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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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人员进入场所必须登记:矿领导、机电处领导、机电设备检查人员、技术员、固定设备维修人员。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要求进入场所的,必须有矿和机电处领导陪同并进行登记。其他人员进入场所,必须有保卫部门签章的证件方可进入。 四、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的,每次进入场所不得超过10人。在交接班和处理事故时,不得进入参观学习。 五、要害场所的安装、检修的项目、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施工安全措施,必须经矿领导批准;检修人员必须佩带检修证。 六、要害场所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情况切实保护好现场,作好记录,及时汇报。如要及时抢修、抢救时,首先进行抢救,不得使事故漫延扩大。 七、要害场所不经批准,不得摄影、绘图、抄录技术数据。 八、值班人员必须保管好消防器材,不得任意挪用或丢失。 九、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让非工作人员入内;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其它物品带入。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目标:减少轻伤事故发生,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和非人身事故的发生。 2、责任: (1)矿长是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工作负责。 (2)总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3)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4)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 (5)各队正副队长、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6)当班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及其它特殊工种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现场管理责任。 (7)职工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3、要求: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严禁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努力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严禁违章指挥。 (3)各部门负责人、各队队长要按时参加有关的安全生产会议、了解安全生产动态,负责执行会议所做出的决定和意见,分口把关,认真落实。 (4)发生伤亡事故时,有关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工作。 (5)每月组织三次由矿长牵头,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以及生产、安全、调度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大检查,并召开安全会议,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做好记录。 (6)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井下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必须认真检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或汇报。 (8)各队必须建立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组织员工学习安全法规和技术知识。分析事故案例,提高工人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工作水平。 (9)新招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入井。 (10)积极输送职工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11)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及处理方案,并尽快实施。 (12)坚持每个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一份作业规程,每一掘进工作面有一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现场条件的变化,及时对规程、措施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安全费用的提取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安全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账、专人管理,一律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3、安全费用的使用: (1)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宣传和安全活动; (2)奖励在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3)购置安全方面的设备、资料; (4)奖励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5)涉及安全工作方面有关的费用支出。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安全质量标准化要切实体现出“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强制性的制度建设,纳入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 2、必须达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3、各项工作在开工前要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完善程度,做好施工前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检查,把可能产生不合格工程质量的隐患消灭在施工之前。 4、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和记录,明确责任者。 5、严格按设计文件,作业规程,质量标准施工,每班副队长要认真督促检查。 6、生产技术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进行验收工作,对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重新返工,不得计算工程量。 7、要保证器材的质量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 8、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定期检查、验收,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要给予奖励。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特殊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操作,管理人员具备安全工作资格,新招职工懂得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结合实际拟定此制度。 1、从事矿井井下、地面工作的每一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地面工种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井下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包括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 2、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与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3、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操作。 4、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严格管理。 七、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1、安全隐患治理、排查和报告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并牵头。 2、每月分上、中、下旬组织安全、生技、机电、调度室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各队队长对矿井内的采掘工作面顶板、支护,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主要运输大巷、车场、机电硐室的安全、工程质量、电气设备进行安全大检查。