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山东电力集团(2009)4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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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电力系统 调度 管理 规程 电力 集团 2009 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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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电 力 系 统 调 度 管 理 规 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二OO九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调度管理 3 第一节 调度管理任务 3 第二节 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4 第三节 调度汇报制度 6 第四节 调度应急管理 8 第三章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9 第四章 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11 第一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11 第二节 年度运行方式编制 11 第三节 月、日调度计划编制 12 第四节 特殊时期保电措施编制 13 第五章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14 第一节 检修计划管理 14 第二节 检修申请管理 14 第六章 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18 第一节 新建输变电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18 第二节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并网管理 19 第七章 系统频率调整及有功管理 23 第一节 发电出力管理 23 第二节 负荷管理 24 第三节 频率(联络线)调整 25 第四节 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调度管理 25 第八章 系统电压调整及无功管理 27 第一节 系统无功管理 27 第二节 系统电压调整 27 第三节 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调度管理 29 第九章 调度操作管理 31 第一节 操作一般原则 31 第二节 操作制度 34 第三节 基本操作规定 35 第十章 电力系统事故及异常处理 41 第一节 事故处理一般原则 41 第二节 频率异常处理 44 第三节 电压异常处理 46 第四节 主要设备事故处理 47 第五节 电网解、并列事故处理 54 第六节 系统振荡事故处理 54 第七节 通信、自动化系统异常时有关规定及事故处理 57 第十一章 机网协调管理 59 第十二章 继电保护调度管理 61 第十三章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64 第十四章 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 67 第十五章 调度通信系统管理 69 附录一 调度术语示例 71 附录二 省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 77 附录三 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功率 79 附录四 省调调度员职责及相关制度 80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遵照上级调度规程规定制定。 第3条 山东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4条 山东电力调度中心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的调度管理。 山东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县(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5条 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职能管理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6条 凡并入山东电力系统的各发电、供电(超高压公司)、用电单位,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调度管理。 第7条 山东电力系统各级调度机构值班人员,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运行人员(以下简称变电运行人员),发电厂值长(单元长、机组长)及电气运行人员统称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第8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电力调度中心。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一节 调度管理任务 第9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经济运行。 2、调整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充分发挥系统内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0条 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 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力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管理。 3、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指挥电网的频率、区域控制偏差(ACE)和电压调整;指挥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4、负责组织编制、执行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和月、日调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省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5、负责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6、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 7、负责新建机组的并网管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负责机组退出调度运行管理。 8、负责发电厂的机网协调管理。 9、负责调度系统的应急管理;负责编制黑启动方案,并组织黑启动试验。 10、负责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11、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12、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13、参与编制本网年、月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 14、行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第11条 下列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并取得《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 1、发电厂值长(单元长、机组长)、电气(集控)班长。 2、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站(队)长、值班员。 