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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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协调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8、负责监管工程有关保修、维修事宜。 9、其它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工作。 二、监理单位的管理 1、监理单位该项目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配备齐全、有资质、具备协调 管理能力, 2、监理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范、法规对所监管的工程项目制定完善可行的监理大纲和实施细节,并依据监理大纲和监理合同规定范围及内容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理。 3、监理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公平、廉洁、诚信,严格以建设法规、规程、规范为依据,认真负责地监理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及配套建设。 4、监理单位应服从工程部管理和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建设单位有权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相关规定,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不满提出批评或提出调整时,监理单位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改进或人员调整。 5、对建设单位(执行机构为工程部)提出的有关涉及工程方面的相关问题,当要求书面答复时,监理单位应在规定时段内,认真地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6、积极鼓励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技术方案提出好的建议,建设单位将对提出先进建议的监理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7、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严格管理并及时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核、批复,简单方案及日常资料随时审批,复杂方案及需要计算考察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由于监理人员工作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将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视问题严重程度,对监理单位处以罚款。 8、监理单位必须有监理公司授权的总监或总监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按规定上报月报、周报于工程部。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9、监理单位每天对现场的《平行检验记录》、《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等结果必须以实测数据的形式当日上报工程部。 10、监理单位施工日记需按栋号或管理区域分别进行记载,并将当天日记及时报送工程部查阅。 11、监理机构将所发放施工单位的《监理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同步抄送于工程部备案,监理单位应及时回复工程部的联系单及整改通知单等一切文件。 三、施工单位的管理 1、施工单位签定了施工合同,其施工队伍进场后,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包括临建设施的搭建、拆除,施工场地的划分占用,施工用水、用电、施工通道的安全畅通保障、安全文明施工等等)。 2、施工单位必须派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并组建项目部,对进场施工队进行统一管理,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公司和甲方工程部审核备案,其人员的变更必须经监理公司和甲方工程部认可,并报监督部门备案。 3、必须严格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安全文明施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及有关要求施工。 4、确保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合同工期。 5、在施工中,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部个别人员工作不满意,要求调换人员时,其公司或项目部必须无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若责令离开本项目时,必须保证其在限期内离开,并不准再在本项目录用。 6、 施工单位应配合甲方要求,及时安排零星用工及相关零星施工,甲方根据实际发生用工及工程量,据实给予签证。 7、图纸设计与现场施工发生矛盾时,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根据“修改设计内容申请单”表格据实填写。经监理预审签章、甲方现场人员及负责人签字审核;到设计单位办理变更事宜。取得变更文件后,由甲方工程部下发各相关单位实施,所有进行决算的工程文件原件必须由建设单位工程部部盖章确认,施工单位未经甲方、监理书面确认,擅自修改设计内容或违犯规范进行实施,每次给予10000.00元以上的处罚。 8、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书面向甲方上报经过监理审核的次月工作计划及合同约定的付款计划,由于未能及时向甲方申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9、建设单位督察督办小组每月对项目组织检查,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按要求的期限及时整改,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经监理、甲方工程部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通知督察督办小组复验或在下次检查时验收,未能按要求期限整改回复,每次给予500.00元处罚,每缺一次整改回复处以2000.00元处罚,不予进行下次工程款支付。 10、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政策的要求,使用新型节能降耗材料,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砖及加砌块采购发票,以保证甲方墙改基金的退款,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1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电梯井口、孔洞口、临边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由于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设施不完善、不规范,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负全责。 1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规范电焊作业人员的工作,加强防范意识,工作前应先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1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门卫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与本项目无管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现场按甲方的通知时间向购房业主开放,未通知之前一律不准私自看房,为购房业主的安全考虑,购房业主必须在工程部同意后方可由销售员的陪同查看意向房屋,不得私自进入施工现场。 五、进度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 1、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1.1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 1.2 在确保工期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进度。 1.3 采取动态控制进度的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调整控制。 1.4 监理例会中的关于进度方面的议定事项及经与总包及分包单位共同确认完成日期下发的监理通知及各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责任状。 