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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江西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3518878
  • 上传时间:2024-07-08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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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江西 理工大学 绩效 工资 实施方案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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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为主系列专业技术二级及以下各类岗位按受聘岗四档(合格档)标准对应分数核发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③首聘期满后,根据岗位聘任期满考核结果核定下一个聘期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档次和分数 聘任为专业技术二级人员,聘任期内业绩在达到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考核聘任条件的基础上且须同时满足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规定的教学折算学时标准所对应的基本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教学折算学时达到①、②类标准的,必须在满足考核规定的基本(合格条件)教学条件和所有理论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均为良好的前提下,每增加一项考核规定的教学、科研业绩条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应增加1档,优先考核教学条件。对课程优秀率达到50%及以上者,教学条件不封顶,但达到八档业绩必须有1条科研条件;对课程优秀率介于30%至50%期间者,教学条件进档不超过2档(即第六档);对课程优秀率低于30%或教学条件达不到合格条件者,教学条件不进档;对课程优良率低于90%者,教学、科研条件均不进档。教学工作折算计划学时达到④、⑤类学时标准的专任教师,优先考核科研条件,超过的教学条件不作为进档条件。最高到八档65分;同时,聘任期内完成了规定的教学折算学时标准,而教学或科研条件达不到基本考核合格条件的,每缺少一条教学或科研条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应减少1档,依次类推,最低为一档30分。 聘任为专业技术三至四级、五至七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根据《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任期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折算计划学时标准所对应的基本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类似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进、退档情况核定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档次和分数。其中,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在23~52分之间核定;五至七级在16~39分之间核定。 聘任为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二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根据各学院制定的聘任期满考核文件和学校核定的绩效总量,由学院考核确定所聘人员的进、退档执行情况,报学校批准。其中,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在11~28分之间核定,达到六档及以上考核条件的,其进档业绩条件必须类比于专业技术五至七级所对应的业绩考核条件要求;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在7~20分之间核定,达到六档及以上考核条件的,其进档业绩条件必须类比于专业技术八至十级所对应的业绩考核条件要求。 对各学院聘任在教学、科研一线的具备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任教师(主要指未取得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聘任期满按上述条件进行考核,执行相应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聘任期满考核达不到主系列岗位合格考核条件的,则按规定退档或低聘。 对新引进的博士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内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七级岗位三档22分确定,内聘三年结束后按聘任岗位和聘期考核业绩确定档次;对新引进的硕士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初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三档10分确定,试用期结束后按聘任岗位的合格档确定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聘任期满,根据《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任期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进行考核,确定下一个聘期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执行标准;对考核达到合格及以条件的人员下一个聘期按四档及以上档位分数发放;对考核达不到合格条件(四档以下档位分数)的人员,则按规定退档或低聘; 低职高聘或在一个聘期内晋升且受聘了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则按高聘岗位或受聘的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合格档(四档)分数发放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聘任期满后,以聘期业绩按新聘岗位对应《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文件“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条件进行聘期满考核。 如下一个聘期低聘为本系列岗位更低一级岗位等级的,则按上述退档条件确定档次分数发放;如下一个聘期低聘至更低一级岗位系列最高等级的(如四级低聘至五级、七级低聘至八级),则按低聘岗位等级对应的合格档分数发放。 ⑵各学院辅系列专业技术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聘任在学院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并按《江西理工大学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与考核办法》文件管理与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方案中“教辅单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⑶各学院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学院管理岗位聘任人员,按照本方案中“机关各部门管理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各学院从事工勤技能岗位聘任人员,按照本方案中“工勤技能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2.教辅单位教职工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辅单位主要指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杂志社、校医院、工程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等以辅助性、服务性为主的单位或在岗位聘任中按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根据《江西理工大学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与考核办法办法》文件规定执行,依据聘任期满岗位考核结果等次核发。 ⑴各教辅单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教辅单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见表5。 首聘期均按合格档标准核发。 表5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期考核 绩效档次 聘任岗位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 合格 告诫 不合格 正高级 34 32 30 21 告 诫 期 内 不 享 受 0 副高级 27 25 23 14 0 中级 20 18 16 9 0 初级 14 12 10 7 0 员级 11 9 7 5 0 ⑵各教辅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在各教辅单位受聘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原则上按照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考核和核发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职工作岗位考核合格基础上,聘期满考核业绩达到主系列考核合格条件的,可参照教学、科研岗位业绩考核条件考核进档,执行相应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⑶各教辅单位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教辅单位管理岗位聘任人员,按照本方案中“机关各部门管理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各教辅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任人员,按照本方案中“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3.机关各部门(含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西校区)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机关各部门管理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所聘岗位承担工作责任的大小、行政职务的高低及聘任期满考核等次确定。 ⑴机关各部门管理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机关各部门各级管理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见表6。 表6 机关各部门管理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期考核 绩效档次 聘任岗位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 合格 告诫 不合格 正厅级 56 54 37 告 诫 期 内 不 享 受 0 副厅级 51 48 32 0 校长助理 (含非校领导党委委员) 44 41 38 26 0 正处级 36 34 32 23 0 主持工作副处级(含正处级调研员) 34 32 30 22 0 副处级 29 27 25 19 0 处长助理(含副处级调研员) 26 24 22 16 0 正科级 22 20 18 13 0 副科级 18 16 14 10 0 科员 14 12 10 7 0 办事员 11 9 7 5 0 按照考核要求,三年聘任期满后,利用每年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机关管理岗位人员聘任期满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档次。首聘期均按合格档标准核发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⑵机关各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机关各部门受聘为“双肩挑”的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础上,可参照主系列考核计发,并根据聘任期满考核结果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档次;本职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以下的,则只能按管理岗考核和核发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机关各部门受聘为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基础上,聘期内按照《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与考核办法》考核和核发;受聘为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基础上,聘期内按照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考核和核发;在本职岗位工作考核合格以下的,则只能按管理岗位考核和核发。 4.工勤技能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主要考核工勤技能人员在所聘任的岗位上完成本岗位职责情况、爱岗敬业状况、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因素,由各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见表7。 表7 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期满考核 绩效档次 聘任岗位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 合格 告诫 不合格 技师 20 18 16 11 告诫 期内 不享受 0 高级工 12 10 8 6 0 中级工 10 8 6 5 0 初级工(普工) 9 6 4 3 0 按照考核要求,三年聘任期满后,利用每年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工勤技能人员聘任期满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档次;首聘期均按合格档标准核发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5.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 ⑴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三年一聘任,一年一考核的办法,根据岗位履职情况综合评定结果确定等级,其中年度综合考核优秀(11%以内)、良好(30%以内)、合格、基本合格的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应等级核发;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5%以内)者,不享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⑵当年度综合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的人员,下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增加1分;当年度综合考核等次确定为良好的人员,下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增加0.5分。 ⑶根据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由学校分别设立综合、单项考核奖励,相应增加被考核单位(部门)教职工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和等级由学校领导办公会议确定,增加的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额不计入各学院绩效工资总量。 ⑷经学校同意并备案的,在各学院担任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图书馆部、室主任,本岗位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在上述岗位考核确定分数基础上按表8对应的分数增加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取消相关岗位的津贴。 表8 担任相关职务增加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数对应表 担任职务名称 系主任(书记) 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书记)、实验中心主任、图书馆部室主任 教研室副主任及其它职务 增加分数标准 1.0 0.8 0.6 ⑸对于从事“双肩挑”岗位的管理人员(“双肩挑”岗位人员特指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且受聘为副教授、教授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如其在管理岗和主系列专业技术岗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对担任副处、正处及以上职务的“双肩挑”岗位人员,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增加1.0和2.0分。 ⑹在各学院、各部门合理缺编的前提下: 对缺编运行的机关各管理部门,学校按照副科合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乘以该部门缺编数,在年终一次性奖励给部门,由部门根据本部门职工的工作贡献再二次分配; 对缺编人数在10%以内的学院,学校按照讲师合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乘以学院的缺编数,在年终一次性奖励给学院;对缺编人数大于10%的学院,学校按照讲师合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乘以10%的缺编数,在年终一次性奖励给学院,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量。 ⑺其他规定 ①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按十二个月发放。当年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按聘任岗位参照本方案规定的档级标准按实际工作月发放;当月15日之前报到的按全月发放;当月15日之后报到的按50%发放。 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上者按所对应的档级标准全额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年度考核为告诫者,告诫期(三个月)内停发,待告诫期满经重新考核后确定考核档次再核发。 ③学校安排挂职锻炼的在编在岗人员,挂职锻炼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在校聘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主要指管理岗位标准)全额发放,也可参照主系列的考核进档全额发放;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④经学校批准脱产访学、进修人员,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有关在职进修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经学校批准脱产攻读学位人员,在读期间不予发放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待其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位并返校任职,可按其聘任的岗位及所具备的考核条件核补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⑥ “双肩挑”人员可就高选择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并按所对应的考核办法考核。 ⑦在聘期内因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变动的人员,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变动职务后的下月起所对应的职务档级调整。 ⑧按照理工发[2010]64号文件规定,在管理岗位上任职年限达到非实职职员岗位任职条件的,经学校考核后聘任,从聘任的下月起按非实职职员岗位兑现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并按聘任后的职务考核。 ⑨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待聘、缓聘、解聘、拒聘人员,从待聘、缓聘、解聘、拒聘的下月起停发。 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退休的下月起停发,改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申请调出或辞职的人员从学校批准同意下月起停发。 受处分人员: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工作人员处分与处理规定》(理工发[2009]21号),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和受停职反省处理的,处分期间和停职反省期间停发。 被国家公安、司法机关行政、刑事处罚的,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停发。 受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处理人员: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关于教学差错及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理工发[2009]3号),受重大教学事故、重大管理事故处理的人员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工作人员处分与处理规定(试行)》(理工发[2009]21号)文件规定执行;受教学、管理事故处理的人员,其行为纳入个人年度考核范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发。 请假、旷工人员:无故旷工3天或事假5天以上者扣发1个月的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无故旷工7天或事假10天以上者扣发半年的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无故旷工8天以上或事假超过1个月者停发全年的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病假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⑩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住房公积金基数。 (二)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1.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置范围 ①特殊津贴类:学科带头人津贴、骨干教师津贴、班主任、辅导员津贴、教师节书报津贴、晚班津贴、人才引进费、人才引进购房补贴、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保健津贴、女职工卫生津贴、独生子女费等。 ②考核奖励类:超课时酬金(含机关酬金)、年终奖金、单项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奖励、学科建设奖励等。 以上单项考核奖励根据学校管理规定按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单独列支,并根据学校核定时间发放。 2.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统一布署,统一制定发放标准,按相关文件考核审定后发放。 ①单项教学、科研业绩、成果奖励:按《江西理工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②年终奖金:学院(部门)根据办学效益和创收情况在学校核定的奖金额度内由学院(部门)遵照学校的分配原则重新分配。 ③超课时酬金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科研情况制定教职工教学基本工作量标准,在学校规定的超课时酬金总量范围内核发;学校将类比全校超课时酬金平均数核发机关酬金。 七、绩效工资分配所需经费列支范围和分值或额度 1.列支范围 学校对各学院、两校区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所需经费按校院两级经费管理考核核算的可用于人员分配的各项经费中列支。机关部门所需经费从学校统筹经费中列支。 2.分值或额度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占绩效工资总量比例和学校经费状况确定,其分值相对统一。2013年度校本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按110元/分标准发放。 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值由各学院、两校区、后勤产业集团等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比例和考核结果确定。2013年度校本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值按100元/分标准发放。 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按学院办学效益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雇员制人员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1.中初级 雇员制岗位人员在执行《江西理工大学雇员制职工管理实施办法》(理工发〔2009〕46号)文件的基础上,对中初级雇员增设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对应在编在岗在聘同类人员管理岗位标准执行,具体分数见表9。