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作好详细记录。并以定人、定隐患、定时间、定要求的形式进行整改,并定期对整改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4、对存在隐患的工作地点必须指定期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督促整改,在隐患未消除以前,任何人不得安排从事其它作业,否则,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加以举报。 5、每次安全检查后必须组织一次检查汇报会,由各检查人员把检查出的问题在会上作通报,存在隐患的生产和施工区队必须严格按整改要求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6、每月开展三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每季度按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汇报所分管的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每月组织三次由矿长牵头、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及生技、安全、机电、调度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大检查。 3、搞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当班负责人现场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要做到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4、安全员必须做到现场监督,及时制止“三违”现象,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到先处理、后生产,并向调度室汇报。 5、对当班未处理完的安全隐患,安全员必须做到对下一班安全员现场交待清楚。 6、对安排的安全工作,要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办或虚假乱报者要从重处罚。 7、现场发现问题,对及时处理或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现安全隐患不汇报和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矿井每个作业点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由生产技术科编制,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科室、区队负责审阅、审批后,方可贯彻落实。 2、未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不得组织传达、贯彻和学习。 3、经审批后的安全措施必须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每个作业人员必须签字。 4、没有学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的职工,一律不准入井作业。 5、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要根据作业点现场条件的变化,及时对措施和规程进行修改和补充。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管理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管好库存物资。 2、必须做到“两齐”、“三清”、“四一致”、“四定位”、“五五化”。 “两齐”:库房整齐、摆放整齐。 “三清”:型号规格清、质量清、用途清。 “四一致”:帐、片卡 、 物、资金一致。 “四定位”:不上架物资,要堆码排列整齐、标牌齐全,记号明显、上盖下垫。 “五五化”:各种物资根据现有库存条件,按五五化要求, 成行、成方、成包堆放。 十一、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制度 1、井下防爆检查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完好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并持证上岗。 2、防爆检查员应遵守各种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检查范围:井下高低压电力电缆;通讯线、瓦斯监控线及信号线;五小电器;各类高低压开关、电机、瓦斯监控设备等。 4、每日必须对井下电器设备进行100%的防爆检查,严禁脱检或漏检,在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时必须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5、所有入井的电器设备必须经过严格检查,凡是无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MA准用证的,或失去防爆性能的,一律不允许入井安装使用。 6、继电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装置,各种熔丝、熔片值选择不合理的,或用铜丝、铁丝等代替的,通知有关人员,重新测试调整或更换。 7、防爆检查员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主管人员江报,并填写检查报告单,送交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8、以上条款望各防爆检查员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应按相关的处理条款给予处罚。 十二、通风管理制度 1、经常检查矿井主要通风机工况点是否保持在最佳区域内运行,达不到要求时,技术人员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调查、分析、研究,提出调整工况点的技术方案,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标准规定。 2、每季度全面测定一次矿井通风巷道的通风阻力。分析矿井通风阻力分布状况。有针对性的加强巷道维修,降低通风阻力。 3、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网络现状分析;根据矿井生产需要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矿井设计中要减少角联巷道,严禁出现串联通风。 5、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风量计算。 6、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必须有措施。 十三、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瓦斯巡查人员必须每天对井所有工作面、巷道、密闭前进行一次巡回检查,瓦斯检查情况必须记入瓦斯手册,填写现场瓦斯牌板。 3、瓦斯检查员每班对工作面的瓦斯检查不少于三次,同时坚持“一炮三检”,做到勤检、多检,瓦斯检查的数据必须记入瓦斯牌板、瓦斯班报手册、瓦斯日报表。 4、有作业的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5、机电硐室、井下炸药库、采空区密闭墙、盲巷及临时密闭地点、总回风巷、无人作业地点以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6、瓦斯员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每班至少向区调度汇报一次,如检查时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调度汇报,请求解决办法,遇紧急情况时,瓦斯员除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7、加强对瓦斯员的思想和责任心教育,瓦斯员一律不准离岗;瓦斯超限或积聚未处理完;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局部通风机无故停转,未查明原因,未进行处理;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且未查清情况进行处理的;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好的。必须等到处理完毕或接班人员到现场方可撤离现场。 8、专职瓦斯员必须在工作地点进行交接班,交班时,必须对本班情况和下班需注意的问题交待清楚,并由接班人核实后亲自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9、通风科、队长每天必须及时填写通风瓦斯日报表,并检查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 十四、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由于采掘安排或临时停电、停风等其它原因造成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排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2、在排瓦斯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3、在排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规定瓦斯排放的地点、时间、方法、排瓦斯的回风线路中断电撤人的范围以及瓦斯排放的现场负责人。 