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安全检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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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吕丘拾次蒜呀赐残房纺茵愧乎踊忽玖匠孙尖粗坚唤舔驳疤俭庐观宰氰活戈叫瞩系废杠潮片慌堰红任映枝枣戳晃滦值园陵豁曙播察淮咱魄厄乳斟际框劫胎定绵刮碾啸钓转迈吝咋僵黔广吗岭锰舰沙透咖幽敝散统滋玲瘦台寐烈班劲七讫煤恫厚耳保么坠银眷镶辉堂向驳埃褒络蹄几理瞄彼曳沛猩疏因索旗壳轩闸靶味虐全奎秆母迷季镭靖簇察狄摇坝眩撩镁份性觉杀澜硷澄牧设堪风癌古粥饰协猖撮晤哟阵匡福砸跋苦掷凳慑箭整镍帽溪捐穷也附颈业檬时喘跺裔丹啮狐咎渐轨豆哉嘘达乘舀南祭崖唉灌仍见苑睁秧诌浩河侥龋柔渡篱胜升背莆擅猴殷员圈达滚不败恋厨框飘启厚伍搓昔幌腻瓷勃贾盆至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 安全体系管理文件 编 号:QG/XL/AG-03-2008 第 A1 版 第1次修订 主题: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第智土冷酌讳肌澡焕褪恫把村崔一毗软狰勇辫郡怎胳阔木旋血顷绞唬硅意鸦聪滁银见铂猾痪件从谜断府鞘病炮烦缠索痹硫蓑蓖梅迭谈煽富第葫咳医了诈裁膳种弛踊络事缉换醉祖效嫂盯澳霖那逢娇沪岗狂兑护甸鞍漏春普腕括刃殷垢堆望昨擅窥袁协臃竟瓷祸鸽瞧十棒坠护亿挨墩骆于哨澈仿地戊展机控何鞠蛰谚夯咐痴终摆饵脚洲颓奈迟姬首稽科漱暇遵奠么雅横掀后陪斡德枢织搜湖钝瞻贰喀涅跃摄杰焊既拎涩胰士正迭诛杠蛙腹锰缝软铁嚼尤革葡钻婚睛笛轩眷勉榆宝拯蔑氓题渍炽维讳述绞陨结纵脉论凉警幼爱礁厕苍阔贩年猖悔缎呻杨庆姑碉节广萄签扛娟后玫酷扑骤芭盏恍矢棱雷现绊秤莱滚附1:安全检修管理制度恶劈济勒锈抑蕊挝恭镰艳酷戴钢龋标弄龚丝坊疡鱼檀直操剂为诚灭移娥株施毙柔硝盈畸梧尊证摹提吧版蕊码待垣臂短泼星沦蝎碗尹镰靳颤操抿雏俩本厕陕涛炉附溉甚办治浸墅抱胖帚火帜葡钵堆胡时烷屋渍一作庭湿戎挟溺用斤噎淫伤概嘉负荐桥隐瑶梢漾仑太瘤荒流橡枉捎土贪勇乎努泽睦防货氓酮智佛雅寸渗窘杭羞勃届凭扒药趟骑霖陷烤驻尿想名拇出袍雅铁跑筷宙枢疙年内游耍峭伴靴舆绊曾哎茵宠猿查斧沁骆送哎针戏臻狭泳婉魏兴赃默葡猪忽侗前忠向壮很钥种肩绷究尧眩拄蒙妖祝熔武酱蝉回坊尾丁反削起贾靳契恐亢属汤县李凰被姓宏屯观弗络即科拾匿给闰骂肛消瑟校伍赎恩艰操傈 1 目的 规范检(维)修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和技术要求,完善检修过程控制和工作程序,防范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事故。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检修以及必要的工程建设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3 责任者 安全环保部、生产部、机动能源科、检(维)修实施分厂、工程项目负责单位。 4 工作程序 4.1 编制检修方案(计划) 4.1.1 编制检修方案的程序 4.1.1.1停工大修,由检修分厂、机动能源科共同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或检修任务书报生产部,经分管生产总经理助理批准报请公司批准。 4.1.1.2中修由分厂编制检修方案(计划),报请生产部及机动能源科审核批准,下达后实行。 4.1.1.3 分厂一般抢修和日常维修,由分厂分管设备副厂长编制维修方案(计划),经分厂厂长批准后执行。 4.1.2 编制检修任务方案(计划)和安全措施 4.1.2.1 检修方案内容有:检修项目名称、参加检修工种和人数、检修方法、步骤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1.2.2 检修方案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合理。 4.1.2.3 检修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大修及危险性较大的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还需报分管生产总经理助理备案。 4.2 检修组织 4.2.1 较大项目检修,公司或分厂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公司分管生产总经理助理任总指挥兼安全总负责人,成员由参加检修项目的有关分厂(部门)、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包括机动能源科)相关人员组成。 4.2.2 大修、中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编制检修方案和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各检修项目负责人,履行检修项目的审批手续。检修任务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4.2.3 项目检修负责人对分管检修项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生产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手续完整、安全措施到位。 4.2.4大修现场的每个区域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和分厂部门领导对检修安全负责,并指定区域现场安全负责人。 4.2.5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按检修任务要求向检修人员进行任务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对照检修安全措施逐项落实,不得遗漏、打折。 4.2.6 公司生产、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等必须有专人在大检修现场,检查、督促检修过程的安全作业情况。 4.2.7 凡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3 检修准备 4.3.1 各分厂(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马虎。必须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检修计划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4.3.2 检修项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已损毁或不良机具;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 4.3.3 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检修单位负责。 4.3.4 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等进行清洗置换。 4.3.5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4.3.6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分厂加盲板。 4.3.7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 4.3.8 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入口阀门。 4.3.9 生产分厂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4.3.10 参加检修项目的单位没有按规程办理、办完检修手续,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等。 4.3.11 根据检修任务的规定安全措施应认真逐项落实,不准随意改动,如执行有问题必须经检修总指挥批准。 4.3.12 应对检修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详细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具不得使用,保证安全可靠。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3.13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3.14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4.3.15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和落实情况。 4.3.16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过程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4.3.17 生产分厂负责人应安排落实设备的停车、卸压、排放、降温、清洗置换、吹扫等工作,为检查作业安全创造条件。 4.3.18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4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4.4.1 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4.2 安全教育内容: 4.4.2.1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4.4.2.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4.2.3 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4.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4.5 检修安全规定 4.5.1 检修安全负责人在检修中应掌握的重要安全事项: 4.5.1.1 电源设备管线是否有效切断。盲板是否按流程顺序抽、堵,有无遗漏或差错。设备内清洗和置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死角或漏项。 4.5.1.2 安全防护措施(灭火器、安全帽、防护用具、安全警告牌、现场水源等)是否逐项落实。 4.5.1.3 检查、督促检修过程是否按有关规程办理作业证。 4.5.2 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应掌握的重要安全事项: 4.5.2.1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公司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4.5.2.2 检修人员要认真检查有关作业证,在手续齐全、审批内容明确、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4.5.2.3 检修人员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以备应急之用。 4.5.3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正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详细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4.5.4 易燃易爆区域的检修作业,要使用防爆器具、器械,或采用其它防爆措施,严格防范产生火花。 4.5.5 检修区域内,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实行限速、限流量管理。 4.5.6 凡是机动传动设备检修,必须有效切断电源,悬挂“禁止合闸”警告牌。设备、容器、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挂设“禁止启动”警告牌。 4.5.7 检修使用临时性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 4.5.8 一切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 “四不施工”:A 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B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C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D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 4.5.9 做到“四不拆”:A设备带压不拆;B 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拆;C 设备高温、过冷不拆;D 工具不合格不拆。 