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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印发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3446985
  • 上传时间: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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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财政局 农业局 印发 农业贷款 担保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地方 规范性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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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印发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农业局 2015年10月8日 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切实解决农业企业生产资金短缺、贷款担保困难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贷款担保,是指由广州市财政设立农业贷款担保资金,通过担保机构按本办法以保证的方式为本市农业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农业贷款担保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担保资金额度、期限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 担保资金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人民币,由担保机构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封闭式管理,单独核算,利息计入担保资金。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资金规模可适当调整。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实有担保资金的5倍。 第五条 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 第六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本市农业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发生的贷款本金净损失中,应由政府分担的支出; (二)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其中应由担保资金分担的代偿金额; (三)用于支付开展本市农业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产生的担保费差额补贴、贷后管理手续费和追偿手续费; (四)担保机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审计费用; (五)其他经批准的相关支出。 第七条 为确保担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留存少量流动资金外,担保机构可以结合申报项目贷款担保期限明确定期存款的比例进行存储。 第三章 担保贷款用途与担保对象 第八条 担保贷款的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九条 担保资金担保对象的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企业),经营国家规定特殊业务的农业企业,还须持有相关的许可证或通过审批。 第十条 申请提供农业贷款担保的农业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符合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及对农民增产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 (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建立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四)无逾期还款及拖欠工程款、工人和农户报酬等不良纪录; (五)具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且按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六)能提供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等。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履行政策性担保的责任,扩大贷款担保业务惠及面,按照行业风险控制措施选择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对单个农业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和担保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加强与放贷银行的协调、合作,做好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核定担保费差额补贴、贷后管理手续费和追偿手续费、由政府分担的担保净损失及补足事项; (三)指导农业贷款担保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市农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担保机构通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情况; (二)负责核查担保费差额补贴、贷后管理手续费和追偿手续费、由政府分担的担保净损失及补足事项; (三)负责农业贷款担保项目绩效评价; (四)协助市财政局对担保资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核查和确定贷款担保项目,具体包括申请项目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通过核查的贷款项目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提出担保业务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核实担保费差额补贴、贷后管理手续费和追偿手续费,以及贷款本金净损失等; (三)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办理贷款担保项目手续; (四)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保后跟踪工作; (五)负责监管担保资金的担保责任余额; (六)负责办理担保资金代偿、债务追索事项; (七)负责担保资金收付、会计核算、保值增值、账户管理工作; (八)办理担保资金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放贷银行主要职责 (一)负责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 (二)对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及协助担保机构进行债务追索、保后跟踪等。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农业贷款担保业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担保机构或放贷银行受理申请企业提交的《担保申请书》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担保机构在一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资信评估与担保初审; (三)担保机构对核查通过的申请企业向放贷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放贷银行在收齐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完成贷款审核; (四)担保机构分别与获准贷款的申请企业及放贷银行签订相关保证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关手续。在资料齐全和取得他项权证的情况下,由放贷银行办理放贷手续。 第十九条 被担保农业企业再次要求贷款担保的,要坚持先还后贷的原则,对前期贷款资金使用效果好、信誉程度高的续贷农业企业,担保机构可简化核查评估手续。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要将上季度发生放贷企业名单、担保贷款额、贷款时效、放贷银行、实际贷款利率等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放贷银行省(市)级分行指定相关承办网点,并与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同时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第六章 担保费及手续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企业按担保项目年费率1.2%(月费率1‰)的标准,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贷款金额×担保时间(月)×月费率(1‰)。 第二十二条 对于农业贷款担保发生的担保费与按照市场担保费率计算得出的应得担保费之间的差额收益,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担保费率存在的差额为标准,由市本级财政向担保机构进行补贴。计算公式:担保费差额补贴=贷款金额×担保时间(月)×补贴差额月费率。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企业按期还款的,按照还款金额给予担保机构1%、放贷银行0.5%的贷后管理手续费;被担保企业逾期还款的,按照追回贷款金额给予担保机构1%、放贷银行0.5%的追偿手续费。 对担保机构或放贷银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并完成放贷工作的,在计算年度贷后管理手续费时,该部分贷款金额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条 担保费差额补贴、贷后管理手续费及追偿手续费,经放贷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实后,由担保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每半年一次向市农业局提交书面申请及审计报告。经市农业局会市财政局核定同意后,按程序在担保资金中支付,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七章 风险管理及代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发现被担保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发现被担保企业恶意逃避偿还贷款行为的,应及时协同放贷银行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放贷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或经宣布提前到期而未依时归还的农业贷款担保项目,在逾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担保企业发出逾期还款催还通知书并抄送担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获知约定企业还款出现逾期时,应积极做好逾期还款追收工作,并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逾期还款在限期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仍无力归还的,放贷银行可依合同约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担保机构申请代偿。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收到放贷银行的《代偿通知书》后,对符合代偿条件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按政府担保资金代偿30%,担保机构自有资金代偿60%的比例,向放贷银行代为清偿债务本金。 担保机构可与放贷银行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免除担保责任的具体情形或条件,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机构代偿后应会同放贷银行积极履行代位追偿权,向被担保企业追偿。 追回(或部分追回)款项先归还银行正常利息(不含罚息),再按照3:6:1比例分配给政府担保资金专户、担保机构和放贷银行。 第三十条 已由担保机构代偿的农业贷款担保项目,被担保企业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贷款担保发生损失: (一)被担保企业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其他方因破产且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分配后,仍无法收回债权的;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超过两年或终止执行的;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认定为贷款担保发生损失的其他情形。 担保项款本金净损失生损失的,由权,向被担保企业追偿。第三十一条 农业贷款担保项目发生损失,由政府、担保机构和放贷银行,按照 3:6:1的比例分担贷款损失风险。即贷款本金发生的净损失,由政府分担30%、担保机构分担 60%、放贷银行分担 10%。其中政府分担部分,以担保资金余额为上限,对已分担损失的担保项目应账销案存。担保机构和放贷银行的损失核销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放贷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负责核定贷款本金发生的净损失,由担保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净损失情况进行审计,每半年一次向市农业局提交贷款担保净损失确认申请及审计报告,报市农业局会市财政局核定确认应由政府分担的贷款担保本金净损失。 对于农业贷款担保本金发生净损失,每年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需补充的农业贷款担保本金金额,由市财政局按程序予以补足。 第三十三条 当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总代偿率(总代偿率=累计代偿金额余额/农业贷款担保本金余额)达到20%时,担保机构应暂停受理新的担保业务,并与放贷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三十四条 放贷银行与担保机构应积极履行贷后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放贷银行与担保机构在贷后管理中有过失的,担保资金对该笔贷款损失不予分担。贷后管理的过失包括放贷银行或担保机构未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贷后检查、知道或应该知道贷款出现风险而未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未采取有效资产保全措施等。 对担保机构、放贷银行、被担保企业在贷款担保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5年内取消其申请本市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担保机构每年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担保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分别报送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来源: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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