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招标实施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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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随水建管〔2009〕19号 关于印发《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水利(水产)局,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农村工作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制订的《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过程中遵照执行,并加强管理,严格自律。 附:①《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②《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格备案登记表》(均可在随州水利网下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 2009年3月19日 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随州市直接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4)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7部委〔2004〕第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5)水利部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6)省政府第306号令《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省水利厅鄂水利建函〔2004〕313号《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省水利厅鄂水利建函〔2007〕33号《湖北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2 招标范围 2.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如农村安全饮水管材)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其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无论大小都必须招标; (3)使用中央投资、国有资产投资或国家融资,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招标; (4)其它上级要求招标的建设项目。 2.2 符合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但选择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备案确认。 (1)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2)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3)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 (4)涉及国家安全,有保密要求的施工项目。 3 招标组织 3.1 招标组织,一般由招标人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3.2 招标人选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后,应通知其在招标备案以前到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本实施细则文件。 3.3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4)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5)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6)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3.4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其它材料。 3.5 自行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 4 招标方式 4.1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4.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国有资金投资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上的项目均应当公开招标。 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其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较低(施工项目低于200万元、设备采购低于100万元)的; (2)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3)应急度汛项目; (4)其它特殊项目。 4.4 符合第4.3条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1)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水利厅批准。 (2)招标人向省水利厅签署廉政建设承诺书。 4.5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至少应向3个及以上的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邀请书。如有3个及以上的单位响应,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直接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符合第8.2.1条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邀请招标的对象必须是按第7.1条规定在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理资格登记的施工企业。 5 招标条件与招标备案 5.1 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4)招标设计和工程量清单计算已完成,并经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及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加盖公章; (5)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6)有关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等工作已经实施或已有明确安排。 5.2 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2)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4)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5.3 招标人提供招标备案报告的内容: (1)招标已经具备的条件说明; (2)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及代理机构情况说明; (4)招标内容及标段划分; (5)招标人拟确定投标人资质等条件; (6)招标公告拟发布位置; (7)招标是采用标底制,还是限价制; (8)资格审查是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 (9)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地点的要求。 5.4 招标人提供招标备案报告的附件: (1)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法人单位内设机构组成人员及分工的文件; (2)投资计划下达或投资渠道落实的文件; (3)初步设计或年度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4)招标设计文件及已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 (5)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施工图供图协议。 5.5 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出具招标备案表,明确以下事项: (1)根据项目具备的条件,决定是否同意招标备案; (2)对招标投标必须遵照本实施管理细则的约定; (3)对招标方式的约定; (4)对招标组织形式和代理机构(资质证号)的约定; (5)对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投标人资质等条件的约定; (6)对招标公告发布位置的约定; (7)对招标人设定标底的要求,或对投标人报价的限制; (8)对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的约定; (9)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地点的约定; (10)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需报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查的约定; (11)对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人数、专业及抽取方式的约定; (12)对招标投标过程需全程接受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约定; (13)对中标公示和投诉及处理程序的约定; (14)对中标备案和中标通知书下达时限的约定; (15)对招标时限的规定。 5.6 一般情况下,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要求按以下组合方式进行招标: (1)公开招标; (2)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制和有限数量制; (4)投标报价采用最高限价; (5)投标文件采用暗标。 特殊情况,招标人在招标备案报告中应陈述原因,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在出具备案表时作另行规定。 6 招标公告 6.1 招标公告应该在招标备案文件约定的位置发布。 6.2 招标公告应该明确的事项: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及联系方式; (3)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标段划分; (4)各标段投标人需具备资质等条件; (5)质量、工期要求; (6)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地点; (7)资格审查形式,招标相关文件的获取方式、发售时间、地点。 