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121-2022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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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underground pipeline detection and survey DB22/T 5121-2022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2 年 8 月 2 日 2022 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通 告 第 606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标准等 4 项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建筑信息
2、模型设计应用标准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技术标准 电加热供暖工程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120-2022、DB22/T 5121-2022、DB22/T 5122-2022、DB22/T 5123-2022,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 年 8 月 2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达2019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91 号)要求,编制组会同有关单位,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并在广泛征求
3、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地下管线探查;5 地下管线测量;6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与数据标准;7 地下管线数据库;8 成果验收与提交。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邮编 130041,联系电话:0431-88932615,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本标准参编单位:参编单
4、位:长春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吉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主要起草人员:胡 杰 李大伟 刘 扬 季 聪 王健鹏 王佳欣 姜俊亮 郭美奇 曹含宇 尹 航 杨 金 甄 真 徐红伟 安松青 孙树政 牛耕野 李志军 刘元利 田 伟 张 攀 邹春甫 何宪林 时晓东 曹 阳 王 雷 康俊杰 周鹏涛 李 光 徐邵华 杨 剑 李俊鹏 牟雪峰 杜敏江 张雪峰 张 平 计 英 谷 雷 张庆超 申 毅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孙炜宁 姜志军 姜盛吉 王 健 黄克新 目目 次次 1 总 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 语.2 2.2 符 号.4
5、3 基本规定.6 3.1 一般规定.6 3.2 精度要求.7 3.3 作业流程与质量要求.8 4 地下管线探查.10 4.1 一般规定.10 4.2 实地调查.12 4.3 仪器探查.16 4.4 超深管线探测.24 4.5 地下管线普查修测.25 5 地下管线测量.27 5.1 一般规定.27 5.2 地面控制测量.27 5.3 地下控制测量.30 5.4 已有地下管线测量.31 5.5 地下管线定线测量与竣工测量.31 6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与数据标准.35 6.1 一般规定.35 6.2 系统总体结构.35 6.3 系统基本功能.36 6.4 地下管线数据标准.36 6.5 地下管线探测成
6、果数据的提交.40 6.6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41 7 地下管线数据库.43 7.1 一般规定.43 7.2 地下管线数据入库.44 7.3 地下管线成果表的编制.46 8 成果验收与提交.51 8.1 一般规定.51 8.2 质量检验.51 8.3 报告书编写.54 8.4 成果验收.55 8.5 成果提交.56 附录 A 地下管线图例表.57 附录 B 管线的种类、代号、代码与颜色表.69 附录 C 管线属性数据字典表.71 附录 D 地下管线要素分类与代码表.74 附录 E 地下管线探查的地球物理方法表.101 附录 F 管线线型图例及编码表.104 附录 G 管线数据结
7、构表.105 附录 H 地下管线探查记录.117 附录 I 管线点成果.118 附录 J 地下管线数据标准.119 附录 K 地下管线探测用表.131 附录 L 管线入库电子文件清单.135 本标准用词说明.137 引用标准名录.138 附:条文说明.139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方法,统一吉林省地下管线探测、资料编制和档案管理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工程施工中的地下管线探测。1.0.3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地下管线 undergro
8、und pipeline 敷设于地下,用于传送能源、信息和排泄废物等的管道(沟、廊)、线缆等及其附属设施。按功能可分为给水、排水、排污、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包括长输管线和城市管线。2.1.2 地下管线探测 underground pipeline detecting and surveying 采用实地调查、仪器探查和定位测量方法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及属性的过程。2.1.3 地下管线普查 general survey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要求,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查明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有关数据,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管
9、线信息资料计算机动态管理的过程。2.1.4 地下管线现状调绘 surveying and mapping of the status quo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在地下管线探测前,对已埋设的地下管线进行资料收集和分类整理,将已有地下管线的概略位置和相关属性标绘在地形图上,编制成地下管线分布现状调绘图。2.1.5 管线点 survey point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为准确描述地下管线的走向、特征和附属设施位置,在地下管线探测中设立的测量点。管线点分为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明显管线点是指实地可见的管线点,隐蔽管线点是指实地不可见的管线点。
10、2.1.6 管线特征点 characteristic point of pipeline 用于表征管线走向、连接方式改变的管线点,包括起止点、转折点、分支点、交叉点、变坡点、变径点、变材点、出地点、入地点、出室点、入室点等。2.1.7 超深管线 ultra deep pipeline 埋深大于 10 米的管线为超深管线。2.1.8 附属物 appendage 是指地上与管线有关联的所有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架设的电缆)总称。2.1.9 综合管廊(沟)municipal tunnel(trench)建于城市地下,可敷设多种管道、
