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_1090-2017.《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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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号:备案号:J12323-2017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系统设计标准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sub-metering system of public buildings DB33/1090-2017 2018-01-05 发布 2018-06-01 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发布 1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设发2016450 号),
2、本标准编制组总结浙江省和全国的用电分项计量监测工程的实施经验,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吸收了国内外的先进技术经验,特别结合浙江省的建筑用能特点和工程设计情况,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 7 章和 2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能耗结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设计;数据采集与传输设计;既有建筑加装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本标准为指导浙江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能计量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建设提供了规范化的设计依据,同时可作为公建用能计量监测系统工程验收的参考依据。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依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对必须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的建筑作了明确规定;2.对用电分项
3、计量系统设计过程中的一些技术细节作了明确规定。3.由于各级监管平台正在实施过程中,规定单体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传输数据;4.对章节编排顺序做了调整。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建筑节能研究中心负责具体的技术解释工作。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建筑节能研究中心(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 525 号浙大科技园 A 座西区 528 室,邮政编码:310013,电话:057187961710,传真:0571-8695
4、6108)。2 主编单位: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秦筑君 胡吉士 魏庆芃 杨 彤 韦 强 林 奕 胡 云 袁 超 李广华 王 鑫 钱 杰 李蓉樱 杨 敏 主要审查人员:朱时光 赵宇宏 廖玲珍 范鸣 邱陵 张新跃 平惠英 3 目 次 1 总 则.5 2 术 语.6 3 基本规定.7 4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能耗结构.8 4.1 能耗结构构成.8 4.2 分项能耗.10 4.3 一级能耗节点.10 4.4 二级能耗节点.11 5 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设计.12 6 数据采集与传输设计.14 6.1 一般规
5、定.14 6.2 技术要求.14 7 既有建筑加装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15 附录 A 建筑能耗拆分方法.16 附录 B 分项用电计量表计设置的加法和减法原则.17 本标准用词规范说明.18 引用标准目录.19 4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5 2 Terms.6 3 Basic Requirement.7 4 Energy Consumption Model of Electricity Sub-metering System.8 4.1 Model Structure.8 4.2 subentry energy consumption.10 4.3 Pri
6、mary Energy Node.10 4.4 Secondary Energy Node.11 5 Electricity Sub-metering device Design.12 6 Data Acquisition and Transmission Design.14 6.1 General Provisions.14 6.2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14 7 Electricity Sub-metering System Design for Existing Buildings.15 Addition A Building Energy Split Met
7、hod.16 Addition B Addition and Subtraction Principles of Electricity Sub-metering Settings.1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 5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实现建筑电耗数据实时采集、准确传输、可靠存储和科学处理,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的设计。既有建筑在增设用电分项计量系统时,也可适用本标准。1.0.
8、3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 2 术 语 2.0.1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 Electricity Sub-metering System 采用用电计量装置实时采集电耗数据,并将电耗数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实现建筑电耗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2.0.2 用电分项计量 Electricity Sub-metering 将公共建筑中的用电设备按照基本功能类型分项,通过直接计量或间接计量的方式,获取各分项电耗。2.0.3 能耗节点 Energy Node 建筑中各同类设备的能耗汇总的虚拟点。2.0.4 直接计量
