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21-2011 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高清现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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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SJG21-2011)前 言 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SJG21-2011)前 言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建科【2009】18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大量收集、整理、研究相关法规、规范,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本规范。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的水平,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内容着重反映了深圳市多年来在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力求反映本市特点。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邀请了省内外知名专家、教授进行评审,几经修改,最后经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主持定
2、稿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查通过。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建筑废弃物分类;4 建筑废弃物数量估算;5.减排设计;6.减排施工管理;7.减排施工措施。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深圳大学土木工程学院负责。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节能与建材处(深圳市振华路 8 号设计大厦,邮政编码 51803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深圳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地址:深圳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邮政编码:518060)本规范参编单位:深圳市航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京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3、:王家远 李景茹 丁志坤 米旭明 邢锋 陈曼文 邹涛 本规范审查专家委员会成员:申立银 王幼松 邓铁军 卜增文 刘绪普 朱国梁 赵晓娟 郭晓娟 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 II 目 录 1 总则.1 2 术语.1 3 建筑废弃物分类.2 3.1 建筑废弃物组成成分.2 3.2 建筑废弃物具体分类.2 4 建筑废弃物数量估算.3 4.1 建筑废弃物产生量估算.3 4.2 建筑废弃物排放量估算.5 5 减排设计.6 5.1 相关单位的职责.6 5.2 减排设计指引.6 6 减排施工管理.7 6.1 相关单位的职责.7 6.2 现场减排管理.8 7 减排施工措施.9 7.1 减少材料的浪费.9 7.2
4、现场分类分拣.9 7.3 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与处置.10 7.4 减排效果的评估.11 附录 A 减排设计检查表.12 附录 B 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样表(新建建筑).13 附录 C 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样表(拆除建筑).15 附录 D 减排效果评估表.17 本规范用词说明.18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总则 1.0.1 为了加强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减少建筑废弃物排放,提高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并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1.0.3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
5、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对建筑废弃物的减排、回收利用及监督管理。1.0.4 建筑废弃物的减排、回收利用及监督管理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 术语术语 2.0.1 建筑废弃物 construction waste 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惰性、非惰性和易污染废弃物三类。2.0.2 建筑废弃物产生量 amount of construction waste generated 根据建筑废弃物产生量指标预估的、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数量。2.0.3 建筑废弃物产生量指标 const
6、ruction waste output indicator 用于估算建筑废弃物产生量的计算指标。2.0.4 建筑废弃物估计排放量 estimated construction waste emission 在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预估的、需运往废弃物受纳场或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的建筑废弃物数量。2.0.5 建筑废弃物实际排放量 actual construction waste emission 从工程项目施工开始至施工完成、实际运往废弃物受纳场或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的建筑废弃物数量。2.0.6 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量 recycled amount of construction waste
7、 在工程项目开始前预估的、应该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数量。2.0.7 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指数 recycling index of construction waste 用于衡量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的计算指标,即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量与建筑废弃物产生量的比值。2.0.8 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指数 emission index of sorted construction waste 用于衡量建筑废弃物分类水平的计算指标,即在建筑废弃物实际排放量中,经过分类的建筑废弃物所占的比例。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 2 3 建筑废弃物分类建筑废弃物分类 3.1 建筑废弃物组成成分 3.1.1 建筑废弃物的常见成
8、分包括混凝土、砖和砌块、石材、砂浆、陶瓷和瓦片、金属、木材、塑料、纸皮、玻璃及建筑余土等。3.1.2 金属废弃物主要包括钢筋头、废弃铁丝、铁钉、铁皮、螺丝和铆钉、截余的钢管和型材、废弃的焊条、灭火器筒、损坏的斗车、损坏的扣件、盛装油漆涂料的铁皮桶等。3.1.3 木材废弃物主要为废弃的木模板和木方、损坏的竹走道板、木材加工的边角余料等。3.1.4 塑料废弃物主要为截余的 PVC 管、破损防护网、编织袋、包装材料的塑料薄膜、泡沫塑料、保温材料、盛装建筑材料的塑胶桶和废弃的塑料门窗料等。3.1.5 纸皮废弃物主要为瓷砖等材料的包装纸板箱、防水卷材的外包装纸、纸水泥袋等。3.1.6 玻璃废弃物主要为门