11、线缆的市政公用设施。2.1.10 小室 chamber 实地投影面积大于等于 2 平方米的管线地下附属物或建(构)筑物。2.1.11 内外业一体化 indoor and field work integration 在调绘资料基础上,以开井调查与仪器探查,结合数字化测绘、机助成图方式获取管线数据成果,并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体化作业模式。2.1.12 GNSS 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2.1.13 RTK real time kinematic 实时动态定位技术,一种基于载波相位观测值的实时差分GNSS 定位测量技术。2.1
12、.14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final acceptance survey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对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或拆除、废弃的管线工程进行管线空间位置和属性调查与测量,审查其与规定审批的一致性,编制满足吉林省地下管线数据库要求成果的过程。2.1.15 地下管线普查修补测 supplementary surveying and mapping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在开展过地下管线普查的区域,通过核对现有管线数据,采用区域普查的手段对变更的管线数据更新 2.1.16 地下管线普查档案 underground pi
13、peline detecting and surveying files 在地下管线普查组织、管理与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准备、探测、信息管理系统及验收等各阶段的档案。2.1.17 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information dynamic management system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在计算机软件、硬件、数据库和网络的支持下,利用 GIS 技术实现对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空间和属性信息进行输入、编辑、存储、查询、统计、分析、维护更新和输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2.1.18 地下管线普查电子数据成果 electronic data pr
14、oducts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detecting and surveying 在地下管线普查过程中通过电子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储存于光盘、磁盘或磁带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电子数据成果。2.2 符 号 P压力;V电压;mtd明显管线点的埋深量测中误差;mts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探查中误差;mth隐蔽管线点的埋深探查中误差;td明显管线点的埋深量测限差;ts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探查限差;th隐蔽管线点的埋深探查限差;mcs管线点平面位置测量中误差;mch管线点高程测量中误差;mcd间距测量中误差;Hx磁场水平分量;Hx磁
15、场水平分量的变化量。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按探测任务可分为地下管线普查、厂区或住宅小区管线探测、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和专业管线探测。各类探测的要求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管线普查应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公用设施建设部门的要求,依据本标准进行,其范围包括道路、广场等主次干管线通过的区域;2 厂区或住宅区管线探测应根据工厂或住宅小区管线探测设计、施工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参照本标准规定进行,其探测范围应大于厂区、住宅小区所辖区域或要求指定的其他区域;3 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应在专项工程施工开始前参照本标准规定进行,其范围应包括开挖、可能受开挖影响的地下管线安全以及为
16、查明地下管线所必需探测的区域;4 专业管线探测应根据某项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参照本标准规定进行,其探测范围应包括管线工程敷设的区域。3.1.2 地下管线探测应查明地下管线的管线类别、平面位置、埋深(高程)、走向、性质、规格、材质等,编绘综合地下管线图、专业地下管线图、横断面图等,并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 动态管理系统。3.1.3 地下管线探测的取舍标准应根据吉林省各城镇的具体情况、管线的疏密程度和委托方的要求确定,地下管线普查取舍宜符合表3.1.3 的要求。表 3.1.3 地下管线普查取舍标准 管线种类 需探查的管线 给 水 管径50mm 排 水 管径200mm 石 油 管
17、径100mm 通 信 全 测 燃 气 全 测 热 力 全 测 工 业 全 测 电 力 全 测 综合管沟 全 测 3.1.4 地下管线普查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宽度不小于 3.0m 的道路及街巷沿线两侧(普查到建筑物或围栏的范围内)应进行普查;机关单位、工厂、院校或庭院等的内部不查;封闭的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不查;正在拆迁待成片改造的旧街区或待开发的小区内部不查;但穿越非普查区域的主干管线必须查清。3.1.5 地下管线测绘基准采用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应与地方现有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相一致。当厂区或住宅小区地下管线探测和施工场地管线探测采用非地方现有的坐标系统时,应与地方现有的坐标系统建立换算关系。3
18、.2 精度要求 3.2.1 地下管线探测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探测精度的技术指标,并应以两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3.2.2 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 h1000mm 时:平面位置限差 ts为 0.05h;埋深限差 th为 0.075h。2 当 1000h2000mm:平面位置限差 ts为 0.1h;埋深限差 th为(75+0.1h)。3 当 2000h4000mm:平面位置限差 ts为0.15h;埋深限差 th为0.15h。注:h 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毫米;当 h1000mm 时,按 h=1000mm 计算。3.2.3 管线点的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9、:1 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 mcs绝对值不应大于5cm;2 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测量中误差 mch绝对值不应大于3cm。3.2.4 编绘纸质地下管线图时,地下管线与邻近的建(构)筑物、相邻管线及规划道路中心线的间距中误差Mc绝对值不应大于图上0.5mm。3.2.5 明显管线点埋深量测精度:当地下管线埋深不大于 2.5m 时,其量测埋深限差为 5cm;当埋深大于 2.5m 时,其量测埋深限差为 0.02h。3.3 作业流程与质量要求 3.3.1 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流程宜包括:接受任务(委托)、资料搜集、技术准备、管线调查、探查、测量、管线图编绘,管线数据库的建立及成果验收。3.3.