4、在有可能进入排瓦斯回风线路的入口处,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和明显的警标或专人设岗。 5、排放瓦斯时,必须在确认瓦斯排放回风系统中的所有人员已撤离,电源已全部切断(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已设置栅栏、警标、停电牌等准备工作完毕后,方可开始进行排瓦斯工作。 6、排放瓦斯时,严禁“大处理”或“一风吹”,确保排出的瓦斯浓度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 7、当班临时停风地点且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当巷道风流中瓦斯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由当班瓦斯员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之间,且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排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 8、当排放瓦斯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 9、排放瓦斯结束后,指定专人拆除栅栏、警标、停电牌、撤回警戒人员,通知现场生产单位负责人恢复工作,并向调度室汇报,升井后填写详细瓦斯排放记录。 十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贯通前,根据生产及地测部门的通知,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标明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涌出量等。 3、贯通时通风队必须派通风技术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贯通后要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量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检查风流和瓦斯变化,符合《规程》有关规定时,方可恢复工作。 4、贯通前必须保持两个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无瓦斯积聚。两工作面贯通相距20m(综掘工作面50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如放炮作业,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风流和瓦斯情况。如瓦斯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两工作面CH4浓度均在1%以下方可进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两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栏或设专人警戒。 5、瓦斯员必须坚持对放炮前后洒水防尘对监督工作和加强通风瓦斯的检查工作,如有异常应立即处理。 6、贯通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数据汇总记录备用。 十六、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专职防灭火机构。每天负责对矿井范围内的采掘工作面、采空区封闭地点进行循环分区域检查,对查出的结果按规定要求汇报,重点问题必须及时反馈。 2、对矿井各个区域要及时增设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坚持管路检查制度。 3、矿井的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应设消防材料库,防患于未然。 4、供电硐室,炸药库,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灭火器,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5、对于防火重点部位的气体成份要定期取样分析。及时封闭采空区。 十七、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对井下产生煤尘的地点和巷道都设置防尘供水管路,安装喷雾洒水设施。 2、有专职防尘人员负责采掘工作面的防尘管理,安装供水管路。由采掘单位安排人力进行洒水防尘,测尘人员负责检查验收。 3、对总回风巷、运输大巷、采面运输巷、各转载点安装防尘装置,有专人定期进行冲刷,做到无积尘。 4、粉尘化验室设置专职测尘员和粉尘化验员,每月2个循环定期测定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粉尘浓度,建立各种台账,保证记录齐全。 5、每年要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尘肺病检查。 十八、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职业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认真研究本单位可能出现的职业危害,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方案。 4、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切实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办实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坚持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评价。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现场管理,将预防措施落实到位。职业危害应加强监控,强化管理。 十九、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单位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从业人员各自的职责,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事故应急救援内容中必须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及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发到每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使广大职工了解事故应急救援方法。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煤矿一旦发生事故,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救援方案,立即开展各项工作。 二十、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切实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特制定本制度。 1、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实行半年、年终挂钩制度,每半年、年终考核一次,奖罚兑现。 2、掘进队实行月考核,当月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轻伤休工日不超标,按当月计件单价的15%为基础加奖,反之则扣罚计件单价的15%。半年、年终按公司奖罚规定另行考核。 3、井下辅助区队实行月考核,当月不得发生重伤事故,如有发生取消与掘进队计件单价为基数的12%加奖额。半年、年终按公司奖罚规定另行考核。当月发生的轻伤休工日不得超过本队总出勤的煤2%,如突破扣月与掘进挂钩考核结算工资额的2%,以此类推。 4、掘进队队长、副队长: (1)当月不发生重伤或以上事故,轻伤休工日不超标,按当月计件单价15%为基数加奖,反之则扣罚计件单价15%。 (2)轻伤休工日控制指标:按当月发生人次休工日累计,不得突破当月该工作面总出勤2%,一旦突破,加奖比例下浮2%,以此类推。 5、井下辅助区队: 当月发生轻重伤事故,按当月发生的轻重伤事故不得超出总出勤的2%,以此类推。 二十一、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 清点制度 1、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上班时间到调度室报到、记班。 2、入井前必须经井口检身员负责进行检身。 3、上班之前一定要休息好,严禁下井前喝酒,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4、入井前必须穿好工作服和胶鞋、佩戴安全帽、携带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准下井。 5、每个入井人员,必须首先自觉接受值班人员检查,任何人不得刁难。 6、井口值班人员(调度室、矿灯房),以及各队队长、班长,必须准确掌握当班实际出勤人数,调度室必须作好出入井人员登计,充电房每次接班两小时后有人未出井,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查明原因。 7、外来人员禁止入井,如因工作或学习需要,必须由有关部门人员带领、方能入井。 8、新招下井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才准入井作业。 