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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考试辅导.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3564252
  • 上传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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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 标准 考试 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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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考试辅导(1)   第一章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第一节环境标准概述   一、环境标准的定义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规定所做的规定。具体讲,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的,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性、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度以及监测方法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环境标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出现的,随着科技进步和环境科学的发展,环境标准也随之而发展,其种类和数量也越来越多。我国环境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等。   二、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标准具有法规约束性,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所赋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实行环境标准的条款,使环境标准成为执法必不可少的依据和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标准自身所具有的法规特性是:国家环境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审批、发布;这就使我国环境标准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国家环境标准明确规定了合用范围及企事业单位在排放污染物时必须达成的各项技术指标规定,规定了监测分析方法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经济后果等,同时我国环境标准从制(修)订到发布实行有严格的工作程序,使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特性。国家环境标准又是国家有关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表现,如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兼顾了我国环保的区域性和阶段性特性,体现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政策;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体现了国家关于资源综合运用的能源政策、淘劣奖优的产业政策、鼓励科技进步的科技政策等,其中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又着重体现了我国行业环境政策。   2.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   环境规划的目的重要是用标准来表达的。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就是将环境规划总目的依据环境组成要素和控制项目在规定期间和空间内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产物。因而环境质量标准是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区域性特性的规划指标,是环境规划的定量描述。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是根据环境质量目的规定,将规划措施,根据我国的技术和经济水平以及行业生产特性,按污染控制项目进行分解和定量化,它是具有阶段性和区域性特性的控制措施指标。   环境规划通俗地讲指在什么地方到什么时候采用什么措施达成什么标准,也就是通过环境规划来实行环境标准。通过环境标准提供了可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具体环境保护指标,为环境保护计划切实纳入国家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明了条件;环境标准为其他行业部门提出了环境保护具体指标,有助于其他行业部门在制定和实行行业发展计划时协调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标准提供了检查环境保护工作的尺度,有助于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人民群众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参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也有积极意义。   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    数年来逐步形成的环境管理制度,是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制度化的体现。但是,这些制度只有在各自进行技术规范化之后,才干保证监督管理职能科学有效地发挥。    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一个基本特性是定量管理,定量管理就规定在污染源控制与环境目的管理之间建立定量评价关系,并进行综合分析。因而就需要通过环境保护标准统一技术方法,做为环境管理制度实行的技术依据。    目的管理的核心是对不同时间、空间、污染类型,拟定相应要达成的环境标准,以便贯彻重点控制目的,另一方面需要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出发,拟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和三同时验收指标,拟定集中控制工程与限期治理项目对污染源的不同控制规定,拟定工业点源执行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的负荷分派量,以及相应的排污收费额度。    总之,环境标准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核心,环境质量标准提供了衡量环境质量状况的尺度,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判别污染源是否违法提供了依据。同时,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统一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的技术规定,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的确施提供了技术保障,并相应提高了环境监督管理的科学水平和可比限度。   4.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一个动力   环境标准与其他任何标准同样,是以科学与实践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制订的,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代表了此后一段时期内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使标准在某种限度上成为判断污染防治技术、生产工艺与设备是否先进可行的依据,成为筛选、评价环保科技成果的一个重要尺度,对技术进步起到导向作用。同时,环境方法、样品、基础标准统一了采样、分析、测试、记录计算等技术方法,规范了环保有关技术名词、术语等,保证了环境信息的可比性,使环境科学各学科之问、环境监督管理各部门之间以及环境科研和环境管理部门之间有效的信息交往和互相促进成为也许。标准的实行还可以起到强制推广先进科技成果的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使切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无废、少废、节能、节水及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尽快得到推广应用,   5.环境标准是进行环境评价的准绳   无论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还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都需要环境标准。只有依靠环境标准,方能做出定量化的比较和评价,对的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从而为控制环境质量,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以及设计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6.环境标准具有投资导向作用   环境标准中指标值高低是拟定污染源治理资金投入的技术依据;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也是根据标准值,拟定治理限度,提前安排污染防治资金。环境标准对环境投资的这种导向作用是明显的。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考试辅导(2)   三、环境标准的特性   环境标准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其独特的法规属性。环境标准属于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制定产品标准的体制,由于历史的因素,环境保护标准纳入了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但是鉴于环境保护标准特殊性,标准化法在“标准的制定”一章中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在编号、发布形式上采用产品标准的做法。应当指出,环境保护标准虽然采用产品标准的形式(如编GB号、采用产品标准的格式等)发布,但是环境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在内涵、外延和制定标准的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1)在标准体系方面,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国家和地方两级,而产品质量标准除国家和地方级标准外,尚有行业级标准和公司级标准。   (2)在各级标准和优先执行关系上,环境保护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也截然不同:环境质量标准以国家级标准为主,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补充制订国家级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同时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可以是国家级标准中没有的项目,若与国家级标准项目相同的要严于国家级排放标准,执行标准时地方级标准优先于国家级标准;而产品质量标准以国家级标准的效力最高,有国家级标准的就不能再制定相同合用范围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环境保护标准的内涵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准是对“反复性事物”所做的统一规定,制定标准的对象是产品的规格、尺寸(如螺钉、螺母的螺纹规格,铁路的轨距和机车车辆的轮距,电源插头、插座的形状、尺寸等)。可见,制定产品标准的主线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从而减少成本,为用户和消费者提供方便。