20、2 地下管线探测应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3.3.3 地下管线图编绘应利用经检查合格的数据,其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第 3.2.4 条的规定;3.3.4 地下管线探测应按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提交探测成果。探测成果资料应按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的载体、装订规格和组卷要求,按文字资料、表格、图、数据光盘进行整理归档。3.3.5 地下管线探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球物理仪器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T 7 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校和保养;2 测绘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校正。3.3.6 地下管线探测采集的数据应符合统
21、一的数据格式要求,地下管线数据应经检查合格后录入地下管线数据库。3.3.7 地下管线探测在满足本规定的精度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亦可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设备。3.3.8 地下管线探测作业的下井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的规定。3.3.9 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的有关规定。4 地下管线探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地下管线探查应在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所标示各类地下管线位置的基础上,对明显管线点的相关属性信息进行实地详细调查、量测和记录。4.1.2 地下管线探查应查清各种地下管线的敷设状
22、况、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和埋深,在地上设置管线投影中心标志点作为连测的管线点,同时应查明管线种类、性质、规格、材质、载体、流向、电缆根数和附属设施等。4.1.3 管线点应设置在特征点或附属物点上,无特征点或附属物点的直线段也应设置管线点,其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70m。特征点包括多通点、分支点、转折点、起讫点、变径点、变质点和变深点等,附属物点包括:接线箱、变压箱、各种窨井(人孔井、手孔井、阀门井等)、调压器、仪表以及其它管线附属设施的中心点。4.1.4 当管线弯曲时,管线点的设置应以能反映其弯曲特征为原则。4.1.5 隐蔽管线点采用仪器探查的方法进行搜索、定位、定深和追踪。提交探测成果时,应标明所
23、使用的探测方法所使用的探测频率,深度数据获得的方法等。4.1.6 管线点编号采用管线代号和点号组成,其中管线代号用拼音字母,点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记。物探点号以测区为单元按顺序编号(如 J12 表示给水管道第 12 号管线点,M12 表示燃气管道第 12号管线点,以此类推),同一测区内的管线点编号应唯一,同一线号的管线点号应顺序编号。4.1.7 在明显管线点上不能直接查明的属性信息,应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现场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在调查记录上注明原因。4.1.8 用金属管线探测仪定位时,可采用极大值法或极小值法。两种方法,宜综合应用对比分析,确定管线平面位置。4.1.9 用管线探测仪对金属管线定深时
24、,定深点宜选择在其前后34 倍管线中心埋深范围内被测管线是单一直管线、中间无分支且相邻管线之间距离较大的位置。在满足探测精度要求的仪器标称深度范围内可采用特征点法(Hx 百分比法,Hx 特征点法)或直读法,当深度读数超过仪器相应测深精度所对应的深度时,应采用特征点法或通过方法实验确定合适的信号频率进行直读测深或给出特定频率信号的深度修正系数,并宜多方法综合验证。金属管线探测仪定深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论用何种方法定深,应先在实地精确定出定深点的管线水平位置;2 直读法定深时,应保持接收机天线与定深点处管线垂直,直读结果应根据方法试验确定的定深修正系数进行深度校正。4.1.10 采用金属管线探
25、测仪感应法探查地下管线时,应使发射机与管线处于最佳耦合状态,接收机与发射机保持最佳收发距。当周围有干扰存在时,应采取减少或排除干扰的方法。采用夹钳法时,夹钳应套在目标管线上,并保证夹钳端口吻合好。采用直接法时,管线供电点处应保持良好的电性接触,接地点应布设合理,保证良好的接地条件。4.1.11 区分两条或两条以上平行管线时,宜采用直接法或夹钳法,通过分别直接对各条管线施加信号来加以区分,因场地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直接法和夹钳法时,可采用感应法,通过改变发射装置的位置和状态及发射的频率和功率,分析信号异常的强度和宽度等变化特征加以区分。4.1.12 现场作业时,应严格按仪器的使用说明操作。现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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