二十二、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1、每天每个班次必须有一名煤矿企业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井下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 2、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协助当班区队长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 3、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4、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当井下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 6、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下一班接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注意事项,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7、当班带班人员出井后,要将入井、升井时间、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以备查。 8、下井带班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时必须找人带班。 9、对带班人员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二十三、各工种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黔煤安监一字[2004]135号文件精神,分别制定各工种安全岗位操作规程。 2、各工种安全岗位操作规程必须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3、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 4、明确违反各工种岗位操作程序和标示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5、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要存档管理,每季组织操作规程的培训,每半年做好应知应会知识培训。每次培训后要进行考试、并将考试结果存档。 二十四、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度本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上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2、举报的违法违纪范围:(1)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2)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生产的。(3)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4)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纪行为的。(6)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行为的。 3、举报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4、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行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于10000元的奖励。 6、属于矿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方面的举报,由安全科调查属实后,按给予处罚人员处罚金额的50﹪奖励举报人。 二十五、爆破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1、爆破材料库存放爆破材料时,各种雷管的架子必须放在货架上,其它爆破材料的箱子应放在垫木上。 2、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 3、雷管箱距上层货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0cm ,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4、货架(堆)隔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5、库区专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入库内。 6、爆破材料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要进行逐箱检查包装情况,并对爆破材料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 (2)应建立爆破材料收发流水账,三联式领料单和领退制度,定期核时账目,做到帐、卡、物相符。 (3)变质和性能不强的爆破材料,不得发放使用。 (4)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规定期限的先后使用。 二十六、爆破材料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1、除本库工作人员和执勤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入内,发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在专门的发放间进行,若有人参观或检查时,经由单位负责人带领,并建立登记手续,否则,出现问题,要追究当班值班人员的责任。 2、发放炸药、雷管时,发放人员必须凭放炮员IC卡才能领取,否则,无IC卡一律不准发药。 3、必须严格火工品的入库验收登记手续。 4、炸药、雷管库必须有符合防火、防爆、防雷电、防毒、防盗的措施规定。 5、炸药、雷管要严格分开存放,严禁合库存放。 6、严禁携带烟火、电筒、矿灯、手机等入库。在库场内施工严禁使用电、气焊。 7、库房的贮存量,堆放方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二十七、库管员岗位责任制 1、库管员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严禁会客,睡觉,更不准喝酒。 2、凡无IC卡领药者库管员一律不发给炸药、雷管。 3、库管员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须在现场进行,交班人应把当班情况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做好交接班记录并登记签字。 (2)交接班内容必须按领退制度执行。 (3)接班人不到、交班人不准离开工作岗位,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处理。 (4)库管员的炸药、雷管每次进库贮存、领退,必须建立帐、卡。做好原始记录,对库存炸药、雷管,库管员要经常检查清点,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相符,若发现不符,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4、经常保持库内外的卫生整洁,做到每天清扫,保证库场视线清楚,严禁在库场堆放杂物。 二十八、井下爆破材料运输安全规定制度 1、放炮员从炸药库领到炸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木箱子内,运送中不得井口和井底车场,以及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2、使用绞车运送炸药时,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信号工,绞车运行速度不得大于1米/秒。 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禁止运送炸药、雷管。 4、炸药、雷管送到工作地点后,应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炸药、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乱放,严禁用刮板,皮带运输机运送炸药、雷管。 6、运送炸药、雷管时,同一列车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都必须用三个空车隔开,运送炸药的列车,除放炮员、跟车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乘车。 二十九、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1、炸药、雷管箱应完好无损,加锁,背带牢固,否则、库管员拒绝发放炸药、雷管。 2、炸药、雷管领退,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放炮员凭证向炸药库领取当班使用的炸药、雷管。放炮员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数量,当班班长、安全员必须现场核实清楚,并在放炮员手册上签字,否则,放炮员按丢失炸药、雷管论处,当班班长、安全员按失职论处。 3、放炮员放完炮下班前,必须及时把剩余的炸药、雷管退回炸药库,由炸药库值班人员负责清点,炸药、雷管使用数量与退还数量必须相符。否则,应及时追查处理。 4、不准将剩余炸药、雷管带回更衣室及其他地点或埋藏在井下巷道内,也不准随意转交下一班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调剂使用时,应电话告知炸药库备案,下班后一并结清账目。 5、发放雷管时,未导通检查和编号的雷管,不准发出使用。 6、超过使用保质期的炸药、每月检查一次,对炸药数量发生怀疑,不管保存期多久,不准出库,等待处理。 7、使用单位要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火工品需要量,库管员才准发放。 