3、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第12条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所谓调度指令,是指上级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系统下级运行值班人员发布的必须强制执行的决定,包括值班调度员有权发布的一切正常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指令。 第13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调度关系上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省调值班调度员为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省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厂站值班员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当发生无故拒绝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受令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15条 各级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有规定者除外)。各级领导人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直接接受和执行指示时,应迅速报告调度机构负责人。 第16条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7条 网调调度设备状态改变前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网调管理设备,在操作前应征得网调许可,操作后应及时向网调汇报。网调和省调双重调度设备,双方均可操作,操作前后均要通知对方。 第18条 对于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地调在操作前应向省调申请,在省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省调汇报。 第19条 紧急需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地调负责操作的设备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20条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一。 第21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接令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者设备安全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22条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接到两级调度互相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应按上级调度指令执行,并向下级值班调度员说明。 第三节 调度汇报制度 第23条 各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内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重要操作、重大设备异常、恶劣天气情况等,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重大异常运行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4条 省调管辖及许可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须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规定向上级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25条 遇下述情况之一者,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1、300MW及以上机组故障跳闸。 2、统调发电厂全停。 3、电网解列成两部分或多部分。 4、大面积停电或极重要用户停电。 5、发生稳定破坏事故。 6、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7、重要设备严重损坏。 8、发电厂水淹厂房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 第26条 地调、发电厂管辖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1、重要发供电设备损坏或遭受较大的破坏、盗窃。 2、发生人身伤亡或对重要用户停电。 3、220kV变压器、线路非计划停运或故障跳闸。 4、220kV任一段母线故障跳闸。 5、电网损失负荷(包括事故甩负荷、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负荷和限电、事故拉路)。 6、地区电网发生功率振荡和异步振荡。 7、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误调度、误操作事故。 8、发电厂水淹厂房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 9、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天气突然变化。 第27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发电厂值长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有调度联系资格的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四节 调度应急管理 第28条 调度应急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迅速响应、分级负责、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29条 为了保证应急机制有效运转和应急预案有效执行,各级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30条 调度机构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编制相应工作预案,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启动和解除条件的判定、工作流程、人员到位要求、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调度机构的报告程序等。 第31条 调度机构应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有关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求。调度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相关厂站按照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32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发展变化情况编制并及时修订黑启动方案。黑启动方案包括研究方案、试验方案和调度操作方案。黑启动方案必须得到电网经营企业的批准,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33条 调度机构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修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典型事故处理预案。发电厂和变电站制定全厂(站)停电预案和保厂(站)用电方案并报所辖调度机构备案。 9 第三章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第三章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第34条 山东电力系统设备按照调度管辖划分为网调调度、省调管辖、地调管辖、县调管辖设备。 第35条 网调调度设备为跨省联络线及相关设备。网调与省调调度分界设备定为网调与省调双重调度设备。 第36条 省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山东电力系统内,除上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省调管辖设备: 1、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 2、主要发电厂的主要设备(500kV变压器、母线,单元接线的220kV升压变压器,接有600MW及以上单机的220kV母线,接有机组容量600MW及以上的重要220kV母线,无功补偿设备)。 