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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趋势预判及应对思考.docx

  • 上传人:胜****
  • 文档编号:352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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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试验区 民商 纠纷 趋势 应对 思考
    资源描述:
    · · · · · · · · 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趋势预判及应对思考 2014-09-26 包 蕾   [内容提要]“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围界的确定关乎着案件的管辖及不同的“法律待遇”,应基于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分别依“法律关系要素标准”判断商事纠纷和依“法律关系要素+领域标准”判断民事纠纷是否涉自贸试验区。基于对自贸试验区大部分区域司法管辖所属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其自由贸易区法庭受理的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案件现状,结合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和开放措施,预判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趋势,并就案件管辖、审判思路、纠纷处理模式等作探索思考。 [关键词] 自贸区  纠纷趋势  管辖  应对思路   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目标之一。自贸试验区建设进程中市场主体间民商事纠纷的发生及其能否得到公正高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折射着自贸试验区法制环境的规范程度。司法作为“法治化”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扩大开放”、“深化改革”中,切实发挥好民商事审判对市场行为的评价、指引和对改革创新的支持、导向作用,当需对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给民商事审判工作带来的挑战作一预判,以积极备考,从容答卷。本文基于自贸试验区大部分区域司法管辖所属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年相关案件情况,以及该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成立1个多月来受案的特点,对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趋势作初步预判,并就如何应对作探索思考。 一、定位: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的围界 何为涉自贸试验区纠纷?这是开展相关案件审判工作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关乎着案件的管辖及不同的“法律待遇”。投资管理体制变革、监管模式转变、服务业扩大开放、法律法规调整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金融开放创新等率先在自贸试验区“试压”,自贸试验区法制框架在未来将形成独特体系,必会使区内、区外企业和区内、区外经营行为面对不同的“法律待遇”,从而相关纠纷处理的“法源”亦会有所差异。 从自贸区法庭挂牌时对外发布的受案范围“结合自贸区创新改革的定位和特点,自贸区法庭主要以审理与自贸区相关联的民商事案件为主,具体包括与自贸区相关联的投资商贸、金融、知识产权及房地产案件,并根据自贸区建设和运行实际作相应调整”[1][1]来看,没有就“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给出具体明确的标准,只以“与自贸区相关联”作笼统表述。有观点提出,可参考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关系“涉外”的界定标准来判断案件是否“涉自贸试验区”。具体而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经常居所地在自贸试验区内;或者标的物在自贸试验区内;或者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自贸试验区内。[2][2] 笔者认为,此观点是基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涉外说”,有一定的合理性,如采此标准易于对相关纠纷的识别,但却未能体现自贸试验区的特质,忽视了自贸试验区并非一个纯地理概念,而是作为国家制度创新“试验田”的一个特殊区域。区内与区外,重点不是一个物理空间的划分,而是制度和功能的差别。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外”重点表达的是一个地理或物理空间,因此,简单套用“涉外”之标准来判断纠纷是否属于“涉自贸试验区”,显得过于宽泛。比如,发生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婚姻家庭、人身权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传统民事纠纷,并不涉及自贸试验区的制度与功能,因而不宜归入“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的范畴。 要圈定“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的围界,首先,需明了自贸区试验区的基本定位:一是改革,先行先试,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二是开放,融入经济全球化,争创中国在全球竞争中的新优势,参与国际经贸新秩序的建构。司法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保障当以此为牵引。由此,“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应基于两个判断原则:一是纠纷关系自贸试验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培育;二是纠纷关系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新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商事案件划分标准以及金融、知识产权等案件专项审判分工标准,[3][3]确定不同类别纠纷的不同判断标准。对于商事、金融及知识产权纠纷,由于直接关系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规则体系的形成和营商环境的培育,宜采用宽泛的“法律关系要素标准”即“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涉自贸试验区”来判断。