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1198-2015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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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1982015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2015-04-30 发布 2015-08-01 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联合发布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public buildings 编号:DB11
2、/T 1198-2015 备案号: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5 年 08 月 01 日 2015 北京 2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修订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 2007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92 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百项节能标准建设实施方案(2012 年-2014 年)(京发改201237 号)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3、、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评估标准(DBJ/T 01-100-2005)进行修订。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规划与建筑、5 暖通空调、6 给水排水、7 电气、8 运营管理、9 提高与创新。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历了调查、研究、论证、编制等过程,对原技术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最终审查定稿。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置了公共建筑节能评价的一级指标;强化了对规划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运营管理等 5 方面技术内容的要求;划分了公共建筑的节能等级;考虑了公共建筑的设计和运行两个阶段的节能评价。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4、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编:100013;电话:010-64517465)。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清勤 赵丰东 杨 霞 乔 渊 佟立志 刘 京 万水娥 赵建平
5、 李建琳 孟 冲 吴晓海 夏祖宏 李国柱 周 辉 薛 峰 燕 达 李 舟 贺克瑾 徐春方 赵 力 刘 烨 刘 亮 张 君 徐 晖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吴德绳 郎四维 鹿 勤 戴德慈 李俊奇 王占友 林波荣 3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3.1 基本要求.3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 4 规划与建筑.5 4.1 控制项.5 4.2 评分项.5 5 暖通空调.7 5.1 控制项.7 5.2 评分项.7 6 给水排水.10 6.1 控制项.10 6.2 评分项.10 7 电气.12 7.1 控制项.12 7.2 评分项.12 8 运营管理.14 8.1 控制项.14 8.
6、2 评分项.14 9 提高与创新.16 9.1 一般规定.16 9.2 加分项.16 本标准用词说明.18 引用标准名录.19 条文说明.20 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3 3.2 Assessment and Rating.3 4 Planning and Architecture.5 4.1 Prerequisite Items.5 4.2 Scoring Items.5 5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
7、onditioning.7 5.1 Prerequisite Items.7 5.2 Scoring Items.7 6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10 6.1 Prerequisite Items.10 6.2 Scoring Items.10 7 Electric.12 7.1 Prerequisite Items.12 7.2 Scoring Items.12 8 Operation Management.14 8.1 Prerequisite Items.14 8.2 Scoring Items.14 9 Promotion and Innovation.16
8、 9.1 General Requirements.16 9.2 Bonus Items.1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0 1 1 总则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资源的基本国策,引导采用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推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根据北京市的现实条件,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的公共建筑节能评价。1.0.3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对
9、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节能性能进行综合评价。1.0.4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节能评估文件)及项目节能评审时,可参考本标准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评价。1.0.5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北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术语 2.0.1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 energy efficiency assessment of public buildings 按照公共建筑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应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进行分析判断并确定其节能等级。2.0.2 冷源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system coefficient of
10、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 冷却塔散热的水冷式制冷系统,在制冷机名义工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设计工况下,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的输入能量之比。2.0.3 节能专项优化设计和分析 special optimization design and analysis of energy efficiency 以控制建筑整体能耗为目的,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的功能及使用特点,利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建筑节能设计过程中的一项或多项技术措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达到预期节能效果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和过程。2.0.4 电能利用效率(PUE)power usage effectiven
11、ess 电能利用效率(PUE)是衡量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能效的综合指标,定义为数据中心总能耗与 IT 设备耗能的比值。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3.1.1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评价建筑群时,应在单栋建筑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建筑群的节能等级应根据建筑群中全部单栋建筑均达到的节能等级来确定。3.1.2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分为设计节能评价和运行节能评价。设计节能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节能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3
12、 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进行节能分析,选用适当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对规划、设计及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节能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核查。3.2 评价与等级划分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公共建筑的设计节能评价指标体系应由规划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 4 类指标组成;运行节能评价指标体系应由规划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运营管理 5 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为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的提升和创新、建造更低能耗的公共建筑,评价
13、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3.2.3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总得分为各类指标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之和。3.2.4 评价指标体系 5 类指标的总分均为 100 分。5 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应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 100 分计算。3.2.5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 Q6应按本标准第 9 章的有关规定确定。3.2.6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 5 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 w1w5按表 3.