3、装机容量超过10MW的并网风电场。 4、500kV变电站的主要设备(主变、母线、无功补偿设备)。 5、220kV变电站中存在稳定问题的220kV母线和出线6条及以上的重要220kV母线。 6、500kV线路,跨地区(供电区)的220kV线路。 7、省调管辖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有关的自动化、通信设备;机组涉网保护以及有关的调节控制系统。 省调管辖设备中,运行状态变化对华北主网或邻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继电保护配合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备,列为网调管理设备,山东电力系统内网调管理设备由网调规程确定。 省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代管。如:部分发电厂设备,风电场,部分跨地区的220kV线路。 第37条 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地区电网内非省调管辖的主要发、输、变电设备。 地调管辖设备中,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列为省调许可设备。 第38条 县调管辖设备原则在地区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中明确。 第39条 发电厂厂用电设备及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由各厂自行管理。 25 第四章 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第四章 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第一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40条 根据调度管辖范围,调度机构负责编制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月度调度计划、日调度计划、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 年度运行方式、月度调度计划、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须经相应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日调度计划由相应调度机构领导批准。 第41条 编制系统运行方式应遵循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1、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当电网发生N-1故障时,能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能迅速平息事故,避免事故范围扩大,最大限度保证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3、短路电流不超过开关的额定遮断电流。 4、具有足够的备用容量。 5、电能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42条 发电厂、地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与主网的正常结线相适应。发电厂的正常结线应保证发电厂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厂用电系统的可靠性。地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首先保证主网的安全。 第二节 年度运行方式编制 第43条 年度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上年度电网运行情况总结。 2、本年度新建及扩建设备投产计划。 3、本年度电网分月电力平衡分析(包括负荷预测,发电预测,外网受、售电计划),调峰能力分析。 4、本年度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 5、电网结构变化、短路分析及运行结线方式选择。 6、电网潮流计算分析。 7、电网稳定计算分析。 8、无功电压和网损管理分析。 9、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和低频、低压自动减负荷整定方案。 10、系统安全运行存在问题及措施。 第三节 月、日调度计划编制 第44条 月度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电力平衡方案。 2、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3、新设备投产计划。 4、重大检修方式下的电网分析及措施。 5、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第45条 日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全网、地区电网预计负荷和负荷限额。 2、批复的设备检修申请。 3、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4、发电厂及电网出力计划(每日负荷备用容量不小于最大发电负荷的3%,事故备用不小于本系统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上述备用容量应根据电网结构合理分布,调用应不受系统安全的限制)。 5、开停机方式安排,机组AGC投停计划。 6、检修方式出现薄弱环节的潮流分析、反事故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节 特殊时期保电措施编制 第46条 电网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应包括电网日调度计划(含前后各1日)的全部内容,并制定保电预案。 第五章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第五章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第一节 检修计划管理 第47条 电力系统内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设备年、月度检修应从设备健康状况出发,根据检修规程所规定的周期和时间进行,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 第48条 发电厂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省调报送下年度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省调根据电网负荷预测和电力平衡情况,对年度检修计划进行统筹安排,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下一年度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的规定,每台机组每年只安排一次A、B、C级计划检修,D级检修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在月度计划中安排。 电网输变电设备的年度计划检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49条 各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次月检修计划(包括新设备投产计划)报省调。省调批准后于月底前5天下达,属网调调度及管理的设备由网调批准。月度检修计划包括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的检修。 第50条 发电厂的省调许可设备,其检修计划由发电厂报所属地调,地调安排后报省调。 第二节 检修申请管理 第51条 设备检修或试验虽已有计划,有关单位仍需在开工前履行申请手续。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2时前向网调提出申请,省调在网调批复后通知有关单位。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按管辖范围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17时前批复申请并通知有关单位。 超高压、发电厂的检修工作,涉及省调、地调管辖设备停电的,应向相应地调提交检修申请,再由地调向省调提出申请。 