而对于民事纠纷,则宜采用“法律关系要素+领域标准”,即“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涉自贸试验区”和“法律事实发生领域或环节涉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创新措施及试验任务”相结合来判断,依此属于“涉自贸试验区民事纠纷”具体包括:(1)不动产位于自贸试验区内的房地产纠纷;(2)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自贸试验区保税交易及服务平台(如:“跨境通”电子商务平台、外高桥国际酒类展示交易中心、进口手表交易中心等)的民事纠纷;(3)涉及《中国(上海)自由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确定扩大开放的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6大领域18个行业23项开放措施的民事纠纷;(4)涉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自贸试验区的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5)发生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 二、盘点: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的现状 自贸试验区除洋山保税港区有一部分属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外,其大部分区域处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浦东法院辖区。按照本文主张的“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的围界,通过上海法院审判信息系统查询统计[4][4],2013年浦东法院受理的涉自贸试验区所涵盖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民商事案件为575件,包括商事330件,金融41件,知识产权25件、房地产22件和劳动争议157件。其中该院自贸区法庭成立后至12月25日,受理的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为50件,包括商事38件,金融8件,知识产权2件和房地产2件。尽管尚未出现涉及自贸试验区挂牌后制度创新及开放措施的案件,但经分析案件现状亦可窥当前该区域纠纷的一些特点。 (一)从案件类型上看,商事案件中商贸、物流纠纷居多,金融案件中金融借款纠纷居多,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纠纷居多,房地产案件中房屋租赁纠纷居多 330件商事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和航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分别占38%、21%和18%,另有若干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加工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公司清算、破产等案件。41件金融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分别占66%和20%,另有若干票据纠纷、融资租赁纠纷、典当纠纷等案件。25件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纠纷24件,仅有1件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中商标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分别占54%和29%。22件房地产民事案件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占60%,另有若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 (二)从诉讼主体上看,区内企业起诉或被诉各占一半,涉诉企业中外资企业比例高,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现象突出 575件案件涉区内注册企业279家(存在多案同一企业起诉和多案同一企业被诉情形),作为原告起诉和作为被告被诉的比例分别为51%和49%。从自贸区法庭受理的50件案件涉诉的33家区内企业的性质看,10家外国法人独资企业,8家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3家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约占64%。涉诉区内企业大部分是注册在区内而实际经营地在区外,33家区内注册企业中15家实际经营地在区外,占45%;另有2件案件涉诉企业系区外注册区内经营。有18件案件被告为外地企业,涉及11个省、市、自治区。 (三)从法院管辖依据上看,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占一定比例 自贸区法庭受理的50件案件中,以被告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在自贸试验区等法定连结点为管辖依据的案件31件,有19件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一方(区内企业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所地法院管辖,该选择指向上海浦东法院。 (四)从诉讼标的上看,案件标的额大小不一,贸易物流金融类案件标的额大,服务类案件标的额小 575件案件总计标的额为7.4亿元,争议标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26件,主要是金融借款、物流纠纷,最大标的额为6180万元,系仓储合同纠纷;争议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57件,主要是贸易、物流、股权、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房屋租赁纠纷等,还有少量劳动争议案件;最小标的额仅99元,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五)从案件结案方式上看,判决、调解、撤诉及其他结案方式之间的比约为3:3:3:1,公告送达占一定比例 已审结的434件案件中判决方式结案135,占31%;调解方式结案117,占27%;撤诉方式结案130件,占30%;移送、驳回起诉、按撤诉处理、终结清算程序等其他方式结案52件。判决案件中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16件,约占12%,远高于浦东法院2013年判决结案的全部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5.6%的比例和商事(含金融)案件公告送达7.9%的比例。 三、预判: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的趋势 (一)自贸试验区的“虹吸效应”将带来纠纷量的上升 经向有关部门调研了解到,自贸试验区挂牌前区内原有注册企业11000多家。这是自1990年设立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起23年来4个区域的企业注册数。而自贸试验区挂牌仅2个月来,改革的“虹吸效应”显现,至11月底新增企业1779家,注册资本(金)总额426.3亿元人民币,企业办理核名近6000户;且区内设立企业规模普遍大于区外企业,较2013年上半年上海市内资企业户均注册资本约242万元人民币相比,自贸试验区新设的1690户内资企业户均注册资本达2300余万元;已有48家金融机构持牌入驻,另有243家无需金融牌照的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机构已经确认入驻。[5][5]首先,随着大量企业涌入、规模扩大,市场活跃度增强,涉自贸试验区纠纷数量势必会增多,标的加大,影响变广。