根据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综合评价结果及学校确定的分值发放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取消雇员制考核年终奖金。 表9 中初级雇员制人员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类别 等级 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告诫 不合格 初级 一级 11 9 7 5 告诫期不享受 0 二~三级 14 12 10 7 0 中级 四~五级 18 16 14 10 0 六~八级 22 20 18 13 0 2.高级 根据《江西理工大学雇员制职工管理实施办法》(理工发〔2009〕46号)文件规定,高级雇员按照文件执行其绩效工资,具体见表10。 表10 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雇员等级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档次 金额 高级 雇员 1档 1000 按在编在岗在聘同类人员绩效工资的考核办法和相关规定标准发放。 2档 1200 3档 1400 4档 1600 5档 1800 6档 2000 3.相关规定 ⑴新聘雇员制人员在试用期(一年)内按减半执行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⑵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且续聘人员,在续聘期间内参照在编在岗在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考核和综合评价结果发放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首聘期按合格标准核发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⑶雇员制人员因单项业绩突出受到表彰等,其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在编在岗在聘人员执行。 九、绩效工资总量与核算原则 (一)绩效工资总量的构成 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均列入各学院(校区)、各部门绩效工资总量;各学院(校区)、各部门的绩效工资在学校核定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内发放,不得突破。 (二)核算原则 学校根据各学院(校区)、各部门的现有人数、聘任岗位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数以及各学院(校区)学科点、平台数、科研水平、师资力量、创收水平等其它因素综合核定。 (三)各学院(校区)、各部门绩效工资发放的原则 根据《江西理工大学校院两级管理经费分配办法》(理工发[2012]47号)文件规定和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各学院(校区)、各部门绩效工资发放的原则为: 1.学院运行经费可发放的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发放:班主任津贴、取暖费、降温费、教师节书报费和超课时酬金等,剩余部分才可用于设立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奖励经费。 2.各学院创收绩效工资总量应优先保证各种培训班的教学酬金的发放,然后再用于学院各种奖励、年终奖金的发放。 3.学院发放外学院教师酬金由学院之间进行结算,酬金发放数计入授课教师所在学院绩效工资总量。 十、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主要按江西省政府规定的“离休干部和建老人员生活补贴”或“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和学校自筹经费发放的“离退休职工年终补助”、“年终慰问费”、“重阳节慰问费”、“教师节书报费”和“长寿津贴”等六部分组成。 (一)江西省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1.离休干部和建老人员生活补贴 ⑴我校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根据省里的文件做适时的调整。目前主要根据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赣财行[2008]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老干局(赣老发[2010]30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已为离休干部和建老人员实施并及时调整了生活补贴。 ⑵离休干部和建老人员生活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统一由省财政厅和省老干局直接执行和发放。 2.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厅发[2010]51号文件精神,我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执行标准经省人保厅批准,按照南昌城区内标准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见表11所示。 表11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一览表 岗位类别 退休前聘任岗位 生活补贴标准 (元/月、人) 管理岗位 正厅级 2619 副厅级 2290 正处级 2010 副处级 1827 正科级 1693 副科级 1584 科员 1547 办事员及以下 1498 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级 2144 副高级 1827 中级 1693 助理级 1584 员级及以下 1547 工勤岗位 高级技师 1779 技师 1693 高级工 1584 中级工 1547 初级工 1498 普工及以下 1486 退职 1328 几点说明: ⑴执行时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从2012年元月1日起调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同时归并冲抵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粮食补贴、职务津贴补贴、菜蓝子补贴、生活补贴和校内补贴。 ⑵退休人员退休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其生活补贴标准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⑶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调整文件而调整。 ⑷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不作为计算抚恤金基数。 (二)我校自筹经费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1.离退休职工年终补助 在离退休职工执行离退休生活补贴同时,保留其每年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年终补助,具体标准根据学校财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由学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人事处代表学校在年终一次性核发。 2.年终慰问费 学校继续保留其每年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年终慰问费,年终慰问费由学校根据惯例制定标准,离退休工作处代表学校在年终一次性发放。 3.重阳节慰问费 学校每年在重阳节发放一定数额的重阳节慰问费。 4.降温费、取暖费和教师节书报费 离退休人员享有学校在职在岗同类人员的降温费、取暖费和教师节书报费待遇,由学校统一布署和发放。 5.长寿津贴 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学校增设离退休人员长寿津贴,具体标准为: 55(女),60(男)~69岁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70~79岁人员每月增加200元; 80~89岁人员每月增加300元; 90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0元。 长寿津贴由人事处代表学校在离退休人员每月退休金中核发。 十一、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1.学校成立的岗位设置、聘任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和利用考核结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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