2、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 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请甲方认可 同意 承包单位编制年、月进度计划 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请甲方认可 按计划组织实施 监理工程师对进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基本实现计划目标 严重偏离计划目标 承包单位编制 下一期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 指示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3、工程进度控制的内容与方法 3.1 审批进度计划 3.1.1要求总包及分包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的约定,除按照要求上报总施工进度计划外在每周五监理例会、每月25日下午六点下班前向监理单位上报周、月施工进度计划,并填写《承包单位通用申报表》,报项目监理部和业主方审核,且总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按横道图或网络图编制。 3.1.2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条件(工程的规模、质量标准、工艺复杂程度、施工的现场条件、施工队伍的条件等)全面分析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送工程部批准。 3.1.3对月、周计划上报的同时,要求总包及分包单位应提供材料、设备、现场劳动力及保证计划实现采取的措施,并在每周监理例会上报周计划时,将上周工作总结及存在问题(包括协调及材料等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 3.1.4如有重要的修改意见时要求总包及分包单位按照要求重新编制上报。 3.1.5总年度、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由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实施并报送业主批准。 3.2 进度计划实施监督 3.2.1在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的实际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实际情况做出记录。 3.2.2根据检查的记录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价和分析。 3.2.3发现工程进度计划发生偏差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实现计划进度的调整。 3.2.4每月25日之前,监理工程师对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比较和采取措施等应充分体现于监理月报,上报于业主审核。 3.2.5要求总包及分包单位于每月23日前报送当月工、料、机动态表。 3.3 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 发现工程进度计划严重偏离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原因分析,研究措施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4、对承包单位的处罚规定 4.1总包及分包单位不按时报审月、周进度计划,每次罚款500元,不按照规定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的,每次罚款200元,在上报月、周进度计划的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列出保证计划的措施,并将存在的需协调及材料等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4.2如未按照月、周计划完成,总包及各分包单位在上报当月、周计划的同时应对上月、周进度进行总结分析,找出滞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部,如上报不及时的,每次罚款200元。 4.3总包及分包单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的进度计划与实际情况应相适应,具有可行性。否则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重新报审。 4.4如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偏离时,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方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赶工,若赶工措施不利或赶工行为消极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 4.5总包与分包单位在没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指定免责影响的情况下,对已审批的周进度计划未能按时完成的,每项延误1天则给予1000元的罚款。 4.6对于监理例会确定的议定事项,总包及分包单位必须无条件完成,否则每项次罚款1000元。 4.7各单位协调、配合监理例会、专题会中涉及相关单位的需协调事宜,经监理部协调后各方应严格按照协调结果执行,如违反每项罚款1000元,如涉及相关单位的遗留问题,未能按照监理部要求按期完成的,监理部可报请业主同意指定其他单位完成,其费用从相关单位的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8关于进度的监理通知,未能按时完成及回复的每项次罚款500元。 4.9各单位关于进度方面签署的承诺书及责任状,未能按时完成的视完成情况处罚10000~50000元。 4.10施工方因违反以上条款所产生的罚款以现金形式缴纳,如不及时缴纳将在工程款拨付时加倍扣除。 4.11本制度不影响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执行。 六、质量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 1、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1.1以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督促承包单位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1.2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原则,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1.3对项目部的人、机、料、法、环等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1.4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执行有关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 1.5坚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1.6严格执行报验制度,坚持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 2、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2.1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承包单位填写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 承包单位 另 选 不合格 方法: 1.审核证明资料 2.到厂家考察 3.进场材料检验 进场验证复试 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经甲方认可 合格 承包单位使用 选择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填写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 监理工程师审查、协调签认审查意见(并报请甲方同意) 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2.2分包单位资质基本程序 不同意 同意 2.3施工现场质量管施工单位按工序整改、自检、报验 平行检验表包工程部备案 监理单位批准施工单位报验单 工程部专业工程师抽样检查 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编制工序报验监理单位 监理验收报验工序填写平行检验表 理流程 合格 不 合格 合 格 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方法 3.1质量以事前控制预防为主。 3.2应按照监理细则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操作,消除质量隐患,跟踪质量问题、验证、纠正结果。 3.3采用必要的检查、测量、和试验手段,来验证施工质量。 3.4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3.5严格执行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4、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4.1检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4.1.1检查承包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与分工的落实情况。 4.1.2督促各级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 4.1.3查验各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 4.1.4检查承包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2检查分包单位的资格 4.2.1总承包单位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查。 4.2.2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业许可证、岗位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进豫施工许可证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等。 