再者,根据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及区内商贸服务类企业高比例的特点,预计商事纠纷中,贸易、服务、物流、投资、电子商务等纠纷将增多;金融纠纷中金融借款、融资租赁、金融信息服务等纠纷将增多;知识产权纠纷中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纠纷等将增多;民事纠纷中劳动争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纠纷等将增多。 (二)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将带来新型、疑难及自贸区独有的案件 自贸试验区的开放改革可谓大刀阔斧,深度广度前所未有。“在二至三年的上海自贸区改革试验过程中,今年提出了共98项改革措施,包括制度创新、服务业开放、功能拓展和制度保障等内容。”[6][6]98项措施的新领域、新模式、新业态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出现,中国大陆内几无先例可循,由此新型、疑难以及自贸试验区独有的纠纷也将出现。诸如,商业保理、各类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等无名合同将不断出现,不仅国内法律上难寻名称,更是难觅即定规则。创新是自贸试验区的特征,然法律通常是滞后的,不可能事先顾及到创新将出现的各类新问题,纠纷的处理将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而且投资主体的多样化、经营业态的新颖化,内贸外贸的一体化、在岸离岸的融合化等,使得纠纷处理必遇难题。此外,设立有限牌照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外商独资娱乐场所在区内提供服务等诸多开放领域或创新措施仅限自贸试验区企业可涉足或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可运营,从而会出现只发生于自贸试验区或只涉及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的独有纠纷。 (三)自贸试验区的“制度破茧”将带来法制的特殊性 有关法律法规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待另行立法规制,使得国家法制的普遍性在自贸试验区这一时空内产生了特殊性。法律滞后性、稳定性与改革前瞻性、多变性之间的矛盾使自贸试验区开放措施、创新模式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协调之处在所难免。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外资三法”中关于行政审批的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总体方案》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工商总局意见》提出的、在自贸试验区已率先开闸的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很快得到《公司法》修法的回应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但是自贸试验区内的“制度破茧”不限于此,近百项改革内容宽泛丰富,其创新的依据是《总体方案》及各部委出台的一系列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也属上海地方政府规章,难成司法判案依据。法院因此面临着在改革性、政策性文件上升为规范性法律前的“立法真空期”内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在改革举措与现行法律存在不协调的情况下如何依法合理解决纠纷的新问题。法制的特殊性带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议题,如: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投资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企业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模式下已有照未获证时经营行为效力认定问题;服务业扩大开放、贸易方式转型、金融开放创新后新型业态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认定以及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公司法领域股东、发起人权利义务、责任认定、债权人权益有效保护问题;企业信息公示与隐私权保护的衡平问题;利率市场化后的债务利息及滞纳金计算标准问题;等等。随着后续政策措施的陆续落地和运行,法律新问题还会不断出现。 (四)自贸试验区的“国际水准”将带来法律适用的复杂化 《总体方案》明确,要建成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贸试验区。资本“引进来”、“走出去”,业务“跨境”、“离岸”可谓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头戏”。自贸试验区内原有注册企业中约70%是外资企业,随着开放措施的落地推进,外资必将更多进入。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跨境收付融资、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维修、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建立金融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等创新措施,无一不体现着自贸试验区“国际化”这一关键词。“涉外”特征的凸显,“国际水准”的建设目标,使得适用于处理涉自贸试验区纠纷的“法源”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我国现行法律、冲突规范、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通行规则、一般商事规则以及外国法等不同层面的“法源”应如何适用,之间存在冲突时如何协调,强行法与国际通行规则冲突时是否需做软化处理,等等。尤其在“国际化”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对涉自贸试验区涉外纠纷适用外国法的态度理当较现在更为开放,然而外国法如何查明并准确适用,体现司法的“国际水准”,则是对法院、法官法律适用能力的大考验。 (五)自贸试验区的“溢出经营”将带来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执行难 由于自贸区内经营场地的容纳量极为有限,且制度也允许“溢出经营”,《总体方案》提出“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由此,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成常态,从已受理案件情况看也是如此。“异地经营”给案件审理诉讼法律文书送达以及企业财产的查控执行带来较大的困难,对于案件的管辖确定及法律适用统一也带来挑战。 四、应对:涉自贸试验区纠纷公正有效处理的思考 (一)  相关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自贸试验区是全新的探索和尝试,对司法来说也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从前文对涉自贸试验区民事商纠纷现状分析和趋势预判可得,自贸试验区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性要求。因而,业界人士建议,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来处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7][7]对此,笔者亦表赞同。实际上,上海高院和浦东法院在2013年5月已开始组织力量研究自贸试验区建设司法保障问题和谋划审判机构设置问题,以有效满足自贸试验区对审判功能的综合性需求和专业化要求。