国、日本、美国、欧盟各成员国和中国台湾。排在韩国对外反倾销措施使用对象前5位的分别是,中国、日本、美国、欧盟各成员国和中国台湾。从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使用对象的共同特征来看,主要都集中在日本、美国以及欧盟各成员国和中国台湾这些有着密切经济往来的贸易伙伴身上。更加值得关注的是中韩两国互为对方的反倾销措施主要使用对象,截止2011年12月,中国对韩国共进行了55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其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18.5%,而韩国针对中国进行了57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其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25.3%。对照中韩两国对外贸易额排序,2011年中国的对外贸易主要交易对象排名第一位的是欧盟各成员国,第二位是美国,第三位是东盟各国,第四位是日本,第五位是中国香港,第六位才是韩国。韩国的对外贸易主要交易对象排序第一位是中国,第二位是美国,第三位是日本,第四位是中国香港,第五位是新加坡,第六位是中国台湾。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中国并没有像韩国一样按照对外贸易额的排名来决定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对象。中国的前4位立案调查对象相对分布较为平均,而针对韩国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之所以最多,与近些年持续对韩贸易赤字有关,韩国则倾向于将反倾销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应用于排在首位的主要的贸易伙伴中国,更加明确的凸显出其战略目的。 3.从涉案产品分布领域来看,中韩两国的反倾销措施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造纸、钢铁冶金、机械电子、纤维这些产品领域。中国对石化产业的保护力度尤为突出,这与现阶段中国高附加值石化产品的进口量较大,国内化工企业多为大中型企业,具有市场份额集中度较高、维权意识较强、产业链连接较为紧密、便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有关。而韩国除了对初级产品和冶金产品领域的反倾销保护力度较弱之外,在其他各个领域的分布相对平均,但是从反倾销措施的涉案产品领域分布可以看出韩国明确的保护其具有出口优势的产业产品,改善贸易收支的战略意图。 4.从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判决结果来看,中韩两国采取有效反倾销措施的判决结果较多,贸易救济效果明显,持续周期较长。中国方面诸如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长期影响贸易额的判决结果有226起,占全部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76%。韩国则为136起占全部反倾销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60.4%。但都在客观上,有力的证明了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策略是基于从中长期影响贸易额的策略之上的。而从具体的判决结果类型分布分析,韩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判决结果的分布更为详细,囊括了所有类别的反倾销措施判决结果,并且伴有征税和承诺同时进行的特点。 综上所述,中韩两国的反倾销措施使用情况,虽然同美国和欧洲等拥有较长时间成熟经验的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集中于主要贸易伙伴国,涉案产品特征鲜明并随着进出口差额的变化不断调整,带有明确的调节贸易收支目的和较为明显的保护出口优势产品战略意图。有效判决结果占大多数,同时也容易受到国内政策和外部因素变化影响等反倾销措施使用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同时,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又具有个性鲜明的自身特点。这其中中国应该合理均衡的分布贸易救济产品领域,不能过分的集中于石化产业,在注重反倾销数量的同时,还应该注重有效的判决数量、以及贸易救济质量。在对象上不能只局限于主要贸易伙伴国和主要对外贸易逆差对象,应该从产业布局调整结构的总体思路去考虑。而韩国将反倾销措施作为其扩大对华出口,保证贸易顺差的战略手段,从长远利益考虑也不利于中韩经贸关系的进一步稳固、和谐的向前迈进。从学术研究角度来看,今后对于韩国反倾销措施的相关研究还应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救济效果以及如何影响中韩贸易的相关实证研究和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和转化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宋利芳.韩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及其实践[J].东北亚论坛,2010,5. [2]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9. [3]刘钧霆?熏赵磊.中国反倾销立案调查现状及特征分析[J].辽宁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5. [4]Moon-Kap Oh.A Study on Operational Strategy the Korea Anti-dumping System[J].The Journal of Korea Research Society for Customs2011?熏12. [5]Sang-Chul Yoon.The Economic Impacts of Anti-dumping Actions on Imports in Korea[J].Journal of fair trade?熏2011?熏6. 责任编辑 魏亚男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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