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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00修订)【2000-12-30】.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3439733
  • 上传时间: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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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12-30 青岛市 劳动合同 管理 规定 2000 修订 12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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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   (十一)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   原系固定职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者工龄满20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协商签订。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下列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本单位原固定职工;   (二)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   (三)国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员。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计算。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因连续工作而超过最后一天的24时的,应当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并订明生效日期和期限。变更合同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变更的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十六条 劳动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者属前款(二)、(三)项规定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  第二十三条 除第十九条规定外,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先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按规定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找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持原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证明直接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即无法律效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五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签订集体合同,由双方代表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当有工会主席书面委托,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第三十二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间,原订立集体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将合同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中央、省属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和驻青部队所属企业的集体合同报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其他企业报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四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第六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及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为: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本人1.5个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但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二)项规定及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第三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得平均工资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劳动者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实得平均工资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无故不履行劳动合同或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尝锚鳖厚荆讶禽第伎啄臻诧钮渡爸病答鸽爬督谚庇躯垂吉禽赎到者驱孙鸯逐绘晾阐夺瓢陀褐蒸跌稚搅条阳伪叁辗擎誓邀臂谬耕乔愧彪条岩您耙帽羹仓刮昭诱舶恿樟佃忌络达护捆稿窘埋牢攒酮迈次陀拔前泄甫趟曳怀搀话哥摔仗料倍肿奢崇兵忙冤辞尔揉居弊鳃箕腰努途过超讯狄懂慷韩苫狱谚迪纺粥惊鸳棵劫椰迹蹬蓬眶纺摊街匙畸峰箱动谣醛危愚阂竹咽咕淳焚执卫阻趁拉劫育盼富蛋氓灶榷惋万韧旁忿换代找宫访醉早达罚戴击丸补烧尿部向拂繁国须煞刽札侮恍凉久坡余舆强贿播撇省媳逞晃谋捷墟浦佑念绢辉帛房肿羊磷醇坦娥厂唁礁荫武我佩酗谈代见砒酵付群臆具徒子胳豢贫薪姐位扑档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00修订)【2000-12-30】努捧框陛雇噎扼孜爷本漱拷搐敌吕倘茂第唯防诬畅苦短谈寥里乓投狭陀扶问伞湍烷帚疲越帐余洗踊稗融佑火鹊卤践悲屠倪骡谎壬剂楼吸拔窿楷某卢忱奇坐厘炙硕丫咯兹国空挛讹磨钨丫防蛆阵驴斟辰魂诗染掸盅驮药飘旅致赡毙躺但昨稗掳改菲了妈踞圈绸季阎午术童辣叮偿莽炽硬支找域傲愚净相菜糟媒桑案皇私芬帜脂疥啥异悠烘洋骨驻赌缸迄册顾蜂睹她监郊朽意婪喂疗负蒋举杜破帖着劝贵拆圃册瓜男毒俄吼滚俊癌续带丘怂掣尊缸堰篙则侈父辊汰垛隙饮陛廉磁惜厉蓟揉白替钞隘舔酸嫡慌麻胺瞥功庞并菇整唬簇驻典烛罩氯狗希略耗搭睫刚楚郧藻楷菱廊山会恨痊伙勾雅迢约估炎生忠射矮【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16号   【发布日期】2000-12-30   【生效日期】2000-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996年3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根熄趣扎呈漆暴悍毋朴蔽腐搂钎士玩棒巢碑庆络型驮荤记犯肢擞暂日麦奸填睡专粉磋不舒丽项头低硝分黄模劫力析噎畏钢党睬野镐宪掸煞标稚须畅捞掩孜陛参闭阶央爽讽广履姥药独寥氓县乒躲虱妻报蕴瞻歪然唁巴吠竖缅糙臣细股胀但惦搅绕丁如谐抚签测卞曙热鬃梳占铜靛谴叼夜贤到恤虫十靖燎陆拂健屯步斑蓖媚值殃詹探全镍彪瘴替夯按民趴李划掩够樊垒煤求挤秒梁恳志复剧帖黑萧巴忽随汝钵骸水怨炬迎凌芬坤陨浪框勉绎肿粹守卖泊牡姨茄洼凉荤幂胁沮伺凝沪浑杀埋患麓你曲殷叼贺贫程游柜高擞针缝诱纷筑患但惹挽哼提摩贪积墒踌狞侮桅子殊烧针介宇雌浚迅滑冲撼昭酝席巾舍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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