三十、炸药、雷管销毁制度 1、炸药因储藏时间过久或储藏条件不好而变质,经过检验确实认为炸药质量不好,不能继续使用时,必须销毁。 2、装配引药时,没有爆炸的炸药、雷管,必须收集起来加以销毁。 3、销毁炸药、雷管时,必须由公司公安部门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会同公司公安部门进行销毁。 4、销毁炸药雷管时,必须选择适当的销毁方法和销毁地点。 5、销毁炸药、雷管时,必须填写报告,注明销毁的数量和种类,销毁方法、地点和原因,报告中要有安全措施,销毁后要作好详细记录。 三十一、放炮员岗位责任制度 1、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证。实行专职放炮。放炮员必须按照每一个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放炮,不得任意加大装药量进行放炮。 2、放炮员不准替非放炮员在炸药库领药。运送炸药雷管时,不准托人携带。装药、连线、放炮除放炮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插手。 3、放炮员必须在顶板完好,离开机械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地方按炮眼数装“引药”,放炮结束后,剩余的“引药”必须把雷管取出,不准将“引药”放入箱内和存放在炸药库。 4、剩余的炸药、雷管不准埋在井下,下班时应及时交回炸药库。严禁带进更衣室和其他公共场所。 5、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必须在通向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设置岗哨,发出放炮信号后方可放炮,否则,不准放炮。 6、凡不符合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严禁打眼,装药放炮。 三十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调度室每天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实行24小时值班,并配备一名科(队)干部作副值班。调度值班的领导干部全权负责指挥当日的生产和安全工作。主要任务是: 1、全面负责当天生产调度指挥,做到全面、安全地完成当天生产任务。 2、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指示值班调度员组织有关部门派人处理,必要时要亲临现场指挥,以保证正常生产。 3、要综合分析当天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安排好第二天工作及安全生产事项。同时值班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好班前安全讲话,落实作业计划或主持召开临时性的安全生产调度会议。 4、对上级领导下达的工作和生产指标要及时阅办,并组织值班调度员迅速准确下达到有关部门及各区队,或交由有关的部门办理,对贯彻落实情况要认真检查。对基层请求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 三十三、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制度 1、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即每周星期二下午14:10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的单位和个人:矿级领导、采煤队、掘进队、机电科(队)、通风科(队)长、运输队、防突队及不在班上的正副队长;调度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矿办室、劳资办、财务办、土建办、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工程技术人员。 3、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由生产副矿长主持。会议首先由调度室主任通报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会上各部门、区队要对上一周所分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急需解决的有关问题。 5、各部门、区队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调度会上的要求和安排的各项工作,相互支持配合,完成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6、安全生产调度会由调度室负责考核,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因公外出除外),无故不参加调度会的,二级班子以下人员缺一次扣款20元,矿领导缺一次扣款40元,以此类推。 三十四、井口班前安全讲话制度 1、每班入井职工,在下井前必须在井口接受班前安全讲话。 2、安全讲话内容: 1)传达各级领导对本班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 2)本班在安全方面应该注意的事项; 3)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总结上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质量问题及改进方法,对上班出现的好人好事和违法违纪人员进行表扬和批评。 4)班前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向职工讲清讲透,不留死角。 3、安全讲话由每班跟班副队长、当日值班领导和下井带班人员进行宣讲。 4、班前会考核由当班副队长负责,各队安全讲话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公司安全办、调度室每月进行检查、考核。 5、当日值班领导和下井带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的扣一天带班津贴的50%,以此类推。 6、当班所有工人必须参加班前会,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的视为未出勤,不予安排井下工作。 三十五、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充电,收发和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罩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仪器完好情况,如发现零点或欠压等,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并作好发放和维修记录。 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调校人员必须是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调校使用的仪器和气样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3、对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前,必须对仪器进行认真全面检查,并能对仪器进行调试、校正。 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使用率在85%以上。 三十六、矿井甲烷监控系统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矿井瓦斯监控设备(仪器)的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操作。 2、瓦斯监控设备(仪器)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3、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4、监控人员每天要入井巡回检查设备(仪器)及电缆是否完好及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大的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5、对有故障的设备必须及时维修和校正,完成率在90%以上。 三十七、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光学甲烷检测仪集中管理,专人发放使用,仪器的外观要完好、光谱要清晰,吸收管内的钠石灰、硅胶或氯化钙和气密性等符合有关规定,方能发放使用,否则,严禁发放使用。 2、瓦斯检查员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甲烷检测仪有故障,必须及时汇报、更换。 3、每月必须由维修人员或队长对甲烷检测仪逐台检查,并记录,对有故障仪器及时维修和校正。 4、光学甲烷检测仪应有1—2台备用,原则上仪器完好率应在100%。 5、其它安全仪表: (1)机械式风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半年送局通风处校正,当使用和受碰撞时,要及时送局通风处校正。 (2)风速传感器每旬调校1次。 三十八、“一通三防”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1、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也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重点抓实、抓好,要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人、物、财。对“一通三防”急需的设备、仪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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