9、窗、幕墙、阳台栏板结构和屋面采光窗等用到的玻璃材料中无法再用于建筑实体的玻璃边角料、玻璃碎片及所有在建筑场地内盛装建筑材料的玻璃器皿及其碎片等。3.1.7 建筑余土主要为工程项目的边坡和基坑开挖所形成的、需要运出工地现场的土方。3.2 建筑废弃物具体分类 3.2.1 惰性废弃物主要包括混凝土类、砖、砌块和石材、砂浆、陶瓷和瓦片、玻璃及建筑余土等,按所含材料的特质,划分为表 3-2-1 中的七个类别。表 3-2-1 惰性废弃物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描述 备注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描述 备注 0101 混凝土 0102 砖、砌块和石材 0103 砂浆 0104 陶瓷和瓦片 0105 玻璃 0106
10、 建筑余土 可在施工现场用人工进行分拣的混凝土、砖、砌块碎块和土方等 0100 惰性废弃物 0107 惰性混合物 0101-0106 类以外的惰性废弃物及不含有非惰性材料的难以在施工现场用人工进行分拣的混合物。不能混有易污染类废弃物 3.2.2 非惰性废弃物主要包括金属、木材、塑料、纸及其他有机废料,按所含材料的特质,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 3 划分为表 3-2-2 中的五个类别。表 3-2-2 非惰性废弃物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描述 备注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描述 备注 0201 金属 0202 木材 0203 塑料 0204 纸 可在施工现场用人工进行分拣的金属、木材、塑料的边角余料等 0
11、200 非惰性废弃物 0205 非惰性混合物 0201-0204 类以外的非惰性废弃物及无法在施工现场用人工进行分拣的惰性和非惰性混合物。不能混有易污染类废弃物 3.2.3 易污染类废弃物划分为表 3-2-3 中的两个类别。表 3-2-3 易污染类废弃物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描述 备注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描述 备注 0301 易污染材料 废弃的油漆、涂料、粘合剂、密封胶水、沥青、石棉、机油、柴油等 0300 易污染类废弃物 0302 混有易污染材料的其他废弃物 混有 0301 类材料的惰性和非惰性废弃物 处置必须遵守 环境保护法 与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相关规定。4 建筑废弃物数量估算
12、建筑废弃物数量估算 4.1 建筑废弃物产生量估算 4.1.1 新建工程的建筑废弃物产生量按照下式估算:Wx=AxqxA1h11V22 (4.1.1)式中:Wx新建工程的建筑废弃物产生量(kg);Ax新建工程总面积(m2);qx新建工程建筑废弃物产生量指标(kg/m2),按表 4-1-1 取值;A1硬化场地面积(m2);h1硬化场地厚度(m);1混凝土密度(按 2200kg/m3取值);V2建筑余土体积(m3),根据施工开挖及回填方案进行估算;2建筑余土土方密度(按 1900kg/m3取值)。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 4 表 4-1-1 新建工程建筑物废弃物产生量指标 建筑类别 废弃物产生量指标(
13、kg/m 建筑类别 废弃物产生量指标(kg/m2 2)废弃物产生量分类指标(kg/m废弃物产生量分类指标(kg/m2 2)0101 混凝土 18.7 0102 砖和砌块 1.8 0103 砂浆 1.3 0201 金属 4.0 住宅建筑 37 0202 木材 7.8 0101 混凝土 18.0 0102 砖和砌块 1.8 0103 砂浆 1.2 0201 金属 4.5 商业建筑 34 0202 木材 5.7 0101 混凝土 18.0 0102 砖和砌块 2.2 0103 砂浆 2.1 0201 金属 3.0 公共建筑 35 0202 木材 6.3 0101 混凝土 17.4 0102 砖和砌块
14、 1.2 0103 砂浆 1.2 0201 金属 2.6 工业建筑 31 0202 木材 5.6 4.1.2 在需要对新建工程的废弃物产生量进行分类估算时,表 4-1-1 所列的分类废弃物以外的其他混合废弃物产生量(不包括建筑余土)可按照建筑废弃物产生量(不包括建筑余土)的 10%进行估算。4.1.3 拆除建筑的废弃物产生量可按照下式进行估算:Wc=Acqc (4.1.2)式中:Wc拆除建筑的废弃物产生量(kg);Ac被拆建筑的建筑总面积(m2);qc拆除建筑的废弃物产生量指标(kg/m2),按表 4-1-2 取值。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 5 表 4-1-2 拆除建筑废弃物产生量指标 建筑类别
15、 废弃物产生量指标(kg/m 建筑类别 废弃物产生量指标(kg/m2 2)废弃物产生量分类指标(kg/m废弃物产生量分类指标(kg/m2 2)0101 混凝土 880 0102 砖和砌块 180 0103 砂浆 200 0201 金属 65 住宅建筑 1450 0105 玻璃 3 0101 混凝土 880 0102 砖和砌块 150 0103 砂浆 220 0201 金属 60 商业建筑 1380 0105 玻璃 3 0101 混凝土 950 0102 砖和砌块 125 0103 砂浆 240 0201 金属 90 公共建筑 1480 0105 玻璃 2 0101 混凝土 830 0102 砖
16、和砌块 35 0103 砂浆 150 0201 金属 60 工业建筑 1130 0105 玻璃 3 4.1.4 在需要对拆除建筑的废弃物产生量进行分类估算时,表 4-1-2 所列的分类废弃物以外的其他废弃混合物的产生量可按照拆除建筑的建筑废弃物产生量的10%进行估算。4.1.5 扩建建筑物过程中的废弃物产生量,参照本规范 4.1.1-4.1.2 的规定进行估算。4.1.6 改建建筑物过程中的废弃物产生量,拆除部分参照 4.1.3-4.1.4 的规定估算,新建部分参照 4.1.1-4.1.2 的规定估算。4.2 建筑废弃物排放量估算 4.2.1 新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宜回收利用,其中,在现场回
17、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数量不宜低于所产生惰性废弃物总量(不包括建筑余土)的 50%,现场无法消纳的建筑余土,应通过建筑余土调剂信息平台交换利用。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 6 4.2.2 新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经过现场充分回收利用后,剩余的废弃物应运往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或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其数量按下式估算:Wxp=Wx-Wxh (4.2.1)式中:Wxp新建工程的建筑废弃物估计排放量(kg);Wx新建工程的建筑废弃物产生量(kg),按式(4.1.1)计算;Wxh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量(kg),按本规范 4.2.1 条的规定进行估算。4.2.3 拆除建筑所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回收利用的,宜在现场进行回收
18、利用,其回收利用的剩余部分应运往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或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其数量按下式估算:Wcp=Wc-Wch (4.2.2)式中:Wcp拆除建筑所产生的废弃物估计排放量(kg);Wc 拆除建筑的废弃物产生量(kg),按式(4.1.2)计算;W ch拆除建筑的废弃物回收利用量(kg),按回收利用方案估算。5 减排设计减排设计 5.1 相关单位的职责 5.1.1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内容。5.1.2 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完整、详细、准确的资料,并在委托设计文件中依据本规范 5.2 减排设计指引和设计减排检查表(附录 A),明确提