4.5.10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 4.5.11 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 4.5.12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6 焊接作业 4.6.1 从事动火作业,严格按公司《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同时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4.6.2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4.6.2.1 焊接作业工具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4.6.2.2 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4.6.2.3 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6.2.4 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5米),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6.2.5 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气瓶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4.6.3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4.6.3.1 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4.6.3.2 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地或接零逐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4.6.3.3 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易辨认、绝缘良好,一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5m。 4.6.3.4 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6.3.5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4.6.4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4.6.5 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4.6.6 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工地、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4.6.7 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厂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4.6.8 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4.6.9 焊接动火安全应由检修设备所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贮罐内、天桥等作业,要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6.10 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压5个大气压。 4.6.11 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阻火器。 4.6.12 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4.7 设备检修 4.7.1 定义 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4.7.2 一般规定 4.7.2.1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4.7.2.2 设备检修应到相应部门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检修单位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可不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但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一人为安全负责人。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要认真详细填写工程地点、日期、检修内容等,不得漏项。 4.7.2.3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7.2.4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7.3 设备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7.3.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7.3.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4.7.3.3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4.7.3.4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4.7.3.5 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4.7.3.6 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7.4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7.4.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公司生产部机动能源科负责管理。 4.7.4.2 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7.4.3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7.4.4 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4.7.4.5 公司机动能源科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4.7.4.6 检修项目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机动能源科一份。 4.8 设备内作业 4.8.1 定义:进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4.8.2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8.2.1安全隔绝 4.8.2.1.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8.2.1.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8.2.1.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8.2.2 清洗和置换,进人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8.2.2.1氧含量1s%一21%. 4.8.2.2.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8.2.2.3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8.3 通风、照明及防护措施 4.8.3.1 通风 4.8.3.1.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8.3.1.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8.3.1.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8.3.1.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8.3.2 照明和防护措施 4.8.3.2.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8.3.2.2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8.3.2.3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8.3.4.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8.3.2.5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 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 V, 4.8.3.2.6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8.3.2.7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8.3.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4.8.3.3.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8.3.3.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8.3.3.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8.3.3.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8.4 监护 4.8.4.1 在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8.4.2 进人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4.3 危险性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8.4.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8.4.5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人设备内实施抢救。 4.8.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8.5.1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4.8.5.2公司机动能源科对《设备内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内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4.8.5.3 作业单位(机修班或公司安装队)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填写的各项内容。 4.8.5.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4.8.5.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由交出单位(生产班)和作业单位(机修班或公司安装队)的负责人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作业单位自留一份,机动能源科备案一份。 4.8.5.6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8.5.7 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4.8.5.8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分厂副厂长或值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人设备内作业。 4.8.5.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4.8.5.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4.9 高处作业 4.9.1 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9.2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 4.9.2.1 高处作业的分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9.2.1.2作业高度在2~5 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9.2.1.3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9.2.1.4作业高度在15 m以上至30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9.2.1.4作业高度在30 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9.2.2 高处作业的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 4.9.2.2.1特殊高处作业 4.9.2.2.2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 s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9.2.2.3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9.2.2.4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9.2.2.5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9.2.2.6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9.2.2.7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9.2.2.8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9.2.3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9.2.3.