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控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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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20-83631022 (广州) 010-88356027(北京); 联 系 人:詹先生、阮先生(广州) 刘小姐(北京)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咸阳市石头河供水工程净水厂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GXTC-0928063 2 招标人名称:咸阳中环制水有限公司 3 招标代理: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4 投标人资质: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4条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 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将需要澄清的问题在2009年7月1日16:30时(北京时间)前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书面形式递交或传真到招标代理机构传真020-83631022 并同时发送一份电子文件至yam00101@; 2)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自行准备现场踏勘以了解可能的交货现场及运输情况,招标人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 22 投标保证金: 1) 8万元人民币 ; 2)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的形式; 3) 投标保证金应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达到招标人的帐户,否则,其投标文件不被接受和评议; 4)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24 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25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另外提供电子文件2份(U盘或光盘)。 27 投标截止时间:2009年7月15日9:00时(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须于开标当日递交至开标地点。 30 开标时间:2009年7月15日9:0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咸阳市团结路口阳光假日酒店九楼会议室 32 评标方法:综合评价法 39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范围中规定的招标内容增加或减少10%。 如果您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有任何质疑或不满,欢迎拨打我公司联系电话,我们会及时、妥善处理您所遇到的问题(周一~周五:08:30~11:30、13:30~16:30)。 投诉联系电话:010-68315588-207 联系人:夏涓。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项目说明 1.1 项目概况: 净水厂厂址选择在咸阳市北郊,秦都变电站以北,312国道以西。净水厂工艺流程为加药混合——絮凝——沉淀——过滤——加氯消毒的常规工艺,并增加污泥处理设施。 1.2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1.3 招标范围:详见技术规格书 2. 定义及解释 2.1 货物:指所有的由投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设备和/或材料。 2.2 服务: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所带来的相应服务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服务。 2.3 招标人:指咸阳中环制水有限公司,即本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最终使用者,买方或业主。 2.4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卖方。 2.5 招标代理机构:本招标文件所指招标代理机构是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6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7 日期:指公历日。 2.8 包:是指招标中对有关货物的划分和归类。 2.9 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2.10 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2.11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记录,包括电报和传真发送。 3. 招标代理 3.1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咸阳中环制水有限公司委托,接受合格的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述的咸阳市石头河供水工程净水厂设备采购及其有关服务进行投标。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资格条件: 1)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标的 系统集成商,且五年内承担过两座15万吨以上(含15万吨)城市供水/污水项目,包括自控系统及相关设备供应、系统成套、安装、调试,其中之一正常运转一年以上。系统集成商应提供ISO质量体系认证。 2) 投标人须有与履行合同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 投标人如果不是投标主要设备的制造商则必须提供该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证明和制造商的授权书, (用户需求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设备制造商必须是生产同种设备的专业厂家,必须具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丰富的制造经验。投标时应该提交在三个以上场合成功运行一年以上的证明。设备制造商还必须提交ISO质量认证证明。上述资质和业绩是作为本工程设备制造商和投标商的基本条件。 4) 如国家对投标设备规定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出具经国内有关部门允许生产或使用的证明文件; 4.2 各包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3 各包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4.4 投标人不能拆分包投标,即不能够只投包中的一部分货物或肢解包,否则投标将将被拒绝。 5.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5.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相应的服务,其来源地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 6. 纪律与保密事项 6.1 凡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纪律,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6.2 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6.3 除投标人被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外,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标人联系。 6.4 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或对招标人的比较及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6.5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以不正当的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 6.6 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对文件进行保密,不得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如招标人有要求,开标后,投标人应归还招标文件中的保密文件和资料。 6.7 由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他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招标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完成后,应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招标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7. 投标人知悉 7.1 投标人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对所有影响本项目的事项,包括对任何与工地和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有关的特殊困难有了充分的了解。 8. 保证 8.1 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交给招标代理和招标人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和数据将导致投标人可能失去中标的资格。 9. 投标费用 9.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以及与进行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10. 招标文件构成 10.1 本次招标要求提供的货物、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合同书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部分 技术规格 第六部分 评标办法 10.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因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 11.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将问题在2009年7月1日16:30时(北京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传真:020-83631022) (并同时发送需要澄清的问题一份电子文件至yam00101@)。 11.2 投标人可在递交需澄清问题前自行进行现场踏勘,费用自理,招标人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 12. 招标文件的修改 12.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问题时,向投标人发送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1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和修改文件也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2.