无论是设立专门法庭还是应设立专门法院,无论案件一审在基层法院还是应在中级法院,笔者认为,这不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需要解决的是案件的管辖确定问题。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规定,各类纠纷的管辖可能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多个连结点供当事人选择,并非所有涉自贸试验区的纠纷均归浦东法院管辖,而且自贸试验区中有部分属于浙江省辖区。依“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如果自贸试验区企业起诉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不在浦东新区的企业的案件,往往不属于浦东法院管辖,这就意味着全国各地法院均可能受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从对浦东法院相关案件分析可见,其受理自贸试验区企业为原告的案件,较多是基于合同当事人协议管辖指向了浦东法院。由此,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管辖的分散化,使纠纷的公正高效处理、法律适用统一等面临严竣挑战。 自贸区的改革说到底是法律规则的改革,作为试验区,其将体验不同的规范体系,所以重新掌握相关法律规则以及与别处不同的政策度,对法官来说也是需要专门求索方可做到的,绝非易事。[8][8]因而,笔者建议,在自贸试验区立法尚不完善,新类型纠纷处理规则尚未明确的“摸着石头过河”阶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指定相关法院集中管辖,这将至少有五个方面的利处:(1)有利于案件裁判的精品化,通过高起点配齐配强审判力量专项审判,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处理;(2)有利于法律适用统一和审判经验总结,便于信息集中畅通和上级法院的审判指导、监督,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实践经验;(3)有利于新类型案件的研究与总结以及风险的发现与预警,使监管部门、立法机关及时汲取司法经验;(4)有利于为自贸试验区新规的复制推广,提供司法支持和成案指引;(5)实践锻炼培育出一支精通自贸试验区相关法律规则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法官队伍。 (二)遵循商法思维与商事裁判理念 所谓商法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在从事商法职业的决策过程中按照商法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主要包括关注商人和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尊重商人的营业自由、促进交易、方便交易、注意外观主义的适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企业的促成与企业的维持等。从司法角度,商法思维当成为商事裁判的重要指引。商法思维在追求安全、效率的价值理念上决定了其与民法思维的差异。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司法“大民事”概念使得法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常常贯以同一裁判理念,以传统民事审判理念处理商事纠纷,导致一些商事案件的处理不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13年9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深化商事审判理念,正确理解和认识商事审判与传统民事审判在理念上、价值追求上的差异。[9][9]指出民事审判在价值追求上侧重于以人为本,体现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特殊保护;商事审判则侧重于鼓励交易,增进财富,系以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为目的。[10][10] 促进自贸试验区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的率先建立,应当是涉自贸试验区商事审判的立足点。固而,在涉自贸试验区商事案件裁判理念、规则、方法上必须遵循商法思维,具体包括:尊重意思自治与公权适当介入;尊重商事营利性和商人职业特点;尊重商事交易规则和惯例;促进交易效益与保障交易安全。尤其当“制度创新”带来的纠纷在商法缺乏明文规定时,应该回归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法理,以商法思维解释相关法律的方法解决“立法真空期”纠纷处理的问题。 由于自贸试验区创新措施多样性将带来纠纷的多类性,故笔者尚不能在本文中对具体纠纷的处理作具体的研究,仅从总体上对几类涉自贸试验区纠纷的处理导向作初略思考:其一,对于司法实务中多发、已发类型且不涉及自贸试验区开放改革的案件,如买卖、货代、运输、仓储、借款等纠纷,在总结既往经验的基础上将商法思维与商事裁判理念充分融入审判中。其二,对于司法实务中已发类型,但涉及自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的6大领域、法律法规调整实施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案件,必须注意自贸试验区法律法规的特殊性,以正确确定行为效力、合同效力,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其三,对于因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如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电子商务等,须充分注意新型业态的行业惯例和自治性规范,形成合理的审判规则以引导市场秩序的建立。其四,对于涉外案件,积极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准确运用冲突规范,正确适用国内国际两种法律渊源,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自贸试验区的国际信誉。 (三)完善企业信息披露机制 《总体方案》提出“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工商总局意见》中明确,“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概括这几项内容,最关键的就是完善企业信息披露机制,这是关乎公平有序营商环境培育、企业经营风险防范以及民商事纠纷有效解决的“源头”。商事登记制度变革,注册资本条件放宽可激发活力,也可带给市场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影响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因此“宽进”需要“严管”相伴,强化企业信息披露。一方面,将企业相关信息公示,可让市场主体充分了解交易对方资信,作出恰当决策,预见风险,同时也倒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规范运行。当然,披露也需考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另一方面,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笔者建议注册登记时应当要求其备案披露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经营场地等并确认监管机构、司法部门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发生变动及时主动报备并在信息平台上公示,从而在源头上解决涉诉时因企业难寻而造成的法律文书“送达难”、“执行难”问题,使市场主体利益受到有效保护。 (四)创新纠纷处理模式形成共治格局 法制环境规范需要“有法可依”,完善立法以规范秩序,使市场主体行为有指引,对行为后果有预期,同时,发生的纠纷能及时有效得到容纳和消解。所有的争议解决任务均赋予人民法院显然不合现实,况且有些纠纷进入严格复杂、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并以对抗式方式的解决亦非良策,而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更是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因此有必要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普遍推行的ADR机制(纠纷替代解决机制),构建并疏通一套完善的法院外纠纷解决渠道并使其与审判制度相辅相成,实乃有经邦济世的效用。[11][11]以“国际水准”为改革目标的自贸试验区,在纠纷处理机制上当率先与国际接轨,创新纠纷解决方式,架构系统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仲裁、司法优势互补,体现其独立公正、高效便捷的特点。事实上,从浦东法院处理纠纷的情况看,超过50%的涉自贸试验区纠纷以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结案,可见相关纠纷有着可通过调解等非裁判途径解决的客观基础甚至需求。自贸试验区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商事仲裁制度创新,推进行业协会和商会自治,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培育新型商事调解组织,使更多的商事纠纷能以高效、便捷、经济的非诉讼方式解决,应力争使自贸试验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全球影响力,以增强国际辐射力和话语权。[12][12]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 [1][1][1][1] 郝洪:“上海自由贸易区法庭挂牌”,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06日 4 版。 [1][1][2][2] 参见许凯:“关于自贸区司法保障的几点意见”, [1][1][3][3] 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其内设各民事审判庭的业务分工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商事、金融及知识产权审判条线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是基于主体和案由进行区分。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不动产物权、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信托纠纷;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由民事审判庭审理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纠纷;由民事审判庭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的案件等。商事案件主要包括:与企业、公司、破产有关的纠纷;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及其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纠纷;企业借贷及其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公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由商事审判庭审理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纠纷。金融案件主要包括: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纠纷;进出口押汇、储蓄存款合同、银行卡、金融委托理财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典当纠纷;与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等。 [1][1][4][4] 因受限于审判信息系统查询统计功能,目前只可统计出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涉诉案件数,仅因标的物在自贸试验区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自贸试验区,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在自贸试验区而由浦东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无法自动统计。因此,文中的案件数,除自贸区法庭的50件案件和25件知识产权案件通过人工统计方法所得而包括主体、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涉自贸试验区的全部案件外,其他案件数均指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涉诉案件数。 [1][1][5][5] 参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信息:“11月2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活动全程实录”,“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服务企业快速发展 48家金融机构持牌入驻” 商贸企业最热衷入驻”, [1][1][6][6] 吴曼琳:“艾宝俊:自贸区改革试验二至三年 今年提出98项措施”, [1][1][7][7] 参见许凯:“关于自贸区司法保障的几点意见”, [1][1][8][8] 缪因知:“上海自贸区可设级别较高法院”,载《法制晚报》2013年12月15日A43版。 [1][1][9][9] 张娜:“周强就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强调不断拓展商事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18日第1版。 [1][1][10][10] 李志刚:“由规范到思维:商法学研究的转向及其对商事审判的意义—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述评”http://www.law- [1][1][11][11] 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1][1][12][12] 盛勇强:“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和服务”,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18日5版。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88536 位访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 | 建议箱 沪ICP备080176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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