产品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是完全可以人为加以控制和改变的,不同的城市甚至国家可以按照同一产品标准,制造出质量和性能完全相同的产品。环境不是人工制造的产品,环境因素错综复杂,大多数环境因素是不能人为地加以控制的,制定环境保护标准要考虑被保护对象的规定和控制对象的承受能力。环境因素具有与产品性能完全不同的高度的特异性,一个特定区域的环境不也许在其他区域被复制。因此,环境不是“反复性事物”,环境因素中不存在通用性和互换性的问题,不宜把环境保护标准当作产品质量标准来进行管理和看待。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考试辅导(3)   第二节环境标准体系   一、环境标准体系定义   体系:是指在一定系统范围内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环境标准体系:各种不同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间客观的内在联系,互相依存、互相衔接、互相补充、互相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即构成了环境标准体系。   二、环境标准体系结构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级涉及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以及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地方级涉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期期内衡量环境优劣限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的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合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解决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实验方法、检查方法、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特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6)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除上述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规定所制定的标准(涉及: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规定、规范、导则等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般可分为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各专项或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系   2.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三、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一方面,由于环境的复杂多样性,这使得在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建立针对不同对象的环境标准,因而它们各具有不同的内容用途、性质特点等;另一方面,为使不同种类的环境标准有效地完毕环境管理的总体目的,又需要科学地从环境管理的目的对象、作用方式出发,合理地组织协调各种标准,使其互相支持,互相匹配以发挥标准系统的综合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的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的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考试辅导(4)     四、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相应。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规定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规定宽松一些。试举三例说明。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1.功能区分类: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为城乡规划中拟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   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2.标准分级: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1.功能区分类:五类   I类重要合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重要合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   鱼虾产卵场等;   ⅡI类重要合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及游   泳区;   Ⅳ类重要合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重要合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规定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2.标准值:五类   相应地表水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的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区域执行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区域。   (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1.功能区分类:五类   0类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工业区。   4类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2.标准值:五类   相应区域噪声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区域噪声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噪声功能类别高的区域(如居住区)执行的标准值严于噪声功能类别低的区域(如工业区)。   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过去,对于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部分是分级别的,分别相应于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处在高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严格的排放限值,处在低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宽松的排放限值。   目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思绪有所调整。一方面排放标准限值建立在经济可行的控制技术基础上,不分级别。制定国家排放标准时,明确以技术为依据,采用“污染物达标技术”,即现有源以现阶段所能达成的经济可行的最佳实用控制技术为标准的制定依据。国家排放标准不分级别,不再根据污染源所在地区环境功能不同而不同,而是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产生量水平、清洁生产水平、解决技术等因素拟定各种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标准以减少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消耗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为目的,根据行业工艺的进步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适时对排放标准进行修订,逐步达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实现改善   环境质量的目的。另一方面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逐步脱离相应关系,由地方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制定排入特殊保护区的排放标准。逐步改变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相应的关系,超前时间段不分级别,现时间段可以维持,以便管理部门的逐步过渡。排放标准的作用对象是污染源,污染源排污量水平与生产工艺和解决技术密切相关,而目前这种根据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来制订相应级别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过于勉强,由于单个排放源与环境质量不具有一一相应的因果关系,一个地方的环境质量受到诸如污染源数量、种类、分布、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环境背景及环境容量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必须采用综合整治措施才干   达成环境质量标准。但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对位于特殊功能区的污染源制定更为严格   第三节环境标准的实行与实行监督   “组织实行标准”是指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行。   “对标准实行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解决的活动。   一、环境质量标准的实行   (1)在实行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所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对各类环境功能区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标准级别的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行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按国家规定,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经批准拟定的监测点位、断面不得任意变更。   (3)各级环境监测站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4)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5)跨省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协调解决。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拟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   (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在拟定排放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拟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拟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行   (1)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2)在进行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拟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与计算。   (3)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假如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地方统一分析方法停止执行。   (4)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者指定采用一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   四、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行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1)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2)校准、检查分析仪器;   (3)配制标准溶液;   (4)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五、国家基础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行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1)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2)排污口和污染物解决、处置场合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   (3)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4)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5)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6)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7)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8)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期,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六、环境标准的监督实行   1.实行监督部门   (1)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环境标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全国环保执法检查中要将环境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环保工作时,应将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实行监督方式.   标准实行的监督可分为自我监督和管理性监督。   自我监督重要由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其基本出发点重要是“达成标准规定规定”。我国重点排污单位绝大部分有自我监控力量,具有一定水平的仪器、设备、人员,长期以来,对自身排污行为积累了大量资料、数据,以往环保部门对公司自我监督重视不够,应当说,这部分力量属于标准实行监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从守法的高度加以强化,也正是目前国外环境管理的一个特点。   管理性监督重要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现对标准实行的监察与督导。其基本出发点是“达标”,采用的手段一般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抽查。对环境质量标准的实行监督,一般为固定采样点位,固定频率的例行监测,以相应标准进行质量评估。对排放标准的实行监督,往往采用抽样测试检查制度,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以相应标准进行鉴定。方法、样品标准一般通过监测质量控制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总体来说,环境标准实行监督系统应形成归口管理一实行一自我监督一管理性监督的运营机制。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考试辅导(7)   第四节重要环境标准名录   一、大气环境标准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2)《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23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23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23   (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23   (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23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一1996   (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二、水环境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23   (2)《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3)《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   (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   (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23   (2)《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l一2023   (3)《城乡污水解决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23   (4)~(6)《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1—3—2023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23   (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 3458--2023   (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23   (10)《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23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   (13)《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14)《航天推动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374—93   (15)《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   (1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   (1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92   (18)《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4914—85   (19)《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   (20)《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考试辅导(8)     三、噪声标准   1.质量标准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2)《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3)《机场周边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2.排放标准   (1)《工业公司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_-90   (2)《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   (3)《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HJ/T 2.1—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93声环境》HJ/T 2.4一1995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   (6)《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23   (7)《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l一2023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 88—2023   (9)《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23   (10)《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HJ/T 13—1996   (11)((500 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一l 998   (12)《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   (13)《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IIJ/T 10.2—1996   (14)《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   (15)《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   (16)《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 52—93   五、其它重要标准   (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1988   (2)《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   (3)《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 15707一1995   (4)《交流电气化铁道电力机车运营产生的无线电辐射干扰的测量方法》GB/T 1 5708—1 995   (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95   (6)《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7)《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HJ/T 23—1998   (8)《工业公司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一l 999   (9)《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HJ/153—2023   (1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l   (1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23   (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 8597—2023   (1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23   (1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l   (15)《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HJ/T125—2023   (16)《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HJ/T126-2023   (17)《清洁生产标准制革行业(猪轻革)》HJ/T 12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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