节日检修(含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在节前3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节前1个工作日12时前批复。 第52条 对于网调调度设备的检修开工令,若网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完工后由受令单位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同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若网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申请单位下达开工令,完工后申请单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53条 网调管理设备、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的检修开工令,由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提申请的发电厂值长、地调值班调度员、超高压公司生产调度值班员,完工后由受令单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网调管理设备,在操作前须征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在开竣工后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汇报网调值班调度员。 第54条 地调管辖设备停电,需省调管辖设备配合停电、代用或需将负荷调其他地区电网供电时,也应按照第51条规定执行。 第55条 检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停电范围、检修性质、主要项目、检修时间、最高(低)出力、降出力数额及原因、紧急恢复备用时间以及对系统的要求(送电时是否需要核相、保护测方向)等。未履行申请及批准手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 地调代管、省调许可设备,地调在向省调提申请前要对地区电网进行分析,提出运行方式调整及需采取的措施,报省调审核、批准。 第56条 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检修工作到期不能竣工者,申请单位应按申请程序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延期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值班调度员转提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的延期申请。 输变电设备预计提前竣工的,应在竣工前3小时向省调汇报,延期申请应在批准竣工时间前3小时提出。机炉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提出。 第57条 网调调度、网调管理、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远动设备停用、试验、改变定值,影响发电厂出力的附属设备及公用系统检修、消缺等工作,也应按上述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58条 设备非计划停运,可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值班调度员转提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的非计划停运申请。 第59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临时检修项目: 1、8小时内可以完工,且对系统和用户无明显影响的检修。 2、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出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 第60条 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计算: 1、发电机组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达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转入备用时为止。设备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试验、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2、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并接地,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得到“××设备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所挂地线全部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现在可以送电”的汇报为止。申请时间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 第61条 省调管辖的输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须在作业前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说明带电作业时间、内容、有无要求,及对保护、通信、远动的影响,并得到同意,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如带电作业需持续多日时,应遵循“当日工作,当日结束”的原则。 第62条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检修、非计划停运及消缺)工作结束前一日12时前应向省调汇报,启动前应征得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六章 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六章 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一节 新建输变电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63条 调度机构应参与新建(含扩建或改建)输变电设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 第64条 对于需接入山东电力系统的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运营单位应在启动前3个月向省调上报新设备编号建议。省调在新设备启动前2个月明确调度名称、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电力电量计量点等。 省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见附录二。 第65条 对于网调调度、省调管辖及省调许可的新设备,运营单位应在启动前3个月向省调提供书面资料,同时提供有关电子文档。书面资料应包括: 1、一次系统结线图。 2、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 3、线路长度、导线规范、杆号、同杆并架情况等。 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及图纸(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装置说明书等)。 5、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 在向省调提供资料的同时,也应将有关资料报相关地调。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的资料报通信管理部门。 第66条 对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在启动前15天由运行单位书面向省调提出启动措施。其内容包括:启动日期、启动范围、接带负荷、对电网的要求等。 第67条 相关单位应在新设备启动前7个工作日,在专用调度管理系统维护新投产设备参数、母线联结方式等基础数据,并经省调审核。 第68条 省调应在新设备启动前5个工作日答复下列问题: 1、运行方式和主变分头位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2、省调调度员名单。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试)定值。 