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2.4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发给的任何澄清和修改文件时,都应在收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 13. 招标语言及计量 13.1 招标文件的语言为中文。 13.2 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表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特别说明 14.1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的合同条款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主要条款,如有必须,将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增加、补充。 14.2 投标书的规格:统一为A4印刷本,纸质封面,左边竖向装订。 15. 投标语言及计量 15.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15.2 在投标文件中以及所有以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表示。 16. 投标文件的构成 16.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必须分别按第一册、第二册的内容分开编制,不按规定编制的投标文件有可能被废标。 第一册:商务文件 1)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要求编写。 第二册:技术文件 1)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2)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而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投标人参照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格式提供的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7. 投标函 17.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投标函以及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货物简介、来源地、数量及价格等内容。 18. 投标报价 18.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照投标报价表格式规定的填报内容进行报价。 18.2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内容报价: 1) 所供货物的价格(含税费); 2) 备品备件的价格(质保期内,报价原则同货物报价); 3) 专用工具(若有,报价原则同货物报价); 4) 投标人中标后为履行合同项下的服务所需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费用(如果有)。 5) 运保费(到工地现场) 6) 现场装卸、检验费 7) 安装费 8) 监造检验费 9) 设计联络费 10) 技术培训费 11) 质保期外能够向招标人提供备品备件及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费用(必须报价) 18.3 投标人根据上述投标人须知第18.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中标人18.2的分项报价为依据进行增减)。 18.4 本次的投标报价必须是固定价。投标价不是固定价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8.5 投标人报价时应将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招标货物的数量及技术规格、交货地点、运输情况等所有综合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分析。无论如何,一旦中标,该投标报价均被认为已包括所有需要提供的设备和服务的所有费用。 19. 投标货币 19.1 本次投标中,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只能用人民币报价。 20.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20.1 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是满足投标人须知第4条规定的合格投标人,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20.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 投标人必须具有健全稳定的组织机构; 2) 投标人应提供近5年(04-09)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同类或类似的供货业绩表; 3)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包括设计、生产和服务等)能力; 4) 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06-08)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 投标人在近3年(06-09)内没有违约和违法行为的声明; 6) 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副本、有关资质、重合同守信用证书、信用等级证书等)。 21.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21.1 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2 证明货物及相应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和实物,包括如下: 1) 所拟供货物的型号、规格说明; 2)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3) 所需的备品备件; 4) 货物的生产许可证书和/或质量认证证书和/或ccc认证/检验检测合格证书/技术性能参数等; 5) 投标人不能自己生产而需另行采购的货物的供货商的授权书。 22. 投标保证金 22.1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 2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2.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的形式提交,电汇时请汇至以下账号(电汇时请注明项目编号及包号): 帐户名:咸阳中环制水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行咸阳分行营业部 账 号:303841825948093001 22.4 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投标保证金以投标截止前到达招标人帐户为有效。 22.5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5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递交履约保证金后5日内日无息退还。 22.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中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22.7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对其投标报价错误的修正;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 23. 知识产权 23.1 投标人应保证其拥有货物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招标人在国内使用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 23.2 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知识产权和版税。 24. 投标有效期 24.1 投标文件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后的12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执行。 24.2 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5.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5.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提供的格式编制,按顺序排列,装订成第一册、第二册。投标人还须另外提交单独封装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电汇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两份(U盘或光盘)。 25.2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第一册、第二册的正本各一份和副本各五份,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第 册正本”或“第 册副本”,投标文件副本可以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印而成。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5.3 投标人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含第一、二册内容)两份(文件格式要求采用微软Office中文版组件制作),如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符时,以书面文件正本为准。 25.4 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人授权书”按规定附在投标文件中。 25.5 投标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用姓氏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25.6 招标文件中已明示在投标文件中需要盖章和/或签名之处,均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和/或盖章。 25.7 传真和电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6.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6.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套(内封套)中,且在封套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封套封装在一个外封套中。 26.2 内封套的密封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外封套密封处只加盖密封章(指仅刻有“密封”二字的印章),不能出现投标人公章或单位名称;如果投标人不按此规定密封、包装、盖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招标人/招标代理概不负责。 