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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排非”必备:同步录音录像法律大全.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3560111
  • 上传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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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备 同步 录音 录像 法律 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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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文档 “排非”必备:同步录音录像法律大全 【引言】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嫌疑人、被告人提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案件中有重要作用,编者全面收集现行法律中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律规定,包括刑诉法、最高法关于刑诉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重要规定,便于司法人员、辩护律师审查判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尤其要指出禁止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复制粘贴笔录的法律规定: 2014年5月26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第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记录人员原封不动复制此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作为本次讯问记录。 2014年10月1日,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目录】 1.2005年11月1日,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2.2006年12月4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3.2006年12月4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4.2010年6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5.2010年6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6.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刑事诉讼法 7.2013年1月1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8.2013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9.2013年1月1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0.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11.2014年5月26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12.2014年10月1日,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13.2016年7月1日,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常用法律提示】 1.2005年11月1日,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该规定已被2014年5月26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替代,该规定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2.2006年12月4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第四条 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 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3.2006年12月4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该规定主要规定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数标准。 4.2010年6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基本吸纳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5.2010年6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基本吸纳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6.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7.2013年1月1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8.2013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第一百零一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9.2013年1月1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四百四十六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10.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11.2014年5月26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讯问录音、录像是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规范讯问行为、保证讯问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三条 讯问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特别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录制人员。 第五条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的讯问室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等地点讯问的,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或者讯问人员进入其住处时开始录制,至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离开讯问室或者讯问人员离开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等地点时结束。 第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除特殊情况外,检察人员应当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用语文明、规范。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记录人员原封不动复制此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作为本次讯问记录。 12.2014年10月1日,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第十三条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13.2016年7月1日,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该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以下六种情况下视音频记录。六种情况分别为: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当场盘问、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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