14、2.6 取值,总得分应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分值。Qw1Q1w2Q2w3Q3w4Q4w5Q5Q6 (3.2.6)表表 3.2.6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公共建筑节能评价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规划与建筑 w1 暖通空调 w2 给水排水 w3 电气 w4 运营管理 w5 设计 节能 评价 甲类 0.25 0.36 0.12 0.27 乙类 0.28 0.33 0.12 0.27 丙类 0.32 0.30 0.11 0.27 运行 节能 甲类 0.22 0.30 0.10 0.23 0.15 乙类 0.24 0.28 0.10 0.23 0.15 4 评价 丙类 0.28 0.25 0.09 0
15、.23 0.15 注:(1)甲类、乙类、丙类的公共建筑分类划分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规定;(2)表中“”表示运营管理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3.2.7 公共建筑的节能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等级。三个节能等级的公共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得小于 40分。当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公共建筑设计节能或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的等级分别为 A、AA、AAA。5 4 规划与建筑规划与建筑 4.1 控制项控制项 4.1.1 场地规划应符合北京市城市控制性规划的相关规定。4.1.2 建筑不应降低其周边有日照要求建筑物或场地的
16、日照标准。4.1.3 建筑设计与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2 评分项评分项 场地与建筑设计场地与建筑设计 4.2.1 采用场地遮荫、浅色饰面与屋顶绿化等节能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场地中不少于 50%的硬质地面有遮荫或铺设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为 0.40.6 的浅色材料,得 3 分;2 不少于 75%的非绿化屋面为浅色饰面,坡屋顶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3,平屋顶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 0.5,得 3 分;3 建筑外墙浅色饰面,墙体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 0.4,得 3 分;4
17、屋顶绿化面积占屋顶可绿化面积的比例不小于 30%,得 3 分。4.2.2 采取减少冬季冷风进入和防止烟囱效应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北、东、西朝向人员出入频繁的外门设置门斗、双层门或旋转门等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得 3 分;2 高层建筑的外门空间与楼、电梯间的平面布置不直接连通,得 3 分。4.2.3 建筑采用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建筑物每个单一立面透光部分的可开启窗扇面积大于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低限要求,得 5 分;2 有采光顶的建筑中庭及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设置可调节的自然通风
18、装置,得 5 分。4.2.4 优先利用天然采光,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除有特殊功能需求的建筑外,建筑地上主要功能空间有天然采光,并满足现行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标准中关于天然采光的开窗要求,得 5 分;2 有地下空间的建筑,地下一层天然采光面积大于本层建筑面积的 5%,或地下二层天然采光面积大于本层建筑面积的 2%,得 5 分。4.2.5 选用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具备节能运行功能,评价总分值为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电梯具备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方式的功能,当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设置群控功能,得 3 分 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步道,具备待机
19、运行功能,得 3 分。围护结构热工指标围护结构热工指标 4.2.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 2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 DB11/687 规定的限值提高幅度达到 5%,得 10 分;再每提高 1%加 2 分。2 由建筑围护结构形成的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的降低幅度达到 5%,得10 分;再每降低 1%加 2 分。4.2.7 控制窗墙面积比、屋顶透光部分面积比,评价总分值为 9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甲类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均不超过 60
20、%,得 3 分;不超过 50%,得 6 分;2 乙类、丙类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均不超过 50%,得 3 分,不超过 40%,得 6 分;3 屋顶透光部分与屋顶总面积比不超过 10%,得 3 分。4.2.8 控制建筑入口大堂等高大空间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评价总分值为 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1 当透光玻璃幕墙采用非中空玻璃,其面积不超过同立面透光围护结构面积的 10%,且按面积加权平均的传热系数达到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规定,得 3 分;2 当建筑入口大堂等高大空间采用玻璃幕墙时,幕墙热工性能达到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
21、规定性指标要求,得 6 分。4.2.9 采取措施减小建筑热桥部位的附加热损失,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对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进行保温处理,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设计状态下的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得 2 分;2 对外墙与屋面热桥部位以及外墙出挑构件的热阻与外墙主断面热阻的比值不小于 0.60,得 2 分;3 围护结构各部位的热工性能均不大于现行北京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限值,得 2 分。4.2.10 建筑透光围护结构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50 米及以下的建筑
22、的外窗气密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 规定的 6 级、50 米以上达到7 级,得 3 分;2 透光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 规定的 3 级,得 3 分。4.2.11 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外遮阳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9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建筑外遮阳与建筑立面、门窗洞口构造一体化设计,得 4 分;2 南向、西向、东向的透光围护结构设置活动式外遮阳的面积达到总透光面积的 25%,得 3 分;达到总透光面积的 50%,得 5 分。7 5 暖通空调暖通空调 5.1 控制项控制项 5.1.1 暖通空调
23、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5.1.2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冬季空调加湿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2 当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 70%,且总热负荷1.4MW。5.1.3 采用冷却塔释热的水冷式制冷系统,冷源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应满足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规定。5.1.4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湿度、最小新风量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5.1.5 舒适性空气调节
24、系统中,不应采用对空气进行冷却处理后使用其他外部能源再热的处理方式。5.2 评分项评分项 设备与系统设备与系统 5.2.1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设备能效均优于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规定值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各类型设备的能效指标满足表 5.2.1 的要求,评价分值为 10 分。表 5.2.1 冷、热源机组设备能效指标要求 设备类型 能效指标 要求 参照标准 电 机 驱动 的 蒸气 压 缩循 环 冷水(热泵)机组 类型 名义制冷量(kW)制冷性能系数(COP)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水冷 涡旋式 528 提高
25、6%螺杆式 528 提高 3%5281163 提高 3%1163 提高 5%离心式 1163 提高 3%11632110 提高 3%2110 提高 5%风冷或蒸发冷却 提高 6%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制冷 制冷、供热性能系数(COP)提高 4%供热 提高 6%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 能效比(EER)提高 6%多 联 式 空 调(热泵)机组 名义制冷量 CC(kW)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CC28 提高 6%28CC84 提高 6%CC84 提高 7%锅炉 燃煤 热效率 提高 3 个百分点 燃油燃气 热效率 提高 2 个百分点 房间空调器 能效等级 达到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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