4.2.3审查分包单位的业绩。 4.2.4经审查合格,签发《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4.3、查验承包单位的测量放线: 4.3.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使用的测量设备应进行标定。 4.3.2对承包单位的报验,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必要的内业及外业复核,符合规定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4.3.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的控制桩等是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4.4签认材料的报验: 4.4.1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主要原材料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出厂质量证明等资料随《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签认。 4.4.2对新材料、新产品要核查鉴定证明和确认文件。 4.4.3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样复试,必要时可会同业主到材料厂家进行实地考察。 4.5签认建筑构配件、设备报验: 4.5.1承包单位应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构配件和设备厂家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进口材料和设备商检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复试。 4.5.2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方参与参加:定货厂家的考察、评审,根据合同的约定参与定货合同的拟定和签约工作。 4.5.3进场的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应进行检验、测试,判断合格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 4.5.4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验,签认审查结论。 4.6检查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 4.6.1承包单位主要施工设备进场并调试合格后,使用《月工、料、机动态表》报项目监理部。 4.6.2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现场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4.6.3对需要定期标定的设备(如仪器、磅秤等),承包单位应有标定证 4.7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7.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定程序: 4.7.1.1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开工前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定。 4.7.1.2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审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实施;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修改后再报,重新审定。 4.7.1.3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项目监理部还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审定后再签认发给承包单位。 4.7.1.4经项目监理部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承包单位如须做较大的变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并报甲方工程部同意。 4.7.1.5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分项、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和工程部审定。 4.7.2 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 4.7.2.1 施工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施工方法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4.7.2.2 工期安排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4.7.2.3 进度计划是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4.7.2.4 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7.2.5 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先进性、经济性。 4.7.2.6 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7.3审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4.7.3.1项目监理部可规定某些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应将施工工艺、原材料使用、劳动力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情况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 4.7.3.2承包单位应将季节性的施工方案(冬施、雨施等),提前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 4.7.3.3上述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和工程部批准,该分部(分项)工程不得施工。因施工单位私自施工造成的损失将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5、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 5.1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回检查和旁站。 5.1.1应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和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5.1.2应对施工过程的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 5.1.3对所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先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改正,然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报送工程部。 5.1.4承包单位应将整改结果书面回复,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后报送工程部。 5.2隐蔽工程验收: 5.2.1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将《报验申请表》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 5.2.2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现场进行检测、核查,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签认《报验申请表》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填写《平行检验表》并报于工程部抽检,合格后方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2.3对隐蔽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将检查检测的问题和结果记录在《报验申请表》中,由承包单位整改,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复查。 5.3 检验批验收: 5.3.1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将《报验申请表》和《检验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 5.3.2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内容现场进行检测、核查,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签认《报验申请表》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3.3对检验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将检查检测的问题和结果记录在《报验申请表》中,由承包单位整改,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施工程序。 