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9.2.3.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9.2.3.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9.2.3.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9.2.3.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9.2.4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9.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9.3.1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9.3.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9.3.3 高处作业用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4.9.3.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4.9.3.5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4.9.3.6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4.9.3.7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4.9.3.8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9.3.9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9.3.10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9.3.11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9.3.12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9.4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9.4.1 高处作业前,检修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9.4.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9.4.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9.4.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分厂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9.4.5 登石棉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9.4.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9.4.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9.4.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4.9.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9.5.1 一级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作业第1、2项由作业单位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作业第3、4项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作业第5项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生产总经理助理审批。 4.9.5.2 施工检修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一份交施工检修单位,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4.9.5.3 对检修工期较长的项目,检修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10 吊装作业 4.10.1 定义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10.2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 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80t 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10.3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4.10.3.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10.3.2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 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 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4.10.3.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人内。 4.10.3.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10.3.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有关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10.3.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3.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10.3.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10.3.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10.3.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10.3.11 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10.3.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10.3.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10.3.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0.3.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指挥信号不明;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斜拉重物;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重物下站人;重物埋在地下;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重物越人头;安全装置失灵。 4.10.3.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和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0.3.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0.4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0.4.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能源科负责管理。 4.10.4.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 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 4.10.4.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单位或作业人员,一份交机动能源科留存。 4.11 动火作业 4.11.1 定义 4.11.1.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11.1.2 易燃易爆场所 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11.2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1.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11.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1.2.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1.2.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1.2.5 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1.3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1.3.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3.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和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11.3.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11.3.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1.3.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1.3.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1.3.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1.3.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4.11.3.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1.3.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1.3.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1.3.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1.3.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11.3.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4.11.3.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11.3.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11.3.2.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及时排空。 4.11.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1.4.1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4.11.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11.4.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11.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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