6.3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宜少于10天。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可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期满后,投标申请人不足3家,则宣布招标失败。 7 资格登记和资格审查 7.1 资格登记 7.1.1 资格登记是确认施工企业实力,保护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按照本实施细则参与投标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均应在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7.1.2 资格登记只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其它性质的企业暂不受此项约束。 7.1.3 办理资格登记手续,应填写《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格登记备案表》,并携带以下资料(资料复印件应完整装订成册,封面署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印章)交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核对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取得的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人数及资格证书、以及优秀项目经理证书的复印件; (5)企业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分类总人数及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安全员取得的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来的财务审计报告、金融资信情况的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的主要业绩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励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9)ISO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0)省水利厅颁发的市场信用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12)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1.4 已在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理资格登记的施工企业,无需重新登记。如已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则应在资格预审前携带变更证件重新登记,并重新填写《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格登记备案表》。 7.2 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形式。 7.2.1 资格预审,招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分阶段发售,资格审查和开标评标分阶段进行。 资格后审,招标人资格审查内容包含在招标文件之内,资格审查在开标评标同一天(或连续时间)预先进行。 7.2.2 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投标(申请)人递交文件均应分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两个独立部分,并分开装订。 资格审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量化计分。资格审查评分带入评标阶段,并按照分值比例直接计入评标得分。 7.3 资格预审 7.3.1 招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7.3.1.1 招标人资格审查文件需在招标公告发布第3日之前网上发送到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查,3个工作日后交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印刷,文本加盖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印章后方可发售。 招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变更需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 7.3.1.2 招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发售时间自招标公告期满日起不宜少于5个工作日。 7.3.1.3 招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应该告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招标设计图纸、已审核的工程量清单; (2)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格式、内容; (3)投标申请人需对项目经理驻工地时间,施工质量,进度,不违法分包、转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材料真实性等事项须作出承诺; (4)资格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告知资格预审评分带入招标评标阶段,并按照分值比例直接计入评标得分; (5)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地点和截止时间; (6)告知投标申请人需按第7.3.2.3条规定提供审查资料;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应告知尚未进行资格登记的投标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前到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第7.1条的要求详细告知办理资格登记手续应携带的资料和需要填写的《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格登记备案表》内容。 7.3.2 资格审查内容、要求和规定 7.3.2.1 资格预审时间距离招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发售之日起,不宜少于7天。 7.3.2.2 资格预审内容由招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规定,一般视项目类型应有如下相关内容: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格登记的相关内容; (2)拟派出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的相应资格证书;项目经理、安全员取得的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优秀项目经理证书; (3)企业的同类工程业绩及证明文件。 (4)投标申请人对项目经理驻工地时间、施工质量、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材料真实性等问题的承诺; (5)其它招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内容。 7.3.2.3 对投标申请人提供审查资料的要求 (1)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且响应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公告; (2)投标申请人送达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同时,一般应携带原始证明资料。原始证明资料由投标委托人自己保管,且在专家审查时能随叫随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准时送达的,可携带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查盖章的《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格登记备案表》,其中涉及第(一)至(十三)项的内容,可视为原件。其他资料,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受截止时间后2小时内仍不能送达的,视为投标人申请无效。 7.3.2.4 资格审查专家小组 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专家小组负责。 资格审查专家小组由招标备案约定的人数组成,一般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从专家库抽取的资格审查专家,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抽取详见第11.2条的规定)。 7.3.2.5 资格审查程序: (1)查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投标申请人是否到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理资格登记,排除没有办理资格登记的投标申请人。 (2)统计投标申请人数量是否达到3家及以上。如果不足3家,则宣布招标失败。 (3)对投标申请人原始证明资料进行核审,排除不响应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公告的申请人。如果排除了不合格的申请人以后,剩余不足3家,则宣布招标失败。 (4)对符合审查标准的申请人进行评分。 (5)专家评分完毕后,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资格登记情况,与资格审查小组专家一起核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有明显偏差的评分进行纠正。 (6)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公布投标申请人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招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规定扣分。 (7)工作人员分标段汇总各投标申请人得分,并交资格审查专家小组签字认可。 7.3.2.6 资格审查选择投标人采取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1)合格制。凡符合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2)有限数量制。不宜少于7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参加资格预审评分的申请人数量在3家或以上、限额以下,以实际数量为准;如果录取的最后一名出现并列,且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没有特别规定的,则将并列的全部录取。 