第69条 新设备启动申请应在启动前3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提前2个工作日17时前批复。 第70条 提交新设备启动申请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数据已维护正确并经调度机构审核确认。 2、调度自动化信息接入工作已经完成,调度电话、自动化设备及计量装置运行良好,通道畅通,实时信息满足调度运行的需要。 3、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措施已批准。 第71条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设备验收合格。 2、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 第72条 新设备投入运行必须核相。设备检修改造后,如需核相由运行单位在申请中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 第73条 地调管辖的220kV新设备,在向所属地调申请启动的同时,也需将设备规范、一次结线、主变分接头运行位置等主要资料报省调。 第二节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并网管理 第74条 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75条 发电厂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3个月,向省调提供书面资料和有关电子文档(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版本),提出一次设备编号建议。书面资料应包括: 1、一次系统结线图。 2、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抽水蓄能电站应包括水库资料)。 3、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及图纸资料(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装置说明书等)。 4、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 省调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2个月确定调度名称,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和设备命名编号。 第76条 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45天,以公文形式向省调提交机组启动试运申请书。省调应在收到机组启动试运申请书后15天内进行批复,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组名称和参数。 2、预计机组总启动日期、要求的机组启动调试期。 3、调试项目及措施、调试负责人或工作联系人等。 第77条 新建机组具备并网条件后,发电厂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15天提出并网条件验收申请。省调在收到并网条件验收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答复,验收工作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5个工作日完成。 第78条 发电厂应在机组启动前7个工作日,在专用调度管理系统维护新投产机组参数等基础数据,并经省调审核。 第79条 省调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5个工作日编制完成机组启动并网调度措施,下达启动调试方案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第80条 新建机组启动并网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建机组配套送出工程(一次和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已完成,具备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2、发电厂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等相关合同协议书。 3、取得质检部门签发的《机组整套启动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完成对相关问题的整改。 4、发电厂值长、单元长、电气班长取得上岗证书,名单已报调度机构。 5、现场规程、保厂用电措施和全厂停电应急预案等资料齐全,并报调度机构。 6、相关调度管理及应用系统安装完毕,并已接入调度机构。机组数据注册完毕。 7、新建机组调试大纲、电气试验方案、并网调试方案已报调度机构。 第81条 新建机组并网必备条件验收合格后,应在启动前3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启动申请,省调提前2个工作日17时前批复。 第82条 启动试运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与电网运行有关的试验须经调度机构批准,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为并网调试安排所需的运行方式。 第83条 启动试运机组进入和完成168(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发电厂值长均应及时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84条 新建机组移交生产前应完成以下调试试验项目: 1、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PSS试验。 2、发电机进相运行试验。 3、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试验。 4、发电机组AGC试验。 5、发电机甩负荷试验。 6、电网要求的其他试验。 第85条 新建机组完成满负荷试运后1个月内,应完成第84条规定的所有试验。试验完成后,电厂应及时向调度机构提供试验报告,经调度机构审核确认符合要求,机组方可移交生产。 第七章 系统频率调整及有功管理 第七章 系统频率调整及有功管理 第一节 发电出力管理 第86条 发电厂应按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出力。 第87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情况或上一级调度指令,有权修改各发电厂调度计划曲线。 第88条 发电厂向省调上报月度检修计划的同时,应说明各种运行方式下的最大连续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经省调批准执行。当出力变化时,应于前2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第89条 运行设备异常等原因使机组最大连续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发生临时变化时,发电厂值长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改变原因并提出申请。 第90条 省调对非灵活调度发电机组实行计划管理。 非灵活调度发电机组是指发电机组不在已经核定的最大、最小技术出力间灵活调整的,或者需连续运行而不能参与调峰的机组(新建机组并网调试期间、发电机组开停机过程除外)。 不超过30天的短期非灵活调度发电机组,发电厂每月15日前向省调报送次月计划申请书;超过30天的长期非灵活调度发电机组,发电厂提前3个月以公文形式报送计划申请书。 第91条 发电厂燃料供应不足时,应向省调提出降出力或停机申请,避免全厂低于最小运行方式或全厂停机。 第二节 负荷管理 第92条 各供电公司应做好本地区负荷预测工作,避免因实际用电负荷与预测负荷偏差较大而造成ACE(频率)越限、设备过负荷及低电压运行。 第93条 负荷预测分为年度负荷预测、月度负荷预测、日负荷预测、节日负荷预测。 地区年度负荷预测应包括每月最高、最低负荷,在每年10月底前报省调。月度负荷预测应在前1个月20日前报省调。日负荷预测曲线按96点进行编制,在前1个工作日的15时前报省调。 法定节假日3个工作日前上报地区负荷预测曲线,并可每日进行修改上报。节假日最高、最低负荷预测应在10天前报省调。 第94条 各供电公司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向省调上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调限电拉路序位”、“地调事故拉路序位”和“省调事故拉路序位”。