26.3 内封套均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 26.4 内外层封套上均应注明“咸阳市石头河供水工程净水厂设备采购(招标编号:GXTC-0928063)投标文件第16包”及“2009年7月15日9:00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6.5 如果内外封套未按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6.6 投标人的报价以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报价为准,但有书面修改/折扣申明的除外。 27. 投标截止日期 27.1 投标人应不得迟于北京时间2009年7月15日9:00时(北京时间)将投标文件第一、二册正本、所有副本、电子文件、投标保证金、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或法人代表证明原件、撤回/修改文件(如果有)一次性送达至开标地点。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任何文件概不接受。 27.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8. 迟交的投标文件 28.1 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刻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或任何补充文件。 29.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9.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的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否则视为没有撤回,信件邮戳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29.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9.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须知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30. 开标 30.1 开标时间:2009年7月15日9:00时(北京时间)。 30.2 开标地点:咸阳市团结路口阳光假日酒店九楼会议室 30.3 开标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和主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法人代表证明和/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30.4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5 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开标后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2)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3)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投标人在开标结束后确认开标无误后签字确认。 30.6 除了按照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迟到或撤回的投标文件将被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30.7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31. 评标委员会 31.1 本次招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31.2 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32. 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32.1 评标基本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32.2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价法。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期间,为方便对投标文件审核、评估和对比,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33.2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序。 3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审查,详见评标办法) 34.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中的“符合性评审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只有对“符合性评审表”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才能视为通过,才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的商务技术评审,否则将被淘汰。 34.2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效、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34.3 计算上的算术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错误: 1) 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和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2) 当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投标人报价如有漏项,则将其他投标人报价中该项价格中的最高价加进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投标人评标价的基础。投标人如经评定为中标候选人,其漏项的价格应自行承担,不得增加报价。若投标人的报价包含了招标范围之外的内容,则超出部分应予剔除。 4) 如投标人不接受按34.3中1)、2)、3)条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4.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合,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找外部的证据。 34.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足; 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 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有效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 5) 资格标准、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 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35. 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评审及价格评审(详见评标办法) 36. 确定中标候选人(详见评标办法) 37. 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7.1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7.2 招标人通过法定或规定的程序,有权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六、授予合同 38. 中标人的确定 38.1 招标人将根据招标文件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38.2 授标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他资料。 38.3 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候选人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做类似的审查。 38.4 如果中标候选人均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招标人有权重新招标。 38.5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价格性能比值最低的投标人。 38.6 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需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如发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情况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一经发现查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签订合同或执行合同的资格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并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代。 38.7 合同价将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经“投标人须知”第34.3条规定修正的投标报价(如有的话)较低者为基础,并可能依据本须知18.3进行调整。 39.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9.1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10%的幅度内对招标货物清单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或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货物规格的部分变动仅可引起相应规格货物的价格改变。 40. 中标通知书 40.1 在中标人最终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41. 签订合同 41.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派遣其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人签署合同,但最迟不得晚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 41.2 合同的组成基于以下部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和其他补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和其他补充文件、中标通知书。 42. 履约保证金 42.1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42.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42.1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3. 中标服务费 43.1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的金额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设备招标收费比例按差额定率累进法按中标价计算收取; 43.2 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一次性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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