5.4分项工程验收: 5.4.1承包单位在一个分项工程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对分项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将《报验申请表》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 5.4.2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内容进行检测、核查,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签认《报验申请表》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4.3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将检查检测的问题和结果记录在《报验申请表》中,由承包单位整改,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复查。 5.4.4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项工程应按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再评定和签认; 5.4.5建筑采暖、卫生与燃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等工程的分项工程签认必须在施工试验、检测完备、合格后进行。 5.5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5.5.1承包单位在分部工程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对分项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将《报验申请表》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 5.5.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质量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要求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由各方协商验收意见,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签认《报验申请表》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报工程部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6、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 6.1当工程达到交验条件时,项目监理部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监理工程师通单知》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6.2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包括无负荷试车),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阅试验报告单,并对重要项目亲临现场监督;必要时应请业主及设计单位派代表参加。 6.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与竣工验收的初验: 6.3.1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自检合格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 6.3.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进行核查,并督促承包单位完善。 6.3.3总监理工程师参与业主、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 6.3.4检查结果需要对局部进行修改的,应在修改符合要求后再验,直至符合合同要求。 6.3.5检查结果符合合同要求后,由业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质量等级。 6.4竣工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总监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由监理单位、业主盖章后,送承包单位一份。 7、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7.1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质量事故级别(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别处理。 7.1.1对一般质量问题且可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经业主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所涉及到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7.1.2对一般质量事故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除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方案,签发《工程暂停令》,再与业主和设计单位研究,经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完毕后应重新进行验收。所涉及到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7.1.3对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立即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于事故造成一切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7.1.4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对现场的质量问题监理应负连带责任,并监理单位作出经济处罚。 7.2 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和工程部。 7.3 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8、对承包单位的处罚规定 8.1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8.1.1核查承包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与分工的落实情况。 8.1.2督促各级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 8.1.3查验各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 8.1.4检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8.1.5施工单位人员变化必须填写《承包单位通用申报表》报送项目监理部,工程部,经批准后方可改变。 以上每项不符合要求的,将罚款2000元。 8.2 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凡未有施工方案或未按照监理审批同意的施工方案,而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将予以1000元的重罚。施工单位要加强对作业队伍和施工工人的技术交底工作,必要时要进行核查。凡未有技术交底的,而工人擅自施工的,将罚款2000元。 8.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 8.3.1总承包单位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业许可证、岗位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进豫施工许可证等并审查分包单位的业绩。 8.3.2经审查合格后,签发《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此分包单位总包单位不得使用。分包单位未经审查同意私自进场施工者,对总包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8.4隐蔽工程验收: 8.4.1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并应有自检记录),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未进行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就进行报验的,监理将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其改正,如再次出现类似情况每项次处于500元罚款。 8.4.2对隐蔽工程监理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监理复查。未经监理查验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擅自进行隐蔽的部分,工程量不予计量,所造成的返工、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负责并予以处罚10000元。 