9、 Direct Measurement 通过一个仪表测量值或多个仪表测量值加减得到能耗数据的计量方法。2.0.5 间接计量 Indirect Measurement 根据运行规律,利用能耗拆分方法等非仪表测量方式计算得到能耗数据的方法。2.0.6 能耗拆分 Energy Split 能耗拆分是将直接计量得到的回路用电量,分摊到每类设备的一种间接计量的方法。2.0.7 数据采集器 Data Acquisition Unit(DAU)在一个区域内或终端用电计量装置上进行能耗数据采集的设备。2.0.8 无线传感网 Wireless Sensor Networks 随机分布的集成有传感器、数据处理单元
10、和通信单元的微小节点,通过自组织的方式构成的无线网络。7 3 基本规定 3.0.1 3.0.1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 10000m10000m2 2 及及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必须安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必须安装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装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3.0.2 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能为能耗节点的准确计量提供条件。3.0.3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的设计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的分析比较,保证系统的合理性和经济性。2 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部门的计量系统和继电保护系统。3 用电分
11、项计量系统的设计宜与配电系统中的其它用电量监测、监控系统统筹设计。4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5 系统设计应使系统具备获得所有能耗节点数据的功能。3.0.4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传输数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传输数据。3.0.5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8 4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能耗结构 4.1 能耗结构构成 4.1.1 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能耗结构可参见图 4.1.1。9 建筑总用电a.室内照明b.室内插座分项能耗一级能耗节点二级能耗节点a.冷热源机组b.冷冻泵及采暖泵c.冷却泵a
12、.厨房设备b.洗衣房专用空调a.洗衣房设备b.信息中心专用空调a.信息中心设备b.风机盘管a.空调箱及新风机组d.冷却塔a.娱乐健身中心设备b.室内游泳池专用空调a.室内游泳池设备b.厨房专用空调b.娱乐健身中心专用空调1.室内非公用场所照明插座用电3.室外景观照明用电1.信息中心用电3.非空调用通风用电2.给排水系统用电1.电梯用电c.分散空调2.空调末端用电1.冷热站用电2.室内公用场所照明插座用电2.洗衣房用电3.厨房用电4.室内游泳池用电5.娱乐健身中心用电8.外供用电7.其他用电6.电开水器用电A.照明插座用电B.暖通空调用电C.动力设备用电D.特殊用电总用电 图 4.1.1 用电分
13、项计量系统能耗结构 10 4.2 分项能耗 4.2.1 照明插座用电分项应由室内非公用场所照明插座用电、室内公用场所照明插座用电和室外景观照明用电三项一级能耗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4.2.2 暖通空调用电分项应由冷热站用电和空调末端用电两项一级能耗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4.2.3 动力设备用电分项应由电梯用电、给排水系统用电和非空调用通风用电三项一级能耗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4.2.4 特殊用电分项应由信息中心用电、洗衣房用电、厨房用电、室内游泳池用电、娱乐健身中心用电、电开水器用电、其他用电和外供用电八项一级能耗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4.3 一级能耗节点 4.3.1 室内非公用场所照明插座用电,应由
14、室内非公用场所照明用电和插座用电两项二级能耗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4.3.2 室内公用场所照明插座用电,应由建筑物公用场所的照明和插座用电组成。4.3.3 室外景观照明用电,应由建筑物外部的庭院照明、室外道路照明、建筑外墙景观照明、节日照明和喷泉等的用电组成。4.3.4 冷热站用电,应由冷热源机组用电、冷冻泵及采暖泵用电、冷却泵用电和冷却塔用电四项二级能耗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4.3.5 空调末端用电,应由空调箱及新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散空调用电三项二级能耗节点的用电合并组成。4.3.6 电梯用电,应由建筑物中所有电梯用电组成。4.3.7 给排水系统用电,应由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水泵
15、及水处理设备的用电组成。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外的水泵包括:生活水泵、排污泵、生活热水系统用泵、中水泵等。4.3.8 非空调用的通风用电,应由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风机,即输送不经过冷热处理的空气的风机,如车库通风机的用电组成。4.3.9 完成特殊功能的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室内游泳池、娱乐健身中心等场所的用电作为一级能耗节点单独计量,并应将主体设备和专用空调用电分别作为两11 项二级能耗节点计量。4.3.10 电开水器用电,由集中制备饮用开水的电热设备的用电组成,不包括使用桶装水的饮水机等设备的用电。4.3.11 功能特殊且耗能大的专用及其附属设备的用电应列为单项计量,并列入其
16、他用电项内。4.3.12 有外供电能的建筑,应将外供电能单独列为一级能耗节点独立计量。4.4 二级能耗节点 4.4.1 室内照明用电,应由建筑物非公用场所的照明用电组成。4.4.2 室内插座用电,是指在建筑物非公用场所从插座取电的电器,应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饮水机、电视机、电冰箱、健身器材等设备的用电组成。不包括电开水器、信息中心设备、厨房设备等特殊用电设备的用电。4.4.3 冷热源机组用电,应由提供空调冷热源的主机,包括各类冷水机组、各类热泵机组、锅炉和提供空调热水的各类热水器和提供生活热水的锅炉的用电组成。4.4.4 冷冻泵及采暖泵用电,应由用于输送冷热源主机产生的冷、热水
17、循环泵的用电组成。4.4.5 冷却泵用电,应由用于将冷热源主机产生的废冷、废热输送到室外环境,即低温热源或常温热汇中去的水泵设备的用电组成。4.4.6 冷却塔用电,应由将冷、热源主机产生的废冷、废热散发到室外环境,即低温热源或常温热汇中去的冷却塔或能源塔中的风机设备的用电组成。4.4.7 空调箱及新风机组用电,应由为室内空调场所提供冷热量的风机,包括空调箱风机、新风机组风机等设备的用电组成。4.4.8 风机盘管用电,应由为房间内提供冷热量的循环风机的用电组成。4.4.9 分散空调用电,应由冷热源和室内、室外两侧输配系统合为一体的空调设备,包括电采暖设备、分体空调机组、窗式空调器,变冷媒流量多联