19、出建筑废弃物设计减排的具体要求。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设计减排要求,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5.1.3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设计减排检查表(附录 A)的具体要求对设计减排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审图机构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审查,直至合格。5.1.4 工程施工开始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仔细核查施工图纸的可建造性,发现问题的,应在设计交底、施工图会审时要求设计单位澄清。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不清楚或有错误的,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减少施工过程中返工的出现。5.1.5 对实行设计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建
20、设单位报告审查结果。5.2 减排设计指引 5.2.1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耐久性,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5.2.2 对于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充分协商,对翻新、扩建和拆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 7 除等不同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翻新或扩建,避免过度拆除。5.2.3 设计单位应考虑工程项目未来可能的用途改变,设计上留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利于在未来建筑物用途发生改变时能够避免或减少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拆除。5.2.4 设计单位应执行模数设计,简化建筑物形状,减少、优化部件或组合件的尺寸、种类,建筑与组合件的尺寸
21、关系应符合模数要求,与国家颁布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要求相符。对难以执行模数设计的新型结构体系,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审。5.2.5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注意建筑物设计的尺寸与施工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尺寸相匹配,避免过多材料切割造成的浪费。5.2.6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新型墙体材料,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在保证结构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宜优先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等工艺或者产品。5.2.7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采用国家、中南地区、广东省和深圳市的现行标准图集,宜采用标准化、工业化的建筑结
22、构配件产品,门洞、窗洞、墙板等非承重构件应当使用预制构配件。5.2.8 设计单位应避免采用难以施工的复杂构造,减少不必要的无功能需要的装饰构件,减少因设计差错引起的设计变更。5.2.9 设计单位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充分设计优化,尤其应对总图中的竖向设计进行充分优化,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避免过度开挖,减少建筑余土的产生。6 减排施工管理减排施工管理 6.1 相关单位的职责 6.1.1 新建工程的施工和既有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及扩建,建设单位应按照附录 B 与附录C 样表的要求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新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2.
23、建筑类型、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建筑层数;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废弃物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4.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5.建筑废弃物减排措施、分类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 8 6.建筑废弃物的运输路线、受纳场所。6.1.2 拆除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除 6.1.1 中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和方法。6.1.3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宜进行不同工程项目之间的建筑余土交换利用。需要在不同工程项目中交换利用建筑余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处理方案中注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余土排放或者需求信息提前发送到
24、建筑余土调剂信息平台。6.1.4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包括妥善处理、存储、运输、分类和再利用不同种类建筑废弃物的宣传、教育或者培训,增强工人的减排技能,提升工人的减排意识,确保所有现场人员知道自己在废弃物管理中的职责。6.1.5 施工单位必须统筹现场废弃物管理,建立减排施工资料,收集有关现场废弃物的数据,记录现场及场外废弃物运输的数据。6.1.6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规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2 现场减排管理 6.2.1 施工单位应依据建筑废弃物产生的数量、种类及时间,在建
25、设项目开工前制定出建筑废弃物管理计划,并将此计划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审核。建筑废弃物管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所有相关人员与建筑废弃物管理相关的职责;2.依据本规范 3.2 的具体分类及 4.1-4.2 的估算方法估算的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排放量;3.废弃物的现场分类方法,现场分类储存区域;4.确定回收加工,重新利用或可回收材料的种类与数量;设计编制回收利用方案;5.对进场分包商和建筑废弃物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方案;6.废弃物的最终受纳场所;7.现场建筑废弃物清理计划的时间安排。6.2.2 施工单位宜与建筑废弃物回收企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废弃物管理计划,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废弃物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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