7.4 资格后审 7.4.1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全部列入招标文件,并按第8.2.1条规定报审。 7.4.2 资格后审的审查内容、程序、量分标准与资格预审相同。但是投标人原始证件、投标文件必须与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起在截止时间以前同时送达,否则视为投标申请无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同样需按照第7.1条规定,提前办理资格登记。 7.4.3 资格审查专家小组可与随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也可另行抽取。 7.4.4 资格后审同样可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参与开标评标。 8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8.1 鉴于资格审查阶段已完成了对投标人基本情况、相关承诺的量化计分,为简化程序,投标文件不再包含资格审查部分的内容,只需对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作详细交代。 投标文件原则上要求使用暗标形式(招标备案明确规定可不使用暗标的,以及经批准可邀请招标而没有经过资格预审评分的项目除外)。 8.2 招标文件 8.2.1 招标文件需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3日内网上发送到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后交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印刷,文本加盖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印章后方可发售。 招标文件变更需报请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 8.2.2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在资格预审完毕后次日即可发售。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部分内容)在招标公告期满后次日即可发售。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宜少于5个工作日。 8.2.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明确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采用资格后审的,按第7.3.1.3条规定明确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并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分开装订; (2)按8.3条规定,明确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采用暗标的,应告知暗标形式的相关要求; (3)对标底设置或报价限制以及报价得分计算作明确规定。对设置标底的,应将标底价附近+8%和-10%范围以内的投标报价作为进入计算评标价的依据,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此范围;对标底权重系数K值的确定范围只能是0—0.4范围内的0、0.1、0.15、0.2、0.25、0.3、0.35、0.4,共8个值; (4)明确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按第10.3.3条规定详述); (5)明确合同条款及格式。告知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作为招标投标文件,均视作合同内容; (6)招标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 (7)已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告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总价中标、单价结算”的原则; (8)对投标保函(保证金)作明确规定; (9)对中标公示、投诉及处理程序作明确规定(按12.3条规定详述); (10)对中标人承担费用和中标通知书作明确规定; (11)告知投标人投标文件接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8.3 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1)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2)按8.1条规定,使用暗标(第8.1条除外项目另按招标备案要求执行); (3)投标文件报价和修订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单价分析,否则评标时将视为无效报价。 9 标底设置或报价限制 9.1 项目法人可以设置标底,也可以采用最高限价。 9.2 项目法人如果设置标底的,须在开标前3天以内将标底计算成果送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查及结论遵循以下原则: (1)设置标底不得超过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概算价; (2)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对标底计算成果审查后,与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共同商议标底设置的范围; (3)标底设置范围:上、下限值的差约按平均值的5%控制; (4)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对最终确定的标底设置范围出具备案表,并在开标前1天发给项目法人; (5)项目法人需在备案的标底设置范围内设置标底。如果设置标底不在备案范围以内,开标时应将标底纠正为已备案标底设置范围的中间值。 9.3 项目法人设置最高限价的,须在招标文件发售前3天以内将最高限价计算成果送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与招标文件一并审查。 10 开标评标 10.1 开标评标时间距招标文件发售之日,不宜少于20天。 10.2 开标 10.2.1 开标程序: (1)宣布接受投标文件截止(如果截止时间内某标段不足3家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则宣布该标段招标失败); (2)宣布开标纪律(其中采取暗标形式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开标会场); (3)介绍参加开标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4)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5)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人员姓名; (6)监标人核实各投标人委托人身份; (7)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认可; (8)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9)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同时宣布备案的标底设置范围,确认标底是否有效(若标底无效,按第9.2条的规定当场确定新的标底); (10)投标人代表抽取标底权重系数K值; (11)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12)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3)开标结束。 10.2.2 开标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视为投标无效: (1)送达投标文件时间超过截止时间的; (2)截止接受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没有按要求密封的; (3)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经监标人核实不是投标人法人委托人,或投标人法人委托人在整个开标过程中不在会场而无法确认身份的; (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3 评标 10.3.1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评标会场。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1)监督人。必须是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已经有关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 (2)评标专家。按照招标备案约定的专家人数,项目法人单位具备中级职称的工程或经济方面的管理人员代表和从专家库抽取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抽取详见第11.2条的规定); (3)工作人员。必须是招标投标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委托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不得指派工作人员。 10.3.2 评标程序 (1)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初审。 (2)然后对通过符合性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3)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10.3.3 评分由3部分组成: (1)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分; (2)资格预审评分按分值比例直接计入的得分(由工作人员根据资格预审得分计算后直接提供); (3)投标报价得分(由工作人员根据计算结果直接提供)。 其中:第(1)部分专家评分表由专家签字认可;第(2)、(3)部分直接得分,由工作人员汇总成表,交监督人审查并签字认可。 工作人员在第(1)部分专家评分没有签字提交之前不得公布第(2)、(3)部分直接得分。 得分汇总由工作人员完成后交评标委员会审查并签字认可。 10.3.4 评标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视为废标: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与本工程无关; (2)几家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 (3)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单价明显偏差导致投标报价偏离10%以上; (4)最终作为评标依据的投标报价或修订报价,其工程量清单上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没有单价分析的; (5)提供有利于谋求得分的虚假资料; (6)应该设置暗标而没有遵照招标文件要求封装,或者有明显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可供辨别的痕迹的; (7)其它明显不响应招标文件的; (8)其它明显的围标串标抬标行为的。 