省调应每年修订“省调事故拉路序位”,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95条 若发电出力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或因发输电设备计划检修造成地区电网供电能力不足,省调在进行电力平衡时,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分配地区用电限额,各地调按分配的负荷限额控制地区负荷。 第96条 电网实时运行过程中,因发输电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时,省调应向相关地调下达限电或事故拉路指令,明确拉路数额、范围及执行时间。地调按照限电拉路序位或事故拉路序位立即执行。 第三节 频率(联络线)调整 第97条 山东电网频率标准为50赫兹,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赫兹,正常情况下电网频率按50±0.1赫兹控制。 第98条 为监视电网频率,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室、发电厂控制室、变电监控中心、110kV及以上变电站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 第99条 电网频率及区域控制偏差(ACE)调整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发电厂值长、地调值班调度员对保证频率及ACE在规定范围,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负有共同责任。 第100条 联网运行方式下,山东电网按联络线功率及频率偏差(TBC)方式控制。当山东电网与华北主网解列时,由省调负责山东主网的调频工作,山东电网按定频率控制(CFC)方式控制。 第101条 负责ACE调整的机组由省调指定,正常情况下由投入AGC功能的机组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有条件的机组进行人工调整。当机组失去调整能力时,发电厂值长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02条 省调应严格执行跨省联络线送受电计划。由于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次日的联络线计划时,应于当日12时前向网调提出申请。 第四节 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调度管理 第103条 运行的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必须具备AGC功能,新投产1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必须具备AGC功能,并满足山东电网机网协调技术要求。 第104条 机组的AGC功能正常投停方式按省调通知执行,值班调度员有权根据电网需要临时调整。未经调度许可(紧急情况除外)不得擅自退出功能或修改控制参数。 第105条 发电厂因设备消缺等原因不能按规定投入AGC功能时,由发电厂值长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当AGC功能退出后,机组按调度计划出力曲线接带负荷。机组AGC功能因故紧急退出,发电厂值长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106条 机组AGC装置的检修试验工作均应履行检修申请手续。 第107条 发电厂应编写AGC现场运行规程,并上报省调备案。 第八章 系统电压调整及无功管理 第八章 系统电压调整及无功管理 第一节 系统无功管理 第108条 省调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负责220kV及以上电网电压与无功功率的运行控制及管理。 第109条 为保证电网电压质量,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发电厂、500kV变电站的500kV和220kV母线定为省调电压考核点。 第110条 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为省调电压监测点。 第111条 未列入省调电压考核点的发电厂、220kV变电站各级母线为地调电压监测点。 第112条 省、地调按调度管辖分工,根据电网负荷变化和调压需要对发电厂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测点编制和下达电压曲线。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测点允许变动范围应符合电压质量考核标准的要求。 第113条 凡与发、输、配电设备配套的无功补偿设备、调压装置、测量仪表等均应与相关设备同步投产。 第二节 系统电压调整 第114条 调整电压的原则: 1、调压方式:在电压允许偏差范围内,供电电压的调整使电网高峰负荷时的电压值高于电网低谷负荷时的电压值。 2、电网的无功调整应以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为原则,避免经长距离线路或多级变压器输送无功功率。 3、无功电源中的事故备用容量,应主要储备于运行的发电机、调相机和无功静止补偿装置中,以便在发生因无功不足,可能导致电压崩溃事故时,能快速增加无功出力,保持电网稳定运行。 第115条 500kV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发现500kV母线电压低于500kV或高于550kV,220kV母线电压低于220kV或高于242kV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网调确定的电压监测点,其运行电压范围依照网调规定执行。 第116条 220kV变电站220kV母线电压低于213.4kV或高于235.4kV时,变电站(或监控中心)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属调度值班调度员。 第117条 发电厂和具有无功调整能力的变电站应严格按照调度下达的电压曲线自行调整无功出力,合格调压范围为目标值电压的98%-102%。 1、无功高峰负荷期间,发电机无功要增到考核点电压达到目标电压值或按发电机P-Q曲线带满无功负荷为止。 2、无功低谷负荷期间,发电机无功要减到考核点电压降至目标电压值或功率因数提到0.98以上(或其他参数到极限)。 3、已执行上款规定但考核点电压仍高达目标电压值的102%及以上时,100MW以下容量发电机组功率因数要求达到1(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投运),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功率因数要求达到省调规定的进相深度。 4、发电厂可投切的低压电抗器组,由发电厂电气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母线电压和发电机功率因数按规定自行调整。 5、500kV变电站电容器组、低压电抗器组的投切,有载调压变分接头的调整,由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母线电压按规定自行调整,但操作前后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记录。 6、可单独投切的500kV高抗,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及电网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投停操作。 第118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要加强对所辖并网地方电厂和变电站无功、电压的监视、调整,保持变电站母线电压质量。通过采取调整机组无功出力、投退无功补偿设备等措施,保证220kV主变高压侧功率因数高峰时段不小于0.95,低谷时段不大于0.95。 如全部调压手段用完后,变电站母线电压质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协助调整。 第119条 变压器分头选择整定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管理。变压器运行电压一般不应高于运行分头额定电压的105%。 第120条 电压调整的主要方法: 1、改变发电机、调相机励磁,投、停电容器、电抗器。 2、改变变压器分头。 3、改变发电厂间及发电厂内部机组的负荷分配。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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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山东电力集团(2009)4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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