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J030-2019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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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9 年第 65 号2019 年第 65 号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根据关于下达 2014 年自治区第四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函201425 号)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了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审查,现批准发布,标准编号为 XJJ030-2019,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XJJ030-2006 同时废止。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
2、量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出版发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 6 月 4 日前 言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14 年自治区第四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函201425 号),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会同有关单位修订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XJJ030-2006。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认真总结了国内的先进经验,结合目前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的具体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的研究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 6 章和 7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
3、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明确了现行专业验收标准未对验收项目作出相应规定下组织责任主体进行专项验收的要求;2.结合市政基础工程实际和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3.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4.明确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5.增加隐蔽工程验收和重要部位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执行本
4、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 3 号附 1 号,电话:0991-5584445,邮政编码:830000,邮箱:)。本标准主编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本标准参编单位: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郁利华于明成牙生江阿不都克依木刘旭孔祥宇贾殿基多斯买买提 米吉提刘欣王志勇胡志炳徐晨曦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李忠研张国强周玉莲杨胜利艾贤臣张云赵永王海平目次1总则12术语 23基本规定5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8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96市政基础设施工
5、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11附录 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2附录 B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13附录 C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25附录 D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26附 录 E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7附 录 F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8附录 G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9本标准用词说明39条文说明4111总则1.0.1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
6、专业质量验收规程编制的统一准则。1.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术语2.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镇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给排水、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市政基础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检验inspection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
7、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2.0.3进场检验site 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或检测,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确认的活动。2.0.4见证检验evidential testing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2.0.5复验repeat test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实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2.0.6检验批inspection lot按
8、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的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32.0.7验收acceptance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2.0.8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9一般项目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10抽样方案sampling sch
9、eme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2.0.11计数检验inspection by attributes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2.0.12计量检验inspection by variables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2.0.13错判概率probability of commission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表示。2.0.14漏判概率probability of omission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表示。2.0.
10、15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2.0.16返修repair4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2.0.17返工rework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53基本规定3.0.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完善的总包和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3.0.2未实行监理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中涉及的监理职责。3.0.3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
11、或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并形成文件。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3.0.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记录;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
12、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3.0.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6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1同一项目中有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3在同一项目中,针
13、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3.0.7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对于重要的部位也应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14、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8承担见证检测、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资质,并经计量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3.0.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3.0.9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7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3.0.10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
15、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 3.0.9 的要求。表 3.0.9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容量2151625269091150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最小抽样数量2358132032503.0.11计算抽样的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和均不宜超过 5%;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不宜超过 5%,不宜超过 10%。8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16、。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位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3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容较多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专业独立设计组成时,宜按工程部位或工程量、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顺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
17、、设备类别进行划分。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施工段或部位进行划分。4.0.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按本标准附录 B 进行。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本规范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协商解决。9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
18、,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 C 判定;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5.0.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
19、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5.0.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10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 D 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 E 填写;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 F 填写;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 G 填写。5.0.6当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
20、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5.0.8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11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0.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6.0.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
21、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6.0.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6.0.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22、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12附录 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符合表 A.0.1 规定。表 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开工日期: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序号项目主要内容1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2现场质量责任制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4分包单位管理制度5图纸会审记录6地质勘察资料7施
23、工技术标准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9物资采购管理制度10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11计量设备配备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1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4自检结果: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检查结论: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13附录B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B.0.1城市桥梁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应按照表 B.0.1 划分。表 B.0.1 城市桥梁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序号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1地基与基础扩大基础基坑开挖、地基、土方回填、现浇混凝土(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砌体每个基坑沉入桩预制桩(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钢管桩
24、、沉桩每根桩灌注桩机械成孔、人工挖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灌注每根桩沉井沉井制作(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钢壳)、浮运、下沉就位、清基与填充每节、座地下连续墙成槽、钢筋骨架、水下混凝土每个施工段承台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每个承台2墩台砌体墩台石砌体、砌块砌体每 个 砌 筑段、浇筑段、施工段或每个墩台、每个 安 装 段(件)现浇混凝土墩台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柱预制桩(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安装台背填土填土3盖梁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每个盖梁4支座垫石混凝土、支座安装、挡块混凝土每个支座5索塔现浇混凝土索塔(模板与支架、钢筋、混
25、凝土、预应力混凝土)、钢构件安装每个浇筑段每根钢构件6锚锭锚固体系制作、锚固体系安装、锚锭混凝土(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锚锭张拉与压浆每 个 制 作件、安装件、基础14续表 B.0.1序号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7桥跨承重结构支架上浇筑混凝土梁(板)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每孔、联、施工段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梁(板)预制梁(板)(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安装梁(板)每片梁悬臂浇筑预应力混凝土梁0#段(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悬浇段(挂篮、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每个浇筑段悬臂拼装预应力混凝土梁0#段(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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