8.5分项工程验收: 8.5.1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分项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 8.5.2监理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测、核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检、核查。 8.5.3对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监理复查。 8.5.4复查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将罚款500元。 8.6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 8.6.1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产品合格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随《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核,并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上注明该批材料将用于工程的具体部位。不报或不按要求报每项次罚款2000元。 8.6.2承包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在项目监理部监理见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原材料进行抽样送检复试,并将复试结果、见证取样单报送项目监理部。如有违反每项次罚款2000元。 8.6.4建筑构配件、设备报验: 8.6.4.1承包单位应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构配件和设备厂家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进口材料和设备商检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复试。 8.6.4.2承包单位应对进场的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判断合格后,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报送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签认,签认后方可使用。 8.6.5未经检验合格就擅自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将责令其更换,并予以处罚2000元。 8.7检查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 8.7.1承包单位必须遵循甲方制定的门卫制度,主要施工设备进场并调试合格后,使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查,审查合格后签认意见。 8.7.2承包单位主要施工设备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8.7.3承包单位应对需要定期标定的设备(如仪器、磅秤等)进行标定,并应有标定证明。 以上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处罚500元。 8.8检验承包单位的测量放线成果: 8.8.1检查承包单位的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测量设备年度鉴定证书,并要求施工单位对合格的测量设备进行标定。 8.8.2承包单位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将测量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审批同意后按照测量施工方案执行。 以上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处罚500元。 8.9施工单位的试验员应会同监理见证人员对材料进行进场检查试验,工程试验和材料抽样率达到规范要求,如发现施工单位的试验员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取样试验的,除按照规范规定补做试验外,将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1000元。 8.10监理对现场有目的的进行巡视检查和旁站,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和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对施工过程的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先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有关人员及时改正,若对监理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或者改正不力的或对通知不回复、不整改的,将对施工单位处于罚款1000元。 七、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及处罚 1.1各承建单位进入现场应建立和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报项目监理部及业主。(违反此条,处罚1000元) 1.2承建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并每日到场监督现场施工。(违反此条,处罚200元/天。) 1.3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应对班组进行书面安全交底。(违反此条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1.4新进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并有详细资料备查。(违反此条每一次处罚2000元) 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进场从事特种作业。(违反此条,每人次处罚500元) 1.6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人次处罚50元,管理人员每发现一人一次处罚100元。) 1.7高空临边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违反此条,每人次处罚100 元) 1.8工人严禁酒后上岗。(违反此条每人次处罚100元) 1.9高空临边焊接下方应有专人监护,中间应有防护隔板。(违反此条,每处处罚200元) 1.10严禁高处向下抛掷物料、工具、垃圾、杂物等。(违反此条,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1.11四口、五临边应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违反此条,按口、边数量,每口、边处罚200元) 1.12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接头不准裸露。(违反此条,每处处罚100元) 1.13高压线下方不得搭设临建,不准堆放材料,变压器四周应采取隔离防护。(违反此条,每处处罚500元) 1.14用电设备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电源应防雨、防尘、加锁(违反此条,每处处罚300元) 1.15夯机操作开关必须使用定向开关,严禁使用倒顺开关,进线口应 有护线胶圈,每台夯机必须设有两名操作人员,一人操作机器,一人随机整理活动电线。(违反此条,每次处罚200元) 1.16施工机械必须专人管理,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安全可靠,操作时不准拆卸,每日工作完毕,必须活完场清,拉闸断电,锁好电闸箱。(违反此条,处罚200元) 1.17钢材加工机械应专人管理,使用前必须检查、电气、机身接地、漏电保护器必须灵敏可靠,防护装置必须完好。(违反此条,每机处罚200元) 1.18施工用电梯应注意观察上人和上料情况,禁止超载运行。(违反此条,每次处罚200元) 1.19物料提升机或卷扬机严禁载人。(违反此条,处罚500元) 2、施工现场是建筑活动的场所,也是树立施工企业形象的“窗口”,也直接关系到业主方对外的企业形象和信誉,为此特制以下各项具体要求,望承建方认真执行。 2.1施工现场应按业主及监理审查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进行完善,如须修改,须报经业主及监理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违反此条,处罚1000元) 2.2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封闭管理,并在相关部位设置相应警示标语;围墙外围2米范围内应无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无建筑材料与违章堆放。(违反此条,处罚500元) 2.3物料管理应规范、分类堆放、码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应设专库隔存放。(违反此条,每处处罚500元) 2.4机械设备必须配有操作规程牌,并标注明确落实到人。(违反此条,每机处罚500元) 2.5施工现场的垃圾必须存放到指定位置,建筑、生活垃圾分处堆放,不得随处倾倒。(违反此条,每处处罚500元) 2.6操作面的材料及加工件堆放整齐,工完场地清。(违反此条,一次罚款500元) 2.7办公室内各项管理制度必须上墙,保持办公室整洁有序。(违反此条,罚款500元) 2.8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卫生应有专人负责,及时清理。(违反此条,罚款200元) 2.9总包及各分包单位严格杜绝偷盗行为,如经发现除对本人移交相关公安机构处理外将对其单位进行重罚。(发生一起罚款1000元) 2.10施工现场不得发生打架斗殴现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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