10.3.5 视为废标的投标人报价不参与评标价计算。废标后,如果剩余投标人不足3家,即宣布投标失败。 11 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的抽取 11.1 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分5个子库: (1)A库:资格审查专家子库; (2)B库:水工及金结专业专家子库; (3)C库:机电及信息专业专家子库; (4)D库:农水及水保专业专家子库; (5)E库:造价专业专家子库。 11.2 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抽取办法 11.2.1 按照招标备案确定的人数和库别抽取专家。 11.2.2 如果招标内容涉及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5个子库以外的专业,可在招标投标中心的其他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 11.2.3 专家抽取时间距资格审查或开标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必须由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在出具专家备案表时注明原因),必须在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招标投标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应严格保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抽取专家,更不得点名确定专家。 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对随机抽取的专家进行备案,并出具备案表。 11.2.4 随机抽取的专家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的近亲属; (2)项目直接主管部门的人员; (3)在五年内与投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4)12个月内与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12 中标公示和中标备案 12.1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首先确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人。 12.2 招标人应在3天内确定拟中标人,并组织中标公示。公示位置一般应与招标公示位置一致(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公示期不宜少于5天。 12.3 如果评标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存在如下问题,招标人可依次确定第二名、第三名为拟中标人。 (1)投标报价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2)出现第12.1条的情况; (3)按第12.4条被投诉、检举,经调查的确存在问题。 如因上述原因,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均不能被确认为中标人,则宣布招标失败。 12.4 招标投标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单位投诉和个人检举。投标人对招标存有疑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事实明确或证据确凿的,必须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检举。投诉、检举及处置程序为: (1)投诉人或检举人(以下称“当事人”)首先向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递交投诉书(或检举信)。投标人的投诉书须单位盖章,法人签字;检举人的检举信不受此限制。 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对于反映问题属实的,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在5天内向当事人做出答复。 (2)如果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在权限范围以内不能做出答复;或者当事人对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答复不满意,可以在不撤诉的情况下,向招标投标中心及其监督机关,乃至司法或纪检机关反映。 12.5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向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递交中标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对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介绍; (2)确定的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工作报告》。 12.6 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应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同意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并出具备案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随后发布中标通知书。 (1)中标公示期内没有收到投诉和检举,或投诉和检举被投诉人、检举人撤销; (2)对中标人的投诉和检举经调查并不属实,或不影响中标人中标; (3)投诉和检举与中标人无关。 12.7 在全市范围内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的,市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委员会将拒绝中标备案。 13 其它事项 13.1 中标通知书发布后15日内,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13.2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按照第12.1条排名一、二、三名,在被确认为拟中标人后放弃中标的;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13.3 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重新招标。 (1)出现第6.3、7.3.2.5、10.2.1、10.3.5、12.3条中情况,致使招标失败的; (2)出现第12.4条中问题,经依法裁决需要重新招标的; (3)出现第12.7条中问题,市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委员会拒绝中标备案的, (4)按照招标备案规定超过招标时限而没有完成招标的。 13.4 对于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记不良行为记录。 (1)出现第10.3.4条中(2)、(5)、(8)目情况,性质恶劣的; (2)被举报有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 13.5 本实施细则即日起生效;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格登记备案表 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盖章) 企业 名称 办公地点 办公 电话 (一)营业执照 注册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截止时间 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二)资质等级证书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截止时间 资质等级 资质年检情况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代码编号 颁发单位 有效期截止时间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截止时间 (五)税务登记证 (六)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截止时间 证书编号 体系认证单位 有效期截止时间 (七)市场信用等级证书 (八)守合同重信用证书 (九)资信等级证书 省水利厅颁发证书编号 信用等级 发证单位 最近年度 信用等级 发证银行 有效期截止时间 (十)项目法人 (十一)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职务 省水利厅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 (十二) 省级以上 优质工程奖励证书 项目名称 承担施工任务内容 获奖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十三) 近三年 财务状况 审计报告 年份 审计单位 审计结论(资产和负债情况,利润) (十四)企业近三年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主要业绩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竣工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竣工时间 (十五)项目经理 主要项目 经理姓名 注册资格等级 注册证号 省水利厅颁发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优秀项目经理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项目经理总人数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三级项目经理 (十六)安全员 总人数 (十七)施工员 总人数 主要人员姓名 证书编号 省水利厅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主要人员姓名 证书编号 从事专业 (十八)造价员 总人数 (十九)质检员 总人数 (二十)材料员 总人数 主要人员姓名 证书编号 注册造价师证号 登记有限期至 主要人员姓名 证书编号 主要人员姓名 证书编号 (二十一)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记录文件号 发文单位 不良记录事由 处罚内容及起止时间 注:第(一)至(十三)项必须按照原件内容如实填齐;(十五)至(二十)项要求填满10人,不足10人的,需填齐所有人员 主题词:招标投标 实施细则 通知 随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9日印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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