18、空调机组等的用电组成。12 5 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设计 5.0.1 配电系统的以下供电回路应设置用电计量装置:1 变压器低压侧总进线处或 0.4kV 电源进线回路;2 自备电源回路;3 外供电回路;4 照明插座用电:1)室内非公用场所照明插座供电回路;2)室内公用场所照明插座供电回路;3)室外景观照明供电回路;5 暖通空调用电:1)冷热站冷机、锅炉等用电设备供电回路;2)单独供电的冷热站中附属设备供电回路;3)空调末端设备供电回路;6 动力设备用电:1)电梯及其附属设备供电回路;2)给排水系统水泵供电回路;3)5.5kW 及以上非空调区域的通风机供电回路;7 特殊用电:1)信息中心供电回路;2)
19、洗衣房供电回路;3)厨房供电回路;4)室内游泳池供电回路;5)娱乐健身中心供电回路;6)电开水器供电回路;7)其他用电区域或用电设备供电回路;8 分户计量的供电回路;9 树干式供电回路。5.0.2 属于能耗结构中的二级能耗节点的供电回路宜设置分项计量系统的用电计量13 装置。当无法直接获得能耗节点用电量时,应采用本标准附录 A 中的方法进行能耗拆分。5.0.3 用电计量装置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电计量装置准确度应符合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5137及其它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有功电能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 1.0 级。2 用电计量装置必须具有数据远传的功能,并符
20、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 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表的电流回路应通过试验端子或专用试验接线盒接入,电压回路应通过带熔断器的端子接入。14 6 数据采集与传输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数据采集点应根据建筑物分类情况,采用规范的编码规则进行标识。6.1.2 数据采集器宜设置在通风良好、环境干燥的配电间、值班室和监控室内,并应预留网络传输接口。6.1.3 数据采集器应安装在便于管理与维护的位置,并加装箱体保护。6.2 技术要求 6.2.1 数据采集装置应具有下列功能:1 应支持对多种类型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设备进行数据采集,包括电能表、安装式数字显示电测量仪表等。2 与能耗监管信
21、息平台的连接应进行身份认证,远程传输的电耗数据和命令应加密。3 应具备向多个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发传输数据功能。4 应支持自动校时功能。5 应具备断点续传功能。6 应具备本地和远程配置及管理功能。6.2.2 数据采集与传输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 数据采集器的抗干扰性能宜满足工业级产品的要求。2 数据采集与传输的时间周期应能从 5 分钟到 3 小时灵活配置。3 采集的电耗数据应本地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应小于 1 个月。6.2.3 数据采集与传输可采用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方式,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6.2.4 数据采集网络应为主-从结构的半双工通信网络,数据采集器为主站,用电计量装置为从
22、站;数据采集器应支持监管平台的命令和主动定时向用电计量装置发送请求命令两种模式。6.2.5 用电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之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通信协议。6.2.6 能耗数据采集器与能耗数据中心之间的数据通信应采用基于 TCP/IP 协议的数据网络。15 7 既有建筑加装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 7.0.1 既有建筑加装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3.0.4 条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1实施既有建筑加装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前,应对现场进行充分调研。2应充分利用既有建筑配电设施和低压配电监测、监控系统,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用电分项计量系统。7.0.2 用电计量装置设置位置及性能要求
23、,应符合本标准第 5 章的规定。7.0.3 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说明应包括既有建筑的概况、设计范围、设计标准、设备选型原则和安装要求等。2低压配电系统图(含传输部分说明)。3低压配电干线图(含传输部分说明)。4配电设备、电测量及传输设备平面布置图。5电测量系统及传输系统线路敷设平面图。6用电计量装置及数据采集器接线原理图。7用电计量装置及数据采集器线路对照表。8设备材料表。16 附录 A 建筑能耗拆分方法 A.0.1 当分属不同能耗节点的用能设备由同一支路供电时,应将实际支路电耗拆分成不同节点的电耗。变压器出口变压器出口总表总表变压器出口变压器出口总表总表支路支路1计量表计量表支路支
24、路1计量表计量表支路支路2计量表计量表支路支路2计量表计量表支路支路3支路支路3支路支路4支路支路4负载负载1.1负载负载1.2负载负载1.3负载负载2.1负载负载3.1负载负载3.2负载负载4.1拆分拆分1拆分拆分2拆分拆分3 图 A.0.1 支路能耗拆分及虚拟支路示意图 A.0.2 能耗拆分应以建筑物的实际配电系统结构、各支路所辖设备的类型、数量、额定功率、运行模式、实测电耗等信息(以上内容简称支路信息)作为依据。A.0.3 完整的能耗拆分结果应包括拆分依据、拆分算法、各能耗节点的(逐时/累计)能耗期望估计值及(逐时/累计)不确定度等几部分。A.0.4 当支路的拓扑结构发生变化(如倒闸、互
25、投)时,支路信息应作相应调整和记录,并以调整后的支路信息作为拆分依据。A.0.5 当支路所辖设备发生变化(如加装、拆除、更换、改变运行模式等)时,支路信息应作相应调整和记录,并以调整后的支路信息作为拆分依据。A.0.6 在计量方案设计阶段,应给出各节点的能耗拆分结果精度的预期及相关计算说明。17 附录 B 分项用电计量表计设置的加法和减法原则 B.0.1 如图 B.0.1 所示,A1m、B1n、C1k 分别代表 a、b、c 三种类型用电量相关的所有配电支路,支路数量分别为 m,n,k。B.0.2 如果目的是获得 a 类型用电量:一种方法是在 A1、A2、Am 各支路上安装电能表,并求和获得,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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